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 执行县、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 律〕
1.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130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131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24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30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3. 《农业法》 (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72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 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 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案例指引〕
王周存、任桂侠诉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违反了有效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承包合同的行为, 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原合同的效力, 切实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同时, 发包方也应负侵权责任, 负责赔偿因其单方毁约并另发包他人而给原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