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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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卣(康王、昭王时期)

尊、卣两器由海外私人藏家收藏,两器铭文相同,各112字,著录于朱凤瀚:《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铭文之释文如下:

侯曰:,不(丕)显朕文考鲁公夊(各)文遗工,不(丕)氒诲。余令女自来诲鲁人,为余。有姝具成,亦唯小羞。余既眚,余既处,亡不好、不于朕诲。侯曰:,若,自今往,弜其又达女于乃丂。赏女贝马用,自今往,至于万年,女日其赏,勿替乃工,日引。唯三月叔易贝于原,叔对扬辟君休,用乍(作)朕剌考宝尊彝。

本铭作于西周前期,作器者则是鲁国的贵族。铭文是研究早期西周的法律史、特别是诸侯国法制状况的重要资料。关于铭文的释读,朱凤瀚先生和董珊先生都写有很好的论文,“简帛研究”网站上也有不少颇具启发性的讨论。[10]不过由于铭文过于晦涩,故学界之释读尚存不少分歧。笔者先将大意语译如下:[11]

鲁侯说,,我那显赫的文考鲁公上通先祖,遗留功业,其教令光辉照耀。我命令你从来到这里,教诲鲁人,治理朝廷,如今美政俱成,实为可贵。我省视工作,身居朝堂,无处不好,都未违背我的教令。鲁侯说,从今以后,你的功业必然比肩你的父祖。我赏赐你钱贝宝马,从今以后以至于亿万年,你日日都会享用我的赏赐。不要废弃你的功业,而要将其日日延续。这是在三月,受赏赐于原这个地方。称扬君主的休美,并制作了这件祭祀自己烈考的铜器。

从传世古书中可知,西周王畿内外的法律实施状况差异很大。畿内虽也有邦国,但以周人为主干,故而能够比较顺利的贯彻周人之价值观、社会制度与规范准则。而在畿外广阔的疆域内,治理远超过周人自身人数的各古老部族,推行周人的制度规范,就显得十分困难了。《史记·鲁周公世家》则说,鲁公伯禽就国,“变其俗,革其礼”,强行推行周人的制度。铭文中的“诲”有教令之义。鲁候对委以重任,令他贯彻自己的教令。果然不负众望,其工作的成效非常显著,此即是变俗革礼,推行周人教令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