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全2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法国的“大禁闭”

先从法国说起,是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在法国。虽然法国从来就没有一部正式叫作“精神卫生法”的法律,但是这个观点还是有根据的。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在《疯狂与非理性:古典时代疯狂史》(Folie et Déraison: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Âge Classique,1961)及其缩写英译本《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Madness and Civilization: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1965)中,总结和分析了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在法国产生的早期历史。[2]虽然他的文字相当晦涩,对历史的叙述也不总是按照时间的顺序,而且,他没有提到什么“精神卫生法”,但是,他实际上清晰地解构了别人所谓“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前史。下面依循福柯提供的线索并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来概述这段历史。

在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疯人主要是由家庭照护和监管的。这些照管有时妥当,有时则嫌不足甚至残忍。有些疯人被家人关锁,藏在地窖或猪舍。也有一些疯人被赶出他们的家庭和村庄,在道路上游荡,以乞食维生。对于一个家族而言,家中出现疯人是很大的耻辱,因为它意味着恶魔附身,或是不良血统。在中世纪,一些地方——最初是基督教会人员——建立了收容疯人和其他流浪贫民的机构,但疯人没有医学上的地位。然而,各个城市都只愿意负担自属的疯人,对流浪的疯人通常遣送出自己的管界,使其远走他方。但驱逐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一些城市逐渐聚集了大量的疯人,其中相当多的是被商人和水手从其他地方带来的。在中世纪末期,许多城市面临着如何处置流浪的疯人的问题。这些城市不得不把这些疯人和其他流浪贫民一起强制送入已有的曾经禁闭麻风病人或者性病患者的收容院,或者是新建的收容院。

中央集权制的法国是由最高统治者来推动收容疯人(法文为aliénés,insensés,fous)和其他流浪贫民这个事情的。“从路易十四到革命爆发,法国的政体不仅是专制的,而且是很横暴的;因为君主有权做的事比他们通常做的事要多得多。对于滥施淫威的遏制力量是很薄弱的。”[3]“说起17世纪中叶法国、英国和德意志帝国中央政权的强大,和英国国王、德意志帝国皇帝相比,法国国王可说特别强而有力。”[4]1656年4月27日,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 ⅪⅤ,Louis-Dieudonné,1638~1715)颁布在巴黎设立“总收容院”(Hôpital Général,[5]亦译“总医院”“收容总署”“综合医院”等[6])的敕令。其中说:

一世纪以来,前代诸王曾为巴黎城下达数道治安命令,以其热诚及权威防止行乞及游手好闲,因为它们乃是所有动乱之源。虽然皇家警队已依此等命令尽力施为,然而在时节不佳之时,因为缺乏此一庞大计划所需之资源,或因为原先的优良领导离职,致使效果不彰。最近以来,在我们所尊敬的已逝父王治下,由于公开放荡及道德沦丧,此一恶痛仍更增加,而我们认识到此一治安措施的主要缺陷,乃在于乞丐可以到处自由游荡,而救济不但不能阻止私下的乞讨,也不能使他们因此中止游手好闲。……乞丐们过度放荡不羁,不幸地陷于种种罪恶,如果他们未受惩罚,将会招致神怒,有害国家。[7]

敕令禁止任何人公开行乞,不论其性别、出生地、年纪、身份、出身,不论其状况健全或残废、生病或正在痊愈中,可治或无可救药。初犯者施以鞭笞,再犯者男人及少年处苦役,女人及少女处流刑。敕令命令收容贫穷乞丐,不论健全或残障、男性或女性,并使它们能在收容院得到工作。

