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向法治中国(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推动者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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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王铁崖

王铁崖(1913—2003),男,福建福州人。193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系。1981年被国际法研究院选为副院士,1987年当选为正院士,成为该学院第一个中国籍院士。1987年被选为世界艺术与科学院院士,1988年被“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基金会”授予“著名国际法学者”名誉奖状。1993年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曾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教授。

国际法当今的动向

近代国际法从1618年到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时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算起,近代国际法学从三十年战争尚在进行中号称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发表算起,都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了。这300多年的历史表明,国际法是在不断地发展的,而这个发展是与整个国际关系的发展分不开的。近代国际关系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因此,作为学科,国际法不仅是法学的一个部门,而且更重要的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

两次世界大战使整个国际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使整个国际关系进入了新的时期。这种变化和新的时期也使国际法发生变化,进入了新的时期,“二战”后的国际法表现着与“二战”前的国际法显然不同的特点。反映着现代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开始产生了,而且进一步发展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社会主义十月革命的胜利是现代国际关系开始的标志,也是近代国际法开始转为现代国际法的标志。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战争使国际法遭到了沉重的打击。许多国际法原则规则被破坏了,许多国际法规章制度失去了作用。可以说,整个国际法濒于崩溃。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又使国际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两种在根本上性质不同的国家能不能进行交往?如果进行交往,又有什么原则规则可循,什么规章制度可依?总而言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摆在国际法学面前的是整个国际法体系能不能存在、有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但是,整个国际关系总是不能中断的。尽管有了重大的挫折,国际关系还是要向前发展的。同样,尽管有了严重的破坏,国际法也还是要向前发展的。这是因为国家不能孤立存在,而必须与其他国家有所交往。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之间的关系必然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繁杂。因此,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需要有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可循,一些国际法规章制度可依。国际法是不可能废弃的。事实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逐步恢复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战前的许多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被沿用了。当然,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国际法也有变化。在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之中,有一些被废除了,有一些被修改了;另外则产生了一些新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国际法在发展中。

在一定意义上说,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延续。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规模更为广泛,破坏性更大,使战后的国际关系进一步发生了变化。战前刚刚恢复作用并略有进展的国际法体系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再次面临整个崩溃的危险。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者惊呼“国际法的危机”,以悲观的论调认为国际法已经失去存在的依据,从而断言国际法已经没有什么前途。这种断言是没有根据的。当然,应该说,旧的传统的国际法,以欧洲为中心的、以资本主义为其特色的所谓“经典”国际法,的确面临了危机——这种危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已经开始,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更为突出了。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国际法本身没有什么前途了。相反,继续发展的国际关系仍然需要国际法,国际法并没有终结其历史使命。随着整个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也在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已经30多年了。回顾这3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到,战后的国际关系有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因素和特征。国际关系的这些变化以及因素和特征必然要反映在国际法上。目前,国际法是处在动的状态,是从旧的传统的国际法向确立新的现代国际法的过渡中。我们要从当前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来探讨国际法当今的动向。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这个特征对于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已经开始形成,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由于中国革命胜利的影响,是更加蓬勃发展了。最近三十几年中,新独立国家的数目迅速增加,直到最近圣文森特宣布独立为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独立的国家接近了90个,占全世界全部国家一半以上。这些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上战前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形成了第三世界,占全世界人口70%以上,占整个地球的陆地面积的58%。

这种变化的情况清楚地反映在重要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第一次海牙和会的26个参加国几乎全是欧美国家,第二次海牙和会的44个参加国除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只有5个亚洲国家,其中包括日本在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情况没有什么变化。国际联盟的45个创始会员国中,除了一些拉美国家外,只有6个亚洲国家,其中包括日本和作为英帝国一部分的印度;国联会员国最多的时候,64个会员国之中,也只有8个亚洲国家和4个非洲国家。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联合国的51个创始会员国的情况也没有什么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变化则开始明显了。

最近30多年可以说是所谓非殖民化取得胜利的时代。到现在为止,几乎每年都有原来受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经过斗争取得胜利而宣告独立。1960年是最有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有18个非洲国家宣告独立;此外,1962年有7个国家,1975年有8个国家。到现在为止,除了少数几个外,几乎所有原来属于殖民地之列的国家和地区都取得新独立国家的地位。国际社会的结构的变化直接反映在主要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上。例如,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152个,其中发展中的亚非拉国占有112个,再加上欧洲和大洋洲的发展中国家,就形成了压倒性的多数。这样的变化必然影响着联合国的性质和作用:从西方大国控制的工具变成第三世界发挥作用的国际舞台。又如,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参加的国家有150多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就超过100个。在这个会议中,发展中国家以及它们所组成的“七十七国集团”所起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

由于新独立国家的大量增加而引起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而对国际法发生深刻的影响——这个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来,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许多国际法学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学者,也包括西方国家的国际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广泛地讨论新独立国家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这是现代国际法在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如有些国际法学者所指出的,新独立国家是国际法现代化中的一个意义重大的因素。

新独立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使国际法不能不受其影响。新独立国家要求改变传统的国际法,使其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和尚在改变中的国际关系。这种要求是不可抗拒的;所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要经受着考验。当然,这不是说,新独立国家要求“废弃”或“取消”全部旧的、传统的国际法。相反,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不可避免地大部分要被沿用,有的甚至被强调和加强了。也当然,有些旧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需要修改,同时,一些新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产生了,以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等国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经过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的重申和发展,不断地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赞同和承认。可以肯定地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贡献。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古老原则之一,但是,这项原则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在现代条件下被强调了。新独立国家认为,在现代的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始终是一个主要因素,主权原则是新独立国家保护自己生存和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有力工具,是它们反对殖民主义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甚至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不能不承认,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有效的、最为根本的原则。

与主权原则相联系的是人民自决和国家独立。自决是独立的前提,而独立是自决的结果。在三十几年的非殖民化运动中,由于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得到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人民自决和国家独立的两项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表明这两项原则已经树立起来了。有人认为,新独立国家对国际法的基本态度就是把旧的殖民主义国际法改变为新的人民自决的国际法,使国际法担负起保障国家独立的任务。这种说法是不无道理的。

