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杀夫冤案与媒体报道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五味知子
(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日〕山本英史編『近代中国の地域像』山川出版社、2011、11~59頁。
◎袁广泉 译
一 序言
1873年(同治十二年),杭州府余杭县豆腐店帮工葛品连突然发病,不治而亡。经查验,知县断定葛妻葛毕氏与前雇主杨乃武通奸,二人合谋毒死葛品连,拟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首。该判决经知府、按察使、巡抚、学政重审亦未推翻。但杨乃武家人不服,反复上诉,报纸也连篇报道,再加浙籍官员呼吁,遂交刑部直接审办,有关人证、文案及葛品连尸棺于是被押送北京。经再次验尸,判明葛品连并非遭毒杀,而是病死。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情得雪,终被释放。
该案取杨乃武名和葛毕氏外号“小白菜”,[1]俗称“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下称“杨乃武案”),成为戏剧、电影、文学作品的题材,至今广为人知。本文关注该案的理由,第一因其为有名冤案。第二是史料较丰富,除档案外,报纸、日记、笔记等亦有不少记载。现在,这些史料已编纂出版,利用起来比较方便。[2]第三,该案酿成冤狱部分是清代杀夫冤案形成的典型过程,但在解决过程中,既有浙籍官员集体呼吁,又有媒体报道的促动,为其前类似案件所未见。第四,该案对当时社会造成巨大冲击,报纸甚至呼吁改革裁判制度,为社会变革契机之一。第五则是该案与浙江这一地区关系密切,是探讨近代中国区域社会的极好素材。
此前对该案的研究大体分作两类。第一,从官员间冲突、政府、司法系统、报道等大的方面分析冤情得雪的主要原因。[3]第二,通过杨乃武案分析当时的社会状况,探究冤案得以解决的社会主因。[4]先行研究为数众多,但该案非常有名,因而非学术性著述亦不少,对此所做梳理并不充分。而且,史料集也并不准确,尤其报道史料中多见印刷及日期错误,本文将试做订正。此外,有研究以此案作为清代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而笔者则认为该案为该时期所特有。[5]最后,另有日语论文为探讨当时人们如何看待该事件,介绍了该案相关主要史料,以作为分析该案虚构成分的基础。[6]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探究对杨乃武案的印象、观感是如何通过报道、记述而传播和扩散的,而并不在探究该案本身。当时的媒体如何报道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人们又是出于怎样观点而关注此案?报纸报道使该案广为人知,为当地社会带来怎样的变化?对于这种变化,英文报纸如何观察?其中最后一点,先行研究未见由此角度进行分析,属本文新尝试。当然,先行研究也曾指出外国公使的态度对解决杨乃武案发挥了很大作用,并介绍过部分史料;但关于在华外国人如何获得、传播该案信息,并未见详细分析。[7]然而,因英国人与该案无直接关系,其报纸应可见不同于中国人的观点和分析。
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基于报纸报道进行分析。所用报纸,汉语为《申报》,英语则是《字林西报》(North-China Daily News)及其副刊《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其发行地都在上海。
《北华捷报》由该报社于1850年8月创刊,每周一期。初为商业报纸,1859年后带有英国官报性质。[8]1864年,该社开始发行日报《字林西报》后,《北华捷报》为其副刊。[9]
《申报》创刊于1872年4月,初名《申江新报》。创始人为英人美查(Ernest Major),但因属商业报纸,故以中国读者嗜好为导向,主编、主笔也都聘用中国文人。创刊者是英国人,申报馆也有不少外国人,都对报纸倾向有所影响。[10]实际上,该报特点之一即刊载介绍西方人士立场的文章。然而,其办报宗旨既在商业,其论调有时亦随读者意向而变化,读者大半为中国人。因此,这份英国人创办的报纸,不同于其他英文报纸,可作为了解中国人看法的史料。
管见所及,尽管有研究参考《北华捷报》和《字林西报》,但对其内容几乎未做分析。其原因之一,研究者似认为中国人所写史料能更准确地反映史实,因而分析多以中文史料为据,而不重视英文史料。换言之,先行研究都试图以某种方式接近该案及其裁判的“事实”,由此认为《申报》较上述二报的史料价值更高。而本文并非欲确认杨乃武案事实到底如何,而是要探讨该案如何传播、人们的反应又如何。由此点而言,上述二报史料价值较高。因其从外国人角度报道当时中国社会变化,其观点为中国人自己所无。加之,若与《申报》做比较,则更可深入考察当时信息传播及言论的状况。
二 杨乃武案与当地社会
1.杨乃武案概要
首先就该案有关者之间的关系整理如下。死者葛品连,如前所述,是豆腐店帮工。葛品连父(葛丰来)已过世,母沈喻氏与沈体仁再婚。葛妻葛毕氏(毕生姑)1855年生,其父(毕天祥)已故,母喻王氏改嫁喻敬天。葛品连与葛毕氏于1872年结婚。杨乃武生于1840年,1853年中生员,[11]1873年中举。杨妻杨詹氏,为因难产死于1872年的杨前妻之妹。杨乃武胞姐叶杨氏(杨菊贞)孀居,多住娘家。钱坦为药铺“钱记爱仁堂”老板。[12]
事件及审理经过见表1。
表1 杨乃武案概要及经过
由表1可知,杨乃武案始自1873年11月葛品连暴毙,经知县、知府、按察使、巡抚、学政、刑部等再三审理,至1877年3月结案。下面对该案发生地余杭做一概观。
2.余杭当时的社会状况
余杭县属浙江省杭州府辖,位于杭州府治西北,以养蚕闻名。但是,1873年的余杭社会似并不平稳,太平军对当地的破坏仍未平复。太平军最早于1855年进入浙江,[13]其后亦曾数度占据此地。1860年8月占据余杭数日,同年11月再陷余杭。[14]1864年3月31日撤离余杭,9月彻底退出浙江,但留下大量尸体,满城街巷荒废殆尽。[15]1864年至翌年的杭州城内,如何安置太平军造成的大量灾民,以及收容和掩埋士兵尸体曾是极大问题。[16]据记载,因收容野外尸体可获报酬,有人甚至把已掩埋尸体掘出,还有人扒棺木出售尸体。[17]如此横尸遍野、举目肃杀的情景,余杭必也难以幸免。
经此动乱,余杭人口锐减。太平天国前的1806年曾达14.1万的人口减少半数以上,1881~1883年,也只恢复到6.55万人。[18]杨乃武案发生的1873年距战乱已近十载,但因战乱相对较轻地区的人口迁入,余杭仍难称稳定。[19]
杨乃武案有关当事人,也都深受上述战乱之害。据葛品连母称,她原是寡妇,太平军来时,葛品连被裹挟而去,走投无路才于1863年改嫁沈体仁。[20]1864年,葛品连逃回。葛毕氏之父也在太平军来时死去,其母迫于贫困,1863年带着女儿改嫁。[21]
太平天国还曾造成意外影响。湘军在浙江镇压太平军有功,使其中将领未经科举即得授官。[22]杨乃武案时任浙江巡抚的杨昌濬即其中之一。杨为湖南省长沙府湘乡县人,随左宗棠征战立有军功而被擢拔。[23]对军人出身的杨昌濬,当地读书人并无好感。李慈铭在1870年6月17日的日记中就曾写道,前日赴杭州府衙访杨昌濬,怒其态度傲慢。[24]从中可以看出,杨因出身行伍而不受尊重。[25]
关于杨乃武案这一冤狱的发生原因和最终解决,曾有学者试图从镇压太平军而立有军功的湘籍官员与浙籍官员及读书人之间存在矛盾进行解释。[26]故此处有必要了解参与审理的地方官员。余杭知县刘锡彤为直隶省天津府盐山县人,举人出身。杭州知府陈鲁为江苏省江宁府上元县人,1835年中进士。[27]浙江按察使蒯贺荪是直隶省顺天府大兴县人,1844年中举。兵部侍郎、浙江学政胡瑞澜是湖北省武昌府江夏县人,1845年中进士。胡瑞澜令其协助问案的宁波知府边葆诚和刘锡彤是姻戚,与杨昌濬则是同乡。[28]如此看来,在参与审案的官员中,湘籍不见得是多数,[29]若说特点,则其他官员都是科举出身,唯巡抚杨昌濬是军人。
