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壮侬岱泰族群文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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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越壮侬岱泰族群家庭结构

一 家庭的定义及形成

什么叫“家庭”?《辞海》对“家庭”一词这样解释: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给出这样的解释:“家庭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比之下,《辞海》对家庭概念的解释比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的定义范围更广,后者更倾向于西方社会的小家庭制。但是他们都有“婚姻”的存在,并以“血缘关系”维系。史料中有关壮族地区家庭情况的记载不多,但在陈寿编写的《三国志》中提到“自臣惜客始至之时,珠崖除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5]。可见,早在三国以前,壮族地区就已经存在婚姻形式的家庭结构。

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私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的氏族制度之后形成的。“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的,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6]

壮族跟大多数民族一样,经历了从氏族社会到家庭制社会(包括家庭及宗族在内)的演变。壮族人居住的环境多山丘、河流,且壮族人喜傍水而居,因此,壮族人要找一块较为广阔的宜居之地比较困难,一旦找到便不会轻易迁移,所以壮族人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定居生活。他们的氏族体系也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而早早分裂成多个家族或宗族各自择地而居。因此壮族家庭制度的产生相较于平原地区的其他民族出现得更早。因为生产力低下,且古时候的壮族人多以打猎为主,他们生性好斗,不同宗族或村落间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壮族人的宗族团结意识很强,维护族内的各种利益被他们视为天职。

越南的侬岱泰与壮族本是同根生民族,到了公元前后才开始慢慢分离出去,而家庭意识及家庭制度早在这个时期之前就已经在这个地区形成和发展起来,因此这几个民族的家庭形成时间和背景与壮族差不多。

二 家庭的类型

家庭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结果,譬如从人口来看,有中国传统式的大家庭和西方式的小家庭;从婚姻状况来看,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家庭;从婚后居住情况来看,有从父居、从母居、从舅居、新居制等家庭;从祭祀规则来看,有母系家庭、父系家庭、两可系家庭等;从家庭权力大小来看,有父权家庭、母权家庭、舅权家庭、平权家庭等。[7]目前,使用最广的是按家庭内部结构来划分,主要包括核心家庭及扩大家庭,扩大家庭又分小型扩大家庭、中型扩大家庭、大型扩大家庭三种情况。

(一)壮族的家庭类型

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一般由夫妻二人或一方及其未婚子女组成,这里的“子女”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也包括以各种形式收养的养子女。核心家庭就是人们常说的“小家庭”,是现在社会最普遍的一种家庭模式。

根据广西人口家庭情况调查显示,壮族人口比重达到80%左右的百色地区1982年一对夫妇家庭占1.87%,两代同居家庭占55.69%,三代及以上同居家庭占26.63%,一代户和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同居家庭占0.86%,两代户和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同居家庭占4.97%,三代及以上和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同居家庭占6.23%,单身户占3.76%。20世纪50年代初,对广西南部龙州县金龙峒1275户壮族家庭的调查显示,总人数为6278人,平均每户4.92人,其中3~6人的核心家庭有884户,占总户数的69%。龙州县的洪村140户,711人,核心家庭74户,占全村总户数53%。[8]可见,壮族家庭中,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户数的50%~70%不等,有些地方甚至更高。

虽然成家后的兄弟们“分栏而居”,各自组建自己的小家庭,但是这些小家庭之间并不是完全脱离关系,他们仍保留着家族的一些传统习俗,例如红白大事、起新居、父母过大寿等很多活动都由整个家族的所有成员一起参与,互相分工、共同筹办。

小型扩大家庭又称主干家庭或根干家庭,它是指父母或一方、一对已婚子女及其孩子共同组成的家庭,包括女儿招婿上门形成的父母、女儿女婿及外孙子女构成的三代同堂式家庭,有少数情况还包括祖父母或一方在内的四代同堂家庭。如图2-1。

