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研究年鉴(20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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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婚姻家庭研究综述(2006~2010年)

杨玉静[1]

一 研究概述

2006~2010年,随着学术界对新形势下婚姻家庭问题的重新重视,以及社会性别理论与方法逐渐进入主流研究领域,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力量扩大,研究水准有所提高。鉴于专业性学术期刊的缺乏,致力于婚姻家庭研究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采取以书代刊的形式,将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结集出版。如2006~201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家庭研究中心每年编辑出版一卷《中国家庭研究》,其中不少研究都涉及了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问题;以家庭与性别为研究重点的学术辑刊也开始出现,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08年、2009年先后出版了两辑《家庭与性别评论》。国家社科基金所资助的与家庭有关的课题立项数量不断上升,由2006年的11项增加到2010年的46项,其中不乏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2006~2010年,在以婚姻家庭研究为主题的国际国内会议、社会学年会、妇女/性别社会学论坛上以性别视角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成果不断涌现。随着研究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素养的提升,以及受过专业训练的新人的加入,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力量在扩大的同时,研究水准也在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质量精良的研究成果。

第二,研究内容更加丰富。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婚姻家庭领域的妇女/性别问题日益突出,相关的研究议题得到扩展。如城市化与现代化对农村家庭性别分工的冲击,农民工家庭夫妻关系的维系模式和机制,儿童照顾政策、居家养老服务等家庭政策与家庭服务社会化,流动家庭、婚姻迁移中的融合问题,社会转型中的工作与家庭平衡问题等日益成为研究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三,在理论与方法上,仍多以借鉴国外婚姻家庭研究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为主,女性主义的研究立场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婚姻家庭研究中,具有性别视角的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另外,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亦有所发展,除了在社会学、人口学、历史学、人类学等领域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外,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更加丰富。

二 主要研究内容

(一)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与婚姻行为

1.女性的婚恋观和择偶模式

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以及价值观的日益多元化,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不同女性群体的婚恋观和择偶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

高学历女性的择偶标准更注重精神性因素和人品、性格、能力等特质(黄文慧,2008;施丽萍,2010;朱峰利,2010),但随着高学历女性的传统婚配空间受到挤压,大龄高学历女性逐渐降低择偶标准,或是降低择偶意愿(施丽萍,2010)。大部分女研究生追求在家庭中与丈夫的角色平衡,但也有一部分人喜欢“男主女辅”的婚配方式(杨晓莉,2008);女研究生希望自己能够兼顾事业和家庭,但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大部分人倾向于选择家庭(朱峰利,2010)。在性观念和性行为方面,虽然女研究生的性观念更加宽容和开放,但涉及性行为时,大部分人仍然比较保守(杨晓莉,2008;朱峰利,2010)。

农村80后流动女性择偶主要看重人品、个人能力等,结婚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情感需求;她们对于生育的性别和数量没有特别偏好,对婚前性行为、离婚、婚外恋等表现出理解和包容;在家庭观方面,夫妻关系以爱情和子女为主要纽带,家庭权力和地位比上一代女性显著提升,甚至有的女性的家庭决策权高于男性(陈瑶,2010)。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女性的择偶权力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父权日渐缩小(孔海娥,2010)。

对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女性的婚姻研究发现,女性择偶标准中的经济因素减少,感情因素日益上升;择偶方式基本自主;择偶范围不断扩大,由亲缘、地缘向业缘关系扩展,同时也存在民族内部通婚率高的现象(李溱,2006;玉荣,2008;玛丽艳木·艾尔肯,2009)。蒋星梅和杨甫旺(2008)的研究发现,Z村彝族女性的择偶标准实现了从“同类匹配”到“资源交换”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大龄未婚男性的出现和激增。杨玉凤(2010)运用女性主义视角对回族女性婚俗进行研究发现,民俗控制在女性婚姻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民俗也造就了女性婚姻的稳定性。

