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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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假设的提出

总假设:当代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在务农收益下降的情况下,转为工商之用的冲动非常强。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导致对土地的需求空前加大。在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工商用地的过程中,体现为强制性合意的征用受到市场规则的挑战,而各种以地牟利的契约性合意(其中绝大多数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大量出现,其中的参与者通过各种权力化的技术和策略来实现各自的收益。具体来说: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受产权、收益等制度理性的支配度很低,相反,它完全被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控制了全过程。从现实来看,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下,任何产权制度的安排都取决于国家一方信心与决心以及对自身超经济能力的内省与克制,而任何民众(无论其是自为代表还是依托集体为代表)的利益保护都是国家及其利益代理人的恩赐或恩惠。

第二,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农村土地的交易开始突破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再是单纯的国家决定,其成交条件与交易价格也与农村集体及土地承包人的谈判能力、行动策略有一定的关系。

第三,中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交易时正在发生两个变化:(1)对于国家征用的土地,其最终的成交条件既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进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很低的),也不是按照市场规律和内在逻辑运行(如果按市场化的高价来征地,就无须通过国家了),而是交易双方在参照法律规定与市场价格进行中和的结果,这个结果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而在这样一个谈判过程中,国家一方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武器来使自己的出价合法化来压低条件,而农村集体与农民一方则以市场价格和“诉诸政治的经济要求”(张静,2002)来力争自己的谈判优势。(2)在国家对农地严格限制转为工商用地的高压下,受利益左右的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人都在以各种方法秘密地交易土地以实现收益。但所有土地交易的参加人都知晓这种交易的不合法性,并对土地权属证书不作要求。成交后购买方几乎承担全部风险。这种绕过国家的私自做法社会成本很高,交易各方都在明知不合法的协议上签字画押以寻求合法性保护,这种大量存在的非法土地市场加大了全社会的风险。购买方在购得或租得土地后能否正常经营以达到营利目的,其权利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是由自身的经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来决定的,而这种自我保护主要是通过其“社会资源”和自我保护技术实现的。

第四,农村土地的现状和交易结果,与农村的土地产权被虚置化有直接关系。从农村土地相关的三方看,农民是集体的人,但对集体土地决策不发生作用;农村集体一方面被事实上剥夺了产权的处置权益,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对集体土地的处分采取“经纪人”的态度;国家在“公共利益”的旗号下,不但征收土地用于公益事业,也垄断了农村土地转为工商用地的权力和土地一级市场,并低买高卖,对这一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实施占有。

第五,从历史的过程来看,国家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强制能力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阻力,而国家治理方式的改变和农民意识的改变也使国家的合法暴力不敢(或不愿)轻易使用,农村集体和农民在行动中学习和提高着谈判、博弈的能力,农民们也学会了处理利益、风险的关系。一切都表明,农村土地转让的国家强制性合意正在向契约性合意转变,而这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这恰恰可能成为一个制度变革的诱致性因素。


[1] 它表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来不是政策或者法律规定界定好的,也不是传统分析中的命令——服从模式所能涵盖的,它的内容是与特定的情境、特定的人物、特定的行动相联系的。

[2] 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学术事件是,随着学术的扩展、研究方式的多元化、研究人员的素质变化等原因,许多社会学研究文献的可读性在大大提高,其中有些像故事一样吸引人。这种似乎有点“逆专业化”的取向,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学术的趣味性,对于扩大学术的社会影响也具有积极意义。

[3] 相关的论述能够在于建嵘、党国英等人的文章中发现,他们甚至称因为这种不确定状况,农民就已经失去了土地权利,也将这种产权的分割状态称为“悬置的产权”(党国英,2002;于建嵘,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