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韩国民族主义的历史发展轨迹
一 民族主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民族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民族主义是近代以来世界最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之一”,[1]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频繁出现在包括历史学、人类学、法学、哲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领域,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研究民族主义,当然离不开“民族”这个概念。“民族主义的产生是一个既成的历史事实,至少目前的世界政治地图是它画的,而国际社会又不得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2]正如英国著名左派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若想一窥近两个世纪以降地球的历史,则非从‘民族’以及衍生自民族的种种概念入手不可。”[3]一方面,“十九世纪以来,民族的概念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观念之一”;[4]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都在不同程度地追求民族认同,且总是回归于民族这一最终的目的”。[5]
民族(ethnic group或ethnicity)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对此,国外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中国学术界的理解也不尽一致。19世纪的政论家白芝皓在谈到“民族是什么”时这样说:“若你不曾问起民族的意义为何,我们会以为我们早已知道答案;但是,实际上我们很难解释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也很难给它一个简单的定义。”[6]德国学者布伦奇利认为,“民族具有共同的地域、血统、肢体形状、语言、文化、宗教、风俗和生计等八个特征”。[7]斯大林也强调语言、宗教、习惯、种族、领土和制度等这些客观因素,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8]而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厄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则强调意识、行为、情感和认同这些主观因素,认为:“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同甘共苦和共同希望——这些就是造成民族的东西。”[9]约翰·基恩也指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群体,由共同的方言或语言,对某一特定的生态系统的深厚感情,共有的文化代码,以及共同的历史记忆联系在一起。”[10]西方社会学大师韦伯(M.Weber)强调的是政治功效,把“民族”“国家”合二为一,即“特定的领域内部,为其自身利益,要求垄断的、合理的物质强制力的人类共同体”。[11]综合来看的话,民族是指一个基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行为、生物特征而与其他群体有所区别的群体。民族有“客观”的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地域、语言、宗教、外貌特征或共同祖先,也包括“主观”的特质,特别是人们对其民族性的认知和感情。中国学者李宏图也认为:“民族的形成,既有客观的一面,又包含有主体意识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民族是有着相同的血缘、共同的文化心理活动和生活方式,并对这个共同体有着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共同体。”[12]
民族主义作为历史现象则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的。现代西方学者通常认为,法国教士奥古斯丁·巴洛于1789年首先使用“nationalism”(民族主义)这个词,用来指称推翻封建君主政体的一种社会力量。[13]1836年,《英国牛津词典》正式收录了该词,此后,“民族主义”一词逐步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词。关于民族主义的概念及内涵,国内外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言,民族主义是一头大象,研究者是一个瞎子,每个研究者只能摸到“民族主义大象”的一部分。[14]
西方学者关于民族主义的定义主要侧重从其演变过程来分析,以著名民族主义学者卡尔顿·海耶斯(Cariton J.H.Hayes)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民族主义在欧洲出现后,有四种含义:①作为一种历史进程的民族主义,在这个进程中,民族主义成为创建民族国家政治联合体的支持力量;②作为一种理论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提供给实际过程的理论、原则或观念;③民族主义包含着一种政治行动,如特定的政治党派的活动;④民族主义是一种情感,意味着一个民族的成员对民族国家有着超越其他的忠诚。[15]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 Smith)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运动,目的在于为一个社会群体谋取和维持自治及个性,他们中的某些成员期望民族主义能够形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16]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一种思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体现个人对民族国家的高度忠诚。”[17]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民族主义主要是指一种心理学现象,即个人在心理上从属那些在政治秩序中人们的共同性的符号和信仰。[18]韦伯(M.Weber)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情感的共同契约,它的适当表现形式是愿意形成一个自己的国家,因此它一般有助于这样的国家的诞生”。[19]