还应该指出,新独立国家所强调的主权原则并不限于主权的政治方面,而且赋予主权以经济意义。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的决议,宣布各国人民对于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就是新独立国家主张经济主权的一个重要声明。现在,新独立国家正在为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进行斗争,这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各国的经济主权以及与经济主权相联系的经济自决和经济独立。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的影响实际上是涉及国际法的许多部门的。国际法主体是一个重要问题。摆脱了殖民地地位而取得独立的新国家当然不是国际法的客体,而当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尚未取得独立而在争取独立的斗争过程中的政治团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在国际法上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主体的地位呢?事实上,它们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活动表明它们在国际法上应该有它们自己的地位。这样,国际法的一些部门就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甚至在战争法的部分法律规定的对象已经不限于传统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和武装冲突,而包括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战争及武装冲突在内,而在目前战争法被称为人道主义法的范围内,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战争及武装冲突是有其特殊的地位的。1977年签订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其中有一个就是关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的。

同时,新独立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可以说是独特的一类。新独立国家作为独特的一类对国际法的影响在国际法的许多部门表现出来。在国家继承问题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条约以及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问题时确认了“新独立国家”的概念,并把这类国家与其他新成立国家在法律效果上区别开来。在领土取得问题上,一般国际法学者都承认,新独立国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因为摆脱殖民统治而取得独立的国家对于其领土享有固有的主权,不过这种主权在独立之前由该领土上的人民所享有。至于新独立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特殊地位,例如,新独立国家与最惠国条款的关系,那是更为突出的。

特别应该注意到,新独立国家的态度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更大的影响。众所周知,新独立国家反对殖民统治和种族歧视的态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国有化合法的主张以及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对谈判协商的重视,等等,都对于国际法的许多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产生了影响。至于新独立国家对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转变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旧的海洋秩序转变为新的海洋秩序所做的贡献,是很有意义的事实。在海洋法上,200海里海洋权和国际海底区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就是新独立国家提出而现在得到普遍承认的。

总而言之,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的影响贯穿到国际法各个部门,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课题。

国际组织的扩增

有人曾认为,在未来的几十年中,国际组织将成为国家生活的中心。这种预测可能是言过其实,但是,最近几十年,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却是显著的事实。而且,国际组织的越来越多,可能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趋势。

19世纪初叶,首先出现了专门性的国际机构。19世纪后半期,由于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的发展,为了适应通信、运输、度量衡制度、财政等方面国际合作的需要,一些称为“公共国际组合”的国际专门机构建立起来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协约国与同盟国签订了《凡尔赛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尽管受西欧国家的控制,国际联盟被称为普遍性国际政治组织。在国际联盟的影响下,国际组织的数目增加了。

国际组织的大规模扩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5年旧金山会议制定联合国宪章,成立了联合国。这个新的国际政治组织可以说是名副其实地具有普遍性。到现在为止,联合国会员国已经达到152个,几乎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国家。联合国成立之后,各种国际组织有着惊人的发展。与联合国有正式联系的,有16个专门机构;在普遍性组织以外,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区域性组织;在政治性组织以外,有许多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性质的专门组织;在常设性组织之外,还有不少临时组织。如果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把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包括在内,则国际组织的数目就更多了。据估计,从1957年到1967年的十年里,国际组织的数目增加了64%,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每年增加5.6%,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增加6.2%。据计算,今后如果维持这样的增长率,到了2000年,世界上就至少有将近6000个国际组织,或者,有人说可能最高达到24000个。这种估计并不可靠,但国际组织的扩增,却可能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一种趋势。

国际组织的扩增使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这就在国际法上提出了许多问题,使传统的国际法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国际法以国家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现在,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了,尽管国际组织与国家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种国际组织的情况很不相同,但是,它们有共同的特点:一般说来,它们都具有自己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们都享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许多国际组织按照它们成立的组织文件都有派遣代表的能力,而且它们都有自己的工作人员。除了国际组织本身享有豁免权以外,这些代表和工作人员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这是现代国际法中外交法部分的新问题。1975年经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而在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各国在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中的代表权的公约,适用于派往各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团、派往国际组织的各机构和派往国际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代表团以及派往各国际组织的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等事项。

这个公约并没有解决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以及特权和豁免权的全部问题。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待今后国际实践的发展。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许多国际组织按照它们成立的组织文件还有缔结条约的能力。这又是现代国际法中条约法的新问题。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丰富的国际实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由于这个问题具有特殊性质而把它排除于规定之外。但是,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开始研究这个问题,而且提出了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的条文草案。可以认为,这个问题在条约法中是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

由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在国际法中所具有的地位,它们的影响并不限于外交法和条约法。实际上,传统的国际法的许多其他部门也都受了影响。国际组织的继承、国际组织的责任都是现实的、需要法律规则加以规定的问题。甚至国际组织与领土的关系、国际组织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等等,也都是现代国际法中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国际组织的扩增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从而产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看成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即所谓“国际组织法”,或称为“国际机构法”。应该说,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国际组织有它们据以成立的法律文件——宪章、规约、组织法等组织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规定有关国际组织的各个方面:它们的地位、职能和权利义务;它们的成员以及成员的权利义务;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职权,以至这些法律文件的生效、修正和废止;等等。有人认为,这些方面的原则规则,总的来说,与国家宪法有相似之处,因而称之为“国际宪法”,特别是认为,联合国宪章是所谓“较高的法律”,成为国际社会的“根本法”。这种主张显然是错误的。国际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只能是国家之间订立的条约的一种,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规则只能是从这些法律引申出来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它们绝不能是超越国家之上的法律。如果使用“国际宪法”这个词语,它只能指有关国际组织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而在本质上却与国家宪法毫无相同之处。

现在,在普遍性组织之外,有许多区域性组织。这许多区域性组织是各种各样的,在很多方面是很不相同的,但是,它们的区域性使它们毕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可以设想,关于区域性组织的一些共同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构成所谓“区域组织法”,成为国际组织法这个国际法分支的再分支。还有人认为,这许多区域性组织之中有很多经济组织,而有关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与有关普遍性经济组织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一起成为新兴的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有关组织的部分。

