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匜
本器在1975年2月出土于陕西岐山县董家村,现藏岐山县博物馆。器内底铸铭文90字,盖内67字,共157字(其中合文3)。本器的主要著录文献及编号为:《文物》1976年5期,《殷周金文集成》10285,《商周青铜器铭文选》258。铭文之释文如下:
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上宫。白(伯)扬父乃成曰:牧牛,!乃可湛。女(汝)敢(以)乃师讼。女上先誓,今女亦既又誓,尃啬,亦兹五夫,亦既乃誓。女(汝)亦既从辞从誓,弋可。我义(鞭)女(汝)千,女(汝)。今我赦女,义女千,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白(伯)扬父乃或吏(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夒乃小大史(事)”。“乃师或(以)女(汝)告,则致乃(鞭)千,。牧牛则誓,氒(以)告事、事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用乍旅盉。
本铭为最重要的西周法制史史料之一,在各种论著中反复被征引。但关于本铭的释字、性质和内容理解方面,仍有很多难点有待考证。本铭的大意是,三月既死霸甲申这天,天子在地的上宫,伯扬父定下了判词:牧牛啊,你应当接受审问,你还敢和你的上司争讼,你已背弃曾作出的誓言了。现在你重新践行誓言,前往啬地以修好于,交付了那五个人。你能够履行誓言、认可供辞、服从誓言,这应当获得肯定。我本要鞭打你一千下,并施以黑巾裹头、面颊刺字的墨刑。现加以赦免,改为鞭打一千下,并仅施以面颊刺字的墨刑。我对你进一步大赦,更减轻为鞭打五百下,罚三百寽的铜。伯扬父于是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再也不敢以大小之事打扰您。伯扬父说道:如果你上司再次把你控告上来,那我就要鞭打你一千下,并处以黑巾裹头、面颊刺字的墨刑。牧牛照此立誓。嗣后将此事告知官吏、曶,完成归档工作。牧牛的供辞、誓言已定,被处以罚铜。师因此制作了宗旅之盉。
本铭的意义,学者多已详细论述过。特别是铭文关于墨刑、鞭刑、赎刑的记载,可以和《吕刑》《舜典》《周礼》对读,印证了传世文献某些信息的可靠性。笔者需要补充的是,以往学界多认为牧牛被惩罚的原因是他讼其上司,[44]但细读铭文可知,牧牛被处罚的原因乃在于违背了以前的誓言,而非控告自己的上级。本器出土于董家村窖藏,同窖出土的五祀卫鼎铭文就记载了所在的地位并不高贵的裘卫家族和地位较高的邦君历之间的诉讼。当然历可能并非裘卫的直接上级,但至少说明地位高低并不太会影响周人的诉讼。此外,鞭在已公布金文资料中,分别出现于九年卫鼎、曶鼎、散氏盘[45]、大河口鸟形盉和本铭中。除了九年卫鼎中作名词的“鞭(马鞭)”外,其余4铭中的“鞭”均为动词,而且都和刑罚有关,录之于下:
曶鼎:(匡)稽首曰:余无由具寇正[秭],不出,鞭余。
散氏盘: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之。余有爽变,鞭千罚千。
鸟形盉:余某弗爯公命,余自無,則鞭身(千)、笰传出。
匜:我义鞭汝千。
我们可以从上述铭文中发现,1.鞭均指鞭刑。2.最高鞭刑数目为一千。3.曶鼎、散氏盘、鸟形盉铭文中的鞭刑,都出现在当事人的誓言中;而匜铭文中的鞭刑数目,虽为审判官宣布,但审判官明言这是当事人牧牛违背了自己誓言后的惩罚,故而可推测为这是牧牛之前誓言中的内容。匜铭文在最后,牧牛新作出的誓言中,也有“鞭千”的内容。鞭刑的内容不见于《吕刑》,而载诸《舜典》。《舜典》在《吕刑》所载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外,又指出了四种较低的刑种,即流、赎、鞭、扑。而金文资料则提醒我们,《舜典》中的说法是值得重视的。由誓言引发的刑罚中,后四种似乎亦形成一个体系,如散氏盘中即有鞭、罚(赎)、传弃之(流);本铭后文中的鞭和罚(赎)。曶鼎中鞭前有缺字,有学者认为是笞(扑)。[46]此外,“五刑”中的最低刑等“墨”()也会出现在誓言中,和这四刑一道构成(通常是土地纠纷引起的)誓言刑罚体系。从已知材料来看,一千是鞭刑的最高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