根据这一敕令,巴黎原有的各种收容机构统归单一行政部门管理。其中就有由伤残军人养老院改建的比塞特院(Bicêtre Hôpital,Asile de Bicêtre),由火药工厂改建的萨佩提耶院(Salpêtrière Hôpital,亦译“硝石库院”“硝石场院”)。在巴黎城中每一百人中至少有一人被禁闭在“总收容院”,而被禁闭者中有十分之一是疯人。1676年6月16日路易十四又颁布敕令,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城市都要效仿巴黎设立自己的“总收容院”。到法国大革命前夕,外省有32个城市建立了这种机构。有时,对流浪乞丐的收容是集中性的。1767年,骑警队受命同时逮捕王国内所有乞丐,被捕的乞丐达5万多人。身强力壮的流浪汉被押解去服苦役,其他的则由40多家收容所接纳。[8]

对于路易十四建立“总收容院”,后人有不同评价。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伏尔泰(François-Marie Arouet,笔名Voltaire,1694~1778)敬仰路易十四,他将建立“总收容院”视为路易十四的一项成绩。[9]19世纪法国历史学家基佐(François Pierre Guillaume Guizot,1787~1874)在《欧洲文明史》(Histoire générale de la civilisation en Europe,1828)一书中,虽然没有谈到“总收容院”,但对路易十四时代的行政管理和立法给予了很高评价,而这些评价从侧面肯定了路易十四建立“总收容院”的举措。基佐认为,行政管理的真实目的和主要特征,就是将中央权力的意志尽量迅速和确实地贯彻到社会各部分之中,并将社会力量,不论是人力或财力,以同样方式汇集到中央权力手中。在社会需要一致和秩序时,行政管理就成为把分散的各个因素凝聚团结起来的主要手段。路易十四的行政管理正是致力于此,并且获得一定效果。基佐还指出,路易十四颁布了大批法律,这些法律虽然有很多缺点,不是从公道和自由的利益出发,但是它们维持了共同秩序,把法国社会在文明的进程中推进了一大步。[10]

福柯与伏尔泰、基佐的立场不同,但他的观点和基佐有一些相似。福柯认为,就运作方式或目的而言,“总收容院”与医疗毫无关系,而是一个维护秩序的单位,维护的是当时法国的君王和中产阶级秩序。“总收容院”是王权在警政或司法之间所设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拥有几近绝对的主权、不得上诉的裁判权、无可阻挡的执行权。“总收容院”的设立以禁闭措施取代了驱逐,不过失业者却要付出被剥夺个人自由的代价,接受禁闭中的人身和精神束缚。禁闭不是出于医疗的考虑,不是对疾病的善待,而是对懒散的谴责。禁闭实际上是一个“公共秩序管理”(police)问题。所谓公共秩序管理就是使工作对所有必须以工作为生的人都成为可能和必要的,是一整套的措施。福柯评论道:“在非理性的历史中,它形成了一个具有决定性的事件:在这个时候,疯狂是在贫穷、无能力工作、无法融入群体这些社会层面上被人感知的;由此刻起,疯狂融入公共秩序问题之中。”[11]

福柯指出,“总收容院”不像是为那些因为老年、残障和疾病而无法工作的人设立的避难所,也不只像一个强迫劳动坊,而是比较像一个道德机构,负责惩罚、矫正某种道德“缺陷”。这样的道德缺陷,还不到要受法庭审理的程度,但如果只是以严峻的忏悔处理,也不足以将其纠正。“总收容院”具有伦理地位。其指导者负有道德任务,他们手上也掌握了一整套压制的司法和物质工具,不但在行政、警察、司法、惩罚等方面拥有全权,而且得以配置木桩、铁颈圈、囚室和地牢。

被禁闭的人中有不少是被当作疯人的在各方面表现过于自由的人,如性病患者、挥霍无度者、同性恋者、自由放荡者和各式各样的渎神者。这群五颜六色、杂七杂八的人,突然在17世纪下半叶时被抛到一条分界线的另一边,并被禁闭在收容院中。某种思想上的自由被人当作精神错乱的模范。

