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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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文明

文明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其要比文明概念的生成历史要早许多,按照摩尔根的观点,文字的发明与使用标志着文明的开始,而对文明一词而言,直到18世纪中叶,才开始出现在西方一些学者的著作中。文明,英文表述为civilization,而德文则为zivilisation。“‘文明’最初是指于罗马法或‘公民’法之下的生活,而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则指与野蛮相对立的一种生活方式和法律制度。它包括禁止凶杀、乱伦和食人,肯定人的创造力,尊重私有财产和法律契约,此外还有婚姻、友谊和家庭等基本社会规范。”[1]但从文明一词的诞生而言,“文明(civilisation)一词首先出现于法国。civilisé最初意指建立一个好政府,即policé,但civilisation一词很快便不再仅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的政府形式了,它指的是把人从古老的习惯、规范及物质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转向一种更为复杂的、或称为‘文明的’生活方式”。[2]

一 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概念的理解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较为丰富的关于文明的思想与论述,这些思想与论述内在地形成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主义文明观的思想逻辑体系。虽然这些思想大部分散落于马克思恩格斯各个时期的著作中,当然也有些思想较为集中地出现在马克思关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笔记以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一词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表述来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维理路中,是有一个潜在的关于文明的思想逻辑的,在对文明范畴的理解上也有其独特的思想与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概念的把握与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早期的理解:文明即文化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的历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思想中,对文明概念的把握是基于一种唯心主义的认识,如恩格斯在其早期的著作《恩斯特·莫里茨·阿伦特》(写于1840年12月)中认为法国人“在国外称霸的基础在于他们总是比一切其他民族都更容易掌握欧洲的文化形式即掌握文明”[3]可见,在恩格斯关于文明概念认识的早期思想中,文明指的是文化形式。正是因为文明指的是文化的形式,所以科学、艺术、礼仪、道德、哲学、文学、雕塑等各种具体的文化形式都成为了文明的表现形式。恩格斯关于文明即文化形式的思想,在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中也有所体现。马克思在其1842年6月写作的《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认为:“哲学已获得了这样的意义:它是文明的活的灵魂……”[4]马克思把哲学看作文明的活的灵魂,虽然带有浓厚的黑格尔思想色彩,但这个理解同样可以表明在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中,文明是等同于文化形式的。因为作为文化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哲学,在黑格尔那里本身就是作为社会历史的灵魂而存在的,在黑格尔看来,社会历史只不过是哲学史的外化、异化与对象化。因此,哲学也必然是人类文明的活的灵魂。恩格斯关于文明即文化形式的思想,在恩格斯1843年10月的著作《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也有所体现: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把科学、美术等看作是“文明中间一切精致的东西”。[5]

(二)理解上的深刻革命: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

把文明理解为文化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头脑中并没有占据很长的时间,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对经济问题与物质利益的关注,他们对文明的理解与把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844年年初,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一文中用了一个假设性的语句对文明的概念做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表述:“如果说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社会的素质,那么英国人确实是世界上最文明的人。”[6]这句话虽然用的是假设性的语句,但这个对文明内含的假设性表述可以说是历史上对文明概念的理解的一次深刻革命。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前,人们对文明的理解并没有诉求于实践的把握与认识,是恩格斯第一次赋予了文明感性实践活动的把握与理解。恩格斯对文明的这个新理解,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思想的基本精神是不谋而合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于过去的一切旧唯物主义以及唯心主义做了一次清算,这次清算可以说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因为他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新唯物主义哲学与过去一切哲学的根本区别就是新唯物主义在对对象、现实、感性的把握与理解上,即对感性世界的理解与把握上是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是当作实践来理解与把握的。马克思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7]因此,恩格斯把文明理解为实践的事情,是对文明理解与把握上的一次唯物主义的转向,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理解思维方式上的深刻革命。过去人们对文明的理解与认识基本上是基于唯心主义的理解或者直观的把握(当然也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对文明的认识),而并没有把它当作人的感性实践活动的事情。另外,把文明看作社会的素质,是对悲观主义文明论的一个极好回应。在对文明的理解与认识上,当时有一种负面的认识,即把人类道德的堕落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看作文明进步所导致的后果,从而否定文明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种思想的典型代表就是卢梭,卢梭认为文明是从人类的罪恶中诞生的,文明的进步导致了人性的堕落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恩格斯对文明的这个理解与认识,并没有把它看作道德败坏的根源,而是看作社会的素质或者品质,这事实上就等于承认了文明的进步对于社会的素质的提高是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而不像文明悲观主义者那样把它看作无一利而有百害的东西。因此,恩格斯的这个假设性的定义,是文明诞生以来,在文明的理解上的一次深刻革命,即对文明的概念赋予了实践的理解与把握,恩格斯对文明概念理解上的重大变革,随着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的诞生而逐渐走向成熟。

