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前伴侣的欠债为什么也要我还?
在房产分割之外,债务分割也开始成为离婚时的一个常见问题。而夫妻共债问题更成了“事故多发区”。
比如有些人在离婚时才知道,配偶在外大肆举债;有些人因为自身赌博、吸毒等坏习惯,不计后果地举债拖累家庭;有些人在离婚前和其他人串通好,虚构债务……这些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后到底该不该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这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引发了不少社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按照这个解释文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原来的《婚姻法》将正式废除。而《民法典》的第1064条,则在2018年解释文件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债的问题给出了更明确的意见。
以后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举个例子,夫妻两人当中如果只有一人背上了超出日常家事(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范畴的大额债务,而另一人并不清楚的,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款项用于购买家庭居住的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的公司等),才能算共同债务,如果举证不能,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两人当中有一人负债金额较小,属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尽管没有另一个人的签字,一般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另外,即便单方借款且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如果经营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不仅对夫妻的债务关系有了更明确的界定,也表明想通过假离婚来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规避某种风险的做法,基本上已经行不通了。
哪怕你是真离婚,且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了安排,但只要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都可以直接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夫妻内部约定财产归谁都无所谓。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
所以,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管你离不离婚,该承担的怎么都逃避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