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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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 执行县、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 律

1. 《物权法》 (2007316)

120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30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 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131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

24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30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接受村民的监督:

()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 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3. 《农业法》 (20121228日修订)

72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 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 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案例指引

王周存任桂侠诉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

裁判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违反了有效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停止侵害承包合同的行为, 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原合同的效力, 切实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同时, 发包方也应负侵权责任, 负责赔偿因其单方毁约并另发包他人而给原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