叶文振等(2006)对外来打工妹择偶意愿进行的研究表明,流入城市对外来打工妹的择偶观和择偶模式起到一定的再社会化作用,她们的婚恋变迁交织着爱情与功利、自我与从众的综合变化。由于婚姻市场中存在“婚姻挤压”,女性农民工比男性农民工更加愿意与市民联姻(许传新,2006),她们更有可能利用自身性别这一“相对稀缺资源”去换取城市男性的城市户口,以及附加在这一户口上的其他资源(刘淑华,2008);但女性农民工与城市人缔结婚姻仍存在障碍,文化水平低是主要原因(魏晓娟,2007),而男性农民工择偶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城市生活方式、高强度和高密度的工作方式(风笑天,2006)、经济收入水平低(胡双喜、易婷婷,2008)等。

在择偶模式上,年龄上男大女小、学历上男高女低的择偶梯度仍比较明显,大龄职业女性在择偶市场上的竞争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易松国,2008);周建芳(2009)对南京婚介中心征婚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代征婚者更注重对方的物质基础,而对“个性”“人品”等精神条件的关注度有所减小;大多数征婚者的择偶标准符合“梯度理论”“同类匹配理论”等择偶理论。

2.女性与婚姻挤压

在婚姻市场上,如果婚龄男女人数相差较大、比例失调,将导致一部分人口难以按照现行的标准选择配偶,从而出现婚姻挤压的现象。婚姻挤压分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婚姻挤压。李树茁等人(2006)预测,未来中国婚姻市场每年有10%~15%的男性过剩人口,正是强烈的男孩偏好和对女性的歧视导致了婚姻市场上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女性短缺本身所反映的是女性的出生权和生命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被剥夺。在男性婚姻挤压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女性婚姻挤压的矛盾。就年龄而言,由于受到出生人口性别分布的特点、死亡率的性别年龄差异和“男大女小”的习惯婚配观念的影响,在中青年组人口中容易出现男性婚姻积压现象,而老年组人口中则易产生女性婚姻挤压问题(陈正伟,2010)。女性婚姻挤压一般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之后,由于婚龄男性人口的大量阵亡导致女性婚龄人口的婚配困难;在男性死亡率较高的渔村和矿区,有时候由于大量的女性人口涌入容易引发移民性的女性婚姻挤压(潘金洪,2007)。另外,传统性别秩序下“男高女低”的模式使一部分进入职业领域上端的女性在职业上的优势反而成为她们进入婚姻家庭的障碍,从而在婚姻市场上受到挤压(方英,2008)。

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行的择偶标准下,高学历、高收入女性的婚配问题逐渐成为许多研究者关注的主题。研究表明,在城镇青年人口以及高学历的未婚人口中,女性的婚姻挤压现象比较严重(董金秋,2010),“城市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大龄未婚(通常为30~44岁)女性”被称为“剩女”,“城市、未婚和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是剩女的主要特征(宁鸿,2008;唐利平,2010)。剩女产生的原因在于男孩偏好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打破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的期待,择偶的梯度模式(宁鸿,2008;龙晓添,2009;唐美玲,2010;唐利平,2010;曹雪梅,2010),以及婚姻需求程度的降低,择偶标准的超值预期和行动策略上的消极被动(沈晖,2010)。在深层次上,剩女现象则是转型社会中生存竞争所带来的时空异化而导致的情感异化,以及经济压力所造成的价值失序和功利取向在婚姻市场上的反映(沈晖,2010)。用建构主义范式剖析这一现象则是由于社会对女性的建构落后于女性自身的建构,当剩女已经开始寻求新的婚姻家庭模式甚至突破家庭模式的时候,社会建构还在男权社会的传统上原地踏步(左雪松、夏道玉,2008)。除了提高女性地位、改变传统的“男强女弱”观念外,采取相亲行动也是解决剩女问题的一种方法(吴宏姣、陆卫群,2010);重视择偶问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适当地调整择偶条件有利于解决女性的婚姻挤压问题(易松国,2008)。

当“剩女”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受到公众以及学术界诸多关注时,王小璐(2010)则指出“剩女”的概念界定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它是否已经成为一个实质性的社会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论证。运用婚姻角色过渡理论分析剩女现象,可以更好地区分婚姻角色过渡中人口总体的普遍性和亚群体的异质性,也能更好地理解婚姻角色过渡中的个人困境和社会危机。