3.《申报》与浙江知识阶层
上海报纸《申报》与浙江的渊源颇深。[30]创刊时的总主笔蒋芷湘和主笔钱征(即钱昕伯)、后来的主笔何镛(即何桂笙),都是浙江人。[31]蒋芷湘是杭州人,举人,1872年入申报馆,1884年中进士后辞离。[32]创刊时即任主笔的钱征是湖州人,生员出身,接替蒋芷湘任总主笔,但因体弱,常以何镛代行其职。[33]何镛是绍兴人,生员出身,为避太平之乱赴苏州做教员,后赴上海。1876年曾在杭州应科举,不中。同年入申报馆,与钱征一同辅助蒋芷湘。[34]
除在报馆占据重要位置外,浙江人还是《申报》的主要读者群。申报馆于1873年在杭州开设分社。该分社不仅销售报纸,还负责采集新闻。[35]较之分销处的分布,《申报》的影响更多地反映在其新闻采集范围以及评论。1870年代,由于《申报》的报道覆盖长江下游流域的各色新闻,不仅上海的浙江人,就连浙江当地人亦可通过《申报》了解浙江的动向。[36]
尽管与浙江的关系如此密切,但对发生在浙江、不少浙籍官员也被卷入其中的杨乃武案,申报馆却声称与该案无特殊关系。
夫本馆之于杨乃武并无一面之缘。再三论及此事,不过因物议沸腾,屡次代陈,欲邀浙省各宪少一动心,或可明査暗访,成为信谳而已。[37]
亦即,申报馆报道该案乃希望有关方面倾听舆论声音,再做认真审理而已。不过,如此特意声明本身,正暗示着有人怀疑申报馆与杨乃武案当事人有关。
二 杨月楼案——上海庭审与媒体
1.杨月楼案概要
本节将探讨与杨乃武案并称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月楼案,以与杨乃武案进行比较。杨月楼案几乎与杨乃武案同时发生,《申报》和《字林西报》《北华捷报》都有报道。以下将通过比较有关该二案的报道,对当时庭审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分析。首先概观有关杨月楼案的先行研究,以作参考。[38]
1873年冬,上海租界名伶杨月楼与富商千金谈婚论嫁引起轰动。杨是京剧名伶,在租界金桂园演戏。1873年,广东香山县籍茶商之女韦阿宝在戏院见到杨,心生情愫。杨开始半信半疑,后阿宝母出面正式许配,遂应允。杨属伶籍,有违“良贱不婚”原则,故双方商定以“抢亲”方式完婚。但婚后不久,阿宝叔父诉杨拐骗并吞占财产。该案发生在租界,按例由会审公廨审理,而移交上海知县。知县对杨严加审讯并拷打,致其招供确为拐骗。后来杨又被押至松江府(华亭)、江苏省(苏州)等地审讯,都翻供称为正式婚娶,但每次都遭严刑拷打,被迫承认拐骗。阿宝被判掌掴,送至善堂,后被嫁与他人。杨被判流放,恰光绪帝即位,大赦天下,才得以返回上海。
关于该案,先行研究已就《申报》报道进行探讨,故此处重点考察《字林西报》的报道(参照表2)。
表2 杨月楼案之报道
续表
续表
2.关于处罚不当及刑讯的报道
《字林西报》首次报道杨月楼案是12月24日,晚于《申报》一天。其口吻着重强调故事趣味,不含同情或批判等特别立场。然而,12月27日则开始报道有人认为处罚不当。其文如下。
如周三志,有伶人被带来会审公廨,诉因似为复杂之婚姻欺诈。而知县判决似如下:伶人被敲脚踝百次,押送原籍直隶;女子则因在法庭大胆明言爱其夫而不忍弃离,被判掌嘴百次。其母被指为首恶,而未被诉。据闻,中国人咸谓加于伶人之拷问过甚,道台亦称对其处罚太重。[39]
《申报》于1873年12月23~25日连续三天报道该事件,但并未对杨月楼表示同情。《申报》初次刊载同情文章是12月29日,且以“持平子”投稿方式。亦即,对知县加于杨月楼之处罚是否恰当提起讨论,《字林西报》早于《申报》。该二报几乎同时关注这桩发生在租界的案件,但对审理表示异议,《字林西报》更早一些。
关于涉案人在审理时遭毒打,《字林西报》于1874年1月1日描述如下。
新娘因在法庭称爱其夫而被掴嘴百掌。至于新郎,因女子希望与他结婚、且已得其在沪唯一法定监护人养母同意而与之完婚,被判敲击脚踝百次。据闻,庭审前杨已于监狱被吊通宵,双臂扭在身后,拇指被缚,双肩拧伤,致其难以登台演戏。而且,据闻,为求卸掉稍动即勒紧脖颈的木枷,曾纳银600两。此皆因其身为伶人而无视门户与女子结婚,致广东人之纯洁社会遭到践踏之故。[40]
该报道首先指出,新娘希望结婚、新郎接受求婚,何罪之有?进而就知县在审理时对疑犯造成肉体痛苦过大提出批判。虽也提及监护人对结婚的责任,但重点强调新郎新娘两相情愿,则是西方人观点的反映。该案关键在于伶人与良家女子结婚是否有错,而杨月楼与韦阿宝希望结婚,也为中国人所承认。《字林西报》的报道则把重点置于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不过,如后面引文表明,其报道也考虑到中国人的习俗而态度谨慎,表示该婚姻也许不太合适;也提到在中国伶人身份低下,照顾到中国社会的观念。
此外,《字林西报》还就案件撤诉、翻供后被发回原审官员再审提出严重质疑。
后来,杨月楼被押至松江府接受审理,并撤回在上海屈打成招之供述。但又被打脚踝二百次,且被迫按前次内容招供。在苏州接受省级审理时,他再次翻供。按中国法律,疑犯在上级庭审翻供,案件则被发回原地重审。[41]
在另一报道中,《字林西报》称,如此将案件发回原审官员,则虽有上诉、再审之机制,但因做出原判之官员将极力维持原判,实则推翻原判几无可能。
(在苏州翻供后)虽未再遭拷打,却被押回松江府……谣传他若不认原判即会被打致死……知县似汲汲于维持原判,除自己的勇气外,杨月楼得不到任何帮助……期待上级官员主动介入,是令人绝望的。因此,杨月楼没有任何机会摆脱司法之手。[42]
就这样,《字林西报》对拷打和审理不公正,以及疑犯对此只能逆来顺受等做了重点报道。这种立场也应影响西方人观察杨乃武案的态度。
同一篇报道还就对新娘的处理这样写道,“女子遭粗暴对待后被送到避难所(概指善堂。——引者注),在移交给最初申请认领者之前,她将被收容在那里”。这段话也含有批判意味,但却并未要求撤销或论述该处置是否得当,总体上对这些问题似无所谓。和杨月楼一样,新娘也无法摆脱司法之手,但报道对女子的处境却惜墨如金。如后所述,在杨乃武案中,报道尽管谈到葛毕氏不愿意订婚,但也并未站在女性立场加以论述。此时的《字林西报》,对中国女性在审理程序中被置于怎样地位,似并不特别关心。
3.对中国特色及文明的批判
对中国与西方的特征以及文明和野蛮的价值判断,是《字林西报》报道杨月楼案时引人瞩目之处。最明显的是1874年1月1日的报道。
总之,确凿无疑的是,其父去福州期间,(婚娶)交涉已开始,后履行正式手续结婚,女子及其母也已住进杨月楼家。在外国人观之,若父亲不在,则必以此类家庭约定无人反对。然而,此地乃中国。其父各色广东朋友遂负起责任,反对该约定,且又得上海知县认可。彼等之敌意朝向杨月楼,杨被诉以拐骗而与其妻同被逮捕。其妻之被捕,或多半作为目击证人,而非疑犯……吾辈全然不知中国法律,其合法与否难下判断。然衡之以外国权利见解,则有所违矣,其野蛮可比印第安,而遑论司法程序……此婚姻或许合适,亦或许不恰当。然广东人之基尔特有何权力横加干涉?妻爱夫又何罪之有?知县是否有权仅以女子求婚而男子诺之即施拷打?吾人不解也……中国官员视己为文明,视吾人为野蛮而抱以轻蔑。然以此案论,吾人可轻蔑之矣。因残虐行为在吾人已成历史问题,而彼等仍行之若素……吾人所描述者,难保细节准确,但主要事实则确凿无疑,即该婚姻显然以女子恳请、其母认可为前提,而竟遭残酷处罚……概外国人观感,知县滥施残酷刑罚无异于昭告世人,中国人——至少中国官员——尚难副半文明之名矣。
报道谈到,在“文明”“半文明”“野蛮”等价值判断及有关认识方面,西方和中国处于对立状态。中国人看西方人为野蛮,而西方人则认为,在西方已成历史陈迹的残虐拷打及严刑处罚竟发生在杨月楼案中,其野蛮与印第安无甚区别,中国官员甚至难副“半文明”之名。报道强调西方各国与中国不同。6月4日的报道更把杨月楼案与中国文明联系起来,称“该案不论其益处何在,仅观其过程如此残酷,即足可将中国人引为自豪的文明之类扫归野蛮范畴”。[43]与之相反,《申报》则对所谓文明不做讨论。[44]实则,如后所述,在报道杨乃武案时,《字林西报》也并未将其与“文明”联系起来。不妨认为,就“文明”的议论,仅见于其连篇报道杨月楼案的1873年至1874年间。
4.地域性
