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概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公海保护区国际法构建与谈判问题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热点,国内多家单位均有关注和研究,外交部条法司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区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国际协定的前期磋商与交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等多家海洋单位重点关注了现有公海保护区机制和中国应采取的政策和态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多家科研院所的学者也承担了一些有关公海保护区研究的课题。

在教材和专著领域,大多书籍仅在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时简单介绍海洋保护区制度,很少涉及公海保护区,即便涉及也少有深入分析,例如:(1)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2017)所编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第一章第三节介绍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和养护,在该节末尾部分提到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规划;[32](2)朱建庚(2013)所著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第七章第四节介绍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该节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其中涉及南极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2009)的一些管理规范。[33]

范晓婷(2015)所编的《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与实践》重点关注公海保护区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公海保护区的产生及理论基础;(2)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制度;(3)公海保护区的国际实践;(4)建立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活动的影响等。除此之外还涉及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战略利益分析与各国(国际组织)对海洋保护区的管理与实践。针对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问题,该书第一章第一节认可了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定义可以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而公海保护区是“公海”和“海洋保护区”结合在一起,是指为了保护公海上某些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资源,在公海的水域内设立的若干由相关各国共同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的特殊需要和突出的自然与社会价值的区域。[34]这一定义显然具有局限性:(1)空间界限上公海保护区还可以垂直涉及相应空域和国际海底区域,而不只限于公海水域,而自相矛盾的是该书第九章第二节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划区管理工具列入了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潜在优选区;[35](2)保护目标上并没有表明设立公海保护区的目标效果,即是否需要实现长期有效的保护;(3)由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国际治理和法律的特殊性,“公海”和“海洋保护区”结合显然会面临很多国际法问题,需要深入剖析,不能直接和生硬地结合。该书作为中国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难得的编著,具有很强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对界定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亦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素材。

在期刊论文方面,值得关注的有:

桂静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诸位研究人员写就了多篇论文,主要有:(1)公衍芬、范晓婷、桂静、王琦、姜丽(2003)的《欧盟公海保护的立场和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36](2)桂静、范晓婷、公衍芬、姜丽(2003)的《国际现有公海保护区及其管理机制概览》;[37](3)桂静、范晓婷、王琦(2011)的《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38](4)王琦、桂静、公衍芬等(2013)的《法国公海保护的管理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9](5)王琦、万芳芳、黄南艳等(2013)的《英国公海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及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利弊分析》;[40](6)姜丽、桂静、罗婷婷、王群(2013)的《公海保护区问题初探》;[41](7)桂静(2014)的《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辨析》;[42](8)桂静(2015)的《不同维度下公海保护区现状及其趋势研究——以南极海洋保护区为视角》[43]等。这些论文体现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诸位研究人员长期关注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发展,为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基础素材。

刘惠荣、韩洋(2009)的《特别保护区: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视域》一文较早地关注到公海特别保护区全球性公约所面临的法律挑战,认为由相关利益国家共同建设、开发与管理的公海特别保护区模式(地中海公海保护区模式或区域海洋组织模式)在当时是比较合理的。[44]该文较早地关注到了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的法律问题,为之后的公海保护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启发,但似乎没有注意到国际组织的有关划区管理工具国际法实践。

林新珍(2011)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一文梳理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威胁和管理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各种有关行动,并提出中国应采取的积极态度,即加强公海保护区的研究和知识储备,积极参与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的相关计划和行动。[45]该文及时地反映截至发稿前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问题的最新进展,且当时提出的建议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张辉(2014)的《南海环境保护引入特别区域制度研究》一文关注到了在中国南海海域将国际海事组织的一些特别区域制度(包括特殊海域制度、特别敏感海域制度、环境高风险海域制度等)和既有海洋保护区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46]该文涉及将海洋保护区实践和划区管理工具相结合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积极意义,可以为公海保护区的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杨雷、韩紫轩、陈丹红等(2014)的《关于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的总体框架有关问题分析》一文分析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关于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的总体框架》这一文书中存在的与国际法不相符之法律问题,并就中国的参与提出建议。[47]该文基于对CCAMLR海洋保护区实践的参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深入严谨,可以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研究提供有用的案例素材。