还应该注意到“国际行政法”的提法。所谓“国际行政法”有三种不同的意义。第一,所指的是关于行政性国际组织——以前曾称为公共行政组合,现在主要是专门化组织和机构——的法律。第二,另一个意义是指关于各国际组织的内部机构——秘书处等行政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所谓国际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都有审理这方面争端的国际行政法庭。第三,再有一种意义是从所谓欧洲大陆行政法的观点提出的,所指的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对行政机关职权的监督管辖:某些机关对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某些机关将其权力向另一些机关的委托行使。无论如何,所谓国际行政法又可以成为国际组织法这个国际法分支的再分支。

此外,还有人提到国际司法组织法、国际议会法,等等。总而言之,随着国际组织的扩增,国际法的这个分支——国际组织法必然要扩大而形成各种各样可能的再分支。

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动

国际法律关系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归根到底,是受国际经济关系的支配的。因此,国际法的发展是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的。很明显,近代国际法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如果不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新的活动场地,大工业夺取广大的世界市场,如果没有工业、商业、交通业的大发展,就不可能有近代国际法。所以近代国际法带有资本主义掠夺和剥削的色彩。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是所谓自由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由私人进行的,国家对私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发挥保护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并不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订立通商条约,其主要内容是对有关国家公民、公司企业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近代国际法上,有一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显然是有利于殖民掠夺和剥削的自由主义经济的,然而,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仍然是从政治的角度来保护和推动殖民掠夺和剥削的活动。最惠国待遇,在一定意义上,是自由主义经济的近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石,而最惠国条款是它的主要法律形式。但是,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条款,在近代国际法上,仅被视为通商条约的一个问题,而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总之,传统的国际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不直接涉及或很少直接涉及国际经济关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关系开始发生变化。虽然自由主义经济仍然占着支配地位,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现象的出现促使国际经济生活发生变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对外贸易垄断制,即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经营对外贸易的制度,在国际经济关系上发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即使还标榜自由主义经济,也开始在不同程度上以国家的名义干预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试图利用国家控制经济生活的办法来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趋势是越来越显著了。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使国际经济关系在整个国际关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反映在国际法上。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在最近十几年还有一个新的特征,即以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代替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和已经开始的转变。这是新独立国家的要求,它们是推动转变的力量。它们在政治上独立了,但在经济上没有解放;它们贫穷落后,深受殖民主义的祸害;它们要求经济发展,求得自身工业化、现代化。实际上,这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要求。在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大会最近几年不断地强调调整和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必要性。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次特别会议和第二十九届大会分别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充分说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正在向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转变中。最近,第三十四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于1980年内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对新的国际经济秩序问题进一步进行讨论。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国际经济秩序的转变,在国际法上提出了许多经济问题,使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最近十几年,提出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主张,引起了普遍的重视。许多国际法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讨论和研究,而且问题有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内容范围和体系如何,现在还难确定。但是,国际经济法的确立是现代国际法的另一主要动向,这是明确无疑的。

正如《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所指明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被强调了,而且被赋予经济意义,即经济主权原则。前面提到的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不仅见于联合国大会1962年的决议,而且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得到重新肯定。平等互利原则也被强调了,而且也被赋予新的意义。作为自由主义经济的主要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现在还没有失去消除或限制歧视的作用,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要求的是实质的、真正的平等互利,而不是抽象的、形式的平等互利。因此,对于最惠国待遇,应该有新的理解,同时,特别在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应该在最惠国待遇之外树立普遍的、互惠的、非歧视的优惠制度。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新的表现。国际经济法还有另外一个新的原则,即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方面,例如经济援助、对外投资、技术转让、国际贸易等方面,必须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的原则。这种考虑所依据的理由不是“恩惠”“布施”,而是“公平”的要求。经济上“公平”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国际经济秩序从旧变新的过程中,许多国际经济问题发生了,从而在国际经济法中有了或者正在形成着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渊源是各国之间订立的国际公约以及它们在经济交往中的实践。国际公约涉及自然资源、货币金融、国外投资、国际贸易、经济援助、技术转让等问题,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公约之外还有一些国际商品协定,其规定形式和内容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特殊部分。当然,国际公约还建立了国际经济组织,全球性的或区域性的。这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问题,如前面所提及的,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当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发展问题,主要也就是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问题。发展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也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联合国大会曾经两次宣布发展十年,现在,第三十四届联大决定在1980年召开的特别会议,在讨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之中,特别要为第三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制定新的国际发展战略。为了实施国际发展战略,已经有不少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这些公约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组织机构。这些公约以及这些组织机构主持下所订的条约、协定和它们所通过的决议、宣言以及所采取的建议、标准,等等,好像是自成一个体系的。因此,有人认为一个“国际发展法”正在形成中。但是,“发展”应如何下定义?“国际发展法”包括什么内容?以及,由于“发展”与国际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发展法应否脱离国际经济法而单独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然而,无论如何,从“发展”的角度,可以看到国际经济关系的演变对国际法的发展的影响。

此外,还有人提出所谓“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等,这些也都是有待研究的问题。

还应该指出,当前,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正在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私人经济关系在国际上还是大量的、有着重要的作用的。在出现国际经济法之前,早就有了国际贸易法;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国际贸易法仍然维持自己的重要地位。国际贸易法所涉及的是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方面问题,它的任务是对各国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的实质规则加以协调和划一,以防止各国有关法律之间的冲突,从而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国际贸易法可以说属于所谓“准国际法”的范围之内。当然,在现在条件下,私人的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许多国际经济问题既与公的关系有关,也与私的关系有关。因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既分立而又有关系的两个法律。有人认为,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

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通过决议,为了改善国际贸易的条例和消除国际贸易的障碍,决定设立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按照设立委员会的规约,委员会的任务就是逐渐协调和划一国际贸易的实质规则。最近,1979年9月在马德里举行的通过法律争取世界和平的第九届会议建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改为国际经济法委员会。这项建议是否会被接纳,还有待联合国大会的讨论。建议的提出表明,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日益重要了。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为人类活动开辟新的领域。这对于国际关系发生深刻的影响,从而也反映在国际法上。国际法受科学技术的影响,在近代,特别在最近几十年来,是很明显的。

