(三)基层群众自治
非本村村民是否有资格竞选本村村委会成员?
法律疑问
周某读大学期间父母双亡,其舅舅郑某一直供他读完大学,因此他与郑某感情很好。由于郑某无儿无女,周某2014年毕业后便搬到邻村的郑某家居住。周某利用自己所学的农业专业,在村子搞起了大棚种植,获利不小,还带领村里一部分人一起致富,受到了村民的赞赏。2016年年底,村里要进行换届选举,有村民提出周某应该参加竞选。周某担心自己不是本村人,没有资格竞选本村村委会成员。那么,周某有资格竞选吗?
名师解答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本案中,周某已满十八周岁,他的户籍虽然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了两年,履行了村民义务,也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他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就有资格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需注意的是,周某如果参加了本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那么他就不能再参加其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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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的拆迁补偿款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吗?
法律疑问
某村为方便及时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在村委会门前设立了村务公开栏。2016年11月,该村很多土地被合法征收,由于该村民风淳朴,村民又都想尽快拿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并未阻碍征地工作的开展。但是村民季某发现,在2017年第一季度的村务公开中并没有相关征地款的信息。季某遂向村委会询问,可是村委会告诉他这不属于公开事项。季某心中十分不安,觉得这么重要的信息村委会应该及时公开。那么,有关村民的拆迁补偿款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吗?
名师解答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1)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本案中,村民的拆迁补偿事宜自然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普遍比较关心,属于应当公开的事项,因此村委会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当的。当然,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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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如何罢免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法律疑问
舒某自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以来,一改选举之前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不为村民办好事也就算了,还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廖某违规发展成党员,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近期,村民又发现舒某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擅自将村里的5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外村的单某,此事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们想罢免舒某,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名师解答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村委会成员以权谋私,侵害村民利益的现象,这就需要村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监督,如果村民觉得村委会成员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委会成员,是可以对他们进行罢免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本案中,舒某以权谋私,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如果想罢免舒某,需要联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且需要说明罢免理由,还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须经过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只有历经了这些程序才能罢免舒某的职位。当然,舒某也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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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