有犯罪行为但因精神错乱而被免罪的疯人有一部分也被送入收容院。1679年刑事法案注释说明,疯狂可以作为免罪理由,但其证据只有在诉讼受审理之后才会被接纳考虑;如果根据被告生活信息,观察有精神失常,由法官决定他是应该交由家人看管,或是送入救护院,或是送入拘留所。

当时有一些私人机构尝试对疯人进行治疗,但大多数疯人住在收容院里,得不到治疗。即使有治疗,也是针对躯体疾病的。实际上收容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疯癫,而是为了惩罚。对危险的疯人,还要给予某种方式的约束和惩罚,被戴上铁链,或者关入囚笼。福柯认为,这是一种对付疯人狂乱发作的安全制度,而这种发作被看作一种对社会的威胁。

收容院的条件非常恶劣,疯人受到非人的对待。有人如此描述18世纪末的比塞特院的单人囚室:“这些不幸者的全部家具就是这个草垫。他躺下时,头、脚和身子都贴着墙。石缝里滴出的水浸透他全身,使他不能安睡。”至于萨佩提耶院的单人囚室,“冬天一到,这个地方更可怕,更经常地造成死亡。当塞纳河水上涨时,这些与下水道处于同一水平的小囚室不仅更损健康,而且更糟糕的是,他们变成大批老鼠的避难所。每到夜晚,它们就袭击在此禁闭的步行者,咬能咬到的任何人。那些疯女人的手、脚、脸都被咬破。这种伤害很严重,已有几人因此死亡。”发作的疯人被像野兽那样用锁链拴住。在萨佩提耶院,“狂暴发作的疯女人像狗一样拴在囚室门上,有一个铁栅长廊将其与管理员和参观者隔开。通过铁栅给她们递进食品和睡觉用的稻草。用扒子把她们周围的污物清扫出来。”[12]疯人们还被当作“奇兽”展示,供人娱乐。到比塞特院散步以及观看严重精神失常者,是巴黎左岸布尔乔亚的周日消遣之一。一天至少有二千人前来参观。只要交钱,就会有向导带着参观疯人区。某一些狱卒还享有盛名,因为他们有本事只要打几下鞭子,就可以叫疯人们表演种种舞蹈和杂技。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

除了收容院,监狱也拘禁着不少疯人。福柯认为,疯人与囚犯相混淆,这不是监禁体制的极端丑闻,而是它的真相;这不是它的滥用,而是它的本质。写过许多慈善著作的法国经济学家米拉波(Victor Riqueti,marquis de Mirabeau,1715~1789)对禁闭制度持有严厉的态度,他指出:“我观察到,被禁闭在教养院和国家监狱中的精神错乱者大多都是如此,在国家监狱中因受到极度虐待而精神错乱,在教养院中因被单独囚禁、持续不断地被一种痛苦的幻觉所折磨而精神错乱。”[13]在18世纪,抗议这种状况的呼声越来越高。抗议主要出自对罪犯而不是疯人遭遇的同情。有些人认为,罪犯应当有比把他们与疯人关在一起更好的命运。因而,疯人被逐渐移出监狱。但是疯人并不是获得自由,而是转移到收容院禁闭。福柯指出:18世纪对于禁闭的政治批判不是沿着解放疯人的方向,也不是让人们对疯人投入更多的仁爱或医学关注。相反,它使疯癫比以前更紧密地与禁闭联系在一起。

禁闭疯人还有另一个功能。福柯认为,禁闭还出于避免丑闻的愿望,为了家族和宗教的名誉,也足以将一个人送进收容院。他同意一个说法:“禁闭是家庭设法避免耻辱的一种权利。”[14]

法国历史学家们指出,在法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荣誉是一项重要的品质,几乎和生命一样重要,而且尽可能地去维护。荣誉绝不是伟人们的专利,它也是普通老百姓狂热追求的。而与荣誉相对的耻辱,则被视为类似于死亡的灾难。当家庭中的某个成员臭名远扬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家庭的荣誉,家庭可能请求警察提出忠告,甚至请求审判,当众加以惩罚,或者加以监禁。但对某些家庭来说,这些公开的司法程序是一种耻辱,受到审判是一个家庭永久的污点。这些家庭希望有一个办法,既能保住家庭秘密而又使有错的家庭成员得到监禁的惩罚。[15]