小型扩大家庭在壮族社会里也比较普遍。虽然他们盛行“人大分家,树大分杈”,但是同时也盛行“幼子继承制”,即一般的壮族家庭都有一个儿子要继承家里的“祖房”及“养老田”等财产,并尽到照顾父母日常生活起居的义务,而这个角色一般由家中最小的儿子充当,即“父母居同幼子”。壮族人的传统观念中,兄弟姐妹结婚一般要按长幼次序依次而办,所以先成家的兄长们都会依次在祖房附近“另起一户”独立生活,形成新的核心家庭,而父母要尽到帮助所有孩子成家的义务就要跟未成婚的幼子一起在老宅生活,直至幼子成家。等到幼子成家,由于经济条件不足及父母年迈无力等原因,父母一般都会与幼子一起生活,由幼子来继承他们的老房、养老田等财产。这样持续下去,便形成了三代甚至四代人共同居住的小型扩大家庭。

图2-1

图片来源:http://act3.news.qq.com/2870/work/show-id-11350.html。

例如20世纪50年代,广西龙州洪村的根干家庭58户,占全村总户数41%;崇左郡造村56户,占总户数43%;靖西念安村39户,占总户数38%;天鹅县治安村18户,占总户数的19% 等。[9]可见,在壮族社会里,小型扩大家庭是继核心家庭之后较为普遍的一种家庭类型,普遍率10%~40%不等。

中型扩大家庭也是三代同堂,但与根干家庭不同的是它不是一对夫妻及其子孙,而是多对已婚夫妻及其子女共同生活,这样的家庭人口一般都比较多。如图2-2和图2-3所示(△表示男性,○表示女性)。

图2-2 父母尚在,已婚兄弟家庭及其子女同居的中型扩大家庭

图片来源: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393页。

图2-3 父母已逝,但已婚兄弟家庭及其子女仍同居的中型扩大家庭

图片来源:覃圣敏主编《壮泰民族传统文化比较研究》第四卷,第2394页。

但是,这种家庭类型在壮族社会中比较少。例如天峨县治安村仅一户,仅占该村总户数的1%,忻城县板河村有两户,占总数的5%。随着独生子女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样的家庭结构以后会更少。

大型扩大家庭包括四代以上的家人共同生活,即祖父母或一方、父母或一方、夫妻、子女及父母的兄弟及其子孙、自己的兄弟及其子女等四代及四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大型家庭,其规模和人数要比中型扩大家庭更大更多,有些家庭多达20多人(见图2-4),但壮族社会里这样的家庭更少了。据统计,环江县龙水乡的才院村,全村102户,祖孙三代以上同居的15户,仅占约14.7%,其中四代户仅两户,占约3.9%。[10]

图2-4 中国壮族四代同堂的大型家庭

图片来源:http://www.997788.com/a191_4277377。

图2-5 广西龙州县上金街彭氏家族“全家福”(赵明龙摄)

(二)越南的家庭类型

越南的泰岱侬3个民族的家庭类型情况与中国的壮族大体相似,以小家庭为主,尤其是核心家庭,小型扩大家庭在有些地方还比较普遍,大、中型扩大家庭慢慢减少甚至已经消失。

越南的泰族人称核心家庭为“hua hươn”。20世纪60年代之后,越南泰族的核心家庭类型已占绝大多数。根据2000年越南民族学专家阮世慧教授对越南西北地区泰族家庭做的调查显示,越南和平省枚州县的枚夏镇,一代同居家庭为3.9%,两代同居家庭达75.6%。山萝省和莱州省的1420户泰族家庭中,两代家庭平均占78.24%,三代以上家庭占19.30%,一代家庭只占2.46%。[11]显然,目前泰族社会中两代同居的核心家庭已占多数。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居住环境及与周边其他民族的融合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泰族人其核心家庭比重也不一样。例如在Vàng Pheo村(地名,位于莱州省封土县,huyện Phong Thổ,Lai Châu),三代同堂的家庭所占比例略高,占总户数约30%。