(三)理解上的成熟与深化:文明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与体现

马克思在1846年12月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话,也可以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文明的理解与认识上走向成熟的标志。马克思论道:“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8]类似这样的表述在马克思1847年创作的《哲学的贫困》再次出现:“由于最重要的是不使文明的果实——已经获得的生产力被剥夺,所以必须粉碎生产力在其中产生的那些传统形式。”[9]这两句出自马克思关于同一主题的表述为我们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概念以及文明的本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信息。马克思认为文明的果实是既得的生产力,而我们知道既得生产力是指生产力对象化了的结果,是生产力现实化了的表现形式,是已经形成了的生产力。这种既得生产力,归根结底也是由以前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因此,从逻辑上讲,文明的果实指的是既得的生产力,那文明本身必然也是指生产力,因为既得的生产力从根本上讲也是由以前的生产力所创造出来。对于人类生产力的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而言,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人类的生产力,但这种生产力,只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生产力,如人的四肢、已耕种的土地、用于生产活动的水、石器、木棍等,它们只是构成了一种自然意义上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虽然后来也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但只是在量上的一种扩张,并没有在质上有什么改变,其仍是自然意义上的,因为它仍是人的本能与自然力量的体现。因此,它并不具有文明社会的生产力所具有的特征。但随着这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并随着其自身性质发生改变时,这时才“出现了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之间的差异”,[10]因此,文明不可能指的是人类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所具有的自然意义上的生产力或说自然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即生产过剩的危机。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缘故,是“因为社会上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11]显然这里所说的文明过度,不可能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过度,因为生产关系不存在过度与不过度的问题,只存在落后与先进的问题。因此,这里所指的文明过度,用来形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力过度是比较合适的,即用来表述资本主义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强大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从而导致文明过度或者生产力过度。但做这样的解读又会遇到逻辑上的混乱与理解上的困难。因为把文明过度理解为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力过度的话,那在把握与认识“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的问题上就存在矛盾了,即“资产阶级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促进资产阶级的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逻辑矛盾。对于这样一种理解上的困难与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也好像注意到了,因为在1872年、1883年和1890年德文版的《共产党宣言》中,就删去了“资产阶级文明和”这几个字。当我们去掉“资产阶级文明和”这几个字,再来作解读时,逻辑上的混乱与理解上的困难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因此,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中,文明过度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过度,而这种过度,只有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不能再适应其自身所创造的生产力时才会出现。可见,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文明过度的论述来讲,文明应该指的就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与体现。

对于文明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与体现,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做了比较明确的论断:“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任何增长——例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12]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更为直接的知道,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的视域中,文明的一切进步与社会生产力的任何增长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因此这也表明,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视域中,文明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与体现,而社会生产力是随着人的实践能力的不断发展而不断进步的,由此可见,文明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此外,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约翰·威德的著作《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中的一个观点做过一番分析,这番分析也为我们确信文明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与体现提供了新的佐证。约翰·威德认为:“资本不过是文明的另一名称。”[13]针对约翰·威德这个观点,马克思认为,如果资本家“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文明”。[14]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讲,原因就在于资本也是一种集中起来的社会力量,它的“不变趋势一方面是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是把这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变为剩余劳动”。[15]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由工人所创造的剩余劳动时间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所以马克思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威德认为资本等于文明,又是对的。”[16]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自由时间是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应的一个时间概念,指的是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它是人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所必须的时间,它是由工人自身所创造的。而人的可支配的自由时间充分不充分,则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如果社会生产力水平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而人的自由时间就会相应的增多。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减少了,但工人的自由时间并没有相应的增多。因为那些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而相应增多的本属于工人的自由时间被资本家无偿的占有了。因此,如果资本家窃取工人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社会生产力,也即窃取了文明。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概念的深度理解与实践把握来看,文明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文明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和人类实践能力的发展与提升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类文明是人类实践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人类实践能力的发展与水平决定着人类文明的内容与形式,人类实践能力的发展与提升也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看来,文明具有两层结构形式,即底层结构与表层结构,底层结构决定表层结构,表层结构是底层结构的反映与体现。从底层结构的角度讲,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指的是建立在个体劳动者分工基础之上的物质实践活动及其物质产品(不包含天然产物)。从表层结构的角度讲,文明是社会的素质,具体来讲,既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道德规范、较高级的文化形式、科学技术等精神劳动产品,也包括人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等不同于人的自然素质的社会素质。由此可见,文明并不是人的自然属性的表现,而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表现,它体现了人类远离自然、摆脱自然、改造自然获得自我解放的能力,表明人类开始具有一种不同于人的自然力量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主要表现为社会生产力。