3.女性的婚姻行为及其后果

初婚年龄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与经济发展。研究发现,初婚婚配年龄呈现男高女低的现象,男性的早婚比例高于女性,在20世纪20至70年代出生的人口中,男性晚婚比例变化不是很大,女性晚婚的比例则翻了两番(刘娟、赵国昌,2009)。社会网络对不同性别农民工理想初婚年龄和初婚行为风险的影响有所不同,婚姻讨论网络的规模对女性的理想婚龄和初婚风险均没有显著影响,但网络规模越大,男性理想婚龄越大,初婚风险越小(靳小怡、任锋、任义科、悦中山,2009)。风笑天(2006)对城市在职青年的婚姻期望与婚姻实践的研究表明,未婚男青年的实际恋爱年龄比未婚女青年还要早,男大于女始终是主流的婚姻期望与实践,女青年比男青年更看重这一点;在居住方式上,未婚女青年的考虑更加面向小家庭的现实,既希望小家单独居住,又希望与一方父母在同一城市,以获得父辈的日常帮助。

甘品元(2008)的研究发现,虽然毛南族的婚姻行为在婚姻中介、招婿入赘、通婚圈、分家形式等方面有了诸多变化,但女性传统的角色扮演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卓惠萍和鲁彦平(2009)分析了农村离异和丧偶女性所面临的政治排斥、经济排斥、心理排斥和社会网络排斥等多重社会排斥。关于离婚对女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离婚对女性有负面影响,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离婚妇女的贫困状况(徐静莉,2009),父权制对离婚女性的空间挤压造成其住房权受损(郭慧敏,2010);但是也有研究认为,离婚对女性有正面影响,女性离婚后的生活满意度与离婚前相比有了少量的提高(易松国,2006),离婚未必是优势男性的福音、弱势女性的悲哀,单亲女性的生活状态未必逊于男性,离异女性再婚难并非中国的现实(徐安琪,2007)。尽管如此,无论在离婚过程中还是在离婚后的单亲、单身生活和子女抚养过程中,女性权益受到侵犯或未获得维护的情形依然屡见不鲜,离婚女性贫困化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政策和社会援助中相关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徐安琪,2007;徐静莉,2009)。

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都曾存在独身或单身女性群体。五四时期的知识女性高倡独身论,反映了当时的知识女性面临着把握自身命运的机遇,以及因时代局限而产生的困境(张国义,2008)。随着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和社会宽容度的提高,单身已经成为现代女性多元情感需求和对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单身女性现象的出现是现代性和传统性别秩序相遇的必然结果(方英,2008);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女性选择单身的经济原因,婚恋价值观多元化、个体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则是单身女性现象出现的伦理原因(田耘,2008)。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村女青年来说,建立家庭、结婚生育常常意味着有可能失去在城市中的工作,甚至失去外出打工的机会(风笑天,2006);有研究者认为,第三次“单身潮”已经来临,城市打工女青年也加入了“单身大军”,她们的择偶、恋爱婚姻危机越来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社会问题(陈桂菊、梁盼,2007)。

4.女性的婚姻迁移

第一,婚姻迁移的模式和特征。女性的婚姻迁移具有迁入地的高度选择性,一般是从落后地区向富裕地区迁移。婚姻迁移的实质是一种“资源交换”,迁移女性以其性别和年龄资源换取迁入地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优越的居住环境(林明鲜、申顺芬,2006)。沈文捷(2007)探讨了在城乡联姻中处于“低位”的城市外来农村媳妇如何达成婚姻交换,以及在该交换达成之后怎样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获得城市对自己新身份的认同并最终产生分化的过程。对大城市婚姻迁移者的研究发现,婚姻迁移并非农村女性进入该类大城市的跳板,来自城镇的婚姻迁移者在教育程度、收入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倪晓锋,2007)。婚姻迁移女性自身的条件往往好于丈夫,但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跨省、跨地区婚姻中,流动女性与其婚配对象的条件一般没有太大差异(谭雪洁,2008)。