越南的侬族家庭其发展趋势虽然也是朝着小家庭化方向发展,但是目前其家庭结构和规模相比之下仍比较大,三代同堂仍占较大比重。相关调查材料显示,谅山省、高平省、北省的高平、安沛、河江、太原等地170户侬族家庭中,规模多至15~20人的大家庭目前已经没有,但是三代同堂的家庭70户,占约41%;四代同堂家庭42户,占约25%,而二代同堂家庭58户,仅占约34%。[12]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两代同居的核心家庭在中国壮族和越南泰族社会中所占的比例比越南侬族和岱族略高,壮族和泰族在50%~80%不等,而侬族和岱族在30%~45%不等。与之相对应,三代同堂的扩大家庭在侬、岱两个民族中所占比例比较高。究其原因,除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之外,还跟每个民族不同的历史文化及民族观念有密切关系。

壮族社会里核心家庭的模式由来已久,明代邝露的《赤雅》中记载:僮丁“子长娶妇,别栏而居”。“栏”即壮族的传统建筑——干栏房,此句意为:儿子长大成人娶媳妇之后,会另起一座干栏房,与父母分开居住。自古以来壮族人都有“父子别业,父贫乃有质身与子”[13]的思想。直至20世纪上半叶,壮族社会中还流行这样一句俗语:“人大分家,树大分杈。”受此观念影响,核心家庭在壮族社会里占了主要成分。但是,壮族地区历来比较贫困,受经济等客观条件及部分壮族地区“父母居同幼子”观念的影响,壮族家庭中也有不少是父母与已婚子女及其孩子居住的扩大式家庭。

泰族人的核心家庭比重也比较高,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其一,泰族人有“分家生活让孩子自力更生”的思想;其二,20世纪60年代,当地实行“农民分田到户,家家分家建房”政策,受此政策影响,当地泰族家庭分田分家之风骤起;其三,从家庭人口规模上看,泰族的平均家庭人口较多,根据1990年越南民族学研究所对越南扶晏县(Phụ Yên)泰族的调查,泰族每个家庭的平均人数为8.5人,而侬族为7.5人、岱族为6.3人。家庭人口多,待到各家庭成员成家分居之后,重新组建的核心家庭自然也会比较多。

侬族“与父母同居以尽孝道”的传统思想还比较浓重。根据调查,100个受调查的年轻人(包括儿子、儿媳),只有28人希望婚后能分家独立居住,72人愿意跟父母居住,以便能互相照顾,赡养老人。所以侬、岱地区仍然有不少人维持大家庭式的家庭结构。侬族的很多家庭里儿子们成家后并不会立即“别栏而居”,而是待到父母去世,或者家中达到一定的经济能力足以让他们去外面另建房屋居住时才会分家。

侬族和岱族的民族渊源较深,至12~13世纪才分离出来,而且现在很多地方的侬、岱族村落都是邻里而居,所以侬族和岱族有很多风俗、观念都极为相似。

三 家庭内部关系

壮族及越南侬泰岱3个民族,因受汉文化的影响,传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严重,这影响着他们的家庭关系,而且这3个民族本是同根生民族,有着源远流长的同源关系,诸多风俗习惯、思维理念等都大同小异,尤其是抽象的道德理念更为相近。

(一)家长制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活动单位,是人类生存和维系下去的最小的社会组织,其人数可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成员内部之间及成员与其他家庭、家族、村落之间都存在各种形式的联系,包括各种冲突与合作,所以这个社会组织需要一个负责人统一管理,而这个人就是一家之长。家长对内掌有家中的经济大权,负责安排家中的大小事务,对外负责参加族内或者村中的大事、大件物品的采购、接待客人等。所以,第一,家长必须有足够的体力担任犁田、耙地、挑担、建屋等重活;第二,要有一定的理财能力,因为家长掌管整个家庭的经济,做好经济上的各种收支计划关系着一家人的生活水平;第三,要有一定的威信,壮族家庭历来人口较多,若家长为人懦弱甚至品行不得人心,很难让其他家庭成员信服,在外也容易受他人欺负;第四,家长对外要有一定的社交能力,任何一个家庭都要与社会有所接触,而家长往往就代表这个家庭去完成与外界的各种接触,为家庭谋利益。维持家庭和谐与幸福是家长的职责和目标。