二 文明与文化、开化、进步等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文明与文化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文明范畴的深层解读,不仅让我们科学而合理地把握了文明的本质,还在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上,为我们正确地理清和认识文明与文化的关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与界分尺度。

文化,作为一个历史性概念,它的内容和范围在理论思想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在古希腊罗马,人们最初把它理解为耕耘土地(农业),后来则把实行精神教育以培养人的能力称之为文化。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所创造的资产阶级人文主义的文化概念包括人为了完善自己而给环境和自身的自然状态所增添的一切东西,而重点大都放在精神成就上。”[17]当前,在对文化概念的把握与理解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的文化观,即把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所有成果都看作文化,无论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如学者约·维尔钦斯基认为文化“最广义地说,是社会上,特别是在文学、艺术、教育、哲学、道德、科学、技术、生产方式等领域和与此有关的机构中取得的精神和物质成就的总和”。[18]另一种观点就是狭义的文化观。狭义的文化观与广义的文化观的区别就在于,它只把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中所取得的精神成就视为文化。因此,狭义的文化观专指精神文化。但无论是广义的文化观还是狭义的文化观,事实上都没有真正把握到文化的本质,而只注意到了文化是人的实践活动产物。广义的文化观,把人类的一切物质生产成就和精神生产成就归结为文化的范畴的认识,等于是把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历史理解为是人类文化史。而在马克思看来,“所谓的文化史全部是宗教史和政治史”。[19]因此,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化史观中,文化史实质上就是人类社会的思想史、精神史。既然文化史是思想史、精神史,那文化的本质就是精神、思想、观念、意识。因此,文化是无形的,正是因为文化是无形的,所以它需要借助各种各样的载体来表现自己,如物质形式的载体艺术形式的载体制度形式的载体,来证明自己的真实存在。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文化,并不是指文化借以表现的物质形式的载体本身,对于物质形式的载体而言,其本身不是文化,这个物质形式载体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精神、思想、观念、意识才是文化。例如,我们把某某古遗址看作物质文化,并不是因为古遗址本身是文化,而是蕴含于古遗址中的文化,通过古遗址表达出来,但对于古遗址本身而言,它是非文化的。同样,精神文化也不是指依托于它存在的各种精神形式的载体是文化,而是各种精神形式的载体所体现的人的精神、思想、观念、意识是文化。例如,各种文化作品、艺术作品等精神形式的载体,也只是文化借以表现的形式或者依托其存在的形式,但其本身不属于文化的范畴。对于文化而言,如果其没有各种各样的载体,就无法展现在人们面前,因此,就文化而言,它必须依托于各种载体才能真实存在,而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外观形式。也正是因为如此,文化才“表现在一切活动领域(生产、技术、科学、艺术、道德、政治等)及其物质的和精神的产品中”,“还作为衡量人的本质力量的尺度表现在各种生活形式上”。[20]

当前学术界对于文化与文明的关系,存在着三种很具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文化与文明是等同的,文化即文明,文明即文化,如奥地利学者西格蒙·弗洛伊德就认为“我不屑于区别文化与文明这两个概念”。[21]这种认为无需区分文化与文明的观点,不仅否定了文化与文明作为两个不同概念来使用的独立性存在价值与意义,还导致了人们在理解与把握文明上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文化与文明作为两个具有独立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与领域。从文化与文明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来看,二者是大有区别的,也是不能等同于互换的,否则就会造成人们使用上的混乱与理解上的困惑。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说一个人有文化,只是表明他有知识有思想,并不是暗指他就是一个文明人。因为有知识有思想并不意味着他就讲文明,就是一个文明人。一个有文化的人,其行为不一定就是文明的,他可能言行举止粗鲁与野蛮,显然言行举止野蛮与粗鲁,并不是文明的行为方式。同样,一个讲文明的人,也并不代表着他的文化水平就高。因此,从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二者的使用情况来看,文化也并不能代替文明来使用,文化与文明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文化与文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文化指的是精神文化,文明指的是物质文明,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的。这种理解自从文化复兴以来,就已经存在,它的核心思想就是把文化仅仅看作精神文化,看作一种与物质性存在无关的东西,并与物质性存在相对立起来,同时又把由人所创造的物质性存在看作物质文明,使得精神文化与文明发生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价值领域,并被认为是高于文明的,从而导致文化与文明的对立。这种思想可以从康德、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窥见一斑。因此,这种观点看似区别了文化与文明,而事实上造成了文化与文明的割裂与对立。文化虽然不等同于文明,文明也不等同于文化,但文化与文明还是有着相关联系的,二者并不是一种对立与割裂的关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作为较高形式的文化,是文明在意识、观念、精神领域中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文明的内容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真正的文学与艺术等,就是文明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文化虽然与文明有着区别,但二者并不是毫无联系的,是割裂与对立的。作为较高形式的文化,既是文明的表现形式,也是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这种把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把文明理解为物质文明的观点,同样没有认清文化与文明的关系,反而在理解上造成了文化与文明的绝对的分裂与对立。