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推动生产发展,从而通过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对国际法发生影响。这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另外,科学技术可以对国际法发生直接的影响,使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直接地发生变化,一些旧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失去了意义或者被修改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发生了。譬如国际法中的战争法部分就有这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科学技术引起国家经济生活的变化,使战争法规相应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明新的战争手段,使战争法规则直接地受到影响而发生变化。从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所签订的各公约,到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可以看到科学技术影响战争法规的种种情况。

如果说在过去,科学技术对国际法的影响还不太明显的话,那么,在最近二三十年,这种影响就特别突出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我们处在一个革命的时代,近代和现代历史上三大科学技术革命中最大一次革命的时代,我们进入了原子时代、核时代,进入了空间时代、宇宙时代。这个时代给予人类社会的影响,通过国际关系而扩大到国际法各个部分。许多国际法学者已经广泛地讨论这种影响,而且对这种影响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今天的一个很明显的动向。

科学技术的进展对国际法的影响,从另一角度来看,还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传统的国际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改变了,甚至在传统的部分中产生新的部分;另一种情况是,在科学技术进展的影响下,国际法产生了一个新的分支,甚至由于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而又产生另外一个新的分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际法不断地发生变化,使它不断地扩大它的内容和范围。

国际法中有关海洋的部分,本来是国际法最古老的部分之一,现在称为国际海洋法。早在纪元前就有了海洋法法典,所谓“罗得海上法”,14世纪出现的“海事法典”更是有名的海洋法法典。近代以来,许多国家制定有关海洋的国内立法,在国际上也订立不少有关海洋的国际公约。历史表明,国际法中有关海洋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是与科学技术的进展而促使国际商业和航运的发达分不开的。国际法的领海制度、公海制度,等等,都是明证。

近几十年,海洋科学和技术的进一步迅速发展,使国际法中有关海洋的部分发生剧烈的变化,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并相应地产生新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形成一个新的部分。如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大陆架为海洋地质学的一个课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不久,海洋技术的进展使大陆架有了勘探和开发的可能。大陆架的丰富自然资源引起了人们的极大注意,从而人类对海洋的利用就不限于海面和海水,而广泛地延伸到海岸以外的海床和底土。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架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大陆架不仅是地质的概念,而且成为法律的概念。传统的海洋法的种种法律制度被打破了。1945年杜鲁门公告发表以后,接着许多国家相继宣告自己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树立起来了。这种制度曾经得到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承认和规定。

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订立了四个公约。这四个公约,包括大陆架公约,几乎概括了当时国际海洋法的所有问题。但是,不到十年,海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广阔的海床洋底的开发可能性,再加上一大批新独立国家的强烈要求,旧的海洋法律秩序动摇了,四个公约的效力发生了问题。1967年,联合国大会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70年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底土的原则宣言”,同年决定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现在,这个会议还在继续进行,讨论所有有关海洋的事项和问题,准备制定一项新的全面的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关系上一件大事,充分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的深刻影响。可以设想,在变动中的传统国际海洋法的范围内,大陆架法和国际海底法等都将是十分重要的部分。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际法的发展,在航空问题上,是另一种情况,因为在这里没有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而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分支——航空法。20世纪初叶,航空开始发展,引起了关于空间的法律地位的辩论。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的巴黎航空公约(1919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水上空间的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对国际航空定立了一些原则规则。国际航空法开始形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航空技术更加发展,各国航空事业蓬勃发展,从而进一步发生许多新问题。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航会议又制定了国际民航公约及两个关于所谓“五项自由”和“两项自由”的国际协定,并设立了国际民航组织。其后,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以及许多双边协定中所包含的关于航空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国际航空法的内容。国际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是已经确立了的。

关于空间,问题并不限于航空。譬如无线电讯,已经在发展为国际电讯法中。科学技术发展所造成的新的问题,如空中劫持、海盗广播等问题,是航空法问题,又是所谓国际刑法的问题。至于新发明的气垫船在海洋上的地位,也既是航空法的问题,又是海洋法的问题。

但是,在空间科学技术的发展上,最突出的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本来仅有几十年历史的航空法,迅速地形成另外一个新的分支——国际空间法。这里所谓空间就不限于通常的空气空间,而包括空气空间的上层、外层空间以及宇宙空间。国家可以发射火箭和导弹进入空气空间的上层,到达通常飞机所不能到达的高度。1957年人造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发射卫星的数目和重量不断地增加,卫星运行的轨道不断地扩大,卫星的用途也越来越多了。人类还进入了宇宙空间,宇宙飞船降落在月球及其他天体上,宇宙航行员到达了月球。空间科学试验站的建立也已经成了事实。

面对这种情况,许多法律问题产生了。领空主权的概念不能适用了,国家主权不能无限制地延伸到外层空间了。那么,国家对空间的主权有什么界限吗?如果有界限,是什么科学以及法律的界限呢?其次,在对外层空间的利用上,跟着就发生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外层空间的目的、发射的通知、发射物的登记、发射物的所有权、发射物的降落、宇宙航行员的营救和保护、对其他国家遭受的损害的赔偿,等等。同时,人类活动达到了宇宙空间,引起了月球及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家能占有月球或其他天体或它们的一部分吗?对月球或其他天体的科学勘察是否完全自由,还是有一定的限制,以及如何加以限制呢?