因此,壮侬岱泰4个民族的家庭中,家长一般由家中辈分最高,最有威望的男性长辈担任(多为父亲),若父亲去世或者年迈体弱,无力掌管家中事宜,则由大儿子接任,以此类推。少数家庭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女子担任家长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两种:一,父亲或丈夫去世或因病体弱不能管事,孩子尚小;二,妻子娘家家中无儿子,父亲去世或已年迈无力,女方则招男子入赘,这样的家庭一般由妻子母亲(母亲年迈则由妻子)担任家长,子女随女方姓,待到妻子年老,长子长大成人成为家中主梁时,方由长子接任家长之职。

由于长期以来壮族妇女都非常勤劳能干,且壮族人的各种观念对女性的约束比较宽松,妇女很多时候都可以参与商量家中的事务,尤其是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因此,相对于汉族的封建家长制而言,壮族家长制的霸权性显得较为“不成熟”。罗志发在《壮族的性别平等》一书中也认为壮族的家长制度是迟来的、不成熟的家长制度。

如果说壮族的家长制是不成熟的,那么越南侬岱泰民族的家长制更多了几分温和。因为这3个民族除了与壮族一样有“女劳男逸”“女人能顶半边天”等特点之外,还受到越南偏阴性性格文化特点的影响(越南著名文化研究学者陈玉添博士把偏阴性特点列入越南人性格的五大特点之一)。越南人提倡温和待人,说话处事喜欢轻声细语(đi nhẹ nói khẽ),美言待人(lựa lời mà nói cho vừa lòng nhau)。受此影响,越南侬岱泰三个民族的家长都比较随和,封建家长制度遗风中的强硬、专制色彩没有壮族和汉族那么强烈,显得更温和与不成熟。同时,这种偏阴性性格特点也同样影响着家庭关系中的其他成员关系。

(二)夫妻关系

受汉族“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影响,壮侬岱泰4个民族的夫妻关系中妻子的地位都比男子卑微,但因为传统的观念、习俗及妇女的勤劳能干又让她们都比封建时期的汉族女子多了几分自由和权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都可以“倚歌择偶”。受封建包办婚姻思想影响之前,壮族女子在择偶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结婚前,她们可以外出参加对歌会,“倚歌择偶”。如若两情相悦,便可确立关系,待男子回家托媒人献上聘礼,便可成婚,父母一般不干涉子女的选择,所谓“集会对歌,各相所好,相中者父母亦不能止”。越南的侬岱泰3个民族也都有“倚歌择偶”的习俗。这样的情歌对唱侬族称为“hát Sli giao duyên”,泰族称为“hát Hạn khuống”,岱族主要有两种,即“hát Lượn”和“hát giao duyên Phuối pác”。青年男女们在父母托媒人之前可以自行相约聚会,组织对歌,有相中之人后再让父母“查其家境,观其八字”。

这样的两个人组成的家庭一般都比较恩爱、和睦,能互相尊重对方。而且封建时期的壮侬岱泰的女子并不像汉族女子那样必须居深闺之中,裹足不外出,“岭南妇女多不裹足”。[14]姑娘们不仅结婚之前可以赶圩结友、集会对歌,结婚之后依旧可以结伴赶集,所得之钱往往可为自己所有。现代壮族社会中已有不少家庭是由妇女担任家长,掌握家中的经济权。据统计,这种情况在壮族社会中比重达10%~20%。这足以说明这4个民族的妇女在夫妻关系中都能享受到更多的尊重和自由。

第二,一样的“男逸女劳”。壮侬岱泰4个民族都有“男逸女劳”的风气,男子一般只从事一些重活,家务事被认为是女人的分内之事,男子多不参与。

古代的壮族人比较蛮横,丈夫霸权地位的获得也是极其残酷的。《岭外代答》记载:“成婚之后,婿常袖刀而行。妻之婢少迕其意,即手杀之,谓之逞英雄。入寮半年,而后妇归夫家。夫自入寮以来,必杀婢数十,而后妻党畏之,否则以为懦。”[15]父权社会代替母权社会的过程中,壮族男子采取蛮横的方式掠夺家长地位,塑造其不可抗拒的形象。在这场男女权争夺战中,虽然壮族的女权社会大势已去,但在劳动生活中,壮族妇女凭借着自己的勤劳能干依旧能顶“半边天”。她们不仅要忙里还要忙外,她们要生儿育女、照顾老人、操持家务,有时候还要负责耕田、挑担、外出购物等重活。壮族盛行的街日赶集风俗就是以女性为主,或许这也是“壮族女子多不裹足”的原因所在。