第二,婚姻迁移的动因和机制。研究者们主要从婚姻迁移的经济动因、地域性因素、个人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经济因素在婚迁地域选择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变革、国家社会政策、经济利益诉求、空间距离阻力、婚介手段变化等是女性婚姻迁移的内在机制(艾大宾等,2010);个人因素、户籍、经济、就业和城市适应五大因素影响婚姻迁移,其中个人因素对婚姻迁移的贡献最大(陆淑珍,2010);也有研究认为,女性思维方式的转变、“从夫居”的传统婚嫁文化以及婚姻迁入地的经济引力是造成婚姻迁移的主要原因(吴文,2010);对涉台婚姻的研究显示,目前大陆女性选择嫁去台湾的动因已发生变化,人们不再盲目地将婚姻作为利益获取的手段,理性选择和感情导向是大陆女性婚姻迁移的主要趋势(祖群英,2009)。

第三,婚姻迁移的后果及影响。一是对婚姻市场的影响。一方面,婚姻迁移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经济落后地区弱势群体的婚姻困难,造成迁出地的性别比失衡和男性婚姻挤压(石人炳,2006;张晓琼,2006;姜全保、李树茁,2009;杨筑慧,2009;艾大宾、周丽,2010;吴文2010);另一方面,农村未婚女性外出打工中形成的婚姻迁移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地域走向,突破了农村传统的婚姻模式(仰和芝,2007),也有利于人口遗传素质的提高和女性自身的发展(吴文,2010)。二是对女性婚后生活的影响。女性婚姻移民在迁入地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社会适应问题,包括身份认同、文化冲突的适应(赵丽丽,2008;宛敏华,2009;吴宏洛,2008;祖群英,2009),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魏晓娟,2008;祖群英,2009),社区融入度较低(谭雪洁,2008)、娘家支持的缺失(谭雪洁,2008;刘芝艳,2009;宛敏华,2009)和正式社会支持的不足(赵丽丽,2008)。但对壮族婚姻的研究却发现,第三产业的发展、多方面信息的流通、基层政府的完善和介入使婚姻迁移中的女性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支持(李溱,2006;黄润柏,2010)。某些跨省婚姻研究发现,外地媳妇的幸福感一般不高(仰和芝,2006;宛敏华,2009),婚姻质量不高,离婚的风险较大(刘芝艳,2009);但也有研究发现,外地媳妇的婚姻自主程度高、婚姻满意度也较高(谭雪洁,2008)。

5.女性婚居模式的变迁及其原因

李树茁等人(2006)对中国农村招赘婚姻的研究发现,招赘婚姻的流行带来了两性相对平等的家庭体系和婚育文化,有利于降低男孩偏好和出生性别比,改善女孩和女性的生存环境。金一虹(2006)指出,虽然从夫居与父权制之间存在着某种勾连,但是从夫居的改变是否一定能改变传统的父权制,却是值得探讨的。

不同的婚居模式对家庭关系和生育行为的影响也不同。冯雪红(2010)探讨了在不同居住模式下,维吾尔族妇女婚后主要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婆媳关系)。杨菊华和Susan E.Short(2007)认为,从妻居对生育行为的影响不同于从夫居;家庭结构与生育行为的关系反映了不同居住制度下妇女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和家庭权力结构关系。

对婚居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发现,文化传承和经济因素共同制约妇女对婚后居住地的选择,社会经济的发展赋予妇女更大的自主性和选择权,使她们可能突破传统的从夫居习俗,增加与父母同住的机会(杨菊华,2008)。从妻居在某些地域的流行既可能与特定的文化、习俗等制度性因素有关,也可能是特定家庭为了应对人口和经济现状而做出的策略性反应(巫锡炜、郭志刚,2010)。城镇化催生了新户型从妻居的婚居模式,但新型婚居模式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着现实困惑,他们不能获得村民身份,并融入所在社区(于光君,2010)。

