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行政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第62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部门规章〕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年1月29日)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