唐建业(2016)的《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及法律政治争论》一文全面分析了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动态进展和所面临的法律政治争论,尤其关注到了关于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的争论,并指出缺少一个统一认可的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定义对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造成一些困扰。[48]该文针对南极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争论的研究指出了对公海保护区概念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也为进一步界定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概念提供了直接相关的案例素材。

陈力(2016)的《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辨析》一文在辨析南极海洋保护区国际法依据的基础上,还指明了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并最终建议中国将谈判重心转向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与管理的科学性和必要性,以提出中国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49]该文在对南极保护区合法性问题进行梳理之后的建议为中国进一步参与有关实践指明了务实路线,具有很强参考意义。

银森录、郑苗壮、徐靖、刘岩、刘文静(2016)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议题的谈判焦点、影响及我国对策》一文在梳理了历次缔约方大会的谈判进程中涉及海洋保护区及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域等有关问题。[50]该文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视角审视海洋保护区问题,为公海保护区国际法概念的界定提供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联的素材。

何志鹏(2016)的《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一文分析了当前公海保护所面临的复杂局面和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当防止新的法律文件对公海自由等既定海事原则和国家主权造成损害,以及警惕内国法或区域文件的域外实施,防止国际公海变成地区私海。[51]该文所提到的国际法共识对公海保护的重要性对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界定有着参考意义。

白佳玉、李玲玉(2017)的《北极海域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发展态势与中国因应》一文提到了北极理事会对北极海域公海保护区的探索,并因应地建议中国应积极参与泛北极海洋保护区网络下的北极公海保护区相关活动,以维护中国在北极公海的合法权益。[52]该文是国内少有的涉及北极公海保护区发展态势的文章,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界定提供了一个潜在的案例。

张磊(2017)的《论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一文认为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的关系可以解读为自由秩序与全球治理的关系,习惯权利与条约义务的关系以及船旗国管辖权与沿海国管辖权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认为公海保护区从初创到完善,公海自由从片面到兼容,并最终形成新事物,应该得到人们的支持。[53]该文论理充分,哲理清晰,论证得出应对公海保护区采取积极的态度,虽未涉及公海保护区具体法律制度问题,依然有着参考意义。

马得懿(2018)的《公海元叙事与公海保护区的构建》一文认为公海保护区是海洋治理的有效区划工具之一,构建公海保护区面临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构建的冲突和协调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具体问题,诸如公海保护区构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公海保护区的发展趋向。[54]该文以公海自由制度张力而展开,公海自由制度张力具有三层级张力的属性,只是对公海保护区和划区管理工具之间的关系认知不够清晰,也反映出对公海保护区法律定义进行基础研究的重要性。

总结国内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公海保护区的研究中存在着不同侧重点,有的侧重于跟踪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区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国际协定立法进展和中国的参与实践,有的侧重于国外已有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和不同国家的政策主张,有的侧重于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与其他国际法制度的交叉影响,尤其是与公海自由的关系与互动问题。由于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构建问题是新问题、热点问题,国内学界对此的关注多出于应用性的政策研究,尤其是政府部门和智库的研究更加倾向于政府参与实践的立场和策略,而缺少综合性的深入的法学研究。针对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虽然有学者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但显然现有研究成果对此着墨甚少,还未出现比较全面系统的法学研究论证。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针对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问题,由于涉及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发展新动向,又有国际社会为相关国际协定的磋商起草在积极准备,国外学者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在专著方面值得借鉴的有:

Frank,Veronica(2007)的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Implementing Global Obligations at the Regional Level 一书[55]第八章节关注了在国际法下和欧盟法下通过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来保护海洋生物,该书指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概念是受到广泛接受的,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海洋保护区定义,海洋保护区可以有各式各样的名称,但是核心的要素却是控制特定区域内的人类活动,这些关于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的基本论述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Warner,Robin(2009)的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一书[56]全面介绍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的国际法问题,不仅关注到了基本法律原则框架,还分别审视了区域、国际组织、国际的各种不同机制,并在该书第七节介绍了联合国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会议的进展。该书所提供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之国际法分析,可以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界定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Molenaar Erik J.和Alex G.Oude Elferink(2010)所编的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Curr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一书[57]收录了2008年荷兰乌德勒支大学国际法与海洋法研究所举办的一次会议论文,关注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治理和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以及国际组织的作用。该书是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法律问题的一次比较深入的探讨,可以为界定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提供有益的国际海洋法语境。

Pinto,Daniela Diz Pereira(2012)的Fisheries Management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The Impact of Ecosystem Based Law-making 一书[58]第三章节介绍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渔业实践,第六章节将公海保护区和渔业管理进行结合讨论。该书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渔业管理和法律制定的视角将渔业划区管理工具和公海保护区相结合,重视区域海洋组织和全球机制的不同实践,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对于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问题,该书仅列举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概念体系与分类,并没有就有关争辩进行深入分析。

Molenaar,Erik J.,Alex G.Oude Elferink和Donald R.Rothwell(2013)所编的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Polar RegionsInteractions between Global and Regional Regimes 一书[59]是基于对南北极治理中的区域和国际机制的互动研究,其中第五章节关注到了北极海洋保护区问题,第六章节关注南大洋海洋保护区问题,两节都从国际和区域机制互动的视角分析了有关极地海洋保护区的问题,可以为界定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中全球和区域机制的结合提供案例素材。

Jakobsen,Ingvild Ulrikke(2016)的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International LawAn Arctic Perspective 一书[60]从北极视角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国际法下的海洋保护区问题,重点关注了海洋保护区和航运污染防治的互动与结合。关于海洋保护区的概念问题,该书涉及主要的渊源包括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但相关内容仅停留在介绍层面,亦没有结合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文书谈判的最新进展。

国外学者所发表的期刊论文之研究相对较多,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研究路径:

1.宏观地考察公海保护制度。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范畴更大、范围更广的研究选题,在有关该选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中常常会涉及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构建。比如:(1)Rayfuse,Rosemary和Robin Warner(2008)“Securing a Sustainable Future for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The Legal Basis for an Integrated Cross-Sectoral Regime for High Seas Govern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一文就强调21世纪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治理的法律需要一体化;[61](2)Ardron,Jeff A.等(2014)的“The Sustainable Use and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in ABNJ:What Can Be Achieved Using Existing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则是希望通过考察既有国际条约来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有益的经验;[62](3)Englender,Dorota等(2014)的“Cooperation And Compliance Control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一文则重点关注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合作和履约问题;[63]等等。[64]从此路径进行的研究十分必要,考虑到公海区域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错综复杂的公海治理国际条约和规范文件,对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深远和全局的影响,毕竟公海保护区的设立本身也是为了保护公海生态环境。

2.跟踪最新国际协定立法动态。由于国际社会正准备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并将就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问题放入该国际协定进行统一考虑,诸多学者和实践参与者都会在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区域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进行观察评论和建议的过程中涉及公海保护区问题。比如:(1)Scott,Karen N.(2012)的“Conservation on the High Seas:Developing the Concept of the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一文就在对海洋保护区发展和联合国有关会议的分析基础上,指出现阶段缺乏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概念以及这会复杂化一系列问题;[65](2)Rona'n Long,Mariamalia Rodriguez Chaves(2015)的“Anatomy of a New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First Impressions of the Preparatory Process”一文就详细介绍了联合国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会议进展,分别讨论了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等具体问题。[66]此研究路径亦是现实所需,划区管理工具公海保护区,与公海环境评价制度、公海生物遗传资源、科学技术转让等问题息息相关,需要统一考虑。

