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政研究综述(2006~2010年)
张永英[1]
一 研究概述
妇女参政研究一直是妇女/性别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2010年,妇女参政研究领域出现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使妇女参政研究更为深化和拓展。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以“妇女参政”为主题进行检索,得到文献343篇,其中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成果有3项;在博硕士论文库中以“妇女参政”为主题进行检索,得到文献91篇,其中博士论文9篇,硕士论文82篇;在中国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中以“妇女参政”为主题检索到文献8篇,还有一些论文散见于各种论文集和著作中。此外,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10部专著。
这一阶段的研究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研究更为深入,方法更为多元。妇女参政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开始运用各种理论和框架来深入思考和分析相关问题,研究视角和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研究方法上来看,除了理论推演、文献研究、定量和定性调查之外,一些研究者还运用构建模型等工具来分析妇女参政领域的问题。
二是作者队伍年龄、性别结构更趋平衡,学科背景更为多样。从事妇女参政研究的年轻学者日益增多,尤其是许多硕士和博士生将妇女参政领域的研究议题作为论文选题,产生了一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学术文章,大大丰富了本领域的研究;越来越多的男性学者加入了妇女参政研究,壮大了妇女参政研究队伍;研究者的学科背景涵盖了妇女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哲学、史学等,使得研究更为立体和深入。
三是研究关注的人群更为细分,研究议题更加拓展。这五年的研究成果涵盖的研究对象除了传统妇女参政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人群,如人大女代表、女领导干部、女村官等群体外,还涉及不同地域、民族、年龄和阶层的妇女群体。从研究议题来看,既包括对妇女参政内涵的界定,也包括对妇女参政意义的探讨;既有对妇女参政状况的调查和描述,也有对阻碍妇女参政的原因的分析和总结;既有对妇女参政法律政策的分析和评估,也有对促进妇女参政的行动梳理和总结。
四是研究和实践的结合更为紧密。妇女参政既是妇女/性别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一个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所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因此妇女参政领域研究和实践的结合尤为紧密。许多研究议题都是从实践需要中产生的,许多项目和工作都是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合作开展的。研究成果既推动了实际工作的开展,同时又在实践中得到总结和提升。
二 主要研究内容
(一)有关妇女参政概念和意义的探讨
1.妇女参政概念与内涵
对于妇女参政概念的界定和探讨是一个常新的话题。这五年间在妇女参政概念界定和含义探讨方面又有了新的发展。有研究者认为妇女参政是一个“内隐性”和“外显性”相互结合的整体,“内隐性”即增强妇女参政的主体意识;“外显性”表现为政治参与的行为以及通过行为所取得的效能(陈红,2006)。还有研究者将妇女参政界定为“妇女在影响或参与国家机关制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身关系的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状况,包括妇女的参政意识、参政制度、参政组织和参政行为”(王瑞芹,2006;吴玫,2009)。
除此之外,还有研究者将国际上关于妇女参政的最新定义引入国内,作为妇女参政问题的分析框架,这一定义即是2005年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决策过程特别关注政治参与和领导”专家组会议上所做的定义,强调应该区分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政治参与、政治代表和领导力(刘伯红,2006)。
2.妇女参政的意义
不少研究者都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涉及妇女参政与政治文明、妇女参政与民主政治建设、妇女参政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等,但这些论述与前五年相比无太大新意。
这方面有价值的探讨包括:李娇(2010)在分析基层女村官参政时指出,妇女参政的意义是多层的,让她们的利益可以纳入以男性意识为中心的政治运作,把弱势群体、女性群体纳入政治的决策中、社区的治理中;她们也是若干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之一;她们的社会性别经验,可能具有“良性治理”的元素;她们的政治参与也是打破所有两性不平等关系的开始。尹旦萍(2010)论述了妇女参政具有三方面的内在价值,是国际社会瞭望中国的一扇窗口,是中国重塑正面国际形象的一种策略;是度量政治文明的一把尺子,政治文明的民主化追求、平等化诉求和合理化取向都离不开妇女参政;是关照男女平等的一面镜子,既是政治领域男女平等的要求,也是制度和政策体现性别公正的保证。
(二)妇女参政状况评估
由于2006~2010年经历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起草、北京+15的回顾与评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报告审议的筹备等,这些过程中都会对妇女参政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如丁娟等(2010)梳理了2005年以来妇女参政方面的主要进展和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促进妇女参政的法规政策,并采取积极行动,推动全国人大女代表、各级女干部、村委会女委员和女村主任的参政比例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中国妇女在政治参与领域的实践仍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推动妇女参政的法规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女干部正职少、比例低,女干部尤其基层妇女骨干的培训工作尚显薄弱,民间妇女组织发展面临诸多阻力,对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
