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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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信用理论分析

第一章 信用的二元性视角

李晓安[1]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它的历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一样源远流长。多少年来,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金融学家、心理学家和法学家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和研究这个古老、神奇而又无所不在的社会现象,试图揭示其本质、规律,并在企业、社会甚至法律上予以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从而诞生了许多学说、理论和著作。由于信用问题与社会的经济活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信用的研究都带有强烈的实践性。

良好的信用环境可以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因此,将信用建设作为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进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点。目前,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先后确定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十六大又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打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推进“全民素质工程”,对于全面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与这个过渡性过程相伴而来的,是由信用缺乏导致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就有32140户,占51.30%,其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信用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以至于可以用“危机”二字来形容。

对信用问题的探讨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仅仅是基于对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这一大前提的认识,更由于我国加入WTO后,信用基础及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成为决定中国社会经济在国际大环境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要素已不只是经济资本和技术资本的投入量,“社会资本”的投入量成为关键。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资本”[2],其大小取决于社会信任程度的高低。因而,信用已成为经济发展尤其是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内部性因素之一,其程度高低不仅常常左右经济资本的投入方式和产出效率,而且会影响经济资本积累本身。

何为信用?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3]。信用是“一方在良心和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4];信用又被解释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ability),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5]。“信用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6]《牛津法律辞典》将信用解释为:“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做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的估计。”[7]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评价[8];信用是指交易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信赖与评价[9];信用应指一般人对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10]。对信用的理解,笔者认为:第一,信用是对交易主体的一种人格评价;其次,信用指交易主体的经济能力(包括财产能力、经营能力、信誉能力),这种经济能力是主体参加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信用发生在交易活动中,而这种交易已不仅仅是物和物的交换形式,“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人们与他人的权利或利益的互换,并从这种权利或利益互换中获取利益的社会互动形式”[11]。也就是说,商品的交易不只是一种物的市场交换价值的互换,而且根本是人们相互间的一种权利或利益交换。第三,作为一种社会互动形式,交易所反映的不单是交易行为主体双方的权利或利益互换关系,而且同时也是他们之间相互的责任承诺。第四,社会赋予了经济交易行为必要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意义,对人们从事交易的行为及责任的承诺进行评价,而这种评价本身却能为交易主体带来相当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信用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使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水平、文化水平、法律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