杨月楼案中,新娘是广东人,提起诉讼的亲戚朋友也是广东人。而审理该案的知县也是广东省香山县人。因此,《字林西报》以“广东人”对“北方人”的模式报道该案。所谓“北方”指哪一地域?报道中有关“北方人”的描写,如“北方中国人有心反对知县,但无人有权接手杨月楼案,保护他的手段也仅有《申报》读者来函而已”;[45]再如“该案呈知县和广东人与道台和北方人对垒之势,吾人则以后者态度为然”[46];等等。由此观之,“北方”似与“广东”相对而言,非中国人一般所谓“北方”。《北华捷报》之名称亦含“北华”(North China),但其总社实在上海,而非华北。何以取名“北华”,据称因所有开埠港口中,位处最北端者为上海。[47]据此考虑,杨月楼案报道中之“北方”,或即指上海周围。如表2所示,《申报》曾刊载来自“广东人”的读者来函,也有对“广东人”的建议。《字林西报》似也曾带着地域间对立的意识进行报道。
5.报纸报道的作用
《字林西报》报道的显著特点之一,即对《申报》的共鸣与激励。如前所述,《申报》创刊于1872年4月,开始报道杨月楼案时发行数尚少。《申报》报道开始同情杨月楼后,受到广东人激烈责难。《申报》所刊来函,并非全部来自杨月楼的同情者,也有主张严惩者。但广东人的愤怒却有增无减。
关于同情派与严惩派在《申报》上的论战,《字林西报》说,“有大报督促世人及权威者奋起行动,对此首先应致以真诚祝福。中国人最大不幸之根源即无视和冷漠,而消除此类阻碍进步现象最有成算之手段即开明的公众报道”。[48]并称,争论之过热似有引发危险之状,但即便如此,消除无视和冷漠仍将为中国社会带来巨大利益。同情派与严惩派的对立日趋激烈,广东人威胁放火焚烧申报馆,甚至对道台要求和英国领事惩处《申报》经营者及撰写报道文章的中国人。[49]未达目的后,广东人遂欲办报进行宣传战作为对抗。但《北华捷报》明确表态支持申报馆。“据闻,广东人欲以较放火更温和之手段报复申报馆。他们试图以基尔特之力量与财富为背景办报以为对抗,免费发放,直至申报馆倒闭。而我们认为,申报馆最终将生存下来”。[50]
最后就《申报》和《字林西报》对杨月楼案的报道做一总结。如前所述,案发时,该二报几乎同时开始报道。但关于杨乃武案,《申报》自1874年1月6日即开始报道,而《字林西报》则迟至约两年后,自1875年12月17日才开始报道。其原因,盖杨月楼案发生在上海,又有英国领事出面,因而在英国人看来并非事不关己。而且,对婚姻的态度、广东人特有的行为等也足以引起英国人的兴趣。而后文将做详细分析的杨乃武案发生在浙江余杭,初时冤案色彩并不强烈,故而《字林西报》未做报道。因为,身处上海就近观之,杨月楼案中新郎新娘显然属于两相情愿,而杨乃武案的冤情则是在审理过程中逐渐呈现并清晰起来后才引起关注。另外,杨月楼身份较为特殊,虽社会地位低下,但确为世人瞩目。还应指出,戏剧演员在英国不受歧视,这与中国社会对伶人态度不同,此间差异也应是英国人感兴趣之处。
四 杨乃武案报道——英文报纸与《申报》的比较
本节探讨有关杨乃武案的报道,拟分如下四个时期。即,杨乃武案发生至二次京控前;二次京控以后;浙籍官员集体呼吁以后;刑部大审以后。
1.杨乃武案发生至二次京控前
“杨乃武”之名最早见于《申报》是在1873年11月7日,该日《浙江乡试题名全录》中可见“杨乃武余”。“余”即“余杭”。此番中举者,余杭人仅杨乃武一人。[51]
《申报》初次报道杨乃武案是1874年1月6日的《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细情》。此时距前一年11月30日死亡疑案报官已逾月余,案件本身已经知县、知府、按察使审理,并于12月25日报告巡抚。1月6日的报道大体称,某生员平素行为不轨,乡人尽知,而与邻人妻通奸,约以中举后娶之为妾,怂恿下毒杀死其夫。但关于冤情一节,则只字未提。
第二篇报道为1874年1月13日《详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案情》,已提到该案似为冤狱。[52]该文仅提及杨乃武的冤情,未涉及葛毕氏是否蒙冤。但指出证词矛盾和屈打成招,且对重要证人药铺老板也已提出疑问,引人注目。还称葛毕氏有多名奸夫,“其最昵者有无赖某最可疑”,表示可能另有真犯。
翌日又报《禹航生狱中自毙》,称杨乃武已自杀。文称按察使温和地问“子有隐情不妨直说”,但杨仅反复说“第求开恩”。入狱后,杨愤而绝食,终至死亡。[53]杨乃武自杀的消息,在次日即1月15日《禹航生并非监毙》中有如下订正,即“据友人见其过司时,实实呼冤,尽翻供状。蒯廉访诘其何以认于前,而翻于后,岂非刁展。生不答,自褫上服则背手腕鱼鳞碎伤真十分狼籍矣”。杨乃武未死,“入狱后,即有馈壶浆者,生愤不食,泼以予狗。狗毙。盖无赖某欲死之以灭其口也”。此文报道杨乃武主张无罪外,指出可能有人企图谋害杨,属此前报道所未有。
约三月后的1874年4月18日,《申报》刊文《记禹航生略》,文称“云禹航生一案固已定谳,尚未奉准部议。且闻其姊赴都京控已由清江一带因患病折回矣”。该消息真伪难辨,但杨姐叶杨氏的确委托王廷南为抱告于5月下半月至6月中诉至都察院。京控消息似传播很快,《申报》于7月25日即报道举人胞姐已赴都察院上诉,但所诉内容及能否改变判决不得而知。[54]自案发至首次京控期间,《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对此完全没有报道。因此,《字林西报》就杨月楼案所表现出的对中国裁判状况的强烈关注,主要是针对发生在上海的事件,而不关涉其他地区。
2.二次京控以后
《申报》的报道,未因杨乃武胞姐第一次京控而有变化,但第二次京控后却发生较大改观。据前赴京控的姚士法(杨詹氏抱告人)供述,一行于1874年10月7日离开杭州,在上海乘轮船于27日抵达北京,29日诉至步军统领衙门。[55]约一月后的12月7、8日,《申报》连续两天详细介绍京控诉状。[56]同月10、14日,《申报》分别刊载《论余杭案》和《论听讼》。前者称,“再者现在民人伸冤,则上司每委原问官复审。该民既已被原官刑迫,而使之再经其刑迫,此事寔如杜禁上控”。后者则介绍外国游客观感说,中国现仍用刑具审案实属可叹;西方从前亦曾用刑,现则置陪审,并取目击证人及周围人之证词;纵令真犯逃脱,亦强于冤狱;等等。此类报道已触及中国司法结构问题,并不止于杨案是否冤狱。而《论余杭案》所指出的遇有上诉、翻供则发回原审官员重审之弊,《字林西报》报道杨月楼案时也曾强调。
经二次京控、巡抚开始重新审理后,《申报》1875年1月下半月至4月上旬间的报道显得乐观,认为审理公正、沉冤昭雪可期。如有报道称,(受巡抚之命重审该案的)绍兴知府龚嘉儁说,“此案若可认真讯问,自当竭尽心力,若不许翻案,则亦不敢承审也”。对此,巡抚答称,“谓人孰无过,即因此案之翻而使我得处分,我亦甚喜于心,请勿以官官相护之见存诸念也”,[57]并介绍“彼都人士佥谓,自今以后披云雾而见晴天,雪沈冤而成信谳”,[58]可见当地人评价颇高。
但是,1875年4月10日的署名“鹫峰老樵”文《天道可畏》则表示,审理可能已因刑讯而被扭曲。“闻邻证人等以及药材店户,均云并无其事,即葛毕氏亦已翻供,剖吐实情……然闻问官得该妇人口供后,忽又加以重刑,似深恶其翻供”。4月12日“湖上散人”的《杨氏案略》称,杨乃武蒙冤,官员们却欲强加之罪,并有如下记述。
[葛毕氏]供称,“当未嫁时,本欲与死者退婚,为杨乃武逼勒不准,以是积忿……以杨乃武新登桂籍,思借作护身符故攀诬之,非真同谋也”。钱宝生亦供,“药非杨乃武所买,书差教我如此供法,保无他虑,县主又不细加拷问。至上省时县主亲对我言不可翻供,若经翻供,尔必死矣。因此含糊答应”。及提杨乃武讯问,监役又以病重不起……寔则杨某无病,为监役所捏报也。
即杨极可能遭葛毕氏怀恨而被诬告、被冤枉,但主审官员及下级官吏却试图掩盖。总之,4月上旬的报道,较多介绍杨乃武被冤枉的观点。至此,人们对杨乃武的看法已经改变。李慈铭即曾留下这样的日记。
闻之,杭州士夫言,杨乃武者本余杭诸生,无赖习讼,恶迹众著,尝以小忿杀其妻,托言病死。其妇家莫之何也。葛品连者,杨之邻人,以磨豆乳为业。毕氏未嫁时,杨与之通。因为葛娶之,恣其淫。及癸酉杨举于乡,因谋杀葛而娶毕为妾……而杨之为匪人,则众口若一。及事露,毕称砒霜为杨所亲购,药肆供证明白。杨亦自承购药,是实矣。既谳定,而杨令其妻及姊两次京控,言为人所诬。事下巡抚,巡抚檄调绍兴知府龚嘉儁、湖州知府锡光,至省会鞫之,尚未报而长兴王给事书瑞疏上矣。于是,浙人皆言杨之冤,实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某与毕奸,同谋杀葛。[59]
