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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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 律

1. 《土地管理法》 (2019826)

5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 《森林法》 (2009827)

10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3. 《农业法》 (20121228日修订)

9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 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4. 《草原法》 (2013629日修正)

8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及文件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119日 农业部令第47)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或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6.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意见》(2010920日 农经发 〔2010〕 12)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 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长期以来, 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管理,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近年来, 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 存在着丢失危险; 有的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 存在着遗失问题;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 存在着损毁现象;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这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也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 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承包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土地承包档案如果遗失损毁或者遭到破坏, 将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的新形势下, 城乡建设频繁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 乡镇机构改革重组和乡村区划调整,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发生重大变化这既扩大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又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难度, 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及时收集归档, 妥善保管, 同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充分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加强管理, 落实责任,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明确管理要求,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职责, 强化监督检查具体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原则:

() 坚持统一领导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工作是事关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国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核心经济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制度, 统一标准规范

() 坚持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 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形成机关, 也是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认真抓好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并监督指导和帮助基层特别是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 坚持集中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集中保存, 科学管理, 不得分散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特别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存放有专用档案室保管

() 坚持科学分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形成的历史记录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一般可分为: 文书 (综合) 合同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等各单位在收集整理并形成档案过程中, 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 本着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 科学分类, 建立分类归档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法律政策规定, 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确保土地承包档案内容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实体安全

() 明确归档范围农村土地承包应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各种会议材料文件规划方案报告检查记录计划总结统计汇总材料和电子声像材料等, 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 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帐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土地承包 (流转) 合同承包土地调整方案等档案材料, 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承包问题的决议(意见) 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 (流转) 情况统计表土地承包 (流转) 合同及备案 (同意) 的原始材料土地转让 (互换) 申请书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 由村 () 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档保存; 土地承包问题信访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文书等文件材料, 由受理机关和单位归档保存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 应将档案材料整理后, 移交本部门(机关) 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 明确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 (流转) 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及原始材料和文书及空间位置图纠纷调解仲裁文书权属证明文件及重要声像材料等应定为永久保管本机关本单位政策性文件,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 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批复, 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 重要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 重要业务问题的往来文书等, 也应定为永久保管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可定为定期保管, 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

() 注重档案形成质量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严把档案材料形成关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 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 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 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文字, 并确保载体有效; 重要的电子文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 并制成纸质拷贝保存归档材料应为原件, 需以复制件归档的, 应由经办人核准, 并说明理由,注明原件存放处

() 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岗位职责, 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整理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文书 (综合) 类文件材料, 按年度整理归档; 土地承包 (流转) 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案卷确权和登记档案材料, 按照合同调解仲裁申请标的和权利人分别整理保管, 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 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整理归档后, 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

() 确保档案保管安全要把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霉等工作, 确保档案安全村组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县乡两级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 可提前移交涉及国家秘密的, 档案保管和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涉密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

() 强化档案利用服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收取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费用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 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 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 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 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相结合,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丰富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更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基础工作, 是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要工作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 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 强化档案意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档案管理意识, 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归档工作的随意性要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面临的新特点新要求, 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加强管理指导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扎实地做好本级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档案工作领导人负责制和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 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按照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 结合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等活动, 开展现有土地承包档案材料清理检查工作未立卷的要尽快立卷, 缺损残破的要尽快修补, 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补救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指导, 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基层建档工作,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提高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支持和帮助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 县两级要定期组织检查, 特别是要加大对乡() 和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 防止土地承包档案损毁和丢失对执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不力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发现有档不归, 擅自损毁涂改隐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注意发现和总结各地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交流对档案管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要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 结合本地实际, 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7.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1411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23)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地方规范性文件

8.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2012727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 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4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指导,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 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基准价格指导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 建立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保证流转合同的严格履行,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2013725)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 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7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 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服务, 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27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 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


[1]. 需要注意的是, 本条所述土地必须是实行承包经营, 才受本法的规范和调整。也就是说, 非承包地, 不在本法规范和调整范围之内。

[2]. 如果已婚妇女或者离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 则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