1692年后,这种非司法的监禁的依据是国王密札(lettre de cachet,亦译“王室逮捕令”“王印文书”“御批密札”“密旨拘捕令”“密谕”)。密札是国王签署的捕人密令,官吏可以持其不经审讯任意把人拘捕,加以监禁,或者流放。“一个人可能仅仅因为一封有国王封印的信而被锁进监狱,并且永世不得翻身。”[16]监禁之地不仅有监狱,还有国王的城堡和收容院。密札实际上是最高的判决,但具有隐秘性。一个人会被悄悄地逮捕起来而不引发任何丑闻。密札不仅王室和贵族申请使用,公众也可以申请使用。福柯指出:“事实上,包括最底层社会的人们在内,都曾被授予过告发和监禁的手段。”[17]法国历史学家G.勒诺特尔(G.Lenotre,1855~1935)曾经考查过密札的用处:“特别是事关家庭的荣誉时,人们便恳请国王赐给密札。当父亲告发儿子、妻子告发丈夫和丈夫告发妻子时,他们便请求国王予以帮助。国王经过严肃认真的调查才满足他们的请求,这样可以避免开庭辩论和法律裁处造成的家丑外扬和名誉扫地的状况。”例如,1751年,有个卖水果的寡妇贝尔纳恳请了一道密札,让警察逮捕她的四十几岁的女儿,因为她怕女儿轻浮、行为不端失了她的体面,结果她的女儿被关进萨佩提耶院,在那里待了许多年。还有一位卖下水的女人布耶特上告说,她家是正经人家,而她的儿子常和放荡女人相会,使她很担忧,因此请求密札。根据她的请求,她的儿子被囚禁在比塞特院。[18]

精神错乱或者被归咎于精神错乱的行为不当是申请密札的常见理由。某些申请书附有医生证明,但比较罕见。一般来说,被请来作证的是家人、邻居、教区神父。在收容申请书中,关系最亲的亲人具有最大的权威。尽量要求全家同意,至少要了解是何种敌对或利害关系使得全家同意无法达成。但也有案例显示,即使家人不同意,远亲甚至邻居提出的收容要求都有可能获准。许多家庭有时并不急于让被监禁的家人获得释放,以免他们进一步胡作非为,再一次让家庭荣誉蒙受损害。他们写给家庭的请求经常受到不赞同释放的亲属的严厉指责,即使他们准备服从家庭的任何决定。许多人的结局很悲惨。由于密札的受害者越来越多,它越来越受到抨击,“御批密札是家长滥施权威的工具,是国王独断专行的标志”。[19]

到18世纪末,在大革命之前,迫于抗议的压力,统治者不得不放松控制。然而,立法者陷于困境。他们不得不用法令来结束禁闭,但是不知道在社会领域内何处可以安置疯癫:监狱,医院,还是用家庭救济?1784年,王室大臣布勒特伊(Louis Auguste Le Tonnelier de Breteuil,1730~1807)着手改革疯人的收容措施,对密札的使用加以限制。在给各省总督的关于逮捕令的通函(au sujet des Lettres de Cachet & Ordres de détention)[20]中,布勒特伊要求执行收容之前进行细密的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能力的判定。他说:“有关以精神错乱为由申请监禁之人,为符合正义与谨慎之要求,只有在法院判决禁治产之后,您才能发出(王室)逮捕令。”“除非其家人完全无法负担禁治产判决之费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案主之心神丧失状况必须十分明显,而且必须经过精确的观察证明。”[21]对于禁治产成为监禁的先决条件,福柯认为这意味着限制了精神错乱者在法律上的存在,但并不使其泯灭。布勒特伊还要求各地查明上报各种收容院中拘留情况的性质和理由。对“未犯重罪或无法证明如此,只是曾经一度沉湎于过度自由放浪、放荡荒淫和挥霍无度的人”,最多拘留一至二年就应释放。另一方面,布勒特伊要求对下列人等继续予以监禁:“精神错乱的囚犯,或是因为其痴呆而无法在人间活动,或是因为其狂怒会在人间造成危险。必须检定他们是否维持不变。而且,不幸地,如果他们的自由被认为是有害社会,或是对其自身无用时,就必须继续其拘禁。”[22]福柯认为,这种变化突出了禁闭的一个主要意义:禁闭疯人。这时,“疯癫实际上已经控制了禁闭,禁闭本身已丧失了其它功用。”[23]福柯的意思是说,对其他人的监禁放松了,对疯人的监禁却加强并显得突出了。

