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多元价值论与道德行为的解释
本章要讨论的问题是健全社会的道德规范或伦理价值是怎样形成的。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是:伦理原则是什么?这些伦理原则之间的结构是什么?怎样运用这些伦理原则对人类道德行为进行解释?
一 模型论与霍布斯问题
关于基本伦理原则的研究,哲学家的工作是首先抓住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最原初的特征或状态(original position或natural property)作为出发点,把它设想为人类前伦理时期的特征,然后追问:由这种状态过渡到建立伦理规范何以可能?现在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模型论思路:建立模型,进行一种类比推理,推出健全社会的伦理原则,以这种方法解决伦理原则的起源问题。
这个导致健全社会伦理规范形成的出发点到哪里去找?亚当·斯密找到了“社会同情心”,洛克找到了“人类天生的平等”,某些马克思主义者找到“公有制”和“阶级友爱”,等等。不过,这些“人性”都不是“前伦理时期”的,也不是“人的第一性质”。人的利他的天性与自利的天性相比,自利的天性应该是作为生物学的人的第一性质。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第七、八章已充分讨论到了,所以,我们最好以每个人都是自利的(self-interested)、都要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最优化的“理性人”或“经济人”为讨论伦理问题的出发点。于是,现在的问题就是:自利的个人(“经济人”)怎样能够通过相互的交往,建立伦理规范,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伦理人”)?这就是霍布斯(T.Hobbes,1588—1679)首先提出的问题,社会学家帕森斯于1949年、哲学家哈贝马斯于1981年将这个问题正式命名为“霍布斯问题”。哈贝马斯还将它表述为“社会秩序(以及伦理规范)是怎样可能的问题”[131]。
在霍布斯提出这个问题后的几百年间,我们可以找到三个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这就是近代的霍布斯“自然状态模型”、现代的罗尔斯“原始状态模型”和最新的经我们改进了的“博弈论模型”。现在我们对此略加分析。
(1)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模型
霍布斯认为,在伦理规范出现之前,人和人之间处于自然状态:①自然创造人类,人类在能力上大致平等,这就产生希望的平等,若两个欲求相同的排他的事物,这事物不能为他们共享,于是他们便成了敌人。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权利,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为了自己利益得到满足,对世界上每一样事物,甚至包括别人的身体在内,都有处置的权利,将它们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不当作目的本身。这样人们彼此必然相互摧毁、相互掠夺,包括剥夺别人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就发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于是人类的生命是“孤独的、贫穷的、凶残的、充满恐惧的和短促的”。[132]
问题如何解决呢?人们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必须订立防范人们之间过度相互竞争的社会契约。正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那个同样的自利驱动力,即对生命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渴望与欲求(它的作用如同牛顿万有引力对物体的作用一样),导致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达成和平共处、相互合作的协议:每个人放弃别人同样愿意放弃的那一部分权利,满足于具有他所答允给别人同样多的自由。这就产生所谓平等权利、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当然,这里暗含了一个前提,就是协议的各方都是自由人,没有人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种权利的平等转让就是社会契约。由此而产生“公道(正义)”“互惠”“和顺”“宽恕”“正直”“慈爱”“平等”等道德信条。总之,霍布斯力图从自利的个人(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s)这个公理中推出一切道德原则。
但人是自利的,谁来保证人们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撕毁协议?霍布斯认为,这就需要一个有绝对权威能使臣民绝对服从于其政府来监督协议的执行,对违反协议者进行惩罚与制裁。他称这个政府为“利维坦”,即《圣经》记载的“海上怪兽”,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代理人”。可是组成政府的那些人也是自利的,他们有了权力可以更加胡作非为,谁又来监督政府秉公办事并尊重人权?霍布斯没有回答这个难题,他陷入困境。用逻辑学的语言来说,自利的个人或“经济人”这个前提是不能单独地、完全地推出各种伦理原则或伦理人的论述的,必须附加上某些辅助前提或辅助假说才能解释人类的基本的伦理现象。自利的个人是道德推理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是第一的原则而非唯一的原则。霍布斯强调这个前提是完全正确的。他的错误在于当他不能由“经济人”单独导出“伦理人”的时候加进了一个强权政府,不但不能消除这个逻辑鸿沟,而且加深了这个鸿沟。尽管霍布斯的模型引进了一个不应引进的强权政府来维持原则,但毕竟一些重要的伦理原则已从这个模型中导出来了,这就是“平等的权利”、“平等的自由”和“相互慈爱”这些原则。
(2)罗尔斯的“原始状态与无知之幕”模型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于1971年写了划时代的伦理学著作《正义论》。《正义论》可以看作是解决霍布斯问题的又一个理论模型。它的基本概念是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所谓“原初状态”是这样的一些初始条件,由此可以推出伦理关系的正义原则。这些初始条件主要有三个:①有限的资源,即“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②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关心他人的利益,这就是存在着“互相冷漠”(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理性人。③这些理性人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遮盖下要对建构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进行理性选择。
