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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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从卡恩案分析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性限制

本文前面对国际组织豁免职能限制的有关论述中,一直非常注意司法判例的运用。事实上,确实有大量的司法判例正确地运用了职能标准,对国际组织豁免的范围作出裁决。为了进一步论证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必要标准即为职能性限制标准,本文将以最近发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为例,[44]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更好地说明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限制性特征。

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豁免权作出规定并对美国有法律拘束力的最重要的两份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19节甲项规定,专门机构职员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于法律程序。这里,该公约强调的是专门机构职员只能就其以公务资格所为的一切行为才豁免于法律程序,对于非公务行为则不享有这样的豁免。该公约第6条第22节进一步规定:特权与豁免是专为专门机构的利益而授予职员的,并非为了有关个人的私人利益而授予。这就更加凸显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豁免权是一种为了履行组织职能、达成组织目的而必要的豁免,而不是为了职员的个人私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9条第1节规定,为了使基金组织能够履行其托付的职能,基金组织在各会员国境内享有本条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与特权。该条第8节甲项规定,基金组织的理事、执行董事等官员和职员,在其以公务能力行事的范围内,豁免于法律程序,除非基金组织放弃此种豁免。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宪制性法律文件,该协定也反复强调基金组织只享有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以公务能力行事的特权与豁免。

同时,《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附件5专门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出规定。该附件第2条规定:本公约(连同本附件)的规定不改变或修正,或要求改变或修正本基金组织的协定条款,或减损或限制本基金组织协定条款或本基金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其他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或其他规定给予本基金组织或其任何会员国、理事、执行干事、副理事、副干事、职员或雇员的任何权利、豁免、特权或免除。从该附件的规定可以看得出来,虽然《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1节规定了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首脑等还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同样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但该公约的这项规定并不能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9条关于该组织包括总裁在内的高级职员只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职能性豁免的规定。也就是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只是享有按照该组织协定第9条所规定的职能性豁免,而不享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1节所规定的外交豁免。

可见,不论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都明确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官员和职员只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职能性豁免。这就意味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作为该组织的高级职员和行政首长,只能在其公务能力范围内享有豁免,其以私人身份所发表的任何言论和所为的任何行为均不享有任何豁免权的保护。美国是这两份公约的当事国,该两公约的规定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对美国有法律拘束的效力。

如果卡恩享有豁免权,美国纽约警方则无权将其拘捕并提出刑事指控。现在,事实上,卡恩已被美国纽约警方控制,面临着对他的刑事指控。那么,卡恩是否享有豁免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卡恩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对他提出的指控均不属于其公务范围内的行为。

第一,卡恩涉嫌对酒店服务员强奸未遂。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行为都与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履行公务职能无关。因为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不可能需要通过实施刑事犯罪行为达成其目的和实现其宗旨。[4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条对其宗旨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有: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协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促进汇率的稳定;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失衡的程度。可见,没有一条内容是需要基金组织及其职员通过刑事犯罪行为实现的。因此,卡恩对酒店女服务员的强奸未遂行为,不构成基金组织履行职能和达成宗旨所必要的行为,故不得享有豁免。

第二,卡恩在纽约酒店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与公务职能无关。根据2011年5月1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关系部主任卡罗琳·阿特金森(Caroline Atkinson)女士在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举行非正式会议专门讨论卡恩涉嫌犯罪的问题后代表基金会声明,卡恩是在去纽约进行私人访问(private visit)期间而遭受刑事指控的。[46]这就清晰表明了基金组织的态度,即卡恩在纽约的行为纯属私人事务,与基金组织的公务职能无关。因而卡恩不受只有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才享有的公务性豁免权的保护。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卡恩的问题,随后由对外关系部主任代表基金组织对外发表声明,就卡恩在该案中是否属于履行公务职能阐明基金组织的官方决定。这就意味着基金组织作出了放弃卡恩的豁免权的决定,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是一个有权作出这种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2011年5月1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的说明,基金组织的职员在公务旅行中,住哪个酒店,住什么价格的酒店,均有明确的规则,事先都会有一个酒店的清单和费用价目表。而卡恩在纽约入住的索菲泰尔(SOFITEL)酒店根本就不在基金组织预先确定的纽约市的酒店清单上。目前,基金组织职员出公差时,在纽约入住的酒店最高价格不得超过386美元每晚,这个价格还包括税金和服务费。而卡恩入住的索菲泰尔酒店费用高达3000美元每晚,远远超出了基金组织许可的价格范围。卡恩在纽约属于办理私事(private business),酒店费用由其自己支付。这也说明了卡恩在纽约的所作所为不可能是在履行公务职能。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规定:特权与豁免是专为专门机构的利益而给予职员,并非为了有关个人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专门机构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职员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并不损害该专门机构的利益时,有权利和义务放弃该项豁免。从上述卡恩的行为和基金组织官方的表态来看,卡恩在纽约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务的行为,与基金组织履行职能和达成目的无关,因此,就其私人行为而言,当然不享有任何特权与豁免。卡恩涉嫌强奸未遂的犯罪行为已经对酒店的服务员构成了侵害,如果卡恩以其享有的豁免权作为对抗,逃脱美国法律的追究,势必使受到其性侵害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基金组织对外关系部主任的声明和官方网站的说明,可以视为基金组织放弃卡恩豁免权的正式行动,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一旦失去豁免权的保护,便与其他普通人一样,不得不面对可能的司法诉讼,包括刑事指控。[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