壮族女子勤劳胜于男子这一点在古代就有相关记载,《岭表纪蛮》有云:“桂省男逸女劳,更不待说。”民国时期的《思恩县志》也说道:“女子颇具特性,不饮酒、不吸烟、不赌博,德行纯粹超过男子之上,其才力亦不让与男子。凡农事工作,男子所能女子尽能之,且襁负其子作工于烈日苦雨中,较男子为劳。其刺绣纺织裁缝井臼炊爨为女子分内职业者,均克尽厥职。”

侬岱泰族的妇女大多也都要忙里忙外,她们除了负责家中几乎所有的家务活之外,其他的重活和农事也要跟丈夫一起完成。妇女们一般都要4点半起床,喂鸡鸭和猪等,还要给丈夫孩子准备早餐,之后才去做工,11点半左右回家又要煮饭、接孩子放学、洗衣服等,下午继续出去忙农事,晚上回来也要煮饭、料理家务直至晚上10点左右才能基本上完成一天的活。一天的辛苦已经让她们筋疲力尽,再无心思看电视,所以妇女所知道的各种消息大多是从丈夫或者孩子处听来的。

正是因为这份勤劳能干和当仁不让的精神,让她们有机会参与商量家中的许多事情,在家庭决策中拥有几分话语权。

第三,一样的“不落夫家”习俗。壮侬岱泰的“不落夫家”风俗基本相同,新娘在婚礼之后不会直接入住男方家,而是办完婚宴后即刻返回娘家(有些也在娘家附近“另别一栏”,作为新婚夫妻夜宿之所),直至怀孕才随丈夫回婆家。

不落夫家的原因据分析有三:第一,有不落夫家风俗的民族女子成婚较早(20世纪90年代前多为15~18岁,21世纪后延迟至20~24岁不等),女子对社会、家庭、为人处世等都不太了解,也比较害羞,结婚之后父母特意让新婚男女有一个过渡阶段,以便女子的亲生母亲教导一些有关为人妻、为人媳及为人母的知识和经验。第二,给女子出嫁之前尽孝的时间。这段时间不仅是父母与女儿双方适应这个人生新阶段的过渡时期,也是给女儿嫁出去之前最后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时间。第三,有些学者也认为这是这些民族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不完全的遗俗。

不落夫家期间,有些新娘发现新郎或夫家人的不足会拒不回夫家,或者这期间与别人产生感情,改嫁他人。例如侬族社会中,男女双方从订婚到结婚再到入住夫家一般要经过两至三年时间,这期间新婚男女或者已订婚的姑娘还可以外出参加各种年轻人的聚会活动,在此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喜欢上别的人,可以改嫁他人。不过这样的例子不多,一般一个村就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村才有一个。因为按侬族人的观念,这样的现象主要有3个原因,第一,女方害羞,且年纪尚轻,不习惯脱离父母去别处独立生活;第二,有少数女孩性格比较蛮横,与夫家有冲突,不愿回去;第三,有婚外情。前者还可以理解,因为只要给新人多一点时间就好,但是后两者会被村人耻笑,认为这样的女子不懂事,父母的教育也未到家。

不管何种原因,何种情况,不落夫家的风俗都说明了这些民族的妇女在婚姻的选择中有更多的自由,在婚姻生活中得到更大的尊重。

第四,一样的娘家地位。娘家在壮侬岱泰4个民族的家庭关系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壮族姑娘在出嫁后,并不会被婆家严格管制起来,逢农忙或娘家有事,她们都可以回去。婆家若有什么大事,特别是有关夫妻俩和孩子的大事,都需要征求娘家人的意见,如有宴请之事,也必会邀请娘家人来参加。越南侬岱泰族也非常重视与娘家的关系,越南扶晏县的泰族有句俗语:“如要弃蚊帐不如弃被子,如要弃娘家不如弃夫家。”“娘家可顶一片天”,“娘家妹妹的话大过夫家哥哥的话”。娘家人来探亲,家里人要杀鸡摆酒热情招待,娘家对夫家的事所提出来的建议,夫家人都会非常尊重。娘家有红白喜事时,夫家人要尽到女婿之礼。孩子要嫁娶也要先征询娘家人的意见,有时可能不会起决定作用,但是婆家也会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做决定之后也要告知娘家人。