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的财富、能力和智慧,以及将来自己在社会上落入什么处境的概率。在这种不确定性的因而任何个人都没有什么优越性也没有什么偏见的公平竞争条件下对社会构造的正义原则进行选择,人们都必然倾向于思想保守,按决策中的“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 rule)进行选择。就像如果你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不知道自己是男人还是女人,你大概会选择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不会选择男人可以压迫女人的社会,因为你也有50%的概率做女人。
这样,选择的结果,必定是两个正义原则:①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②除非对其中一些价值(如社会的和经济的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大体上有利于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
罗尔斯模型的优点在于,他用一个假想的“无知之幕”代替了霍布斯的现实的强权政府作为辅助假说,从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出发,推出了一系列基本的道德原则,例如,平等的自由,机会平等,最不利者也受益,应帮助弱者,也许还有功利效率原则等,在内容上比霍布斯更加具体,在论证上和辩护上比霍布斯更加严格。但“无知之幕”毕竟是理论模型中的在现实生活中无对应之物的“理论实体”。揭开了“无知之幕”的现实人为何能接受这些原则呢?这仍然是一个没有很好解释的问题,要解释这个问题,还必须引进像康德引进的“善良意志”“道德理性”或“绝对命令”这样一些反映道德自觉性的范畴,可惜罗尔斯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而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将他的(A)平等的自由,(B)机会平等,(C)最不利者也受益(福利原则)和(D)功利原则等几个原则机械地对立起来,将它们按字典式进行排序,认为平等的自由原则永远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而机会平等原则又永远优先于福利原则,而福利原则又永远优先于功利原则。“前者对于后者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133]用优先逻辑的符号(P表示优先)来表示:
├(APB)∧(BPC)∧(CPD)
罗尔斯把它作为一个公理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并列以解决几个正义原则之间可能发生的价值冲突问题。字典式排序在实际上与社会的许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而造成许多不能消化的反例。还应指出,罗尔斯模型中包含了伦理原则的选择上的悲观保守原则(最大最小原则),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改变这个心理学预设和决策原则,可能会导出其他的结果。
(3)博弈论模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博弈论,讨论的是理性人的选择与相互对策问题,被誉为“社会科学的统一场论”,运用它来解决霍布斯问题,可以看出经济人是怎样变成伦理人的。
典型的案例是囚犯困境。不过该案例讨论的是二人合作作案被缉捕后的招供还是不招供的理性选择问题,用以讨论伦理关系的形成,虽没有逻辑障碍,但有心理障碍,我将它改为A、B两个原始人合作捕杀猛兽。如A在战斗中逃跑,待B擒得猛兽后又可坐享其成,因而对A的利益来说这个对策的得分可记为10分。而B留下孤军作战,虽也有捕获猛兽之机会,但也有被猛兽咬伤之危险,权衡得失,这个对策对B的利益来说可记为0分。A、B同时逃跑,利用这段时间去采集野果、野菜之类,虽然没有肉食但也不是一无所获,故二人在记分上均得2分。而如果A、B都坚守阵地,合作战斗,可将猛兽打死,均分其肉,各记得分为6分。在这个不确定的博弈中,A与B均有两种对策:①逃跑,②合作。他们的支付矩阵如下:
A1(逃跑) A2(合作)
B1(逃跑) (2,2) (10,0)
B2(合作) (0,10) (6,6)
这在博弈论中叫作二人不确定性非零和博弈。
对个人来说,最优选择是什么?是逃跑还是合作呢?以A为例,如果B逃跑,A当然要选择逃跑(即方案A1B1,这里A可得2分),否则他会得到0分。如果B采取合作态度,坚持战斗,则A还是采取逃跑方针为佳,因为他逃跑可得10分,比坚持战斗时得分6分还要多。同理,B也采取了同样的方针、同样的对策。结果:A也逃跑,B也逃跑,大家只各得2分。很明显,从这个矩阵来看,如果A、B都采取合作的方针,大家都会得到6分。显然,后者才是最佳的(optimal)选择方案。这就是说,从个人角度看的最优方案,从整体角度看不是最优而是比较差的方案。这就是困境(dilemma),就是“悖论”(系统论将它称为“整体悖论”)。这里个人理性与整体理性发生矛盾。个人理性的结果,导致整体非理性,即支付函数值为(2,2),不是最优。而要获得整体的理性(6,6),则导致个人的非理性(不是最优)的选择。这里,逃跑的方案代表A、B不受任何约束可以为所欲为,相当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其结果是人类处于一种悲惨世界,即霍布斯所形容的贫穷、孤独、凶残、恐惧和短暂的人生。当然,它的得分很低,相当于这里的(2,2)。而A、B都坚持合作表示形成道德规范的状态,道德规范约束大家走向共同合作,其结果,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即6+6>10+0>2+2,相当于一种功利主义目标。而不采取一方逃跑一方合作的方针,则相当于不采取损人利己的“解”,即不平等不正义方案A1B2或A2B1,这相当于“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将别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这样,“囚犯困境”或“合作狩猎”的支付矩阵的各个值的组合便有了它的伦理意义,可以写成如下的定性形式: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使具有个人理性的人过渡到具有集体理性的人呢?如何从选择A1B1方案进展到A2B2的方案呢?博弈论的现代成就证明,这就是自利的个人经过重复多次的博弈的结果。这时自利的个人追求的并不是在某一次博弈中期望的是得分最多,而是多次博弈中期望得分的总和为最大。1980年博弈学家罗伯特·艾克罗特用电脑计得在二人多次博弈中,对于个人来说最优方案不是“总是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次依对方的对策,一报还一报”,即这次你合作了,下次我回报以合作,上次你“逃跑”、不合作,我也回报以不合作。不过,从理论上讲,这里所谓“多次博弈”指的是“无限次博弈”。从实际上讲,无限次博弈是不可能的。只要足够地多,就会接近这个极限。在这里,个人采取这个方案,有一个摸索、学习,包括思想境界的提高的过程,一旦大家摸索到这个方针,就相当于大家在A2B2的决策上稳定下来。这样个人理性就转化为集体理性。“经济人”就变成了“伦理人”,伦理规范便因此而形成。为什么这样说呢?
