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科学》精粹(1978-2018)·国外中国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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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眼中的中国法制化

——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访谈[1]

张冠梓[2]

2008年12月30日,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著名中国法研究专家安守廉(William P.Alford)教授应邀接受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访问学者张冠梓的采访。以下是访谈记录。

张冠梓:我们谈一谈您对中国法学的研究。您最初对中国法律的兴趣是在什么地方?就是说,最初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时候,您的兴趣点在哪里?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研究初衷?

安守廉:我最初对中国法律的兴趣点应该说是中国法制史。我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与西方是很不一样的,在很多方面都有区别。我觉得这个问题很有趣,因为不管美国的学者还是英国的学者都认为自己国家的制度非常好,譬如条理分明、合乎理性、富有逻辑性、带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等。可大家一接触中国法制史,觉得与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制史很不一样。中国的传统法律不管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都有很多特点,诚然也存在很多问题,可也有很多好处。我觉得非常有意思,就开始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我发现,西方法律注重个人诉求、个人权利,而中国法律却不是这样。有人一看中西方之间的法律有这些区别,就说中国的法律很落后,一味批评其不关注人权、民主等,可是我认为,中国法律也有好处。比方说,儒家思想就比较复杂、精细、有趣。你知道,孔子德治和仁政不只是对中国人有意义,对所有国家都有借鉴意义。孔子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约束人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而不是诉诸法律。也就是说,用道德对一个人、一个社会进行约束是最根本、也是更有效的,所以孔子比较注意道德感化和约束。中国的处世哲学是乐观主义的,讲求人性善,注重用道德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道德来管理社会。反观西方人则不这么乐观,比较强调外在的管理与约束。这两方面比较一下就不难发现,中国和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都比较有特点,各有长处,是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的。具体到中国的近代法律制度,我也曾有过专门的研究。清朝末年的一些著名法学家,像沈家本、伍廷芳等,可以说兼通中外,精通中国传统的法律,也了解西方法律。他们要借鉴西方法律的长处来帮助中国进行法制变革,进行了很多有开拓性的探索。我本人很钦佩他们的这种探索,既有研究这些法学家和官员的浓厚兴趣,也有兴趣将中国的法律传统与西方法律进行比较,进而把不同制度中最好的部分都结合在一起。

张冠梓:当时您开始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时候,美国学界的相关研究是什么样的状况?当时有哪些具体的方面是您印象比较深刻的?

安守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研究中国法的学者很多,已历经了好几代。第一代中国法学者人数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其中最著名的除了我前面提到的柯恩教授外,还有李浩(Victor H.li)、拉伯曼(Stanley Lubman)、爱德华(R.Randle Edwards)、琼斯(William C.Jones)等。柯恩教授是我的老师,他从1960年开始便从事中国法的研究,1964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创立了东亚法研究中心(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并开设了当代中国法和中国法制史等课程和专题讲座,培养出了一大批中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可以说,现在活跃于美国的中国法学专家大多出自哈佛大学。例如,现任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主席法伊纳曼(James V.Feinerman)以及从事律师事务并兼做研究的毛瑟(Michael Moser)、图伯特(Preston Torbert)等人都是。李浩教授是美籍华裔学者,也是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中非常突出的一位。他早在20世纪60年代在哈佛大学攻读研究生时就开始从事中国法的研究。他先后执教于密歇根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及斯坦福大学,现任夏威夷大学东西方中心主任、亚太咨询委员会主席,一直讲授中国法课程。应该说,这些教授都是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真正的、勇敢的先锋。他们不仅自己的学问做得好,还热心帮助下一代,鼓励年轻人研究中国,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而美好的印象。遗憾的是,第一代学者开始从事中国法研究的时候,美国在越南打仗,妨碍了他们与中国的交流,这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情。不过这件事情也促使我进行若干思考。我认为,美国在越南打仗可能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一个因素是,美国的决策者完全不了解越南的历史和文化。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越南和中国有着很密切的关系,美国若在越南成功地推行自己的制度,也必将在中国、泰国等国家同样如此。他们不仅对越南的历史和文化不了解,对越南与中国错综复杂的关系更知之甚少。所以,我更加认为,美国的学者、美国的领导人应当更多了解其他国家及其真实的历史。在这方面,柯恩等教授是有远见的,他对我们年轻人非常好,鼓励我们积极地了解中国。诚然,第一代学者在看待中国、研究中国等方面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西方人的思维定式,这是因为他们不是历史学家,他们没有研究历史。譬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昂格尔(Roberto Mangabeira Unger)教授因为没有专门研究中国历史,所以他关于中国法律的看法难免失之于偏颇,对此我曾经写过文章和他商榷。我认为这很可惜,如果他们多注意一点中国的历史文化,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更稳妥一些。说实话,我早期的学术论文有些是批评我的老师的。我认为,他们多了解清代法制史,就会发现清代的法律制度是非常复杂、非常有趣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逻辑性和规律性,不能一味地斥之为落后。

张冠梓:和您上一辈、下一代的专家相比,您在研究中国法律方面有什么特点?