第三种观点,也是在理解文化与文明的关系上较为主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文化与文明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例如,在当下的国内,就把文化理解为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成果,而把文明理解为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中的积极成果,也即认为文明是文化的积极成果的沉淀。这个观点看似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质上是似是而非的观点。这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文化与文明都是人创造的,但没有认清文化与文明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观与文明观中,文化与文明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还有各自不同的生成历史与发展道路。建立在这种认识上的文化观与文明观,必然会滑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中。因为如果把所有的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成果归之于文化范畴的话,那在人类社会与历史发展中除了文化存在形态本身内部的区分之外,就没有唯物主义历史观中有关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界分了。因此,就在实质上否定了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本质性区别,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从以上三种对文化与文明关系的不同认识的理解与分析来看,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合理而科学地认清文化与文明的本质性区别。当然,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关于文化与文明的思想中也同样是如此,即认为文化与文明在本质上几乎是等同的,如恩格斯就曾经认为文化形式即文明,再如,马克思也认为哲学是文明的活的灵魂,而我们知道,如果文明指的是文化形式,那哲学必然是文明的活的灵魂。但随着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的萌芽与诞生,马克思恩格斯对文化与文明的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质的改变。那在马克思的历史观视野中,文化与文明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们在本质上到底有没有区别?对于文化与文明的关系的把握与认识,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来,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加以考察与分析。第一,从发生学或者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看,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的历史生成早于文明的历史生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把人类社会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称为“史前文化各阶段”,而并没有把它们看作人类社会的文明时期。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只存在文化以及文化的表现形式,而并不存在文明与文明的表现形式。就算是存在着文明的萌芽,但这也只发生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观与文明观中,文化的产生历史是早于文明的产生历史的。第二,就是从文化与文明的内涵与外延来看,文明内涵与外延大于文化。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存在着文化,但并不存在着文明。而在文明时代,不仅有文明,还有文化,文化包含于文明之中,文化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里所指的文化并不是指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产生的文化,虽然在文明时代,特别是在文明时代的早期还保留着大量先前历史时代的文化遗产,但这种文化并不属于文明的范畴。因此,文明时代的文化是在文明社会中生成的文化,即在文明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中生长出来的文化,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化称为“精神文明”。第三,就是从二者的本质来看,这也是科学而合理地把握与理解二者关系的根本之所在。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化观中,文化的本质是指精神、意识、观念,而在他的文明观中,文明的本质是社会生产力,而不是精神、意识、观念。文化与文明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不同、那样的区别,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过去人们之所以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与纠缠不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没有认识到文化与文明的本质性区别,因而才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困难。由于文化的本身是精神、意识、观念,因此,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其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生成与发展历史,但文明则不一样,它有自己独立生成与发展的历史。

总之,对于文化与文明的关系而言,文化可以通过文明来表现自己的存在与发展,但文明则不能完全通过文化来表现,文明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文化只是文明在精神、观念、意识领域中的一种表现,并且文化的发展还要依托于文明的进步。正是因为文明的发展,才使得文化以更高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在表现形态以及形式上呈现出多姿多彩、百花齐放的局面。

(二)文明与开化

文明是与野蛮相对立的一个概念,而开化则是与愚昧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对于文明与开化的关系,有人把文明看作人类的开化状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文明与开化是可以等同的,事实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两个概念的使用上,有时也是把它们看作意义相同的两个概念。例如,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就有过这样的表述:“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22]在这里,未开化对应的是非文明的,而半开化对应着是半文明。再比如:“他们是开化和文明的。”[23]因此,在二者的使用上,的确是可以相互替换。开化是文明的应有之义,开化意味着文明,文明也意味着开化,一个文明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开化的社会,而一个开化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但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中,开化只不过是文明的表现特征的一个方面,而其并不能完全地表征文明,可见,文明与开化不是完全等同的,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开化只是文明的一个表现特征。