除了对妇女参政总体状况的评估之外,研究者还通过大量的定量和定性调查,对不同妇女群体的参政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1.妇女民主参与的意识与行为
因为年龄、地域、受教育程度、职业等差异,妇女群体内部的民主参与状况也是多元的。许多研究者关注到了这种差异性和复杂性,选择不同妇女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深入了解她们的民主参与状况。这些研究涉及农村妇女、都市职业女性、女大学生等。
农村妇女在民主参与意识与行为方面都弱于男性。研究者通过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农村妇女与男性的不同表现进行量化分析,发现农村妇女与男性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参与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在分别加入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年龄、是否是村组干部等控制变量之后,男女之间政治参与仍然存在很大差异(胡荣,2006)。农村妇女与男性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差距,原因之一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现行的农村政治参与渠道不能满足她们的政治参与愿望,所以她们只能通过正式渠道以外的非制度渠道来进行,比如参与宗教活动(顾协国,2007),而日常生活中的政治传播,也成了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陈朋,2007)。还有学者考察了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变迁过程,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大了民主国家建构的力度,以民主化手段来建构妇女的身份和行为,所以,妇女参与的规模虽然缩小,但自主性增强(杨翠萍,2009)。
农村妇女并不是一个整体,农村妇女中不同群体的民主参与状况也可能存在差异。有学者考察了农村青年女性的政治参与态度,发现农村青年女性(18~28岁)参与意识淡薄,主动参与性差,参政能力不强,组织化程度偏低(雷才丽、操文峰,2006)。对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参与意识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对农村妇女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认知没有显著性影响,但对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行为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丈夫外出以后,在家的妇女投票时受“其他人”影响会更大一些(许传新,2009)。还有学者认识到农村精英妇女和大众妇女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差异,认为要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否则精英妇女的相对活跃可能引发大众妇女利益的边缘化(张海燕,2010)。
另外,都市职业女性群体、女大学生群体的政治参与状况也得到了关注。周云(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都市职业女性政治参与行为的广度不如都市职业男性,但都市职业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却高于男性。对于女大学生群体的政治参与状况,调查结果显示,社会转型引起人们价值观念转变、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弊端、参与制度和自身特点的制约、女大学生自身政治主体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女大学生政治认知不足、政治价值观不明确、政治参与程度与水平不高(刘继英,2007)。
2.妇女权力参与状况
多数研究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说,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比例低、结构不合理、职务性别化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
除了总体描述之外,许多研究针对不同妇女群体的权力参与状况进行深入描述和分析,内容涉及妇女进入权力结构的过程、妇女参政议政特点、参政议政中面临的问题、参政妇女的社会性别意识等。
有的研究将关注点放在了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参政状况上,浙江省、市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现状研究课题组(2007)调查发现,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参政议政特点是:综合素质较高、履职意识和能力与男性代表和委员没有差距,比男性代表和委员更关心妇女儿童问题;存在的问题是比例偏低、结构不合理,以公务员、知识分子居多,而工人、农民等一线基层代表比例极低。
陈丽琴(2010)对女县长群体的参政议政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女县长的身份认同经历了几个变化,即从性别的异化到性别的回归;从无性别意识到高扬性别意识;政治权利意识的唤醒;从不自信到对自己能力的充分认可;对自己多重角色的认可等。
农村妇女的权力参与状况是妇女参政研究领域中受到关注最多、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研究最为深入的一个议题。这方面的研究涉及女村官等当选过程、执政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社会性别意识等。关于农村妇女的权力参与状况,大量的研究所调查的地域和层级不同,覆盖了全国、省、市县、乡镇和村等地域范围,也涉及少数民族地区、西部欠发达地区等,但其结论均是一致的,即农村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比例较低,包括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及村庄中的其他公共组织(过军,2008)。