(二)家庭权力与家庭关系

在对中国社会亲属关系的考察中,李霞(2010)认为,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亲属关系经营活动,构建出了不同于正式父系谱系关系的实践性亲属关系网络,她们在父系体制内创造出了自己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

1.女性的家庭权力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关于女性家庭权力的变化,李银河(2009)认为当代农村家庭性别权力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正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缩小。尹旦萍(2009;2010)的研究发现,土家族地区社会性别关系的变化引起了夫妻权力的变化,婚姻市场上的性别比失衡导致了夫妻权力向女性倾斜;而沈奕斐(2009)对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的研究却表明,父亲的权力衰弱了,男性的权力并没有衰弱;媳妇的权力上升了,整体女性的权力没有上升;年轻女性获得的权力来自年老女性的权力让渡而并非男性;王冬梅(2010)也认为无论性别因素如何变化,婚姻关系、婆媳关系和妯娌关系赖以存在的根基,即“父系、父权、夫居”的性别权力结构始终未变。

对家庭权力影响因素的研究显示,日常生活中的家庭决策对家庭权力的影响最大(郑丹丹,2006);教育背景对农村妇女家庭权力结构有直接影响(龚继红、钟涨宝、孙剑,2009);中国城市家庭中夫妻权力关系的主观感受不受性别先赋因素的影响,更多受到收入、教育程度和职业等后致因素的影响(马春华等,2010)。

家庭权力是衡量妇女家庭地位的重要维度,婚姻家庭权力意识的缺乏是导致农村妇女地位较低的主要原因(王彩芳,2007);家庭权力也会影响女性的婚姻满意度,妇女家庭分工权力普遍直接影响妇女家庭地位的满意度,生育权直接影响妇女受尊重的满意度(龚继红、钟涨宝、孙剑,2009);权力运行过程则是影响婚姻满意度最重要的环节(陈婷婷,2010)。

张丽梅(2010)在对西方夫妻权力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夫妻权力的研究方法提出夫妻权力研究的困境在于物化的权力观和对权力结构的静态研究,突破的可能则在于将权力过程本身作为研究对象。

2.夫妻关系的变迁

对“城乡家庭变迁”的研究发现,夫妻关系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从父系夫权家庭制度下的“夫主妻从”到“夫妻平权”的转变(沈崇麟等,2009;黄了,2006)。对流动家庭的研究表明,在社会生活空间变化与传统因素相适应的过程中,夫妻间形成了一种稳定的“亲密伙伴”关系(孙慧芳、时立荣,2007)。深圳流动人口家庭中夫妻关系大致平等;女性对夫妻关系的判定更积极一些;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感情深厚程度明显高于分居两地的夫妻(迟书君,2008)。

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夫妻关系和家庭权力的变化。金一虹(2009;2010)的研究发现,流动使得农村家庭出现“离散化”现象,女性在维系离散家庭相对完整的过程中付出了痛苦的代价;流动虽然部分改变了家庭权力关系以及性别规范,但家庭父权制在流动变化中仍得以延续和重建。

对留守妇女的研究发现,合理的家庭分工以及留守妇女夫妻之间维系沟通与互动的策略保证了其婚姻关系的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叶敬忠、吴惠芳,2009)。但是仍有很多研究者提出,“丈夫外出,妻子留守”这一新的分工模式并没有从根上改善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只是再现了性别不平等关系(孙琼如,2006;王晓丽,2008)。此外,留守妇女还面临着劳动负担和心理负担同时加重的困境;夫妻长期的空间分离也挑战着婚姻的稳定性(叶敬忠、吴惠芳,2008;卿秋艳,2010)。由于农村婚姻解体的社会成本过大,使得留守妇女的婚姻仍处于高稳定状态(李喜荣,2008);同时由于对婚姻的期望低以及经济满足感的补偿作用,留守妇女的婚姻满意度与非留守妇女没有太大差异(许传新,2009),但婚姻质量差,遭到性侵害的风险高(李泽影等,2009)。研究发现,夫妻分居的空间距离、丈夫打工后收入增减情况、住房质量、子女教育负担、老人健康负担以及夫妻交流互动情况影响了留守妇女的婚姻幸福感(王嘉顺,2008;郭喜亮,2010)。