日记记述,浙江人对杨乃武印象原本极差,但京控、上奏后即改变看法,认其为受诬告之无辜书生。日记还称,闻举人杨乃武以该罪被捕,乡试落选诸生欣喜异常。[60]由此可见,该案审理已成极佳的娱乐性谈资,而谣传风向也变幻无常。
5月下旬至7月中旬,《申报》刊文试图对杨乃武案做整体把握,并建议改革司法制度。1875年5月29日的《论慎刑》,对审讯轻易动用刑罚提出异议,6月11日又介绍西方法庭长处。
西国之讯案,无事不在公堂。在官长且有陪审之员,在两造又有各延请公正人与夫律师状师。并许通国之人前往观讯,而且准令各新闻纸馆之人一同抄录。故所讯之案已得其事之是非、其情之虚实者,各新闻纸无不备列。即有未得之事情,亦准各新闻纸详加议论。[61]
另一文章则谈到,中国确有上诉制度,但实际未能发挥防止冤案作用。
有鸣冤者控原官以受贿私定不可举数之案,而竟无一次坐原官以实在枉法之行也。[62]
可见,报道的视野已大为扩展,从关注杨乃武个人冤情,延伸至中西法庭制度差异,进而触及报纸对法庭审理的作用。
下面据《申报》就后来的审理过程做一概观。知府拷问药铺钱老板,钱发誓死也不再冤枉别人。[63]学政胡瑞澜到后再审。[64]杨乃武诉说原供乃屈打成招,实属冤枉;葛毕氏则供称,其夫乃因负债自杀。[65]学政胡瑞澜以供述再三更改,难断实情,上奏另选高官审讯,但谕旨仍命胡瑞澜审理。[66]胡提审杨乃武,称“葛毕氏亦于今日供出因奸谋夫实情”,并摆出各种刑具。杨乃武看到刑具魂飞魄散,哭诉“请大人着刑房开出供词,某当照供,承认画供”。学政心生怜悯,中断审理。[67]
表3 杨乃武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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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因所有证人都撤回原供,甚至不怕拷打、威胁,学政也持慎重态度,似乎原判撤销有望。但10月19日《申报》又报杨乃武再次招供,判决已下。世人及申报馆似乎都感到意外,报道称,“兹闻杭友述及此案,仍经杨乃武照原供招认,已经拟罪定案矣。夫此案前既翻供不认,兹何以忽照原供乎。惜乎。屡次讯问各情、外人终不得而知也。”[68]
对外界无法得知审判情形,《申报》反复进行批判。除上述介绍西方允许旁听外,还与中国过去审讯做比较,指审讯不应在密室里进行。报道说,明代、清初的法庭都有几位官员在隔壁听审,以保障公正。[69]
尽管报道杨乃武再次招供,但《申报》并未改变该案是冤案的立场。其报道称,药铺老板供称卖毒药给杨乃武那天,实际上他住在城内亲戚家,不能自圆其说;[70]虽然杨乃武承认因奸谋命,但在杭州人看来,那是屈打成招,是否冤案,无须多问。[71]或许受上述舆论及报道压力,刑部于11月27日上奏指出,此前审理难以自圆。
同年12月,《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也开始报道杨乃武案。该二报在该期最关心的是马嘉理事件。英国翻译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于1875年2月23日在云南被中国人杀害,英国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于3月11日接报。[72]时值琉球年贡船漂流至台湾引发牡丹社事件、日本以此为借口于1874年出兵台湾后不久,清朝对如何处理马嘉理案无疑十分紧张。威妥玛与李鸿章签订《芝罘条约》是在1876年9月,故此时条约尚未谈妥,《字林西报》频频刊登清朝审理马嘉理事件的文章。《字林西报》和《北华捷报》均不见将杨乃武案和马嘉理案相提并论的报道,但威妥玛主张将马嘉理事件当事人悉数押至北京交刑部直接审理,中国方面则全力劝阻。[73]所以,若说中国方面害怕杨乃武案被用来指责中国司法不公,应属不虚。有史料即称,促使杨乃武案得到解决的动力在于外国公使说“贵国人断案大率如杨乃武之狱”,而使恭亲王深感危机。[74]
《字林西报》第一次报道杨乃武案的文章,载于1875年12月17日的“地域”栏。
11月30日《京报》(Peking Gazettes)载上诉案在杭州引起普遍关注,本地一带(上海)数月前即有传闻。据悉,杨乃武被以合谋杀人罪宣判死刑,多数认为属冤案。对此,不仅南方,北京也同样了解……但人们相信,杭州官员因事涉彼等所作有罪判决,正全力运动维持原判。审讯在密室内进行,似证实了人们的推测。
由此可知,《字林西报》初次涉及该案即报道世人以该案可能存在冤情,并将《申报》屡次报道的密室审讯与做出有罪判决的官员试图维持原判联系起来。饶有兴味的是,在报道第二节所述杨月楼案时,上海一带的人被称为“北方人”,而在这里,浙江及上海又似被称作“南方”。看来,“南方”“北方”是不同于现今的相对观念,在杨月楼案中,“北方人”相对广东人而言,而在杨乃武案中,“南方”则相对“北京”而言。
同日“邸报抄录”栏,也在摘录11月30日邸报后,就杨乃武案做了说明。与“地域”栏不同,“邸报抄录”栏以传达邸报信息为目的,故该文也大体照录官员审理内容,而不涉及冤情。不过,如下内容与审理记录有异,即“葛品连本人亦举人,但却在余杭豆腐店帮工”。翌年(1876年)2月14日,《字林西报》又称,“1872年下半年,葛品连夫妇租住杨乃武家,杨与葛妻发生奸情。杨嘲笑葛之职业,致葛妻不再尊重其夫。其夫尽管曾受教育,却受雇豆腐店做帮工”。查《申报》所录11月30日即光绪元年十一月三日邸报抄录,其中的确记载杨乃武曾说葛品连职业低贱而致葛夫妇不睦,但并无葛曾接受教育等语。与发生在上海租界的杨月楼案不同,《字林西报》有关杨乃武案的报道,其速度及信息准确性似皆不及《申报》。
3.浙籍官员集体呼吁以后
1876年1月(日期不详),浙籍京官十八人[75]向都察院要求刑部直接审理。经都察院上奏,1月20日谕旨令刑部直接审理。《申报》第一次报道该动向是在1876年1月13日。[76]浙籍京官指出审理矛盾,并将杭州当地观感传到北京。[77]
下文按内容分析,非严格依报道顺序。
(1)审讯及用刑
至此,《字林西报》第一次在头版报道杨乃武案,[78]《北华捷报》也予以转载,名《中国臭名昭著之庭审》。为探究《字林西报》如何对该案态度,如下引用不惮冗长。
人们所关注者乃对省官之博弈,再度借用给事中(边宝泉)所言,即对官员试图把京控变成闹剧而相互庇护之博弈。一般观点,知县判决杨乃武有罪乃出于对杨个人憎恶,而其竟得上级官员认可——疏忽也好,默认也罢;且其一旦被认可,尽管经上诉被北京驳回,却依然得以维持。若杭州官员预知如此一贯为杨乃武竭尽全力,他们或许已改变判决。但官员们或未想到该案会逸出常轨。因为,与其他九百九十九件一样,该案上诉似将被驳回,起码外界如此观察。然而,对官员腐败之上奏及最近邸报所载上诉效果有限之批判,让人们感到该案异乎寻常,也引起政府注意。或许该案实难让人坐视……人们相信该案真相北京也很清楚。中国人认为,若刑部无意为冤情昭雪,首都不会允许重审。人们说,对原判采默认态度之官员将全部被降职。人们希望,如此处置能在类似案件发生时抑制知县因贿赂、权势、个人失和等而偏向不公。如前所述,该案真相,除人们传言外一概不得而知,但人们的强烈态度和抗议,使人相信这种看法有事实根据。
首先,该报道称人们对如何抑制省官及官员相互勾结——而非对杨乃武案本身——更加关注。报道还称人们通过阅读上奏及邸报,开始异常关心该案。而一般人阅读上奏和邸报的最便捷渠道,应是《申报》。如前所述,《字林西报》认为无视和冷漠乃阻止中国进步的巨大障碍,而解决手段之一即开明的公众报道。[79]在杨乃武案中,唤起人们关注、形成舆论的是《申报》。但如《字林西报》所示,其背景则是“九百九十九件”未见天光的上诉。有先行研究试图以杨乃武案为例证明清朝裁判制度有其合理性、司法思想含怜悯因素,但杨乃武案倒不如说属于特殊案例,其解决乃以清末媒体发达、舆论活跃以及马嘉理案之发生为背景。[80]另外,上述报道称,因认可错误判决的官员受到处分,人们希冀司法不公能得到遏制。但那仅指对地方官员个人的抑制效果,即希望地方官员接受该案教训而公正审判,而并未涉及制度改革。《字林西报》在1876年2月16日也称,“该案特征在于,他们终于注意到严刑拷问对追究真相如何不起作用,这是令人高兴的……但是,该案是否会促使刑讯被废止,仍是未知数”。