关于女村官群体的研究,首先关注女村官当选的过程,认为她们的当选受政策强制、熟人引荐、个人能力和家族背景四个因素的影响(蒋爱群等,2010;王力斌等,2007)。女村官的执政特点包括敬业勤业,富于牺牲精神,自信自强,有胆有识,豁达乐观等,与男性并没有太多差异(胡芳,2009)。也有学者认为女村官执政有一些独特的优势,比如心思细腻,善于为他人着想,更容易做到以人为本,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和各种纠纷,敢于迎接挑战、比较廉洁、注重民主决策等(王力斌等,2007)。女村官在参政中遇到的困难包括:传统性别歧视、家人和村民不支持、男性村委对工作的不配合、家务和田间劳动负担重、选举程序不规范等(陈聪,2008)。实证研究表明,村庄权力系统中对女性的排斥,村庄政策中对女性群体的忽略及村广播中性别意识的宣传,彰显女村官执政后其政治事务的运作并没凸显性别意识,传统的思维图式和性别规范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李娇,2010;王冬梅,2010)。
农村基层妇女权力参与中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女大学生村官。有研究通过构建女大学生村官胜任力模型,分析发现男女大学生在村官的胜任力方面并无显著区别,但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女大学生村官面临的困难较男大学生村官要多,在镇、村两级的关注度也小于男大学生村官。这其中有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但主要还是由社会文化、乡村政治、政府相关政策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王郁芳,2010)。
有研究还关注到女企业家群体的参政状况。调查显示,温州市女企业家参政比例相对来说比较高,但其政治参与意识仍较薄弱,参政动机也主要停留在追求个人与企业利益的较低层次上,而且女企业家参政的渠道不足(郭夏娟、董以红,2006)。
妇女的权力参与,除了妇女个体参与决策之外,妇女组织参与管理和决策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有学者分析了妇女非政府组织对妇女权益立法的积极参与,说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决策并没有对公权力的行使构成威胁,恰恰相反,这些组织的行动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第一手材料,为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沈国琴,2009)。
(三)妇女参政的影响因素分析
1.国家政策制度的因素
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五年间出现了一些从更加理论化的视角研究政策制度环境对妇女参政的影响的论文。有学者认为,使农村妇女在参与基层治理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就是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政策失败”(韩玲梅、黄祖辉,2006)。有研究者认为政策主导力量、政策目标设定、政策工具选择等三方面的路径依赖制约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刘晓旭,2009)。还有学者用理性选择的理论来分析政策文本与政策执行结果产生巨大反差的原因,认为基层政府、非政府组织、农村治理精英、男村民、农村妇女等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从自己的利益和现实状况出发,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最终导致农村妇女在基层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鲁彦平、卓惠萍,2009)。还有研究者从农村治理形式的角度探讨影响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地位的因素,认为农村以能力、权力和暴力为特征的“力治”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性别偏好和性别排斥,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进程,而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的治理形式将由“以力治理”转变为民主的、参与的、以人为本的治理形式,而这将给农村妇女的民主参与带来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刘筱红,2006;张宝玺,2010)。
2.社会文化因素
研究者大多认为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缺乏,对于妇女参政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妇女参政能力不认可,对女干部的双重评价标准等,是制约妇女参政的重要原因。2006~2010年间对于制约妇女参政的社会文化因素分析的论文,比较有价值的还是集中于对农村妇女参政的深入分析上,有研究认为从夫居的婚居模式导致的婚姻迁徙使农村妇女的政治积累中断或延迟。根据学者对某镇妇女干部资料的调查,在该镇64个行政村中,有42个村的妇女主任的婚嫁都是在本村完成的。资料还显示,娘家在本村的妇女担任职务的平均年龄是30.2岁,而从外边嫁入本村的妇女的平均任职年龄是36.8岁,后者比前者整整晚了6.6年的时间,这就意味着农村妇女因为婚姻迁徙需要花费6.6年的时间才能得到嫁入地村民对自己的认同(唐华容,2008)。
关于影响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社区环境,有研究者认为,因为村级党支部在农村基层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和在村委会选举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所以农村村级党组织的社会性别意识对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刘筱红、吴治平,2006)。由于妇联缺乏有力的领导和组织,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以个体的名义参与各项活动,在参与的过程中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师凤莲,2009)。农村妇女自发组织资源的匮乏也是影响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很难看到除妇联之外的其他妇女自发组织的活跃迹象(师凤莲,2009;刘筱红、吴治平,2008)。