3.代际关系的变化

在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研究时,许多研究都发现,已婚女儿越来越多地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阎云翔(2006)认为这与农村夫权和族权的削弱有关;唐灿等人(2009)则认为,女儿赡养的风俗实际是在家庭养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农村家庭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新资源的一种家庭策略行为;她们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在农村家族的赡养规则中,还是在实践性的赡养关系中,都不存在女儿赡养的伦理公平。熊凤水(2009)对安徽南村婚姻支付实践的研究发现,婚姻支付流向新婚夫妇家庭,呈现出子辈权利意识兴起与父权衰落的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以及女性在个体本位家庭中的主体性地位。

在诸多家庭关系中,婆媳关系是影响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毛新青,2008)。台湾学者将大陆华人的婆媳关系分为三种:淡然无味型、敬畏揣测型和拒斥隐忍型(许诗淇、黄囇莉,2006)。婆媳关系不仅仅受双方的经济文化、生活习惯、教育程度上差异的影响,外部的影响因素也对婆媳关系产生压力(左志香,2009)。针对婆媳关系存在的问题,研究者提出要充分发挥家庭中介力量的作用:儿子是两个三角的连接点、孙辈的抚育是弹性稳定的平衡杆、公公的在场是影响平衡的附加砝码(崔应令,2007);同时,不良的婆媳关系也可以通过保持距离、减少接触来达到相安无事的状态(许诗淇,2006)。

4.姻亲关系的变化

对农村亲属关系的研究发现,农村家庭分家之后,姻亲的重要性有所增加,甚至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重要(阎云翔,2006);出嫁女与娘家的联系有越来越密切的趋势(李银河,2009);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都导致了北方农村已婚妇女与娘家关系日益密切(张卫国,2010)。农村姻亲关系强化的主要表现为娘家陪送增多、婚姻支付趋同化,媳妇权威崛起,子女姓氏选择二元化等。刁统菊(2009)认为,联姻家族之间由于女人的流动存在着一种阶序性关系,这种关系划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了姻亲关系对生活的支持功能。对城市家庭变迁的研究显示,夫妻双方与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已经实现了从重血亲轻姻亲的夫系偏重,到无血亲和姻亲偏重的双系并重,这可能与女性地位提高有关(沈崇麟等,2006;马春华等,2010)。夏支平、张波(2009)认为,姻亲关系的强化与妇女地位的提高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人类学家将婚姻支付视为婆家和娘家采用的一种策略。阎云翔(2006)将婚姻支付的不断上涨归因为个体性和夫妻关系的上升、父权制的衰弱与家庭内部平衡的重新界定。吉国秀(2007)认为婆家婚姻支付的意义在于缓解婆媳冲突和家庭矛盾,而娘家婚姻支付则对女性在婆家的位置具有重要作用,女性地位的提高与娘家的支持以及娘家地位的上升密切相关。

(三)生育

1.女性的生育观念与生育行为

国云丹(2009)认为,“生育”使高职女性的职业自主权和职业成就动机大大降低,她们普遍面临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的冲突问题,生育后重返职场受到不公正待遇,建议改变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女性应有的发展机会,同时倡导两性共同分担抚育孩子的责任,给予女性职业发展应有的时间和精力。周俊山等(2008)的研究表明,拉萨市妇女的地位与孩子价值的关系正处于过渡期,一方面收入高于家庭平均收入的妇女减少了对孩子的需求,另一方面传统观念使妇女增加了对孩子工具性价值和精神性价值的需求。城镇蒙古族女性更加重视生育的质量而不是很在乎数量,少生、优生、优生优育的观念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玉荣,2008)。农村80后流动女性的生育观念更强调生育对于女人的“完整性”的意义,生育几乎是女人必须经过的制度安排,而非可有可无的个人选择(陈瑶,2010)。

