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用内涵发展之分析
虚拟经济的原理主要体现在其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虚拟经济并不像实体经济那样,能够创造出满足经济实体(个人、企业、国家)效用的有形产品或无形服务,但却能够像实体经济那样,产生经济利润或资产升值。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形产品或无形服务绝对地分割开来是不现实的。
在现代经济社会,信用活动的基本要素之所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键在于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12],金融资产已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及诸如知识产权等非实物型资产已成为实体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要素,传统的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产的暂时让渡并限期偿还的信用表现(或运行)形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生产关系,迫切需要加以扩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一)股权是否纳入信用范围
债权是传统信用概念中的一种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以债务人限期还本付息作为信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或者说是信用活动的前提和目标。股权在传统理论中并未被纳入信用的概念范畴,因为从直觉上来看,持股人是企业的股东,与企业是一家人,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不符合以经济实体间资产让渡与偿付为基本内容的传统信用定义。
运用现代法学理论,我们不难分析判断股权与债权在信用的视角下如出一辙。
第一,现代契约法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实质体现为所有参与者(股东、管理层、员工、债权人)共同签订的契约。[13]契约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可以划分为正式契约(formal contracts)和非正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s)两种类型,而正式契约又划分为所谓的“通用契约”和“特殊契约”两种类型[14],前者由《公司法》《劳动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国家法律或政策法规构成,是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通用契约,后者由公司章程、条例和一系列具体合同构成,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定位和企业规模而各不相同。对于股东来说,契约规定了其知情权、控制权及剩余索取权[15],契约的正常履行是其投资权益的根本保障。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对契约、承诺的完全履行是诚实、守信概念的本质特征,符合信用的诚信要件,因此股权活动亦应归入信用的范畴。从我国股市的运行现状来看,当控股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当上市公司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当证券公司违规进行市场操作时,几乎无人怀疑这些活动都属于失信的表现形式,因此将股权归入信用的范畴亦符合人们的直觉和认知。在学术论坛上,吴敬琏先生亦将“履约率低,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纳入失信的恶劣表现。由此可见,将股权活动纳入信用范畴已成为基本常识,只是在信用理论中未引起充分重视或未被加以深入分析与规范。
第二,从现代产权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的本质是生产要素的交易,而市场则是产品的交易,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在企业的要素市场中,私有要素的所有者将要素的使用权转让给代理者以获取收入,在此过程中,要素所有者必须遵守某些外来的指挥,而不再靠频频计较他也参与其间的多种活动的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显著地节约交易成本。我们知道,信用活动是由市场交易派生的,是一种延期支付的交易类型,既然股权的获得或交换是一种要素交易,而且显然具有延期支付的特征[16],因此将其纳入信用范畴便是自然的事情了。
第三,从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分析,股权的行使机制在于股东将其资产委托给代理人经营,在此过程中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需要面临代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从债权的运作机制来看,债权人同样是将其资产让渡给资金短缺者使用,在此过程中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同样也要面临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虽然在所有权分离后股权和债权的行使机制有所不同,但股权人和债权人如期收回资产,维系资产保值、升值的经济动机和目标却是相似的或者说是相同的。因此,股权人和债权人获取收益的目的相同、资产所有权分离的手段一致、面临的风险类似,股权与债权如出一辙也就不是什么令人奇怪的事情了。
第四,根据现代金融经济学的价值理论,股票的价值为后续股利贴现值的汇总,与无限期债券的永续年金类似,因此,从股票和债券的价值运动规律来看,股票与债券均属于在一定期限(有限或无限期)内返本付息(对股票来说利息相当于收益)的不同证券种类,将股权纳入信用的研究范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二)知识产权能否纳入信用范围
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物权构成财产权的四大权利。那么,知识产权能否纳入信用的范围?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知识已成为资本。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中的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与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相比,知识不仅上升为一种资源,而且在现代经济中已显示出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据统计,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创造的,而专业生产知识产品的微软公司,其产值已大于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总和。大量的研究表明,知识的应用不仅作用于最终产品,而且可以渗透到企业管理、产品加工、物流与营销等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其所带来的附加值是最大的。[17]
知识具有抽象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稀缺性等经济特征,从商品化的角度看,知识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能够商品化的知识,比如应用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另一种是不能商品化的知识即公共知识,如哲学原理或数学定理。[18]知识的商品化主要是通过知识产品来实现的,知识产品可以区分为纯粹形态、实现形态和转载形态。[19]如同许多物质产品可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一样,许多知识产品也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在一定意义上说,产品交易实际上是产权交易,物质产品交易是物质产权交易,或者称为物权交易,知识产品交易则是知识产权交易。
与物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其获取成本高昂,有关数据表明,发达国家每年的研发投入可以达到当年GDP的2%~3%,其中大中型企业R&D支出占销售额的比重为5%~20%,世界500强企业的研发投入比重则占到8%~11%;其二是其复制成本低廉,市价为数百元人民币的Windows操作系统,利用价格1元的光盘即可非常容易地复制。因此,知识产权一旦被大面积地盗用、仿制和扩散,对于已经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的企业来说,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这也正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呼声日益强烈的原因所在。
既然知识产权具有经济特征、可在市场上交易、受到各国法律不同程度的保护,那么从道义上来讲任何盗窃、非法仿制和扩散的行为都属于非诚信的行为,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盗版行为属于不劳而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不平等,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发明创造者的研发投入必须获得补偿并至少获得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知识产权的受益者理应为此支付必要的费用,盗版行为与债务人故意逃废债务没有什么两样。因此,将保护知识产权纳入信用的研究范畴也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