3.家庭因素
家庭的支持对于妇女参政来说非常重要,许多研究和案例从正面和反面都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对女村官的调查发现,有一部分女村官的丈夫不能忍受自己的妻子被别人认为比自己的能力强,这样他们会觉得在外面没有面子,所以就反对妻子从政;而子女和老人考虑得更多的则是母亲和媳妇能不能好好地照顾他们,女村官有没有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职责(蒋爱群等,2010),而那些比较成功的女干部则反映,家人对于她们的工作很支持(陈聪,2008)。
祝平燕(2010)将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理论应用于妇女参政研究,认为在中国的背景下,亲属关系等强社会关系对于妇女获得社会资本非常重要,因此妇女参政不仅需要正式支持系统的支持,也要非正式支持系统的支持,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必须建立妇女参政的社会关系网络。
4.个人因素
研究者多从受教育程度、心理素质、多重角色负担等方面来分析妇女素质对其参政的制约。比如有研究者认为,教育水平低既影响了妇女的自信,也使公众对其参政能力产生怀疑;性别歧视和传统偏见造成了一些女性的自卑依赖心理,压抑了她们对自身潜能和创造力的开发,不少女性低估自己的能力,害怕自我表现,缺乏竞争意识;多重角色冲突使妇女参政力不从心(浙江省、市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现状研究课题组,2007)。在分析造成妇女自身素质偏低的原因时,多数研究者都能够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认为妇女表现出的对政治的冷漠以及能力上的缺憾并非天生的,而是整个社会文化传统、体制、资源以及村落的具体背景造就的,是一种交叉作用的结果(唐华容,2009)。
(四)妇女参政的政策分析与行动评估
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推动妇女参政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人大代表选举还是培养选拔女干部以及农村基层自治方面,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出台了积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推进妇女参政。这些政策本身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效果,一直是妇女参政研究关注的重点。另外,尤其是在村民自治领域,相关政府部门、妇联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积极采取各种行动,推动农村妇女入选村两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于这些干预行动的研究和评估,也成为妇女参政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1.妇女参政政策分析
2006~2010年间有关妇女参政政策分析的研究成果既涉及促进妇女参政积极措施尤其是配额制的分析,也包括人大代表选举、培养选拔女干部和推动农村妇女参政的具体政策措施。
有关妇女参政积极措施的分析。研究认为,中国有关妇女参政积极措施的规定存在不够系统全面、比例规定缺乏刚性、缺乏实现比例的配套措施、一些规定缺乏社会性别敏感等问题(张永英,2006)。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省级实施办法中是否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女性比例的争论,反对的理由是:规定女代表的最低比例违反上位法;有违选举人意志;硬性规定女代表的最低比例后,一旦选举结果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将导致选举结果因“违法”而无效,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硬性规定女代表比例不利于女性自强不息、依靠自身努力来提高素质(缪珍南,2008)。
有关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分析。选荐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在选拔推荐中要求被推选的妇女多重身份集于一身,还有的地方基本上只是为了完成指标份额的要求,考虑推选一定数量的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进行象征性的设置,导致找不到合适的妇女被推选为女代表或女委员,或者一些被推选上的女代表、女委员成为陪衬和点缀,“在其位”却不能“参其政”,还有女代表、女委员中基层代表偏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此外,人大代表产生制度中的官本位、党员本位和解放军女性代表比例过低,代表身份构成的制度安排,按居住状况和生产单位划分选区等制度,也直接影响到人大女代表总体数量的增加(邓飞,2008)。
女干部培养选拔制度的分析。有学者从选拔、提职、任职、培训、轮岗、考评、退休七方面对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相关政策进行具体分析,认为虽然许多地方在选拔干部时对女干部实行了倾斜政策,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大都是性别中立的,没有考虑女干部的生理特点、成长规律和特殊需求,甚至还有女干部比男干部早退休的歧视性政策,导致了实际上对女干部培养和选拔的不利结果(钟曼丽,2006)。
农村妇女参政政策分析。刘筱红(2010)认为,推动农村妇女参政的政策在执行中没有达到效果的原因在于:一是基层政府在确定政策的优先顺序时,对经济、效率、效能的追求以非常明显的优势抑制了对民主价值的追求,而具有价值理性的农村妇女民主参与的倡导性政策,与现实主义的绩效政策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基层政府执行这一政策的积极性不够。二是政府空心化问题抑制了政策执行的效果:其一,国家政策执行难到位,政府对此缺乏控制能力;其二,政府将性别平等这项公共服务职能外包给妇联,政府相应的管理控制能力弱化,也存在着空心化的问题。
2.促进妇女参政的行动评估
由于近年来促进妇女参政的行动大多以在村民自治中推进妇女进两委为目标,所以2006~2010年间的研究成果也多是以此为主题。
有研究者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对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项目和行动进行了综述,这些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政策制定者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意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参与并推进性别平等的政策的出台,在政策执行中监督政策目标的落实,加强对农村妇女的能力建设,创造多样化的社会动员方式(马冬玲,2006)。
