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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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自愿住院制度和精神卫生法的萌芽和初创

精神卫生法的历史与精神病院和精神病学的历史是交织在一起的。

精神病院(或称精神病医院,mental hospital,psychiatric hospital)是19世纪初的产物。在此之前,专门或者非专门地收容疯人(madman,lunatic)的场所叫“疯人院”(madhouse)、“收容院”(asylum,亦译“避难所”“庇护所”)以及“济贫院”(poorhouse)、“习艺所”(workhouse)等,个别的叫“疗养院”(retreat)。英国杰出医学史学家罗伊·波特(Roy Porter,1946~2002)指出:疯人院是促成精神病学发展成为一门技术与科学(art and science)的温室。疯人院并不是为了精神病学实践设立的机构,相反地,乃是先有疯人院的存在,而后为了处理其中的病人,才有精神病学的发展。在医生与其他经营者在这类机构内就近处理疯人,进而获得丰富的经验之前,有关疯狂的想法,仍是非常抽象而纯粹理论性的空谈。[1]

而如果考察精神卫生法的历史,完全可以说,疯人院不仅孕育了精神病学,还催生了精神卫生法。更彻底地说,精神卫生法起源于收容疯人和对疯人院进行管理的法律。

本章将主要以法国、英国、美国和俄罗斯这几个国家为考察对象,简略叙述非自愿住院制度和精神卫生法的早期历史以及在20世纪上半叶发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