第五,一样的入赘习俗。壮侬岱泰4个民族历来都有入赘的习俗,越南人称之为(ở rể)。入赘男丁较少的家庭,会以“入赘”形式招婿上门。壮族的入赘在史料中早有记载,民国时的《柳城志》说道:“僮人为居留此地最早之民族……男固可以娶妻,女亦可娶夫,俗称入赘或上门。”直至20世纪80年代这样的入赘现象仍然很普遍,比如百色市的两琴乡80年代入赘的家庭几乎占一半以上。且招赘时,双方立字为据,永远承顶香烟,宴请村老族内一餐,取得社会公认,赘夫才能承管家业,不由旁族过问。在民国年初以前,有些地方的入赘男子必须改用女方姓氏,所生子女也随女方家姓,女方担任家长,掌管家中事务,否则不予过赘。后来随着封建社会父权观念的影响,一般女方父母过世之后,赘夫便可转用自己的姓。[16]

第六,一样可以离婚改嫁。汉族女子“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此观念在岭南地区并不浓重,这里的妇女自古就可以离婚或改嫁。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可通过外嫁、招夫、转房等形式改嫁他人,或者夫妻二人不合,亦可离婚。民国时的《武鸣志》中有云:“男不以悔婚为非,女不以再醮为耻。”[17]壮族人的传统观念里,男的可以提出离婚,妇女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改嫁。云南的壮族对离婚就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双方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出钱,并请寨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和定据先生(即拟写离婚协议之人)三五人吃顿饭商量办理离婚手续。男方提出离婚,除举行婚礼期间和婚后所花去的钱财一律不得清算外,还要付一笔“寡妇费”,交给女方作为生活费,数额多少要依男方家的经济收入而定;若是女方提出离婚,聘礼和婚礼上花去的钱财,一律要女方负责赔还,如需减半或减三分之一,要取得男方同意,否则不得离婚。特别是女青年提出离婚,一般都是另外找好对象后才提出来。离婚时,应赔还给男方家的钱财均由新对象负责。如有子女者经双方协商后决定扶养责任。各项谈妥后,要到岔路口烧香立据,男方盖章,女方列名,寨老作证,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算作离婚凭据。[18]

越南的泰族对离婚也有具体的规定,俗语称“女弃男,一赔二;男弃女,钱财空”。他们的村规民约对离婚的各种情况也做了具体规定。

如果双方只是正式确定关系,而女方此时提出放弃,跟外村人结婚,女方要回去叩拜自己的先祖以求他们原谅;如果是与同村人结婚,则需叩拜本村建村的祖先。如果是贵族家的女儿,需罚一吊钱;如果是一般百姓家的女儿则需罚钱一两。除罚钱之外,女方另外还要双倍偿还男方确定关系时所花的礼金,而且还要得到男方家人的同意。

如果已经订婚,男方入赘,订婚后男方已经到女方家住,此时女方才放弃的话,要归还男方带来的所有财物,贵族家庭还要罚一吊钱,一般百姓家庭需罚一两白银,此外还要按一天一个铜币的工钱计算给男方。

如果是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而女方还是放弃,则女方除了能支配自己嫁过来时所带的陪嫁品之外,不能占有男方家的任何财产,男方在结婚时给女方家的彩礼也要如数归还。

如果两人结婚已久,并有了小孩,女方才提出离婚,女方家要双倍归还男方结婚时给的彩礼,男孩随父,女孩随母,夫妻双方创造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分。

如果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家需罚钱3~5两白银不等,外加酒、牛、猪等,结婚时的彩礼也不能拿回来。如果夫妻结婚已久,财产也要平分。