(三)文明与进步

文明与进步也是两个不可以等同于互换的概念与范畴,其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以及各自相对独立的适用范围。对于人类历史的漫长演进来讲,我们可以把文明的诞生看作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也可以把文明的进步理解为是人类历史的进步。而事实上进步是人类历史不断演进与发展的状态,是对人类历史的动态描述。对于人类历史而言,从蒙昧时代向野蛮时代的每一次演进与发展,都可以理解为是人类历史的进步,但我们不能把这段时期称为人类的文明时期。因此,进步只是表述历史前进的状态以及发展方向,但并不形容一个社会的本质特征。进步可以用来形容文明的演进与发展,但进步不等同于文明,因为文明并不能完全阐释人类历史的进步,也不能对人类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演进的历史作社会性质特征的描述。对于有些学者把文明看作人类进步标志的观点,显然抹杀了人类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进步。进步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表述的是人类历史一步一步的前进过程与状态,因此,其往往也用来为整个文明进程做历史辩护。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也往往把文明看作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当然对于文明与进步的关系,英国学者约翰·伯瑞的观点也许值得我们借鉴:“文明代表了已经实现了的适应性,进步意味着这一过程的相继阶段。”[24]这个观点表明文明是社会历史进步的静态展现,而进步则是社会历史不断前进的动态表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文明与进步,在使用上有时的确可以把它们作为意义相近或相同的概念来使用,如有时他们表述为“进步或文明”,[25]也有时把它们并列来使用:“进步与文明。”[26]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明观中,文明是对于野蛮而言的,而进步是对于停滞而言的,“文明对于野蛮的权利,进步对于停滞的权利”,“这是历史发展的权利”。[27]文明的诞生与发展必然包含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类社会从蒙昧时代进入野蛮时代,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这段时期并不存在文明。文明的发展预示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但社会历史的进步却不表明文明在发展。如对于某种具体的文明而言,人类社会历史在进步,但其文明有可能走向毁灭,如玛雅文明就是如此。因此,在理解文明与进步的关系上,并不能把二者完全地等同起来。

三 文明人

文明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观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的文明人,也包括我们现代意义上所理解的文明人,即社会品质素养较好的人,而这个意义上的文明人,更多地是从人的行为与言语来加以判断的。但从人的发展阶段的角度来言,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蒙昧人到野蛮人,再从野蛮人向文明人发展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人概念,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并且文明人是与野蛮人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在马克思看来,“是野蛮人具有能被使用于一切的素质,还是文明人自动去从事一切,是大有区别的”[28]。从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来看,野蛮人与文明人在实践活动的性质上是有本质性区别的,对于野蛮人而言,单个的野蛮人脱离群体几乎是无法生存的,但在马克思看来,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却有可能生存下来,原因就在于文明人是“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29]的人。社会力量是相对于自然力量而言,自然力量是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的,是天然的,而社会力量则不然,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根本上讲,是从不同的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30]

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力量的产生机制来看,社会力量并不是一种原本就存在于自然之中的力量,社会力量与自然力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然力量是天然的,社会力量并不是天然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一种在本质上不同于自然力量的力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力量实质上是指“劳动的社会力量”,即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与劳动的自然生产力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生产力,就是自然产生的劳动生产率,而不是从不同的个人的共同活动中,也即社会分工与社会协作中所产生出来的生产率。自然生产力是人们在自然界中发现的具有天然性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的高低,往往取决于自然本身,而不是取决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分工所构成的社会活动本身。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一颗苹果树产多少苹果并不是人所能决定的。对于现代的文明人而言,人可以通过现代科技增加苹果的产量,但这已不是自然力量了,而是社会力量了,是文明的表现了。社会力量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扩大了的生产力形式,也即社会生产力形式,也有货币、资本形式,还有国家或者政治权力,还有作为一般社会生产力的科学等不同的存在形式。

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人类主要是受自然力量的支配,但在文明时代,人类不仅受自然力量的支配,还受社会力量的支配与控制。在文明时代,社会力量对于产生它的主体而言,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存在的,“这种力量和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最初也是不能解释的,它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31]例如,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尤其是工人本身的没有报酬的社会力量,甚至是和工人作对的”。[32]再如,恩格斯认为,“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33]社会力量虽然在最初我们还没有认识与考虑它们的时候,对于社会发展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影响。那末,要使它们愈来愈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这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34]当强大的、发达的生产力不再是一种异化的力量,而是劳动者个人的真正的财富时,内在的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就成为真正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