《申报》社论也大都主张废止刑讯,但也有社论主张,按中国司法制度,须经疑犯交代罪行方能决定如何处罚,故不得不用刑;犯有死罪者本就穷凶极恶,不用刑不会交代等,某种程度上也承认拷问有其作用。[81]
(2)关于钱宝生之死
杨乃武曾供称,他买砒霜的药铺老板名叫“钱宝生”。除杨供述外,能证明杨合谋害命的,只有药铺老板关于杨购买砒霜的证词,因而钱是最重要证人。如前所述,据《申报》报道,钱受知县笼络曾做假证,但却在被押送北京前突然死亡。最早报道该消息的是《申报》。2月16日,《申报》报道“又有宁人传言,谓药店钱宝生业已病故”。[82]3月7日又报道“兹据杭郡友人书,则称钱宝生经胡侍郎讯鞫之后,交差押解回县。讵宝生到家,陡称腹痛,随即溘逝”。[83]这次报道比前次稍详细,可知钱死亡前后情形,暗示有人希望如此。而1876年3月9日《字林西报》“杭州”栏则有如下报道。
据闻,余杭杀人案最重要证人药铺老板突然死亡。他被两名士兵从衙门押送到监狱。他们中途曾休息吃饭。到家后,药铺老板突发胃疼死亡。考虑到该男子曾坦承受知县逼迫而做伪证,则官员听到该死讯会如释重负。如果有杨乃武在押赴北京途中死亡之消息传来,人们当不会吃惊。
《字林西报》不仅报道重要证人突然死亡,而且说这会让有些官员不再胆战心惊,还推测同样事件可能也会发生在杨乃武身上。也许因英文报纸如此报道,该案疑犯等在押送北京时受到严格保护。以下探讨有关押送过程的报道。
(3)关于押送北京的报道
杨乃武案1873年11月发生在余杭,至1876年案犯等押赴北京时,全国已沸沸扬扬。[84]在事件解决前,杨乃武等因报纸报道等而广受瞩目,宛如明星一般。而在押送过程中,也有各种消息汇集、披露于报端。
《申报》于3月1日披露,已有谕旨命将案卷及疑犯、人证押送北京。[85]3月7日,《字林西报》也刊载署名“S”的2月29日文章称,杨乃武似已于三天前(2月26日)在“严格保护”下,与20名涉案人一同离开杭州。不过,文中称药铺老板也在其中,但如前述,实则药铺老板于数日前已经死亡,[86]故该消息不见得准确。该文介绍杨乃武因拷打受伤,故押送被推迟,即“出发迁延,乃因其被锁跪地,膝盖受重伤。押送北京令到后,五名医生受命前来治疗,但未治愈”。杨膝部受伤,似深受关注。《申报》载署名“武林生”的《告白》(5月22日,主张杨乃武案非冤案)称,杨未受拷打,膝盖伤痕看似严重,乃跪吃羊肉有意使然。
关于押送案犯等,《字林西报》率先报道,《申报》也于3月27日报道杨乃武等离开杭州情形。其概要如下。“各犯、证人分三班押送北京。头起为葛毕氏一犯……二起为邻证及前京控抱告公禀辨冤之各犯……三起为杨乃武,定于二月二十八日(3月23日。——引者注)起解……至邻证均由余杭县酌给安家银二百两”。出发时间,《字林西报》作2月26日,《申报》作3月23日。何以如此,现无法判断,或许信息有误,也或许信息来源不同所致。《申报》对途中情形也有所报道。“昨得吴共来函云,本月13日(1876年4月7日。——引者注)杨乃武路过苏垣……并传得裤腰上以钮扣代带,盖恐其或寻短见,故防范颇严耳”。[87]可见杨乃武已宛如明星,所到之处深受关注,连其穿戴也已成为观察和传闻对象。葛毕氏也一样。“近有一浙人至吴,谈及余杭葛毕氏,殊津津有味。据云葛毕氏美而艳,虽以铁丝烧红刺入乳孔、以锡龙满贮滚水遍体浇灌,受诸极刑,而色终未衰”。[88]对杨乃武,较之相貌,更受关注的是其服装、发式;而对葛毕氏,人们关注则是其妖艳、美丽。传闻影响之大,致使有些官僚也想见识葛毕氏美貌。《清代野记》记载,“此案到京之日,刑部署中观者如堵墙,几无插足地。陆确斋比部,江西司司员也,亦往观。据云,‘葛氏肥白,颇有风致云’”。可见,押送队伍离开杭州,沿途经过苏州、北京,所到之处,当地对其观察都十分仔细。特别是到北京后,围观者极多。
与此相反,在疑犯等离开后的杭州,人们的热情似在迅速减退。《字林西报》1876年5月16日“杭州”栏称,“‘古语说,世道无可记述,才最适于生存’。由此言之,杭州现在是太平盛世。自人们不再谈论杨乃武案后,也几乎找不到饭后谈资”。[89]数月前,人们对杨乃武等的一行一动都异常兴奋,现在却不再谈论。杨乃武案是人们最好的谈资,曾引起万众瞩目,却又马上被遗忘。这与现代社会何其相似。而如李慈铭所记,人们对该案主要人物的印象极易改变,社会观感也因之变幻无常,甚至由一个极端迅速走向另一极端。
4.刑部大审后
刑部开始大审后,社会上预估原判将被撤销的氛围十分浓厚。如《字林西报》所述,人们认为刑部若不打算昭雪冤情,则不会命将疑犯等押送北京再审。不过,大审开始后,多数人估计杨乃武将得到昭雪,而认为葛毕氏亦蒙冤者则占少数。
《申报》4月21日论道,葛毕氏是否有罪也难断言;如果她有奸夫数十,而其夫并不干涉,她没有理由杀害葛品连。同时说,“顾论者第为杨乃武辩,未为葛毕氏辩”。[90]回顾案发后的报道,似一直无人怀疑葛毕氏有罪这一点。如报道该案可能存在冤情时称最可疑的是与葛毕氏关系亲密的无赖;杨家京控时也主张杨乃武与葛毕氏无关,是葛毕氏与其奸夫同谋害命。[91]
该时期,声称葛毕氏无罪者依然只是少数。但开始有报道称,大审查明,不仅杨乃武曾遭拷打,葛毕氏也被打得遍体鳞伤。[92]《字林西报》称,其伤痕已超出允许拷问的范围。[93]该报6月2日又报,葛毕氏已撤回与杨乃武同谋害命的供述,但并未表示任何立场。
就这样,至少对杨乃武,大多数人认为无罪。但《申报》5月22日载署名“武林生”的《告白》则主张杨乃武有罪。两天后,即5月24日,该报刊文指出,“武林生”不惜重金刊登长文,必有其动机。[94]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杨乃武无罪,但事件真相依然不明,判决迟迟未见结果。6月1日的《余杭案昭雪》称,“杨乃武之昭雪可期,原问官之处分,难免矣”,但葛品连死因依然不明。至8月下旬局面仍无变化。令人吃惊的是《申报》的如下报道,即“闻刑部审得,葛毕氏本为土娼,葛品连乃其私识,并非凭媒正娶,有夫妇名分也”。[95]此前已有报道称葛毕氏有奸夫数十,此时又说其为土娼,非葛品连妻。可见,在杨乃武愈来愈被视作蒙冤读书人的同时,葛毕氏的形象却愈益被丑化。报道还称,大审对下毒一说仍未有定论,为求慎重,刑部已传唤最初验尸仵作和药铺伙计。11月又报刑部命将最初审案的余杭刘知县和葛品连尸棺一同押解北京。[96]之所以如此,概因主要证人已亡,仅凭当事人供述难以做出结论。
翌年1月,刑部开棺再度验尸,结果判断葛品连属因病而死。1877年2月26日《字林西报》“地域”栏报道,“杭州臭名昭著之判决,此前已屡次报道,其上诉结果终于发表……经刑部堂前验尸判明,葛品连并非他杀,而是自然死亡,故被判杀人罪之杨乃武当然无罪”。但报道并未涉及葛毕氏。无论对杨月楼案,还是杨乃武案,《字林西报》似乎不太关注女性的处境和命运。关于杨月楼案,《字林西报》仅报道新娘已被送到善堂,等待愿娶其为妻者出现,而并未主张须改革制度。而对杨乃武案,对葛毕氏蒙冤一节只字未提。相比之下,《申报》却语含懊悔地指出,此前极少有人为葛毕氏声明冤屈:“同乡京官控准,否则杨乃武葛毕氏之死已及一年矣。从前此案出后,论者多谓葛毕氏系土娼者,流其所与昵者不一人,或有恋奸情热,碍其夫而设谋以致之死者……今刑部复验尸身,委系无毒,则葛毕氏亦并无谋夫之事”。[97]该文慨叹蒙冤的葛毕氏竟遭肆意辱骂,人们只对读书人杨乃武感到惋惜,杨乃武经他们努力最终获得昭雪;而葛毕氏并非读书人,故不在搭救之列,差点被处死。在这点上,《申报》的观察和分析比《字林西报》深刻得多。
浙籍京官集体呼吁后,各种报道都提及冤案何以发生。对此,《申报》主要关注知县及杨乃武等个人原因,而《字林西报》则更多关注搜查、审判机制的缺陷。关于余杭验尸为何失误,《申报》曾这样描述:“刘令复叱原仵作,曰‘尔当时如何验法,尔悮我,尔悮我’,仵作曰‘当时大老爷叫小的如此,小的将若何’”。[98]而《字林西报》则对中国的验尸制度表示怀疑。1877年3月14日刊《中国之验尸》称杨乃武案确为冤案,但同时指出北京负责验尸的官员判断也不准确。关于沈喻因当初称葛品连死得可疑也被处罚,《字林西报》也批判说,如此,则今后纵有可疑事件发生,亦将无人报案。可见,《字林西报》批判的对象是整个搜查及司法体系。只不过,与对待杨月楼案不同,《字林西报》就杨乃武案对报纸力量论述不多,也与在杨月楼案上强调广东人与“北方人”对立不同,在杨乃武案上仅曾谈及浙籍读书人的团结,而未以湘籍与浙籍的对立来描述该案。