在部分泰族地区,族长还对已婚夫妻的平等互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如越南和平省枚州县的部分泰族村落就把夫妻相互照顾的精神写进他们的村规民约中:“夫妻俩应该共患难,相互扶持。如果丈夫生病,妻子不管不问者,受罚35两白银及一定数量的酒和黄牛,同时还要另罚5两白银及一定的酒和牛肉以供夫家祖先,表示道歉。同样如果妻子生病,丈夫也要尽心尽责地照顾,若非则丈夫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直至今日,这些地方依然保留着这样的奖惩原则,只是罚金少了,也不再使用白银,而换成了其他的形式。这体现了泰族的家庭关系中夫妻男女平等的观念,订立这样的村规也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相处。

侬族的族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若是女方主动要求离婚,女方家要归还结婚时男方给的所有彩礼及男方的八字(结婚时男方要把自己的生辰八字或命数写在一张纸上交给女方父母);如果是男方主动要求离婚,则双方平分男方家中的共同财产及所生子女,此外男方还要给女方娘家一些补偿(如“洗面子钱或遮羞钱”)。孩子的扶养上,一般儿子随父,女儿随母,若儿子尚小也可以随母。

足见,在离婚方面,壮侬岱泰4个民族的妇女都有选择权,都有与男子几乎平等的权利。

关于越南岱族夫妻离婚的相关风俗约定,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文字材料,但是从我们对中越边境的越南高平省重庆县板约村(bản Giốc)部分村民的采访中可知,越南岱族家庭中也有离婚现象,而且很多村落的村规也都对离婚家庭财产的分配做了与泰族相似的规定。

夫妻关系中壮族和侬岱泰三个民族最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近现代时期的男女分工上。近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进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壮族社会中的男逸女劳现象明显减弱。但在越南,由于连绵的战争造成他们的男女人数比例严重失调,侬岱泰三个民族也一样。侬岱泰的妇女虽然很辛苦,要操劳很多大小事情,但是社会地位依然比较卑微,他们的一夫多妻现象也比当时的壮族更普遍,存在更久。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越南先后经历了抗法、抗美、南北统一的长期战争时期,历时几十年之久。长年的战争使越南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20世纪三四十年代,越南男女性比例为100∶142.9~100∶166.7,西北农村地区情况更加严重,直到21世纪初才慢慢趋于平衡。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造成重男轻女现象及一夫多妻现象的加剧。据统计,越南侬族的一夫多妻制在1945年之前仍比较普遍,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慢慢减少(即使越南民主共和国1945年成立之后颁布了一夫一妻制的相关法律文件,但也阻止不了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一夫多妻现象)。根据越南学者黎氏宏教授对谅山省高禄县保林乡侬族村落的调查显示,该乡5个村中仍有10户家庭是一夫多妻,直到21世纪,侬族社会中一夫多妻现象才完全消失。我们访问的越南高平省重庆县板约村(bản Giốc)的岱族村落中,全村约80户家庭,目前一夫二妻的家庭仍有3户。

这些因素导致越南侬岱泰家庭夫妻关系中“男逸女劳”现象比壮族严重。走进侬岱泰甚至整个越南社会中,就会发现坐在路边喝茶的多为男子,他们不太关心家中之事,家务事全由妇女包办。“家务由女性来完成”的思想在侬岱泰民族乃至整个越南社会根深蒂固。妇女劳动更辛苦,地位却比较卑微。但是受越南人性格偏阴性一面的影响,丈夫虽好逸恶劳,但待人都比较温和,妻子也比较任劳任怨,所以夫妻吵架现象比较少。

(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及孩子对长辈的赡养送终。这一点壮侬岱泰和世界上的大多数民族一样,不管从情感、道义还是法律角度每个人都有义务履行这种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职责。

968年,丁部领建立南越国,越南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这个时候(10世纪左右)也正是侬岱泰三个民族大规模分离出去的时期。之后在漫长的封建时期中,由于在不同的封建皇朝统治之下,受汉文化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壮族深受汉族严格的封建家长制度影响,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汉族封建家长制度已深刻影响着壮族家庭。家中多以父亲为家长,父亲说一不二,尊卑等级观念严重。而且受“棍棒之下出孝子”思想的影响,还经常出现吼骂、鞭打等暴力的教育形式。