自从1958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开始讨论外层空间问题。1959年,第十四届联大设立一个专门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问题的委员会,1963年,第十八届联大通过一个关于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中的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十几年以来,各国还缔结若干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除了1963年的所谓部分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以外,有1967年的空间条约、1968年的关于宇宙航行员的协定、1972年的责任公约、1974年的登记公约,等等。最近,第三十四届联大通过关于月球的协定,是最新一个关于宇宙空间的国际条约。

国际法在空间方面的发展确实是惊人的。在航空法或称为空气空间法以外,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已经产生而且正在迅速发展中。这就是外层空间法或星际空间法,或者称为宇宙法或太空法。国际法学者在这方面的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另一个同样惊人的发展是国际环境法正在形成中。十多年以前,国际法教本从来不把环境作为专题来讨论,至多提及海洋污染问题。现在,人类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迫切问题,因而也成为国际法亟待研究的问题。

由于世界人口的爆炸性增长,又特别由于工业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恶性后果,人类环境面临着全球性的危机。现在可以说是环境危机的时代,要求全球性以及区域性的控制,因而需要在国际上采取调整的行动。

国际法上曾经发生过一国领土受另一国污染而要求赔偿的问题。1941年美加之间关于特雷耳制炼厂仲裁案就是著名的例子。但是国际法只能求助于所谓“权利滥用”的概念,或者说以“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这个罗马法规则为国际责任的依据。现在,国际环境问题则远远超过这种概念或规则的范围。现在,在环境问题之中,防止和消除污染是一个大问题,污染不仅来自陆地,还来自海洋和大气,影响的范围绝不限于邻国,而涉及一个地区,甚至全世界。而且,环境问题还不限于污染的控制和消除,而且涉及工农业的活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态的平衡、地球气候的变动,等等。还在发展中的环境危机,很可能是人们目前所不能想象的。这样庞大而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国际上的法律规则,并要求法律有其预见性。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国际会议,为解决保护和改进人类环境的全球性问题做出重大的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被普遍认为是发展国际环境法的第一步。它列举了在环境领域内国际和国内行动所应遵循的二十六项原则,其中包括一些有关环境的国家主权、责任和义务的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个宣言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对于以后解决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的努力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很有影响的。

1973年,有名的海牙国际法学院就召开了一个环境保护与国际法的讨论会。35名各国国际法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个讨论会,广泛地讨论国际环境法的一般问题——它的潜在可能性、动向和限制,深入地分析环境污染——空气、海洋和河流污染——的各个方面。这个讨论会的记录已经出版——打破了海牙国际法学院出版演讲集的先例,单独成为一册出版发行。这可以说明,国际环境法在其开始形成阶段就为国际法学界所十分重视了。

当然,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并不限于海洋法、空间法、环境法等这些国际法分支。我们看到,关于极洲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以1959年条约为基础的南极洲的法律制度,因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倾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讨论关于国际河流的非航行用途,就与科学技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也不过是一些例子。总之,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法新的部分越来越增加,新的分支越来越多,这是可以预见得到的。

结束语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提出下面几点意见。

第一,国际法既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又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部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国际关系学的发展。这就要求对整个国际关系加以深入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学。国际法学应该担负起与国际关系相联系而进行国际法研究的任务。这样的研究当然也会有助于新的国际关系学的建立。

第二,国际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也有着密切的关系,除了国际关系史以及国际政治以外,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性。国际法学要特别注意对国际经济关系的探讨和研究。同时,由于科学技术越来越发生直接的影响,国际法,特别是其中受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的部分或分支,应该有科学技术的基础。有些问题现在可以说应该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一些社会科学部门和一些自然科学部门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当前国际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范围将越来越广泛。现在,国际法不仅出现了新的部门,而且有了不少新的分支。国际法已成为一门庞大的学科。在这里,分工将越来越细了。但是,各个部门和各个分支都属于国际法学的范围之内,这却又是确定无疑的。

第四,可以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开始形成的现代国际法,在60年中,是不断地在发展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是异常迅速的。现代的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我们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动向,指明一些特征。我们还不能为现代国际法建立一个完整的、严格的科学体系。现代国际法的科学体系的建立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今后的努力。

(此文发表在1980年4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我国国际法学的现状及展望

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的局面非常好,是历史上所未有的好局面。新中国成立前就不用说了,那是半殖民地国家,半殖民地的国际法学。新中国成立以后有根本转变,有发展,也培养了一些人,但远远不能适应党和国家的需要。经过“文化大革命”,法学遭到摧残,国际法学同样遭到彻底破坏。粉碎“四人帮”后,有所恢复,但新气象的出现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有具体的事实,表明了国际法学在中国开始有很大的发展。举几件事情:

(1)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头一次成立了国际法学会,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新中国成立前没有,新中国成立后也没有。成立这个学会,来推动国际法学的教学、科研,来团结全国国际法学工作者,这是非常重大的一件事情,也引起了国际上的重视。学会成立后,在会长宦乡同志积极领导下(他也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做了不少事情:①组织重大讨论会。三年来,共有三次,还准备要举行第四次。第一次讨论海商法,第二次讨论海洋法,第三次讨论国际经济法,第四次准备讨论国家豁免问题,即与湖广铁路债券有关的国家豁免问题,这个讨论会现在正在组织、准备之中。②出版了《中国国际法年刊》(以下简称《年刊》),这也是空前的,我国从来没出过专门的国际法刊物。现已出了一期,第二期不久将出版,第三期正在组稿。这个《年刊》也引起国际上的重视,他们纷纷要求用外文出版,所以我们把第一期《年刊》主要文章译成英文,准备在年底以前出版,这样可以扩大中国国际法学在世界的影响。大家知道,世界上的国际法学始终在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把持之下,第三世界国家现正在抬头,但还没有站到重要地位。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工作人员有这个任务:使我国国际法学在世界国际法学上占一个地位。《年刊》是有这样一个意图的。但《年刊》刚刚出版,还有些问题,也有不妥当、甚至错误的地方,有待于改进和提高。③进行了国际交流,在这方面,国际法学会做了不少工作。请了外国的朋友、学者、教授、专家到中国做短期讲学,这里包括了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西德等一些国家,但遗憾的是,还没有请到发展中国家国际法学者来讲学,这是一个缺点。同时,也派了一些中国学者到国外讲学,参加国际会议。当然这不仅限于国际法学会的同志,各大学、各研究机构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也有到国外讲学、参加会议的。一些同志还参加了国际学术团体和学术机关。

以上是国际法学会成立三年多主要的几项工作。这些工作都是过去所没有的,表现出国际法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兴起。