3.对公海保护区设立之必要性进行论证。比如Scovazzi,Tullio(2004)的“Marine Protected Areas on the High Seas:Some Legal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一文较早开始从国际法律和政策视角思辨公海保护区问题。[67]不同国家对公海保护区的政策态度,如海洋保护派与海洋自由派的观点,在国外研究上亦得到体现。有学者积极呼吁和支持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很多从事海洋研究的科学家的呼声尤甚,从历史发展角度、从现实必要性角度、从环保角度等都存在一定研究,比如Wells,Sue等(2016)的“Building the Future of MPAs-Lessons From History”一文就指出从海洋保护的历史发展看其产生发展的必然性,[68]又比如Carleton Ray G.(2015)的“Marine Protected Areas:Past Legacies And Future Consequences,You Can't Know Where You're Going Unless You Know Where You've Been”一文也指出了对海洋保护区历史和未来认知的重要性。[69]虽然很多学者都论证了公海保护区设立对公海环境保护的有益之处,也有学者对公海保护区持批判态度,认为公海保护区无非是“Tools”或者“Toys”,[70]以及指出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巨大耗费。[71]

4.分析现实困境提出现实选择。很多学者都希望在对现有国际法的分析基础上可以为公海保护区的困境提供出路,比如:(1)Aswani,Shankar等(2012)的“The Way Forward With Ecosystem-Based Management In Tropical Contexts:Reconciling With Existing Management Systems”一文就认为要从现有的管理系统出发去推进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工具;[72](2)Laffoley,Dan,John Baxter,Christophe Lefebvre,Marie-Aude Sévin和Francois Simard(2014)的“Building MPA Networks by 2020:IMPAC3 Achievements,Future Challenges and Next Steps”一文指出为了推进海洋保护区在2020年达到预定计划需要认真分析未来的挑战并积极应对。[73]关于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是进展缓慢,有学者深入分析了原因,认为国家间、国际组织、利益团体、区域海洋组织等利益关切点的不同,诉求不同,缺乏国际合作,缺少统一的科学标准等因素都迟滞了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在现阶段,制定统一的公海保护区国际条约存在困难,因此鼓励区域海洋组织或相关国家积极实践,不断设立新的公海保护区,也不失为现实路径选择,比如Gjerde,Kristina M.和Anna Rulska-Domino(2012)的“Marine Protected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Some Practical Perspectives For Moving Ahead”一文就指出公海保护区的设立管理需要从一些切实可行的方面来推进。[74]

5.关注特定区域的国际法实践。现今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设立与管理实践主要是由特定区域的区域机构与国际组织所推动,针对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多篇期刊论文分别关注到了北极、[75]南极、[76]地中海[77]和东北大西洋[78]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管理进展,针对国际组织则是国际海事组织[79]和国际海底管理局[80]的有关划区管理工具被讨论得较多。部分学者还对不同区域的海洋保护区实践进行了对比,比如Tanaka,Y.(2012)的“Reflections on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North-East Atlantic Models”一文比较分析了公海保护区的地中海模式与东北大西洋模式;[81]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关注到了区域海洋组织机制和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之间的互动,比如:(1)Spadi,Fabio(2000)的“Navigation in Marine Protected Areas: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一文较早就关注到了在海洋保护区内航行的国内与国际法问题;[82](2)Hooker,Sascha K.,Ana Cañadas,K.David Hyrenbach,Colleen Corrigan,Jeff J.Polovina和Randall R.Reeves(2011)的“Making Protected Area Networks Effective For Marine Top Predators”一文就指出海洋保护区有助于对海洋顶级捕食者的保护,从而保持海洋渔业生态系统的稳定。[83]无论是已经建立起的公海保护区,还是在倡议中希望建立的公海保护区,相关问题都吸引了大量的应用性研究,这为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概念的确立积累了经验和资料。

必须要说的是,以上国内、国外关于公海保护区法律问题的研究都非常有必要,从某一视角而言,都具有合理性。已经有部分学者意识到了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清晰界定的重要意义,还有学者指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不明确使得公海保护区的实践和进展变得复杂化了,甚至使得设立管理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实践制度化本身存在巨大法律障碍和困境。可惜至今仍然没有发现有针对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深入具体分析的基础研究成果,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概念问题已经成为解决应对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实践困境不可回避的问题,即在何种法律语境下讨论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法治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