另外,《申报》尽管否认杨乃武与申报馆有任何联系,但也承认读书人相互间的确有自然而强烈的同情纽带。
杨乃武举人也。余杭县闻亦系举人。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余杭县何独无同类之伤乎。[99]
上述《申报》主笔都功名在身,至少是生员。较之同时期类似案件,杨乃武案尤其引人同情的背景是,各界读书人与举人杨乃武之间存在强烈的连带感。[100]
五 杨乃武案过后
现在的杭州市余杭区建有“小白菜文化园”,内设“奇案展示馆”,以蜡人重现杨乃武案情形,另有《申报》报道解说等。杨乃武案至今仍广为人知,除因上述审理过程引起广泛关注外,结案后创作的文艺作品也发挥了极大影响。
小白菜文化园(杭州市余杭区)
笔者在浙江图书馆曾看到《绘图新刊杨乃武供案全集》,其初集序作于1900年,后集序作于1901年,[101]似为弹词之刊本。[102]1916年4月又有戏剧《杨乃武》上演。[103]该剧编剧和舞台监督都是周信芳,故应为京剧。顺言之,周信芳也是浙江人。
除此类纯文艺作品外,某些劝化书籍也以杨乃武案为素材。1896年出版的《醒世日记》宣扬劝善惩恶、因果报应,内有劝人惜字等内容。其最后一篇《杨孝廉》概要如下。
浙江余杭杨乃武素行不检。其邻右葛某系操淮南王术者,娶妻美而艳,杨与之通。杨妻知而讽之,杨怒以足跌妻腹而殒。即娶葛之妇为继室、而妇本有夫未之……是年赴省应举、其卷已为主试所弃,见灯影下跪一妇,疑其有阴徳,遂与中式。揭晓后。妇扬扬自得以为指日可为孝廉妇矣。乃购信石鸩杀其夫。杨知之,虽艳妇色然恐事发惧不敢践前言,转与妇绝事。为葛之亲族首于官谳定后,杨则褫革,妇则磔于市。于是知杨妻之跪求主试,盖欲杨成名而以名败也。
该文中杨乃武虽非杀害葛品连的同谋,但却无情踹死责备其与葛毕氏私通的妻子;而葛毕氏也按知县判决,以通奸杀夫罪被凌迟处死。这显然与刑部查明之“事实”不符。《醒世日记》旨在宣扬善恶有报、因果报应,以达到劝化目的,因此,虚构、渲染在所难免。但由此仍可知,在刑部于1877年宣布结案近20年后,人们仍对杨乃武、葛毕氏抱有负面印象。
更引人注意的是,序末署名竟是“光绪丙申仲春菰城钱征昕伯氏 谨叙”。所谓“菰城(湖州)钱征(钱昕伯)”,正是《申报》第二任总主笔,报道杨乃武案时正任主笔。亦即,曾努力报道冤案真相的钱征,竟为内容有违“事实”的《醒世日记》作序。为劝善惩恶,不惜歪曲付出偌大牺牲和努力才搞清的“事实”。这正当时人们意识状态的反映。
六 结语
本文非为探究杨乃武案“事实”,而是旨在探讨当时报纸如何报道该案及其对人们产生了怎样影响,并为此就《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申报》的相关报道进行比较;此外,还对同期发生在上海的杨月楼案做了探讨,以思考杨乃武案的特殊性。
首先是杨乃武案与发生地浙江的关系。该案在官界及报界的浙籍读书人支援下得以解决。但浙籍读书人并非全都支持杨乃武,京控前,对杨恶语诅咒者占多数。据说,那些乡试未中者曾为新举人卷入该案而欢呼雀跃。
次之,杨乃武案与杨月楼案的异同。杨月楼案发生在上海租界,《字林西报》自案发之初即予以频繁报道。在该案上,《字林西报》《北华捷报》和《申报》的报道数量相近。而杨乃武案发生在余杭,且最初认其为冤案者不多,故《字林西报》在案发近两年后方开始报道。但《申报》对事涉举人的该案异常关注。除案发地域不同外,中国人和英国人对伶人和举人的态度及意识不同,也极大影响了二报的报道行为。
比较报道的具体内容,《字林西报》和《申报》在报道上述二案时,都触及中国的上诉制度机能不健全和刑讯之弊。但是,《字林西报》在报道杨月楼案时,曾从“文明”“野蛮”角度对中国和西洋做整体对比,而对杨乃武案,则与《申报》一样未见此类议论。《字林西报》报道杨月楼案时,认为杨月楼完全无法推翻判决,但报道杨乃武案时却承认支持杨乃武者有抵制能力,称其正展开“对省官之博弈”、对官员“相互庇护之博弈”。若非大赦即无法逃脱原判的杨月楼和案发不久家人即远赴京控的杨乃武,《字林西报》对其报道的态度显然不同。这也是事件本身性质不同使然。在杨月楼案中,对当事人婚姻如何解释是核心问题,而杨乃武案最引人关注的则是真相如何。加之,杨乃武本人具有一定审判知识,又同为读书人,相互间容易获得信息,给两案结局似也带来差异。两案都有女性涉及,且审理时都受到拷问,但《字林西报》和《申报》都未因此而抱以同情。此类案件之发生,其背景之一应是女性无法与自己所爱之人自由结婚,或无法与不爱之夫离婚,但上述二报都未曾论及此点。
第三节就杨乃武案集中比较《字林西报》和《申报》的报道。较之《申报》,《字林西报》对该案的报道既晚,亦不太准确。但开始报道后,对重要证人死亡、疑犯等的押送等着墨颇详,而这对马嘉理事件后高度紧张的清朝廷应有影响。该案解决后,《字林西报》仍就中国的搜查乃至整个司法制度问题进行评述,如对验尸是否准确发出疑问,对处罚告发者也提出批判等。而在案件解决前一直报道法庭各种问题的《申报》,在刑部大审期间及其后,试图从个人层面探讨冤案发生的原因。就杨乃武案而言,《申报》的报道比《字林西报》多得多,其时间也长达近四年。但如此热衷于追究事件真相的《申报》主笔,却为错误记述该案的书籍作序。如前所述,杨乃武案在报道中即曾呈现出作为谈资供人们消遣的特点,而在事件解决后,该特点仍未变化。杨乃武成为虚构人物而游走四方,至今仍在为人们提供娱乐。其背后是人们这样一种意识:既然涉案人已无罪释放,则无须再费心为其保护名誉。
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发生后即引起关注,人们都渴望了解其动向。《申报》创刊时仅发行约600份,但1876年即增至2000份,1877年再增至5000份。[104]亦即,在报道该二案期间,《申报》发行量大幅增加。报纸是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消除冷漠等中国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也通过对事件的报道为人们提供娱乐“消费”。杨乃武案符合有清一代几乎未曾改变的杀夫冤案的模式,但其最终解决,在很大程度却为近代报纸这一媒体的力量所左右。
[1] 据杨乃武之女杨濬口述,葛毕氏外号称“小白菜”。余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编《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文史资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第2~3页。另外,“小白菜”之称见于小说、戏剧等,但当时的审理文案及报纸等史料中未用此名。
[2] 朱寿朋辑《杨乃武冤狱》,《近世文史资料》,岳麓书社,19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杨乃武小白菜奇案御档》,西泠印社,2003;等等。另,王策来编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也录有《申报》、档案等史料。
[3] William P.Alford,“Of Arsenic and Old Laws:Looking Anew at Criminal Justic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72(1984).汪半山:《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真相》,群众出版社,1986;王策来编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俞金生编著《杨乃武案探源》,天马图书出版社,2003;文安主编《奇案写真》,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庄吉发:《明慎用刑——从故宫档案论清朝政府的恤刑思想》,中国法制史学会、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刊《法制史研究》第15期,2009;等等。另,前引《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也有分析。
