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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行政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 (2019年3月2日)
第33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不得转让、出租。
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缴有关证件,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6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