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图书著作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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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外著作权法制史的比较研究

在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的积累之后,不少学者开始以一种更加开阔的视野对中外著作权法制史做比较研究。早期的如郑成思先生发表的《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32]一文,对中外印刷术产生及应用过程中各种版权术语、版权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我国最早在宋代就出现了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版权保护活动。

从目前来看,中外著作权法制史的比较多集中在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如何铁山、苏惠比较了中美著作权法制史的主要差异[33],认为中国虽是最早萌生著作权的国家,但正式成法的历史极短且著作权法更替频繁;美国虽历史不长,但建国伊始就制定了著作权法来保护有关创作的权利。作者认为,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两国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权利观念的不同,以及两国著作权观念导入途径的不同:第一,在经济环境方面,两国对待商业的态度不同。中国千百年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商业的轻视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古代文人墨客信奉“文章不为粮稻谋”的古训,皆耻于把赋诗、作文、绘画等风雅之事与经济利益挂钩。而18世纪的美国人曾被评论为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最好榜样”。在他们的心目中,精神劳动产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且这种财产为创造者本人所特有。第二,在文化环境方面,中国独特的地理位置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国民养成了一种封闭的文化心态。虽然宋代就开始出现“牌记”“出版告示”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但这种地方性的个别现象始终没有发展为全国性的统一制度。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的大熔炉”,易于接受外来文化特别是外国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作为曾经的英属殖民地,它当然也很自然地接受了来自英国的著作权法观念。第三,在权利观念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固有的宗法组织、小农经济、皇权统治等混合而成的传统文化土壤,是人们权利意识淡薄的主要根由。而美国在独立后创建起来的近代文化中,几乎不包含任何封建因素。美国文化中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底蕴,决定了美国作家能够坚持探索由创作而拥有的权利,并不懈地以抗争来获取它。第四,在著作权导入方式上,中国现代意义的著作权观念纯属西方“舶来品”,是战争、经济与文化征服的产物,是被动接受的方式。而对于新兴的美国而言,自它诞生之日起,现代著作权观念就是其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不像中国那样,还存在外来的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剧烈冲突——半接受——接受——融合——新生”的曲折过程。

徐言则对中英两国早期版权保护做了比较研究[34]。他指出,英国版权保护遵从了从习惯法、普通法保护到“特权法”保护,再到“版权法”保护的发展规律。而以出版商为中心的“特权法”发展到以作者权利为中心的“版权法”的过程,正是作者作为契约主体从被动到主动的转换过程。随着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嬗变,英国版权保护的目的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最终实现了版权法的根本转变。而在对中国古代版权历史的阐述中,他对中国版权保护的历史始于宋代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实际上是混淆了版权历史与复制权历史的结果。他认为,虽然中国存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但对中国文化发展、繁荣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保护版权的法律制度,而是科举制度。这一论点倒是发前人所未发。

也有学者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与现代著作权法做了纵向比较,如冯念华《我国宋代版权保护与现代版权法的比较》[35]一文认为,我国宋代的版权保护已经孕育了现代版权保护法的许多因素,其在版权标记、版权归属、版权转让、版权合同和许可等方面已经十分类似于现代版权法。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宋代版权保护未能涉及版权的有效期限和地域性问题。作者最后指出,宋代频繁的盗版问题是部分著作权人申请版权保护的直接诱因。

以上横向或纵向的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为认识中国古代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提供了一条可供参照的新思路。它促使学者们自觉地从本民族历史传统出发,在具体的经济、文化、科技、观念等社会环境下来审视中国古代著作权的孕育和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