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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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 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行政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107)

9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1227)

1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规定

2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3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4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 专用校车使用15;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型轿车除外) 使用20;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 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使用15;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 集装箱半挂车20, 其他半挂车使用15;

(十一)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 其他摩托车使用13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纯电动汽车除外) 和摩托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 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6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 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 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

()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 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 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 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 (1) 的机动车, 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7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 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 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 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 万千米,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 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重型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行驶70万千米,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 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8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 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 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9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10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11 本规定自201351日起施行。 20135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 应当在20144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 〔1997〕 456)、《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 〔1998〕 407)、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 234)、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 〔2002〕 33) 同时废止

附件:

1.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2.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附件1: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 () ×状态改变后年限

备注: 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例如,已使用2. 5年按照3年计算; 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 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 且不超过15

附件2: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续表

: 1. 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GA802—2008) 进行分类; 标注车辆为乘用车。2.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纯电动汽车除外) 和摩托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 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