(2)设立了国际法专业,这也是过去没有的。很多国家也没有。北京大学首先成立了一个国际法专业,专门培养国际法人才,尽管人数不多,每届有30名学生,但这是集中训练、培养的国际法学人才。后来,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也相继成立了国际法专业。据了解,还有一些大学不久也将成立国际法专业。这表明我们对培养国际法学人才是非常重视的,也表明国际法学事业在蓬勃发展。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学生,第一届今年已经毕业了。由于国内需要量很大,这些学生分配的工作都对口。据反映,他们在工作上的表现也比较出色。

(3)成立了国际法研究所。“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有过一个国际法研究所,是外交部和当时的科学院共同成立的。但“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它就被取消了。现在是重新成立。首先是武汉大学成立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现在也成立了国际法研究所,估计将来很可能有其他的国际法研究所成立。这就可集中人力,对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做出一些成果供业务部门、教学部门参考。

(4)教科书的出版。教科书的出版在其他国家是平常的事情,但在我国,国际法教科书的出版,是一件大事。过去,始终不敢出一本国际法教科书。周鲠生先生写过一部书,但不是教科书。这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成的高校法学教材编辑部,在外交部的协助和支持下,组织全国各地国际法学者30多人,同心协力写出一部教科书,现已出版了。听说国外正准备把它翻译成英文。当然,这部书还是很粗浅的,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但毕竟是坚冰已经打破了,过去不敢出版教科书,现在出来了,这部教科书的作用,一方面是给从事教学的同志们做参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抛砖引玉。我们相信,在这部书出来后,会有其他教科书陆续出来,来繁荣中国国际法学的园地。

(5)参加了一些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最近几年,这方面发展很快。从政府方面来说,已经有代表参加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我们会有一位世界法院的法官(已经提名推荐了,估计可以当选)。不久前我们参加了政府性的亚非拉法协。这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对不能想象的一件事情。从国际法学者个人方面来说,也有些学者参加了各种国际会议,如海洋法会议、经济法会议。还参加了国际上著名的学术团体——国际法学会。我国有两人参加这个学会,不幸的是,陈体强教授逝世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当然,明年可能还会有中国学者去参加这个学会的。这个组织非常希望中国学者去参加,说没有中国学者参加,这个学会就大为逊色。几十年来都没有,现在应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参加。许多第三世界学者讲,中国参加了,就使得该学会不单纯是西方国际法学术界霸占的一个团体,就可团结第三世界,去争取一个地位。我想这是重要的一件事情。另外,还有一个参加国际法协会的问题。本来前中国政法学会是它的会员,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我们退出了。现在形势变了,他们很希望我们去参加,我们曾派观察员去参加这个协会的会议,但作为正式会员去参加的问题还没有落实。希望中国法学会加以考虑。

(6)举办了国际法讲习班。它非常重要。这是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组成的高校法学教材编辑部主持下办的一个讲习班。把全国高等学校里部分国际法人员聚集在一起,边讲边学,请了外交部和其他部门的专家来讲授,然后进行讨论、学习。时间虽然只有两个星期,但大家觉得很有好处,对今后教学、研究有很大帮助,都希望能再有第二次、第三次。我想这个任务也是可以由中国法学会来承担的。

另外,还要看到,这几年国际法书籍出版的不少,有专著、有译著、有文章,除专门的《年刊》外,各种法学刊物都有国际法的论文,这些论文都是针对现实问题的,在社会上做了贡献。还有些关于国籍的,关于国际私法的书籍出版了。这在“文化大革命”前,也是少见的现象。所以,可以说现在国际法学是处在最好的时代。我们相信今后发展一定是越来越好,能够更好地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存在问题,问题还是不少的。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的任务还很艰巨。国际法是国际的,但国际法学则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做得不够,还没有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有些理论问题现在还没有展开讨论,更不用说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了。体系也没有最终形成,拿教科书来讲,它的体系基本上是旧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2)在理论联系实际上缺点也很多。我们没能把新中国成立30多年的实践总结起来,提升为理论,使中国的国际法学真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当然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还是有进步的,许多文章都是针对实际而写的,在国际斗争中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业务部门也加强了同教学、科研部门的联系。外交部曾召集过国际法的学者、专家座谈,研究当前主要问题是什么。但联系不够经常。别的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外交部跟他们的国际法学者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外务省每一个月召集全国国际法学者到外务省去开会,把外务省的问题交给各大学教学人员去研究,然后教学人员把自己的成果交到外务省。这一点我们是落后的。应该呼吁,我们的学校、科研部门与业务部门特别是外交部门应该有密切的业务联系。30多年了,我国在国际上有很多好的实践经验,我们没有系统总结,没有做这个工作,没总结我国30多年在外交中体现出来的中国立场、观点的国际法学问题。现在,已把这个题目列为国家项目,希望两三年内能做出成绩来,在新中国成立35周年时拿出成果来。

(3)另外一个问题是,这几年我们的队伍确实是扩大了,现在研究国际法、从事国际法工作的人大概有200多人。但这个队伍仍然很小。美国有一个国际法学会,会员就有4500人,而我们的学会才200多人。中国这么大,国际地位这么重要,只有200多个国际法工作者,那是远远不够的。在数量上,我们应奋起直追,要增加人员。同时,还要提高质量。我们在理论、实际上做的工作太少。这几年出版了几本书,和国外来比,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当然不可以比质量,但比数量,我们就差得太远了。人家一个国家每年都出版几百本、成千本书,我们几年来只出几本书、十来本书。今年到现在,一本专著还没有,这是不可容忍的一个现象。对我们研究国际法的人来讲,是一个谴责。所以,应该提出要大力扩大数量,提高质量的问题。

(4)图书资料严重缺乏,北京缺乏,外地更缺乏,重点大学缺乏,非重点大学更缺乏。研究国际法需要中国材料,需要中国的实践的材料,需要我们本国的教材,同时也需要外国的图书、材料。这方面,我们几个大学、几个研究所的情况都是很不好的。我在国外跑了不少地方,几乎每个地方都有一个比较大的图书馆,里面几乎是应有尽有。而北京大学这样的学校,在所有的新书里有关国际法的书只占5%,比例数实在是太低,使国际法研究者无法从事工作,对于培养研究生,也是很大的困难。