[4] 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刘练军:《冤案与话语权——围绕女性立场而对杨乃武案的一个分析》,《法学》2005年第11期;徐忠明:《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考察》,《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等等。本文主要参考Dong文。Dong从社区与信息交流角度分析该案,认为人们并非依司法体系行动,而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形成观点,从而影响其对该案的判断。
[5] 由于杨乃武案最终得以昭雪,前引Alford(1984)文认为清朝的裁判尚有一定公正性,其司法程序有其合理之处。而前引庄吉发文则论述清朝司法存在“怜悯”思想。但笔者认为,杨乃武案的确按通常程序审理,但冤情得雪在很大程度上乃因报纸报道及由此形成的舆论和官员的推动。因此,本文关注的是该案的特殊性。
[6] 〔日〕竹内誠「『楊乃武与小白菜』本事考」『研究論叢』第七十一号、京都外国語大学、2008。
[7] 先行研究曾据如下记载称外国人的观感对杨乃武案得以平反发挥了影响,但并无其他史料佐证。“会有某国公使在总署宣言,贵国刑狱,不过如杨乃武案含糊了解耳。恭亲王闻之,立命提全案至京,发刑部严讯。”(《清代野记》卷下)。“乃某公使偶在总理衙门座次告王大臣曰贵国人断案大率如杨乃武之狱,当道闻之至跼蹐不安,遂翻案也”(《清稗类钞·狱讼类》)。
[8] 关于《字林西报》《北华捷报》,请参照许正林著《中国新闻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第119页。
[9] 因杨乃武案发生于1873年,故主要参照《字林西报》。笔者利用的是大英图书馆发行、(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藏缩微胶卷。但1875年1月至6月部分未收入该胶卷,故以《北华捷报》补之。除若干字句不同外,《字林西报》的报道基本上原文收于《北华捷报》。笔者也浏览其他时期的《北华捷报》,其未见于《字林西报》者亦不放弃。
[10] 李长莉在分析杨月楼案时说,《申报》的倾向之一是对西方人士的看法明显采取肯定态度。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第112页。
[11] 《浙江学政胡瑞澜为呈送葛毕氏供招清册事致军机处咨呈(附葛毕氏毒夫案人证供招清册)》(1875年10月31日),《杨乃武小白菜奇案御档》,第100页。
[12] 杨乃武供词,因称药铺老板名钱宝生,与事实不符,被认为不可信。
[13] 王兴福:《太平天国在浙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36页。
[14] 光绪《杭州府志》卷44,兵事三。
[15] 王兴福:《太平天国在浙江》,第343~346页。
[16] 《掩埋局公牍》(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抄本)。封套记“掩埋局公牍”。
[17] 《掩埋局公牍》,1865年5月2、21日。
[18] 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p.80.n.4.
[19] 关于当时余杭的人口迁入状况,请参照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p.80。
[20] 《浙江学政胡瑞澜为呈送葛毕氏供招清册事致军机处咨呈(附葛毕氏毒夫案人证供招清册)》(1875年10月31日),《杨乃武小白菜奇案御档》,第87~88页。
[21] 《浙江学政胡瑞澜为呈送葛毕氏供招清册事致军机处咨呈(附葛毕氏毒夫案人证供招清册)》(1875年10月31日),《杨乃武小白菜奇案御档》,第119页。
[22] 〔日〕大谷敏夫「清末湖南官僚形成過程について——経世思想及び政策との関連において」『東洋史研究』44(2)、1985、273~307頁。
[23] 杨昌濬因杨乃武案判决失误被革职,后在新疆再立军功,被授漕运总督。
[24] 李慈铭:《桃华圣解盦日记》乙集,1870年6月17日。
[25] 李慈铭1870年6月17日写道:“余何求于兵子辈而轻往取辱”(《桃华圣解盦日记》乙集),对军人出身的杨昌濬明显表示轻蔑。另据王标称,李慈铭在《越缦堂骈体文》卷3也使用过“兵子”的蔑称。王標「清末逝東における一帰郷官吏の生活空間―『越縵堂日記』〈一八六五―七一〉を資料として」、高瑞泉·山口久和編『中国における都市型知識人の諸相——近世·近代知識階層の観念と生活空間』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都市文化研究センター、2005、158~159頁。
[26] 李雪华认为,冤案终得昭雪的原因之一在于湘籍官员和浙籍官员的对立。李雪华:《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形成和昭雪的真正原因》,俞金生编著《杨乃武案探源》,第17~34页。
[27]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12,科贡表。
[28] 文安主编《奇案写真》,第121页。
[29] 受太平之乱影响,湘籍出任浙江地方官者不少,确为事实。如1862年,左宗棠、蒋益澧、曾国荃分别被任为浙江巡抚、浙江布政使、浙江按察使。但是,较之太平之乱当时,杨乃武案发生时湘籍官员已大为减少。而且,若仅就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官员看,湘籍官员的存在并不突出。
[30] “最初华经理系浙人赵姓,故所延主笔如何桂笙、钱昕伯等均隶浙籍”。申报馆成立五十周年的纪念特刊编辑部编《最近之五十年——1872年~1922年》,上海书店,1987(1922年2月初版影印本),第27页。
[31] 王敏:《上海报人社会生活(1872~1949)》,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第20页(表)、35页。钱征是在香港发行《循环日报》的王韬的女婿。
[32] 王敏:《上海报人社会生活(1872~1949)》,第40页。
[33] 徐载平、徐瑞芳:《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新华出版社,1988,第25页。
[34] 王敏:《上海报人社会生活(1872~1949)》,第40、297页(附录1)。第40页称何镛于1884年前后入申报馆。但第297页又称他自1876年服务至1894年。考虑到第40页曾记何镛与钱昕伯一同帮助蒋芷湘,而蒋芷湘则于1884年离开申报馆,故采1876年入申报馆说。另赵山林也采此说(赵山林:《中国近代戏曲编年(1840~1919)》,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51~152页)。
[35] 余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编《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第62页。
[36] Rankin,Mary,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142-143.另,翁同龢日记记载,他曾在故乡常熟读《申报》,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p.91.