2.对生育政策的性别分析

杨菊华(2009)对“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分析表明,由于政策与生俱来的性别“短视”,以及该政策与其他相关社会政策的不协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误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缘故,“一孩半”生育政策姑息、纵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性别偏好,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和间接地与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相关。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梳理、协调、配套相关政策出发,通过对生育政策的改革以及社会性别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政策,从而真正达到推行生育政策增进性别平等的初衷。范红霞(2010)对妇女生育价值社会补偿政策的历史研究表明,对这一政策的探索为中国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也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和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

(四)工作/就业与家庭责任

1.女性的家庭角色与家务劳动分工

张李玺(2006)对中国现代城市双职工家庭的婚姻冲突现象进行分析后发现,以男性为中心的家族文化对两性关系有深刻影响,中国政府推行的男女平等政策对传统女性角色带来了冲击和变化,夫妻之间“重新建构”了性别关系和家庭性别分工模式。研究发现,“料理家务”至今仍是中国部分女性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且有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女性加入到“家庭妇女”这一行列中来(刘爽、马妍,2009)。中国城市的性别秩序处于一个分化时期,“全职太太”的出现反映了家庭中的性别秩序由市场转型前“国家父权制”的接管状态向市场转型后的“女性价值回归”转变(方英,2008;2009)。

黄河清与张建国(2007)对上海夫妻家务公平观的调查发现,妻子不再像过去那样看重别人对自己做家务的看法,也并不明确赞成女性比男性更适合做家务;夫妻双方都把对方在家务劳动上的投入看作一种义务而非爱意的表达。甄美荣(2009)也认为情感投入并不可以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对于性别角色态度的刻板化态势,徐安琪(2010)认为这与经济、社会转型期妇女就业难度增加、工作压力增大有关,也与大众传媒对性别角色定型化模式的复制和传播有关。

家务劳动时间的差异不仅作为阶层差异的表征,体现女性群体内部的差异(李芬,2008),而且更反映了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研究发现,已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男性,家务劳动分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男性和女性各自的性别角色观念、时间可及性、结构性资源和家庭环境(杨菊华,2006);另外,夫妻相对收入对家务分工也有较大影响,缩小男性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收入差距或许是降低家务劳动分工不平等的有效途径(刘红英,2010)。李亮和杨雪燕(2009)的研究发现,女性本人的收入和教育程度对家务分工期望有显著影响,外出妇女比未外出妇女对丈夫分担家务的期望更高。

2.平衡工作与家庭

左际平和蒋永萍(2009)透过社会转型期中国城镇已婚妇女工作和家庭的变化,分析了国家、市场和家庭对家庭性别建构的影响,探讨了国家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在角色冲突的“双重挤压”下,职业女性陷入了家庭与工作的双重矛盾中,而目前的社会公共服务对解决或减轻女性压力的作用有限(包蕾萍、徐安琪,2007)。关于工作与家庭冲突的原因,刘伯红等人(2010)指出,人口、家庭的发展与变化趋势总体上加剧了家庭照顾的复杂性和难度,宏观经济政策的改变、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对有家庭责任的劳动者带来了负面影响,现有的企业政策和文化也不利于劳动者减轻工作与家庭的矛盾。

工作和家庭冲突对女性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包括影响女性就业的机会和职业发展、影响女性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工作与家庭矛盾迫使女性不得不选择阶段性就业或永久性自愿失业,家庭效用最大化成为已婚女性劳动力市场供给行为的主要决策依据之一。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者建议政府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尽快将保育事业、养老事业和家庭服务事业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范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照顾服务,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关爱家庭”“以人为本”的家庭政策;建议企业和单位为员工提供工作和照顾家庭的便利;建议倡导“关爱家庭”“男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社会风尚等(杜学元、陈金华,2010;刘伯红等,2010)。