最后,我想提出几个希望。

第一个希望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用各种方式讨论如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这里就牵涉到一些理论问题,一些实践问题。希望中国法学会能组织讨论。通过讨论,澄清一些问题,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以好的基础。

第二个希望是能够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科研部门直接跟业务部门联系有困难,应由中国法学会或国际法学会来做中间人,把两方联结起来。因为不管是中国法学会,还是国际法学会的会员,不只是教学、科研人员,还有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这次会议上发言的就有很有工作经验的同志。由学会来组织比较方便。

第三个希望是培养新生力量,这是当前最迫切的一件事情。现在在学校里,老的老了,病的病了,很不好。现在学校里50多岁的同志,担负着繁重的任务,长此下去他们身体都要累垮,现在应该赶快培养20多岁、30多岁的研究者、工作者。主要通过培养研究生、培养进修教师和大学刚分配到工作岗位上的同志来实现,应赶快提高他们的水平。青黄不接,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希望学会领导在这方面也能做些工作。

第四个希望是关于国际交流。国际法是国际的,必须有国际交流。当然,我们主张国际交流应该有计划、有选择、有准备。计划好、选择好、准备好,就可以从国际交流中吸取外国好的东西,扬弃他们不好的东西。现在有些国际法的部门,非得搞国际交流不可,比如说,国际环境法,在教学部门没有一个人真正研究国际环境法,是空白。怎么办?只有我们把学生培养到有了一定基础以后,送到国外去,吸收人家的长处。类似这样的科目,还是很多。现在国际法不限于过去的国际法,只是条约呀、外交呀,这些东西,而是已经跨到自然科学里去了:化学、物理、天文、海洋,等等,跨到经济各个部门去了。所以,我们的知识都老化了,70多岁的人知识老化了,50多岁的人的知识也老化了。这与我们国家当前任务很不适应。应该赶快采取一些办法,培养年轻的国际法工作者,能够从年轻的国际法工作者中选几个出来。整个国家如果国际法工作者数量多了,然后从中选出10个、20个、30个有世界水平的,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国际法学者,那才能适应我们国家的地位。

第五个希望是关于图书资料。我知道中国法学会对这个很重视,希望能多做些工作,在北京、上海、武汉都能有图书资料中心,然后各个部门有它必要的图书资料,这样研究国际问题才有所依据。现在有好多问题没有材料,碰到问题,要临时凑材料。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完全不相适应。

我所讲的都很简单、粗浅,也没有跟别的同志商量,有错误和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们批评。

(此文系作者1983年11月在中国法学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上的发言)

对话王铁崖:矢志不渝六十载

秦晓程

一个炎热的下午,我走进王铁崖先生的书房。

一张书桌临窗放置,十几个老旧的书架书柜从书房一直挤到卧室门口。桌上架上甚至地上乱而有章地塞堆着书刊稿纸卡片。墙上挂着几个相框:一幅是近代国际法的鼻祖格老秀斯;一幅是先生与加拿大国际法学家麦克唐纳的合影。最引人入胜的是一幅漫画家丁聪为先生画的头像,寥寥数笔,先生的睿智和风范跃然纸上。

先生正在工作,为了节省先生的时间,说明来意后,访谈就从先生目前进行的工作开始。

秦晓程:王先生,我们这一代人是读着您的书迈进国际法门槛的。看到您仍在奔忙,心中十分敬佩,同时非常想知道您近来所做的工作。

王铁崖:我刚刚结束为本科生讲授的国际法课程。这也许是我从1940年任教以来最后一次为本科生开设课程。最近,我主编的200多万字的《国际法大词典》已经完成。我主持翻译的新版《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册已经完稿,正在开始第二册。这部书在国内外都享有盛名,是很好的参考书。我曾主持翻译过此书两次,这回是第三次。我主编的《国际法》教材,1981年出版,已经陈旧。所以组织力量重新进行了编写,现已完成。我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年刊》前几天也已完稿。作为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我要定期主持学会会议,开展学会工作,还要参加一些国内外学术会议,所以工作的确很多很紧。我觉得最近几年,我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国际法的基础工作。也可以说是在进行国际法的基本建设。因为如果基础不够,是很难成大气候的。

秦晓程:您从事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已经60多年了。您能否大概说一说这不平凡的60多年。

王铁崖:我的生活很平常、很简单。大概是受了家庭的影响,我的父亲曾多年担任省交涉员的工作,我的堂兄曾任驻外使节,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法在中国仍属冷门学科,而我则很早就对国际法和外交史产生了兴趣,1931年从上海复旦大学转入清华大学政治系后,就一心一意要学国际法。毕业后直接升入研究院从事国际法的研究。1936年取得硕士学位,并考取了庚子赔款赴美留学的资格。但由于我读了英国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一书,欣赏他的渊博学问,决心改去英国留学,跟他学习国际法,因此我进了他所在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可惜,他不久升为剑桥大学教授,而后不久欧战爆发,我只好回国。那时,抗日战争进行了两年多,工作很难找。所幸经过我的国内导师周鲠生先生推荐,于1940年到设在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担任政治学教授,从此走上了教学道路,至今已长达半个世纪。抗战期间,教授生活很艰苦,教学条件也极差,除了在课堂上向学生授课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无法进行深入研究。1942年,我转到重庆中央大学任教,情况还是一样。在重庆,更直接地看到当时国民党统治的腐败,感到在当时条件下,国际法研究在中国难有什么发展。抗战结束后,我有了机会,到北京大学政治学系任教授并兼系主任。从1946年底到现在,我在北京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时间过得真快,一晃就50多年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国际法研究在中国有了发展的条件。我本人虽然主要是在学校教书,但是也有了许多接触实际的机会。

秦晓程:有人评论说,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是您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的一个高峰,您认为是这样吗?

王铁崖:只能说是一个开始吧。不过那几年确实是做了不少工作。我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还被指定为我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有关的筹备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年,我几乎每年都被派出国访问,并有多篇有分量的文章发表。另外还主编了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称赞的《中外旧约章汇编》,该书收集了中国自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的1000多条中外条约。

秦晓程:新中国成立以后,您既取得了很大成就,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曲折。您的老朋友加拿大国际法学者写的一篇评论您生平的文章,说您是在逆境中坚持下来,为中国国际法学筹划未来。您本人对此怎样看?