大量的研究对这些项目和行动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河北迁西经验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把妇代会换届由组织任命改为直接选举,既提高了妇女的参政意识,锻炼和展示了妇女的参政能力,也增加了村民对妇女能力的了解和认可,为妇女参与村委会竞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张永英,2008),但这种模式也降低了非妇代会成员参加两委选举竞争的可能性(艾新异,2010)。民政部天津塘沽项目提高了项目点的妇女当选比例,使项目点干部群众的性别平等意识有所提高,对改进村民自治工作发挥了作用(范瑜,2008),其局限性在于无法解决妇女当选职务的性别化、边缘化问题(杨翠萍,2006)。湖北广水的性别两票制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民自治制度中的具体措施,但这项政策并没有改变农村妇女公共参与“推而不动”的状态,这种结果与政策运行的村庄社会基础有很大的关联性(陈琼、刘筱红,2008;刘术泉,2008)。湖南以妇联为主导的推动农村妇女参政模式,拓展了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参政方面的法律空间,创新了妇女培训模式,项目的政策创新为妇女参政直接提供法制保障(肖百灵,2006;肖北庚,2007)。陕西合阳项目的特点在于政策的目标锁定在提高女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运作,避免了对量化比例的法律政策规定可能引起的争议,通过试点带动、点面推进的做法,大大扩展了项目的规模和影响(高小贤,2008)。
三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一)研究的不足
第一,研究成果存在平面化、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深入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较少,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从收集到的论文和著作来看,大量的研究成果要么是主观论断,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要么是对某一地域的妇女参政状况的调查,有关现状的数据和原因分析相似性很高,缺乏有价值的数据和原创性的观点。从研究视角和方法来看,也存在着套用西方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问题的现象。另外,虽然社会性别视角在许多研究中得到体现,但还是有些论文将妇女参政的弱势地位归于妇女素质问题,甚至坚持生理决定论(焦玉莲、王晓嵘,2006;刘雯雯,2008)。
第二,作者队伍层次参差不齐,影响了研究成果的质量。妇联系统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不是专业研究人员,其文章多为对工作中看到的问题的感性认识所引发的思考,或者对工作经验的介绍和总结,一些实证研究的方法不够科学,学术规范性不足。高校研究者中学生所占比例极大,但一些学生的论文是为了发表而发表,或者说是为了拿到学位而发表,因而出现了一些模仿、抄袭和重复发表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研究的整体水平;有些博士、硕士生的导师本身没有妇女参政研究的经历,指导学生写作博士、硕士论文也有一定难度。
第三,研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方法的科学与规范方面存在不足。虽然也有一些具有一定理论深度的文章,但整体来说,研究论文缺乏理论的支撑,尤其是本土理论框架仍非常欠缺。
(二)研究展望
这五年间,妇女参政研究领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研究的议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有关政策和制度环境正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妇女参政状况和面临的问题也会随之改变。从目前来看,还有一些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比如出台量化的妇女参政比例的法律政策的阻力究竟在何处等。
二是需要努力探索和发展本土的理论和分析框架,提升妇女参政研究的学术水平。从本土的问题出发,在本土社会文化传统的框架下发展出来的理论和分析工具,无疑其解释力更强。这种研究成果数量的增多不仅对于提升妇女参政研究的水平,而且对于提升妇女研究的整体水平甚至整个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推进研究队伍的巩固发展和研究水平的提升。因为目前作者队伍中占较大比例的在校学生多是因为完成学业的需要而从事这一问题的研究,当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是否还会从事研究工作,继续将妇女参政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都是未定之数。所以,如何巩固现有作者队伍也是一个问题。另外,建议加强对妇联系统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调查研究方法、研究报告撰写等方面能力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
四是推动促进妇女参政的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结合。行动者和研究者应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研究者应该更深地介入相关的项目和行动,为其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在参与的过程中深化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思考,提高研究成果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有关项目和行动的实施者应该关注最新的研究成果,并将这些研究成果运用到项目和行动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之中。
[1] 作者简介:张永英,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