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名誉遭他人恶意损害该怎么办?
案件重现
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任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18年9月,公司要在销售部选拔一名业务能力强的人来担任公司销售总监一职,有能力者均可以公平竞聘。张某为竞聘做了充分的准备。同部门的肖某和张某同时进公司任职,由于肖某工作能力略逊于张某,在张某手下工作几年了。他一直不服张某的领导,总认为自己的实力并不比张某差,所以也参加了销售总监的竞聘。
肖某知道张某是公司的红人,通过公平竞争自己肯定会输掉。为了胜券在握,肖某向公司总裁写了一封匿名邮件,内容是:张某身为公司中层领导却与下属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自己家庭不负责任,还破坏他人家庭,人品差。总裁根据匿名邮件的内容让公司对张某及其下属进行了公开调查,结果并无此事。但是公司对张某及其下属的流言蜚语已经是上下皆知,张某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后来,通过邮件来源查到是肖某所为。
本案中,张某的名誉权遭到肖某故意损害该怎么办?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他人故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恶劣影响时,公民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肖某为了与张某竞争销售总监一职,选择通过匿名邮件的形式恶意捏造事实,丑化张某的品德和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在公司内引起了负面效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肖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其一方面要公开向张某及其下属赔礼道歉,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消除恶劣影响;另一方面,要对张某及其下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