王铁崖:1952年,院系调整后,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和法律学系都取消了。我被转到历史系担任国际关系史的课程。我想不通,但后来我觉得这不是一件坏事。因为国际法固然是我的主要教学和研究对象,但我对国际关系也有兴趣。而且我还认为,研究国际法必须与国际关系相结合。应该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部分,两个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系任教几年,使我有机会为以后培养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生做了准备。这些学生有些已成了中国国际关系史方面的优秀人才。后来法律系复系后,我又回到法律系任教,一直到现在。我的教学生活的确遭遇了不少困难:在“反右”中,我被错划为右派;在“文革”中,又作为反革命被斗争,我的实际工作时间大约中断了20年,但即使是在最困难的条件下,我也利用一切机会尽一切可能多做一些工作。在被取消了教学资格的日子里,我利用在图书馆工作的条件,自己或和其他同志一起编辑出版了《海洋法资料汇编》,翻译出版了《海上国际法》等。“文革”后被劳动改造的日子里,我的最大收获是和陈体强教授合译了《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如果说在那样的政治气候下能为中国国际法学筹划未来,那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真正能实现这个梦想还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

秦晓程:是的,1978年后,您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做了许多工作,1979年,您在北大法律系首创国际法专业,并率先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还在北大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为推动我国国际法研究事业和世界各国同步进行起了很大作用,这些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王铁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际法在中国的确有了新的发展,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光明的时期。中国国际法工作者都很兴奋,大家都在努力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做出贡献,我也一样。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创办了国际法专业和国际法研究所;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每年出国讲学和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学校以外,我协助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国国际法学会;编辑出版了第一份《中国国际法年刊》;在学会主持下,还举办了多次有影响的大规模的学术研讨会。所有这一切都是在邓小平同志“还必须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的号召下进行的。这个号召很及时,很有远见。1978年以后,国际法在我国的确有了明显的发展,而且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发展。

秦晓程:我们知道,1981年您被选为国际法研究院副院士,后来又升为院士。这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学术地位最高的国际法学术团体,您是当选的第一位中国学者,引起了国际的重视。1987年,您又被著名的世界艺术专科学院选为院士,是迄今唯一的中国院士。1990年您被邀作为客座教授,到世界国际法学的最高学府——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授课程。也是得到这种荣誉的第一位中国学者。许多外国学者称赞您为中国国际法第一人。

王铁崖:实在不敢当。这是机遇。我在1985年当选为国际法学院院士,使中国学者在这个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法学术团体中有了一个院士,是值得庆贺的事。现在还有李浩培和倪征□ 两位学者也当选为院士。陈体强教授也曾当选为副院士,但不久后不幸逝世。我承认,我在国外是有一些荣誉。我最感到光荣的是1993年,当我80岁时,加拿大著名国际法教授麦克唐纳主编出版了一部近千页的大书。书名为《王铁崖纪念论文集》,除了他为我的生平写了一篇很长的述评外,还有26个国家和地区的58位世界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专家写了学术论文。这在国内还没有过,在国外也不多见。但是,我要强调,我所得到的这些荣誉,不是属于我个人的,而是属于国家的、民族的。这些荣誉是给予中国国际法学界的。

秦晓程:多年来,您一直活跃在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前沿,您认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王铁崖:国际法在中国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可以说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国际法教研工作仍存在一些欠缺和不足。如注意普及不够,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今天,无论是我们的中高级干部,还是各行各业的普通群众,都应掌握一些国际法方面的知识。今年3月联合国召开的国际公法大会上,就有人提出应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国际法知识,有些国家则已准备在本国的中学开设国际法课程。为顺应这一国际上的新趋势,我建议在我国的普法教育中适当增加一些国际法知识,我愿为此竭尽绵薄之力。另外,我国的国际法研究长期受西方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则是受苏联的影响。现在,在这个国际法发展的黄金时期里,我们要有这样一个国际法,首先,它必须与中国的实践相联系。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有其本国的国际法实践的资料摘编。我曾经从事新中国国际法实践资料的搜集和编辑,想使其成为国际法的基本资料。但是由于资料的困难,至今尚未完成。其次,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不能只限于本国的观点和主张,即所谓的“民族中心主义”,而应该是具有普遍性的特色。另外,我觉得,我国需要有一批国际水平的国际法学者。二十几年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使我感到,我们的一些青年聪明又勤奋好学,如果有良好的学习条件和适当的学习方法,是可以脱颖而出,达到国际水平的。但是,目前社会上一些急功近利的风气也波及到了学校,致使一些学生学风浮躁,为此我特意为研究生开设一门选修课——国际法名著选读,要求每一位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吃透一部原著。这无疑对他们将来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此外还有不少其他困难。主要是经费匮乏,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得不到改善。图书资料设备十分简陋,以致人才流失,研究成果短缺,已经发展起来的局面受到了阻碍。这些困难必须克服,才能适应国家的需要,符合中国的国际地位。这些话我曾多次讲过,现在是老生常谈。但是这样的话我还是要说。我想这是代表中国国际法学界,说出了他们要说的话。

秦晓程:今后您还有些什么打算?

王铁崖:我已经超过了80岁,余下的时间不多了,但是,还不太晚。我还是“雄心未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定要尽我的力量,在中国把国际法搞上去。我正在撰写一部多卷集的《国际法》,总结我一生的学术观点和体会,希望为我国的国际法建设再贡献一份力量。我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的会长,我希望把这个学会办成名副其实的一流学术团体,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学会并驾齐驱。我是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创始人,我也希望协助研究所进行工作,使它成为在中国进行国际法研究的一个中心。我还要培养博士研究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出现5位、10位,以至20位具有国际水平的国际法学者。

两个多小时的访谈结束,我向先生辞谢时,他握着我的手,坚定地说:“国际法在中国是有希望的,我始终是一个乐观主义者。”

(原文刊载于1995年12月《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