[37] 《书初九日本报录杨乃武案诸件后》,《申报》1876年2月5日。
[38] 主要先行研究有: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范继忠:《晚清〈申报〉市场在上海的初步形成(1872~1877)》,《清史研究》2005年第1期,2005年2月;赵春燕:《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第22卷第6期,2007年;马薇薇:《〈申报〉“杨月楼案”报道研究》,《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9年1期。本节概观杨月楼案主要参考李长莉论文第84~85页。
[39] 《字林西报》1873年12月27日。该报道以杨月楼为直隶人,但该报1876年2月11日报道又称其为安徽人。赵山林解释道,杨籍属安徽,但自小在北京学艺(赵山林:《中国近代戏曲编年(1840~1919)》,第20页)。
[40] 《字林西报》1874年1月1日。
[41] 《字林西报》1874年5月21日。
[42] 《字林西报》1874年6月4日。
[43] 《字林西报》1874年6月4日。
[44] 《申报》对该案的报道曾称为“见辱于天下”,但未见谈论文明。《论杨月楼发郡覆审一案》,《申报》1874年5月23日。
[45] 《字林西报》1874年6月4日。
[46] 《字林西报》1874年1月27日。
[47] 陈玉申:《晚清报业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02,第34页注2。
[48] 《字林西报》1874年2月6日。
[49] 《字林西报》1874年1月23、27、28日。
[50] 《字林西报》1874年2月11日。
[51] 光绪《余杭县志稿》记载,1865~1882年,余杭共有九人中举。竹内誠「『楊乃武与小白菜』本事考」『研究論叢』第七十一号、京都外国語大学、2008、188頁。
[52] 该文概要如下。怀疑冤案理由有四:第一,女子一般袒护所爱之人,而葛毕氏未经拷问即供出杨乃武,值得怀疑;第二,杨乃武是读书人,即使干出坏事,也应伪装得更巧妙;第三,严刑拷打强迫杨乃武招供,是否事实,无从判断;第四,知府审理时,知县忽然带来药铺老板令其供述。但这既非因杨乃武招供,亦非自首,知县何以知药铺事,难以解释。奸夫不止一名,最亲近之无赖最可疑。
[53] 《禹航生狱中自毙》,《申报》1874年1月14日。
[54] 《杭州杂闻》,《申报》1874年7月25日。
[55] 《浙江学政胡瑞澜为呈送葛毕氏供招清册事致军机处咨呈(附葛毕氏毒夫案人证供招清册)》(1875年10月31日),《杨乃武小白菜奇案御档》,第133~134页。
[56] 《浙江余杭杨氏二次扣阍原呈底稿》《接续浙江余杭杨氏二次扣阍原呈底稿》,《申报》1874年12月7~8日。
[57] 《续述杨氏案略》,《申报》1875年2月11日。
[58] 《再述杨氏案》,《申报》1875年3月29日。
[59] 李慈铭:《桃华圣解盦日记》甲集二集,1875年5月29日。
[60] “浙士之乡试被摈者,闻新举人中有此事,幸其灾祸,群喜耀乐道……自癸酉十月狱起,传至京师,凡浙之官吏及乡士大夫盖无一不以杨乃武为宜死也。友人中如谭仲修、陈蓝洲、杨雪渔皆自杭州入都者,极口詈杨,备诸恶状,虽予亦切齿痛恨,惟恐其漏刑或不速死也。”李慈铭:《桃华圣解盦日记》丙集二集,1876年1月14日。
[61] 《论中西讯案之异》,《申报》1875年6月11日。
[62] 《论邸抄所载各省奏覆京控之案》,《申报》1875年7月15日。
[63] 报道称,据闻学政胡瑞澜因科举事在绍兴府,尚未来杭。杭州知府先已讯问钱宝生。钱称以前供述实为诬告,遭到毒打,钱昏厥凡四五次,仍发誓死也再不诬告别人。此皆杭州友人语。《审案传闻》,《申报》1875年7月16日。
[64] 《余杭案续闻》,《申报》1875年7月29日。
[65] 《审余杭案续闻》,《申报》1875年8月12日。
[66] 《讯案琐述》,《申报》1875年9月28日。
[67] 《审案确闻》,《申报》1875年10月15日。
[68] 《闻杨乃武案已定》,《申报》1875年10月19日。
[69] 《论听讼》,《申报》1874年12月14日。
[70] 如注(12)所述,杨乃武供称开药铺的是“钱宝生”。但实际上,此人通称“钱乐平”,单名“坦”,乳名“阿奎”。他于该年十月初二进城住在亲戚家,看过戏等后于初五日回到药铺,故不可能在此三日卖药给杨乃武。《余杭案传言》,《申报》1875年11月6日。
[71] 《杨乃武案已定》,《申报》1875年11月17日。
[72] 屈春海、倪晓一:《马嘉理被杀案件的审理》,《历史档案》2007年第4期,第107页。
[73] 威妥玛于1876年8月21日提出将涉案人全部移送北京由刑部再审。金延铭:《中英〈烟台条约〉的动态审视》,《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2期,2007,第20页。
[74] 请参照第44页注②。
[75] 包括内阁中书罗学成、汪树屏,翰林院编修许景澄,吏部主事陈其璋,户部主事潘自疆、张桢、何维杰、周福同、吴昌祺、徐世昌、徐树观,刑部员外郎郑训承、汪树堂,刑部主事戚人铣、濮子潼,工部员外郎吴文谔、邵友濂,工部主事梁有常。另据《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记载,濮子潼之父(濮庆孙)1850年中进士;奏请由刑部直接重审的王书瑞也是同年进士。顺言之,王书瑞也是浙江人(湖州府长兴县)。另,光绪《杭州府志》卷113载,钱塘人梁有常与杨乃武同年乡试中举。
[76] “日昨有京师友人来沪传得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一案,杭府属之任京官者共十八人似以胡侍郎即覆审未免含混结案,已连衔在都察院投逓公呈请仍提交刑部办理”。《余杭案近闻》,《申报》1876年1月13日。
[77] 同一时期,川籍京官也集体要求刑部就发生在四川的暴动进行直接审理。《光绪二年九月十三日京报全录》,《申报》1876年11月14日;《光绪二年九月十四日京报全录》,《申报》1876年11月15日。
[78] 《字林西报》1876年2月14日。
[79] 《字林西报》1874年2月6日。
[80] 请参照第43页注④。
[81] 《论刑讯》,《申报》1876年3月14日。
[82] 《余杭案续闻》,《申报》1876年2月16日。
[83] 《余杭案要证猝毙续闻》,《申报》1876年3月7日。
[84] “关于发生在杭州、已转北京刑部再审的臭名昭著案件,全中国人(至少是全中国的官员和读书人)都在谈论,这么说绝非夸张”。《字林西报》1876年2月14日。
[85] 《案卷解部》,《申报》1876年3月1日。
[86] 《余杭案续闻》,《申报》1876年2月16日;《余杭案要证猝毙续闻》,《申报》1876年3月7日。
[87] 《杨乃武起解过苏》,《申报》1876年4月10日。
[88] 《葛毕氏起解琐闻》,《申报》1876年4月18日。Dong指出,该报道的中心是葛毕氏,但文中未反映其本人的任何声音。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p.99.
[89] 末尾注“5月7日”,实际刊载于5月16日《字林西报》“杭州”栏。
[90] 《书余杭葛毕氏狱》,《申报》1876年4月21日。
[91] 关于葛毕氏所处地位较杨乃武何其低下,请参照前引徐忠明《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考察》及刘练军《冤案与话语权——围绕女性立场而对杨乃武案的一个分析》。
[92] 《部审余杭案传闻》,《申报》1876年5月22日;《字林西报》1876年6月2日。
[93] 《字林西报》1876年6月2日。
[94] 《驳武林生告白》,《申报》1876年5月24日。
[95] 《余杭案要证解京》,《申报》1876年8月26日。
[96] 《余杭案续提官柩》,《申报》1876年11月28日。
[97] 《书刑部验讯余杭案奏稿后》《申报》1877年3月9日。
[98] 《部审余杭案情形》,《申报》1877年4月5日。
[99] 《书浙江诸绅公呈后》,《申报》1876年2月11日。
[100] 关于申报馆的精英们如此同情杨乃武,Dong指出,杨月楼的伶人朋友文笔不佳,不会利用形成新型开放“舆论”的报纸表达对杨月楼的同情。前引Madeleine Yue Dong,“Communities and Communication:A Study of the Case of Yang Naiwu,1873-1877,” Late Imperial China,Vol.16,No.1(1995),p.99。
[101] 初集4卷,后集4卷,24回,听雨楼主人编。
[102] 赵山林:《中国近代戏曲编年(1840~1919)》,第209页。
[103] 赵山林:《中国近代戏曲编年(1840~1919)》,第364页。
[104] 王敏:《上海报人社会生活(1872~1949)》,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