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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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