福柯认为,监禁疯人这种在17世纪创造的制度,大规模地贯穿于18世纪的欧洲。因而,他称之为“大禁闭”(法文grand renfermement,英文great confinement,亦译“大拘禁”、“大监禁”)。对福柯的“大禁闭”观点,欧美有一些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大禁闭在欧洲其他国家未曾发生过。[24]有人甚至认为,即使在法国也未曾发生过大禁闭。[25]也有人认为,在法国,禁闭并非真正始于17世纪,而是始于19世纪。[26]还有人认为,对疯人实施的监管是医学的被动行为,而不是像福柯所描述的那样,把精神病学看作是专制和支配一切的理性的帮凶。[27]罗伊·波特也觉得福柯把对疯人的管制说成是惩罚可能有点不公平。[28]

另外,福柯对早期精神病院的研究,主要以公立收容院为对象。但实际上,法国还存在私立收容院,而私立收容院条件较好,医生更积极地探讨精神障碍的治疗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学的诞生主要发生于私立诊所或者私立收容院。私立诊所或者私立收容院的兴起和存在令整个福柯式的学说陷于困境。私立诊所或者私立收容院的病人主要是中产阶级和贵族家庭为了摆脱发狂的亲属,或者出于其他动机,自愿支付一大笔钱送来的,不属于“大禁闭”的范畴。[29]

基于对权力、强制的极度憎恶,以及其他原因,福柯对禁闭疯人持批判的态度,有些观点的确有些夸张和绝对。但福柯的一些基本观点还是令人深思和富有启发的。至少在法国,最初对疯人的收容不是为了医疗,最初的收容院也不具有医院性质。先有收容院,后有精神病学,也是一个历史事实。纠结于禁闭规模的大小,并以规模不大来反驳福柯,其实没有多大意义。福柯的描述与前人的看法并没有本质不同。伏尔泰曾经这样概括当时疯人的境遇:“不能管理他自己的财产的时候,人家就禁止他掌管;不能有适合社会的想法,人家便把他从社会里排斥出去;他若是会伤人,人家便把他关起来;他若是暴跳如雷,乱打乱闹,人家便把他捆绑起来。”伏尔泰还这样说医生:“他们不懂为什么一个脑子会胡思乱想;他们更不懂为什么另外一个脑子却又思想正常而有条理。他们自以为有理智,而他们却是跟疯子一样地疯疯癫癫。”[30]

福柯在1979年解释之所以要研究疯癫:

问题不在于说明,在精神病专家的脑袋里形成了自命为科学的某种理论,或某种科学,或某种话语,这种科学自满成为精神病学并在精神病医院中得到落实或者找到用武之地。问题也不在于说明,长久以来存在的禁闭制度怎样在某一时刻起从精神病专家的话语中分泌出它自身的理论和自身合理性。问题在于从禁闭制度出发并且通过它来研究精神病学的起源……[31]

而且,福柯考证了法国精神卫生法的起源——虽然他没有明确这么说。

认识到法国精神卫生法产生的这种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这部被称为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法律以及后来的各国精神卫生法的性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