3.对家庭政策的初步探讨

鉴于目前中国家庭政策方面的欠缺,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外家庭政策的介绍。林卡和唐琳(2006)考察了北欧国家的社会政策发展及其如何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使她们成为社会公民,为在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现实道路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建花(2008)介绍了法国家庭政策的概念、目的及其在帮助父母缓和工作与家庭冲突中所起的作用,指出家庭政策是引导或促进就业的社会政策,通过为父母提供既适合其收入来源又适宜于儿童发展的儿童照看机构,以及支持父母在工作和看管孩子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以推动就业中男女两性间的平等,并使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吕亚军(2008)以父母假指令为例,分析了欧盟家庭友好政策。他认为,政策本身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动力保护,帮助父母协调家庭与工作的矛盾,但是由于其潜在目标是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而非实现性别平等,所以欧盟家庭友好政策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

(五)女性与家庭财产

李小云、董强等人(2006)的研究指出,由于资产的获得与分配在中国一直是以家庭为单元而表现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不同性别在获得资产的具体方面的性别不平等状态。家庭内部资产占有的性别差异在家庭内部隐含了不平等的要素,同时,资产占有上的性别不平等与农户贫困产生了交互影响。段塔丽(2008)认为,西部农村女性在家庭资源分配中被“边缘化”问题的出现,反映了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西部农村家庭资源配置过程中性别利益的不平等、女性权益被忽视这一事实。西部农村父权制家庭结构、传统的性别劳动分工模式、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中性别公平性缺失等诸多因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虽然在立法上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住房权,但由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妇女的独立住房需求在现实中常被忽视,尤其是妇女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单亲妇女的住房需求目前少有政策和法律的关注,郭慧敏(2010)对妇女小组的研究揭示了父权制对妇女的空间挤压,以期推动政策和法律的改善。

(六)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认识与评价

郑丹丹(2006)运用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从家庭权利、家庭责任和家庭权力等方面分析了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变迁,并对家庭权力、家庭地位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女性生命周期为线索,田鸿燕(2008)对一个土家族村落的女性家庭地位进行了实证研究;孙玉娜(2008)研究了妇女的非农就业经历对其家庭地位提高的意义以及性别分工模式的变化;魏丹(2009)对非农化背景下的福建龙岩地区农村已婚女性家庭地位进行了研究;周艳(2009)分析了回族农村妇女的社会资本对其家庭地位的影响;郑玲(2009)对城市女性家庭地位提升进行了制度分析。

吴帆(2006)运用家庭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指标体系和2004年数据,对中国家庭领域中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发现两性婚姻平等关系已经处于比较好的发展阶段;女性仍然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地区之间的家庭责任分担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相关关系;在家庭资源分配方面,女性的学习时间、闲暇时间以及其他自由支配时间均少于男性。运用2005年和2006年的数据,和建花(2008)评价中国的家庭性别平等处于中等发展程度,在婚姻关系上大致实现了性别平等,但男女在家庭资源分配和家庭责任分担上则相对不平等,妇女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责任而资源获得却较少。

三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20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各种社会问题突发的时代背景下,家庭研究有边缘化的趋向,虽然近几年来,诸多专家学者试图扭转这一状况,妇女/性别研究者也开始更多地介入这一领域,但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研究仍与国内剧烈变动的婚姻家庭现实不相适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研究机制不够完善。各类规划课题的数目少,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研究者更多地关注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问题关注不够;国内学术性刊物缺位,目前没有一份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性学术杂志;跨学科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二是对国外理论与方法的系统引进和介绍不够。近年来,国际婚姻家庭研究领域理论层出不穷,研究内容和方法也日益精致,但国内研究领域相对比较封闭,对此还缺乏系统的引进和介绍。

三是本土化的经验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提升。这五年中,国内对婚姻家庭的研究基本还停留在经验研究的层面,现有的研究要么运用中国经验印证国外相关理论,要么用国外的理论解释中国的现实,始终没有理论层面的创新。

四是妇女/性别研究与婚姻家庭研究的结合有待进一步深入。近年来,妇女/性别研究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和参与,性别视角为婚姻家庭研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带来了理论和方法上的突破,但妇女/性别研究总体上仍处于学术边缘,要将性别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做出更多的努力。

随着全球化和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研究者自觉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妇女/性别研究的日益深化,我们期待着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研究领域出现更多、更有价值的成果。


[1] 作者简介:杨玉静,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