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近现代社会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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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经费的支取

司法经费或向国库支取,或在各县司法收入项下拨补,那么支取或拨补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以顺义分庭为例加以说明。

顺义县顺义分庭的司法经费每月为656元,由两部分组成,即行政公署拨助456元,该庭司法收入项下拨补200元。具体支取过程以1925年12月份顺义分庭领取司法经费为例予以说明。

第一步,顺义分庭备具“印领”,向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呈送请领司法经费支付通知书。

第二步,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发出指令:“准将14年12月份司法经费财政厅支付通知书计洋456元,本厅支付通知书计洋200元,令发该庭。”

第三步,顺义分庭一般会给办事人员做出如下批示:“财厅通知书应备文转送县署取款后交会记科存。”接下来分庭将致函县公署:“本庭12月份司法经费财政厅支付业经奉到京师高等审判第438号令发到庭,相应检送贵县,即希查照定章、迅将此项银款如数拨发……计呈送14年12月份财政厅第40号支付通知书一纸。”

第四步,县署按照财政厅的支付通知书把钱拨给分庭。[33]

广东省赤溪县领取司法经费的程序与顺义县大体相似。由广东高等审判厅按月向财政厅请领,财政厅照填支付通知单,咨送高审厅具领转发。不敷之款由高等审判厅在各县司法收入项下拨补。[34]

顺义分庭的领款过程有时很顺利,有时则充满了曲折。

1926年因军事影响,法收不旺,县署应拨经费积欠4个月。顺义分庭因开支无着,将具体情形面陈京师高等审检厅并请设法维持。之后他们又向京师高等审检厅借经费。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为此而咨京兆尹暨京兆财政厅。得到答复称,已经饬令该县知事尽先拨给。京师高等审判厅还继续为顺义分庭的经费而努力。这时顺义处于镇威军的控制下,京师高等审判厅又函商镇威军。[35]镇威军8月14日给予答复。8月16日京师高等审判厅书记室即将该函转给顺义分庭,函称:“查是承询顺义县地方分庭经费一节,查前据该县呈请到处,业经核定,准予照拨。惟因军团部需款孔亟,该县收入未畅,未便一次全发,应将6月以后仍照原案由钱粮项下拨发。其三四五三个月经费俟征收畅旺再行补发。指令该县遵照办理在案。”[36]

镇威军仅同意6月以后仍照原案由钱粮项下拨发。顺义分庭的经费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县署仍在拖欠应拨司法经费。无奈,顺义分庭再次求助于京师高等审检厅,呈明经费困难情形:“职庭由县署划拨经费自3月起至10月止计八月,仅由刘知事拨发一月……此数月中所有职庭急切开支除留用少许司法收入外,均由赊借而来。近因各种欠款屡至,偿还日期不能依约履行,以致借无可借,赊无可赊……庭员薪水本属微薄,兹因积欠太多,更属困苦万状,即日用伙食亦且难于维持。所有职庭经费困难情形理合呈明钧座,只请俯允设法饬县从速照案拨发,以资应用。”[37]

京师高等审判厅继续函商镇威军。1926年11月17日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指令7187号将函商结果告知顺义分庭:“所请业经本厅函商镇威第三四方面军团司令部政务处饬县划拨去后,兹准复函称,迳复者顷准贵厅函开,顺义县地方分庭经费自本年6月以后县署仅拨到1月有余,请令县按月如数拨交……地方分庭六七两月份经费共洋912元,业经本部指令准支在案。准函前因,除转知该县速予拨交外,相应函复即希转知该分庭赴县具领可也,等因到厅,合行转令该庭仰即遵照办理可也。”[38]

顺义县的情况表明,在司法经费为定额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从县署拨发的那部分司法经费仍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不仅如此,高等审检厅尚无法有效地直接指令县署照章拨发司法经费,还需要与县署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协商。从某种意义上,不仅县司法机关因为司法经费要频频与县行政公署交涉,就是高等审判厅因为县司法经费问题亦不得不仰行政机关之鼻息。

北洋政府被国民政府取代后,上述司法机关因司法经费而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情形依然存在。1937年,阮毅成指出,“因各地司法经费,须由省或县行政机关发给,故关于发给的方法,数额的多寡,时间的迟早,能否与其他行政经费获得同等的比例,司法方面完全须仰行政方面的鼻息,而在平时,尤不得不与主管财务行政的地方机关,周旋联络……行政兼理司法之名虽除,而行政高于司法之实,反因而确立”[39]

县财政收入的多寡与稳定性,行政机关的长官与司法人员的关系都影响到司法人员的薪俸的领取。因此,即使规定了司法人员的薪俸标准,但其领取到的实际数目仍不稳定,司法人员的经济保障往往是脆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