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组织职能性豁免的确立[5]
在1940年代,随着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的创建,国际组织职能豁免理论就已经产生了。当时国际组织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6]根据职能必要理论(Doctrine of Functional Necessity),授予国际组织豁免,得适当考虑国际组织实现其目的和履行其职能的需要。也就是说,除非该豁免对于国际组织实现其目的和履行其职能是必要的,否则,国际组织没有理由逃避司法权力的正常规则。[7]所以,可以说,构成国际组织存在的理由和评判之标准的,便是其职能的需要。[8]国际组织的职能性豁免,对于完成国际组织的目的必不可少,各利益相关的国家意识到,如果允许各个成员国将各自的法律适用于国际组织的职能和行为,那么,这些国家通过有组织的合作所可能获取的共同利益就会泡汤。[9]因此,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被设计来保护国际组织的独立性,使其免受外部的不合理影响,以确保各组织能完成其使命。[10]目前,职能必要构成国际组织豁免的理论依据,获得了学者们的普遍支持。
职能必要作为国际组织享有豁免的理论依据,有充分的实在法基础。一方面,国际组织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第105条规定:“一、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二、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三、为明定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施行细则起见,大会得作成建议,或为此目的向联合国会员国提议协约。”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上,《联合国宪章》起草委员会在一个报告中就指出,起草的条款没有载明加于成员国的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因为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多余的。特权与豁免条款用一种一般的方式表明,它应当被认为是实现国际组织目的所必需的。其他大部分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都包含有相似条款,就授予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职能必要标准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某些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也体现了职能必要理论。比如,奥地利1977年的《授予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法》(Law on the Granting of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条约或者由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提供的履行其职能的理由,而将特权与豁免这种权利授予国际组织。[11]又如,马来西亚1992年的《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法》第4条第1款规定,授予一个国际组织法人地位以及行使该组织的权力和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有关的特权与豁免。[12]
职能必要理论作为国际组织豁免的理论依据,也获得了国际组织有关机构的肯定。这主要体现在国际组织有关机构的相关报告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特别报告员在其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报告中认为,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存在理由在于它们的目的是保障国际组织的自治、独立和职能的有效性,并且保护它们免受任何滥用的损害。[13]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在相同主题的报告中亦指出,国际组织的独立被认为是授予特权与豁免的主要理由。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意大利关于诉讼豁免的争论中,该组织坚持认为,授予国际组织法律程序豁免的基本目的,在于确保有关国际组织顺利并独立地实现其目标。[14]
职能必要作为国际组织享有豁免的理论依据,还得到了国际与国内司法实践的有力支持。一方面,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联合国损害赔偿案中认为,组织的豁免建立在职能必要的基础之上。并且,国际法院还认识到,职能必要理论也为国际组织的暗含权利与义务提供了基础。联合国具有暗含权利去代表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组织的职能使其具有权利和义务给予其职员充分的保护。[15]该案对于国际法上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确立职能必要作为国际组织享有豁免的理论依据方面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各国的许多国内司法判例也对职能必要理论予以肯定。法院的相关裁决一般都认为,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对于组织独立履行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比如,在Curran v.City of New York案中,一个纳税人就纽约市向联合国提供土地并免除其税赋提出诉讼。纽约州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5条授予联合国的豁免,包括税收豁免,都是达成其目的所必需的。[16]在其他案件的判决中,法院都主张,“授予组织豁免是为了便利国际机构的工作”,[17]为了“确保其履行职能”,[18]为了“避免对独立履行职能的妨碍”,[19]“作为被告,组织的地位受到联合国宪章第105条的保护”,[20]“联合国宪章第105条并没有授予组织职员的非公务行为以豁免”,等等。就连对国际组织主张管辖权的态度最为顽固和坚定、习惯使用统治权和管理权的分类方法来裁决案件的意大利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也不得不趋向于运用职能必要理论。所以,可以看出,授予国际组织豁免是为了保护其独立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观点,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