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结论与讨论——青少年犯罪的控制
对于青少年犯罪特点的详述与分析,归根结底是为了提出更好更实际且便于操作的控制措施。综合第三至第五部分的主要结论,本研究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控制提出了如下对策措施。
(一)基于犯罪分子主体构成特点的青少年犯罪的控制
从青少年犯罪主体构成特点上看,当前青少年犯罪分子的主体为男性的进城农民与城市无业人员,其犯罪类型大多集中在财产犯罪上。所以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原则是:控制与帮助进城青少年农民与城市无业青少年。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管理与控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管理与控制中的主导地位与职能作用。司法机关协助相关业务处室与基层单位,加紧对用工单位、出租屋房主、旅店招待所的进城务工青少年农民与城市无业青少年暂住地的检查。管理部门应制定更为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使得对于他们的管理突破以往的“限制、驱逐、遣返”的旧的、落后的工作模式,真正做到管理与控制为城市发展服务。
第二,加强教育与帮助。对于进城青少年农民与城市无业青少年的教育与帮助是阻止他们可能滑向犯罪深渊的重要措施。一方面,从他们的实际需求出发,及时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市县区和各个主要职能部门都要开通专门的青少年维权热线,建立青少年法律问题咨询服务站,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对进城青少年农民与城市无业青少年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用工单位应该普遍开设普法课程,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同时,相关部门需联合用工单位或社会其他力量,对他们进行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其谋生的能力。
(二)基于犯罪动机特点的青少年犯罪的控制
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特点上,当前青少年犯罪分子对犯罪成本的计算,特别是对犯罪风险成本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所以青少年犯罪控制的根本手段是:提高青少年犯罪成本,遏制青少年犯罪动机。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权威的、专门的、可操作性很强的明确的青少年法。既注重对青少年合法权利的保护,又坚决打击青少年犯罪。
第二,强化法律的执行。执法部门应当把控制青少年犯罪看作维持国运的大事来抓,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例行巡逻检查制度。
第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与制裁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必须通过严厉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当然,在惩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惩罚—教育—改造”的质量。
第四,改进各项控制技术与手段,提高破案率,增加青少年犯罪的风险成本。一方面,加强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预防技术。有关部门应致力于相关的技术研究,开发出更多经济实用、安全性能高的防盗设施设备;同时,提升对这些地区监控系统的运用与完善,增加青少年犯罪分子作案的风险与难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案件刑侦技术,提高青少年犯罪破案率。将刑事侦查与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进一步地联系起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DNA技术、X光技术、激光与红外微波技术及计算机技术。
(三)基于犯罪行为特点的青少年犯罪控制
从青少年犯罪行为特点看,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和对犯罪时空条件与犯罪侵害对象的选择理性化的特征。所以,青少年犯罪控制的直接办法是:控制青少年犯罪构成的手段与时空条件,将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控制危险物品,防止它们成为青少年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对于刀具、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要严加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杜绝其被青少年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性,以此防止重大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二,控制特定时段、特定场所。青少年犯罪分子对于作案时间的选择常常基于两点,一是是否具有隐蔽性,二是是否便于逃跑。所以在夜晚—凌晨时段,执法部门要不辞辛苦,花大力气进行巡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青少年犯罪分子对于作案空间的选择往往基于四个方面,一是该空间的防护设施设置状况,二是被害对象的状态,三是犯罪空间周边的治安监控情况,四是空间周围的人员活动情况。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一些重点场所如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所(舞厅、网吧、KTV等)等区域的监管巡查。
第三,潜在被侵害对象的自我控制。一是树立“生命第一、钱财尊严第二”的思想;二是不仅对陌生人保持警惕,对身边的熟人也要存留一点戒心;三是遭到侵害时应保持冷静,避免激怒青少年犯罪分子,然后寻求机会脱离危险境地。
第四,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控制。以社区派出所为龙头,以内部单位保安人员、治保会人员为骨干,以治安积极分子、社区志愿者为依靠,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网络。一是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实行自我控制,组建单位内部的保安队,设置经济民警与单位值班制度;二是居民区根据居住环境与条件的差异,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三是加强社区人口管理,在时空上做到不疏漏;四是加强社区阵地控制,对案件易发地点、地区如商贸繁华地带,要设岗建亭、建立秘密力量及时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线索;五是加强对重点人口的控制,做到及时、全面、详细地掌握其行踪与社会交往情况。
参考文献
道格拉斯·D.杰克,瓦克斯勒·C.弗兰西斯,1987,《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新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
皮艺军,2004,《越轨社会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特纳·乔纳森,2006,《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张茂元译,华夏出版社。
宋浩波,2005,《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吴鹏森,2008,《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童星,2003,《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南京大学出版社。
周路,2004,《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周振想,2004,《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
戴国勇,2010,《试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期。
邓蓉,2007,《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云南社会科学》第6期。
冯树梁,2002,《论犯罪规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2期。
江志华,2004,《“社会键”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当代青年研究》第6期。
金诚,2001,《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第3期。
康树华,2000,《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公安学刊》第2期。
李文斌、杨东风,2010,《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解读——以BPS模式为视角》,《中州学刊》第6期。
屈奇,2010,《社会排斥与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理论导刊》第9期。
肖海军,1999,《城市新型社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青年研究》第12期。
杨培源,2000,《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社会》第12期。
张美英,2000,《德国少年犯罪及其对策——表现形式与新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研究》第3期。
曾培芳,2007,《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整合》,《江西社会科学》第12期。
[1] 李向健,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硕士,河海大学社会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