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官督商办的实践:招商局的制度创新
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由李鸿章批准,它们体现了李氏的意图。在1873年6月把唐徐二人招揽入局后,李氏成功地吸引新技术、管理方式及资金。唐徐二人根据在华英美轮船公司所采用的西方合资公司的模式,对招商局进行改革。[26]当唐氏在1873年接管并着手改组招商局,他依据良好的商业原则,起草局规及章程,以便推行局务。[27]
虽然李鸿章经常向招商局发出指示(在档案中,仍可找到他就局方日常运作所发出的指示至少400个),并委任高层管理人,但他确实认可唐、徐二人的改革。招商局必须严格按照商业模式运作。根据规章,不可委任官员入局,局方不会聘请衙门差役,亦不需向政府提交报告及账册。即使有政府的资助,招商局必须由冒商业风险的私人股东所拥有及管理。
可是,招商局需要依赖官方的贷款,以补充商股。李鸿章接纳官款的必要性,并以此作为官督商办的一个主要方法。感谢李氏及受其影响的地方大员,包括江苏、浙江、江西及湖北等,以及天津和上海的海关道台,官款陆续汇到,共银1902868两。1885年前,共安排了至少18宗政府借款(见表1)。有政府借款的支持,招商局不但可以偿还钱庄的短期高息贷款,更可在1877年收购美商旗昌轮船公司。
表1 轮船招商局所借官款,1872~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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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前,政府借款的总数远大于公司的实收资本。这些借款占公司总借款数的50%~60%,或是1876~1880年间,公司最高实收资本的2.2倍。官方借款的保证利息为7~10厘,比股东享有的10厘官利为低。1877年,李鸿章得到朝廷的允许,暂停征收借款利息3年,并让局方分5年偿还本金。事实上,招商局1877~1885年并无偿还利息。在这8年间,待付的利息共有90万两,差不多是1882~1893年公司实收股本的一半。换句话说,清政府在这时期共给予招商局数以10万两计的补助。
与政府良好的联系,对公司获得优惠的船务安排亦十分重要。招商局成立前10年成功的部分原因是,李鸿章把管理权交到专家即商人手上,并运用他巨大的影响力,为招商局创造有利的条件。他使各省官员每年把部分漕粮交托招商局承运,运费与海运帆船相同。1879年前,每担米粮可得0.6两运费,1880~1884年间,则可得0.531两,相当于外商轮船公司一般运费的2~3倍。正如表2所示,招商局平均每年运送50万担米粮。
表2 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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