安守廉: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不同年代的学者面临的情况、条件和所处的环境很不一样。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处于封闭状态,那时国外的专家没有机会去中国。但是,他们非常勇敢,具有前瞻性,开创了中国法律与法学研究这一领域。在这一点上我很佩服他们。你知道,那时的美国各大学法学院都没有研究、讲授中国法律的教授,我上一代的那些教授可以说是白手起家,几乎是在做拓荒的工作。相比之下,和我年纪相仿的学者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去中国,可以与中国政府、中国司法界和中国的学者进行交流,观察老百姓的实际生活,这和上一代的情况显然是很不一样的。当然,比我年轻的学者的情况就比我更好一些。如果要以年代来划分的话,那么柯恩教授可以说是第一代,我属于第二代,再往下,第三代和第四代就是现在开始崭露头角的年轻人。这几代学人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现在的情况又和我那时候大不一样了,最主要的是,中国与美国交流的空间和学习的环境大不一样了。我经常告诉我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中文。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竞争更加激烈,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学生来这里学习。一方面,他们了解中国,懂中文,会说普通话;另一方面,他们的英语水平很高、法学知识也不错。他们非常聪明,非常用功,基本素质和专业水平自然比我们这一代要高,所以美国学生面临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此外,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制度比30年前其内容要丰富得多也复杂得多。现在的学生必须努力学习才能了解。不像我们那时候,中国的法律还比较简单。记得30年前昂格尔教授说过,学中国的法律比较一般化,很容易,因为中国没有多少法律。现在中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法律和法规出台。30年以前,中国有12个法学院,现在中国的法学院比美国的法学院要多得多。中国学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素养也比过去要好,竞争也比较激烈。所以,我经常告诉美国学生需要努力学习。在西方,很多政治家都具有法律从业或学业背景,单说美国历届总统,就有一半的人做过律师。这自然是对法学最好的“宣传”,同时也说明了法律人才的可塑性和精英化的程度。

张冠梓:在您的研究中,让大家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您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刻认识。其中有些著作在中国影响很大。在《偷书不算偷》这本书里,您以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文明发展中的表现和作用为例来探讨外来制度与本土文化相互融合的问题,其选题和视角无疑是颇为精确和独到的。您能否简单地介绍一下这本书的写作情况吗?

安守廉:《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一书,是我十多年前的著作了,最初由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这本书共分6章,其中第一章为概论,第二章追寻古代中国知识产权的脉络,第三章回顾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方知识产权概念的引进,第四章描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第五章介绍知识产权在台湾地区的发展状况,第六章评述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通过这本书,我试图从历史到现实、从学术到政策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一次深入的思考。一方面,介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另一方面,我也试着提出了一些与法律文化的移植相关联的观点,譬如知识产权法在中国并没有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出现而出现,而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西方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制度;这一移植后来遭受失败,主要是因为移植者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特殊环境;而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缺陷,也源于移植者未能很好地解决如何将在西方形成的法律文化和制度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相互融合的问题。这些观点的提出并不是为了强调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落后于西方,而是为了讨论一些颇为令人困惑而又长期受到忽视的疑难现象。比如,其中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作为一个曾在科技和文化上领先于世界的文明古国,中国却没有形成一套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另一个需要回答的更大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西方有用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移植过来后又如何才能使其在新的泥土中扎根成长?我认为,古代中国虽以发明创造领先于世界,却没有形成保护这些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这一奇怪现象加之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失败,以及现行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说明法律必须与当地文化环境和现实状况相适应。当然,外来制度的移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土文化的变化,本土文化的变化又反过来为外来制度提供适宜生长的土壤。近些年,从中国知识分子“偷书不算偷”的高傲到对版权版税的斤斤计较,可以看出,中国士大夫的传统文化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变,现在的中国文化环境也许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适合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生长。

张冠梓:在您看来,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制建设有哪些成就?存在哪些挑战和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和问题?

安守廉:这同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说,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面临很多挑战。我父亲是一位历史学家,他经常告诉我要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30年是很短的时间。回顾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中国只有12个学校有法律系,但没有法学院。那时候或在那之前,中国的律师多半是在苏联学习过的,专业储备和素养不是很好。这样的话,他们就不能胜任改革开放形势下的任务,要担当与迅速涌入的西方国家的政府和企业进行谈判的任务,就显得捉襟见肘,经验不足。而且,那时中国的立法工作也比较简单。比如,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律虽然在1979年就颁布了,但内容还是很简单。对照过去,再看看今天,你就会觉得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很了不起。现在,中国的大学里成立了很多法学院,出现了很多法学教授,立法的成果也很丰富,还涌现了很多律师,不少律师的水平可以同美国的或是欧洲的律师相媲美,所有这些都是很大的成就。但另一方面,我觉得还有很多挑战。举一个例子,就是中国缺少民间机构。我认为,不应当对这些民间的或非政府的机构有什么误解。换句话说,这些机构的目的不一定是反对政府,而应是存在于政府外部、帮助政府分担社会任务的。尽管每个国家的社会与文化特点都不一样,和西方相比,中国的文化就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不一样的方面,对同样一件事情会有不一样的认识,但我还是认为,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欧洲、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民间组织。大家都知道美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成功,为什么呢?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比方说美国允许并鼓励民间组织,而这些组织确实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民间组织的存在是社会正常运转最起码的条件、最基本的需求。它存在的目的就是分担一部分社会职责,不让政府做所有的事情,也不会让个人或家庭做所有的事情。可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里,对于民间机构的法律定位还是有问题的,起码不够清楚。老百姓要成立一个民间组织,开设一个民间机构是很不容易的。其实,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正常运转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允许成立并鼓励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它们建构一个清晰的制度框架,不管是对于文化发展、人权,还是别的事情都很有好处。我这么说,意思是立法和政策制定怎样才能更加符合或贴近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为老百姓用得着、用得上,成为属于老百姓的法律。我认为,在立法方面、在法律执行方面、在司法体制的建设方面,中国取得了很多成就,但还有不少挑战,有不少发展的余地和空间。

(选自《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 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王钢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石培培、孟庆沛、赵云梅、王斌为本文从事了部分文稿的翻译和资料整理工作。——作者

[2] 张冠梓,男,196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