相比之下,男逸女劳现象比较严重的侬岱泰社会中,孩子的教育和抚养多由妇女承担主要责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受母亲女性性格的影响变得比较柔和、亲切。而且越南人至今都还十分重视礼数的教育,尤其是晚辈与长辈之间都要“长幼有序,以礼相待”。平时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情都在礼节、礼数上有一定的要求,比如晚辈不能直呼长辈名讳,不能跟长辈争抢、顶撞等,至今仍是如此。侬岱泰人受此影响,他们的小孩一般都比较乖巧、勤奋,极少出现叛逆现象,对长辈十分尊重,所以侬岱泰家庭中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与壮族相比显得更亲切、和谐。

除了性格和礼节上潜移默化的影响之外,父母与长、幼子关系的亲疏方面壮族与侬岱泰民族也有一定的差别。按照兄弟间的职责分工习惯,壮族家庭里,父母归老后一般“与幼子同居”,所以父母一般比较疼爱幼子,会给予他们更多的财产和照顾,跟他们的关系也比较亲密。而越南侬岱泰三个民族的家庭中,父母年老后多与长子同住,由长子继承家中的事务,所以对长子会比较依赖和亲密。

(四)兄弟姐妹关系

壮侬岱泰4个民族都视兄弟姐妹为手足,彼此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父母忙或不在时兄或姐都有照顾弟妹的责任,并给弟弟妹妹树立学习的榜样。弟弟妹妹也要听从兄、姐的教育,并尊敬他们。在财产分配问题上,这4个民族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除了招赘进门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外,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是出嫁时家人根据自家的经济情况及对女儿的疼爱程度以陪嫁礼的形式送给女儿。女儿平时通过做针线活等杂活挣得的钱除了补贴家用外剩下的“私房钱”也可以带去婆家作为己用。

受“家务由女性来完成”思想的深刻影响,侬岱泰家庭中的男女分工比较自然。女孩子一般都比较自觉地帮助父母完成家里的各种杂事,她们认为这是她们理所应当做的“分内事”。所以侬岱泰家庭里很少出现兄弟姐妹之间因为分工问题而吵架的现象。

在兄弟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壮族与侬岱泰也不太相同。壮族家庭中,儿子成家后尤其是有了自己的孩子之后都会分家,自立成户,所谓“树大分杈”。财产(主要是农田)在第一个儿子分家时就按兄弟人数平均分配(除了父母的养老田),随着兄弟们的先后成家,家中的田地也先后被分出去,直到只剩下老幺,老幺便与父母一起生活,负责赡养老人,享有父母的养老田。壮族家庭中,财产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除了与父母同住的儿子(一般是幼子)才会多分得父母的养老田及他们留下的财产,其他儿子无特殊待遇。但在侬岱泰社会中,一般由长子继承一半财产,剩下的才由其他孩子共同平分。

壮族与侬岱泰民族在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上之所以不同,主要源于兄长的责任和地位不同。壮族家庭中,大儿子也要帮助父母照看弟弟妹妹,但是在他们成家之后一般都会分家出去“自立门户”,此后他们对父母和弟弟妹妹的照顾自然会减少。而在越南侬岱泰人的观念中,长兄就是半个家长,父母不在或体弱无法管理家中事务时,他们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们有责任像父母一样把每一个弟弟妹妹抚养成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直到每一个兄弟都成家自立之后他们还有继续照顾父母的义务。所以,长兄理应得到更多的财产。也因此,在侬岱泰人的观念中长兄责任更大,拥有的地位和威望更高。

正是因为这份对家人的责任,侬岱泰家庭中的兄长们一般不会一结婚就要求分家自立,他们会等到全部的兄弟姐妹都成了家,并且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之后才会分家分地,所以侬岱泰家庭中的兄弟关系更亲密、融合。这也是侬岱泰家庭类型中,大型家庭类型比重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