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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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征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原则可以说是一国征信业的标杆,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期,如何把西方国家优秀的征信立法经验与我国的特色相结合,是目前的关键课题。一旦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确定了,征信立法、监管的方向也就可以确定了。笔者认为,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应当确立以下原则。

(一)开放征信数据原则

信用数据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前提。[4]为了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完善信用业发展建设,应强制性地对公众开放政府手中及商业银行手中的信用数据。开放原则就是要以公权力去制衡、调整、促进征信行业平衡发展。在公众信息查询的权利与国家信息保密制度在法律上相互冲突的问题上,政府应当调整政策,在两种利益之中找到平衡。开放数据原则就是要在构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时,明确哪些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国家机密,在保护政府机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公开数据,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在WTO成员方中,征信数据开放原则已经是国际上的惯例,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因此数据开放原则应是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在个人征信运作之中,时常会遇到哪些属于信用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等问题,由此形成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欧美等经济体的征信体系非常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美国、英国都将个人隐私权定义为“控制和管理有关自己情报的权利”。由此推论,个人信息应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并受到保护。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与公民隐私权相关的行为层出不穷,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已经不仅限于名誉,而且扩展到客观上对公民造成个人生活的干扰和经济利益的损害。伴随市场上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在构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时,征信行为会大量触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归纳、转让、公开等涉嫌个人隐私的棘手问题。因此在征信制度建设方面,必须要坚持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规范合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原则。只有在原则上确立征信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才能使个人隐私权充分得到保障。

(三)公平竞争原则

任何市场都需要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也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从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征信机构的平等准入与公平经营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任何征信机构,不论它的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只要合法合规都能够取得开办征信业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个充满竞争活力的征信市场是需要公平、客观的征信环境的。这就是要求征信机构在最大限度地征集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被征信息的真实性,即一切信息数据都要依照事实,客观、公平地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同样也适用于信息提供单位。从维护征信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以及提高资信评估质量方面看,建立一个充满活力、运行有序、客观真实的征信市场是一切的前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