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全球正义理论的兴起
在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在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为首的一批哲学家的不懈努力下,正义问题遂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人们围绕着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对话,其中一种重要的纷争是“正义的适用范围问题”。针对该问题,有一种主张认为正义的适用范围是民族国家,很多人也反复强调如果人们彼此之间负有一种正义的义务,那么人们仅仅对其同胞负有这样的义务,并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同时,有些人还强调国家的核心职能在于实现国家及其公民利益的最大化,有时即使牺牲其他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很多学者在思考正义问题时也往往不自觉地将民族国家这一共同体作为正义的主要适用范围,并将这作为其理论的预设之一。譬如,罗尔斯曾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1]。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一个章节中曾经简要提及了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理论,但是他在讨论正义理论时主要还是将“民族国家”这一“封闭性社会”的典型代表作为正义的适用范围,即使他后来在《万民法》中详细阐述其国际正义理论时,仍然反对对其建构的正义理论进行一种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阐释。关于正义的适用范围问题的另一种截然不同的主张认为,我们在思考正义的义务时,不能仅仅像第一种主张那样强调只有当人们共同处于同一个民族国家之中时,人们彼此之间才负有正义的义务,对非同胞并不负有同样的或者类似的义务,而是强调我们在思考正义的适用范围时,必须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甚至像某些世界主义者所反复申述的那样将其适用于世界上的所有人。第二种主张就是本书将要探讨的“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理论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在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全球正义理论有哪些主要的研究视角(尤其是其中的世界主义所秉承的以“个人”为中心的研究视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全球正义理论有哪些代表性的分析进路?这些分析进路的内在辩证及其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是什么?全球正义理论的哪一种分析进路是较为可行的?全球正义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这些问题将是本书探究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