中国学者对民族主义的界定有着浓郁的意识形态色彩。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和世界范围内民族主义浪潮的涌动,以往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也逐渐淡化了,并提出了新的对于“民族主义”的解释。
王缉思认为,“民族主义指忠诚于本民族、为维护和扩大本民族的利益而斗争的思想观念,由于民族与国家应融为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互通用,‘民族主义’一词往往用来表示维护国家利益的愿望”。[20]
徐迅认为,民族主义是“对一个民族的忠诚和奉献,特别是指一种特定的民族意识,即认为自己的民族比其他民族优越,特别强调促进和提高本民族文化和本民族利益,以对抗其他民族的文化和利益”。[21]
王逸舟认为,“民族主义表达了一种强烈的、通常已经意识形态化了的族际情感,它有时作为一种思想状态,吸引着族内每个人的忠诚和报效热情;它有时变成一种系统化的理论和政策,为实际的民族成长过程提供原则和观念;它有时充当一种运动的口号和象征,起着支持或分裂民族国家的作用;它还可以有多种变形,一切视具体的条件和场合而定”。[22]
李宏图认为:“民族主义是建立在民族情感基础上的一种思想观念,它是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对本民族的一种热爱与忠诚,对民族统一、独立和强大即生存与发展的追求和理想。”[23]
宁骚认为:“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基本主张是一个族体应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程度不等的权利,而一个现代民族即国族则享有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24]
徐蓝认为,“民族主义是近代以来民族在其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基于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的强烈认同,归属,忠诚的情感与意识之上的,旨在维护本民族权益,实现本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发展要求的意识形态和实践运动”。[25]
时殷弘认为:“随着民族主义在欧洲从少数思想家的信念转化为一种激励政治运动的教义,民族主义概念的政治层面越来越突出,其核心内容成了建立民族国家,并在此后维护或增长本民族国家的权势、威望和内部凝聚力。”[26]
庞中英认为:“民族主义在内容上应包括作为行动或实践的民族主义和作为理论或原则的民族主义。”[27]
总的来看,民族主义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相当复杂的概念,既可以是一种意识形态,也可以是一种思想运动;既可以看作某种国民情绪,也可以看作一种政治社会运动。每一种定义都是从不同角度强调民族主义的某一重要特征,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分析起见,本书仅把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大众动员的意识形态,而区别于更广泛的关于民族建立或国家建立的政策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主义构成了现代国家政治文化的主要原动力之一,并作为“一种思想、一种信仰、一种力量”成为政治精英用来动员群众的一种重要资源。除了代表假定的国家发表关于国家地位的宣称这一点是所有民族主义共有的之外,它也可以作为政治资源以多种形式、为了不同目的而被使用。[28]
(二)民族主义的类型划分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民族主义,国内外的学者都试图从不同的视角,以尽可能简明的方法对民族主义的类型加以划分。有的依据地理位置,有的依据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有的依据民族主义的主体和影响范围的不同来划分。标准不同,划分的类型也不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体系中的一种政治现象,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阶段其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因此就存在民族主义的不同类型。任何民族的民族主义都同该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具体的利益要求相互结合,从而在表现形式、政治要求和经济文化利益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即每个民族中盛行的民族主义都体现着该民族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随着社会变迁和人类进步,民族主义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也就多了起来”。[29]
西方学者伯林区分了进攻性的民族主义和非进攻性的民族主义,认为进攻性的民族主义在思想上表现为种族主义、大国或大民族沙文主义、极端民族主义。非进攻性的民族主义,就是赫尔德的文化民族主义,赫尔德提出了归属和民族精神的概念。依照伯林的解释,赫尔德有关民族的观念,不具有进攻性,赫尔德所想要的,无非是文化的自决,赫尔德否认有哪个民族对其他民族有优越性。[30]依照历史顺序,18世纪以后,有六种类型的民族主义:人道民族主义、雅格宾民族主义、传统的民族主义、自由的民族主义、整合的民族主义、经济的民族主义。[31]《民族主义与当代国际政治》一书认为,从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关系对民族主义进行分类,可以将民族主义分为国家民族主义(nationalism of state)和族群民族主义(nationalism of ethnic group)。[32]
王逸舟在《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中将民族主义划分为四种类型:部族民族主义、种族民族主义、宗教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