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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西安大遗址周边空间环境保护困境的背景解析
3.2.1 目前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不足
我国对于大遗址保护层级划定有明确的规定,在《文物保护法》中要求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可以在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对各自范围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保护范围可进一步划分为重点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也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如Ⅰ类建设控制地带、Ⅱ类建设控制地带等)。
有学者提出:“传统将大遗址环境作为缓冲区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纯防御性保护观念,割裂了遗址与其外部环境的联系,将遗址与其隐匿的文化内涵,遗址与其周边自然生态以及遗址与其生活在其中的居民均放置于一种隔离甚至对立的状态”[62]。还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社会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系统分离,使得文物遗址保护工作仅仅被视为文物专业人员的事情,或者说文物保护单位院墙内是文物部门的事情,其外归建设部门管理”[27]。而现实的情况是,即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较好地协调了与遗址的风貌,其范围外远距离的高层建筑和大型设施依然会对遗址原本的意境产生负面影响,而协调区以外的建设在文物保护法规层面是不受控制的。虽然目前的保护区划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对于历史文化环境具备显著特征与价值的古城西安而言,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对大遗址外部宏观历史环境保护的效用明显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