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护大遗址周边空间环境的动因
1. 国际宪章对遗产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是由ICOMOS认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宪章,是国际上古迹保护的权威性文献,它所确定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观及基于这一价值观的方法论,迄今不失其先进性和成熟性。它曾强调: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凡现存的传统环境必须予以保持,绝不允许任何导致群体和色彩关系改变的新建、拆除或改动行为(第六条)。虽然《威尼斯宪章》提及了保护历史城市环境的原则,但其出发点主要还是针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和古遗址的[2]231-232。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大会通过的《内罗毕建议》对历史地区及其环境(setting)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论述,“环境”是指对历史地区动态或静态的景观发生影响的自然的或人工的背景,或者是在空间上有直接联系或通过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纽带相联系的自然的或人工的背景[2]179。这时,环境的概念已经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影响因素。
“2005年10月,第15届ICOMOS大会在古都西安召开,大会通过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以下简称《西安宣言》)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遗产周边环境以及环境所包含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也就是说,过去建筑遗产保护虽然也关心周边环境,但多数情况下这一环境还是物质实体的,或者是基于空间或视觉上的关联性的。《西安宣言》将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它是作为或构成遗产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2]234。
在2011年11月10日的UNESCO第36届大会一致通过并采纳了《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al Urban Landscape),这是35年来UNESCO第一次颁布关于历史环境的文书,它是一个补充工具,目的在于帮助将建成环境的保护政策与实践整合融入更加广泛的城市发展目标,继承不同文化环境的价值与传统[3]。可见,经历了半个世纪,国际宪章对于遗产环境的价值、意义、内涵等方面经历了日趋完善的发展和改变,并呈现出日益重视的局面。
2. 周边环境保护是体现遗产“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威尼斯宪章》确立了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authenticity)与完整性(integrity),也是验证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则。“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之下列特征是真实可信的,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形式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位置和背景环境;语言和其他形式的无形遗产;精神和感觉以及其他内外因素。完整性在现代语言中一般将其理解为完整的性质和未受损害的状态,意即‘尚未受到人类干扰的原初状态’”[2]248。根据《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真实性”可包含多个维度:位置与环境、形式与设计、用途与功能、本质特征。位置与环境又包含了场所、环境、场所感、生境、地形与景致、周边环境、生活要素、对场所的依赖程度多个方面[2]248。可见“周边环境”是“位置与环境”这一维度的重要构成,也是原真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在尤嘎·尤其莱托(Jukka Jokilehto)与赫伯·斯托韦尔(Herb Stovel)于ICOMOS/ UNESCO卑尔根会议上的讨论中认为:“真实性可以存在于一个基地与其环境之间有形或无形的重要关系能被界定的程度中,这些关系可以有几种形式——一个特定的基地与其紧邻的周边(或环境)的关系,基地和形成周边环境特性的使用模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基地和更大范围环境的场所精神之间的关系”[4]。因此,研究与识别大遗址与其紧邻周边和更大尺度范围环境在有形和无形方面的“关系”,保护与维系这些关系是体现环境真实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大遗址周边空间环境保护与营建的目标之一。同时,大遗址周边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工建设与生产经营改变了其所依托的历史环境,但也是环境真实性的组成部分,应该在评估它们对目前城乡发展的适应性以及是否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尊重与合理保护。
3. 大遗址周边环境保护是维护城市风貌特色的重要内容
西安自古是一座结构清晰的城市,“九原拱卫、八水环绕”的空间意境是其地景文化的一大特色,山原地貌间分布的大遗址既是历史文明的见证,也是城市文化多样性的表征。随着目前主城区的连片扩张这些地景空间受到威胁,倘若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则非但遗址内部的空间体验会受到影响,与山川台原的视觉联系也会与诗词歌赋中描绘的场景大相径庭,而且城市在数千年中不断叠加、累积形成的文化空间特色也会大受冲击。因此,城市化给大遗址带来的压力使研究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与营建这一工作迫在眉睫,大遗址外部空间环境的品质对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塑造承担着无可取代的重要责任。
4. 大遗址作为“文化景观”需要从整体保护入手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第1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在《世界遗产公约》公布的20年后,世界文化遗产的体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新的类型。……‘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独特的文化内涵,特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附录中,把文化景观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关联性文化景观’3种类型”[5]29。
“文化景观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现一种整体性,它超越于‘各组成部分之和’,这就意味着文化景观中的每一要素,由于它的场所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相互关系,而被整体有意义地接受。……因此,对于文化景观的考察和评价,不能就某一地点论某一地点,就具体景观论具体景观,只有从系统的、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文化景观,才能使其经典的地位和突出的价值彰显出来” [5]46。
单霁翔提出了8种文化景观遗产建设的论点,分别是城市类文化景观、乡村类文化景观、山水类文化景观、遗址类文化景观、宗教类文化景观、民俗类文化景观、产业类文化景观和军事类文化景观。其中遗址类文化景观较其他类型具有更为丰富和复杂的内涵[5]64-196。
西安的各大遗址作为国内典型的遗址类文化景观,应跳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理念的局限,将视野放至大遗址所在的区域范畴,从文化景观的核心价值观念出发,将其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宏观角度审视,其中的每一个物质要素(包含文物、遗址、村落、农田、树林、道路、构筑物等)和非物质要素都是大遗址文化景观的构成。从系统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大遗址问题,更有助于打破传统静态保护的限制,或过于强调开发利用的误区,协调大遗址内部与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和管理大遗址区域的动态演变过程,促进其价值与特色的彰显。因此,周边的空间环境作为历史遗址区域的系统组成,其保护与营建方式对于系统的整体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