①通过多次博弈,人们通过学习,认识到必须采取基于回报的合作方针,通俗地说,这就是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人不利我,我不利人;人若利我,我必利人。当然,“人不利我,我不利人”这句话并没有利他主义的含义。但是,从合作愿望出发,“人若利我,我必利人”这句话就包含了互惠性的利他主义、仁爱思想的出现,没有这种互惠利他主义,个人的长远利益的实现是不可能的,社会的和平与合作是不可能的。
②通过多次博弈,人们的相互关系的对策在A2B2区稳定下来,就意味着人们从追求自己的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转变到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再转变到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里包含了一个从手段转变为目标的过程。共同利益最大化本来是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现在手段变成目的。这就是功利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产生。
③通过多次博弈,人们相互之间默契了不采取A2B1与A1B2的方案,这就意味着摒弃不正义的原则,这就是正义的原则和平等的人权的起源。
这样,从理性的、自主的自利个人的前提出发,不需要附加政府的外部作用,也不需要附加无知之幕等其他的辅助假说,只需要附加上多次不确定性博弈的条件便可以推出“伦理人”的各种伦理规范论断。伦理的社会契约是通过多次博弈而产生的。多次博弈的理论模型将功利主义、仁爱主义和正义论三者统一起来,这个集体理性和伦理规范的统一起源并不是依靠政府的外部强制(当然,外部强制不是没有必要,它加速了一种客观必然性的实现),而是通过博弈过程的一系列学习和自我教育的内部过程而实现的。霍布斯问题就这样解决了。当然,伦理学并不是数学的习题,博弈论伦理模型概括了现实生活中通过自组织而形成伦理规范的各种社会系统。如通过核军备竞赛而达到的核裁军形成国际核伦理规范;通过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较量而形成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通过企业之间污染环境的博弈而形成保护环境伦理规范,这些都是博弈论的关于“伦理人”形成过程的活生生案例。在改革开放中,我们常常埋怨市场经济(及其“经济人”)导致道德滑坡或道德沦丧。其实这是“经济人”通过多次博弈而转变为“伦理人”的道德爬坡过程,这是一个自发的又是自觉的过程。这个在寻求个人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不断摸索、不断学习而进入伦理新境界的过程,显然包含了一种新的伦理关系临产的痛苦,我们不应该一概将这个过程出现的负面现象说成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带来的沉重社会代价。马克思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够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34]应该指出,在这三个理论模型中,尽管我们倾向于博弈论模型,但博弈论模型也有一个理论弱点,就是它所导出的集体理性(功利主义原则)和正义原则(反对权利不平等状态)需要无限次博弈。只是因为我们插入了一个附加前提“通过一系列学习和自我教育”的境界提升,才在有限次博弈中,从“经济人”变成“伦理人”。
还应该指出:①上述三个模型都说明,从逻辑上讲,经济人是不能逻辑地推出“伦理人”的,反之亦然。二者在逻辑上是独立的。②理论模型毕竟是理论模型,它对于现实生活不过是一种类比和比喻,要使它回到现实世界中并尽可能使其推论与现实世界相一致,要附加一些前提条件。霍布斯附加一个强权政府,它与现实的距离远了一些。生活在强权政权底下的健全伦理原则是不可能很好地贯彻的。至少那些强权政府的当权派是不会遵守社会契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的。罗尔斯模型附加了无知之幕背后的“道德理性”,还没有很好论证,估计是康德的“绝对命令”“目的王国”那样的东西,它的先验性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远了一些。所以,还是我们给博弈论模型补上的通过学习和自我教育的思想境界提升更为实际一些。
二 多元伦理原则的调节平衡
上节所讨论的是霍布斯问题的几种解法,无论哪一种解法,特别是博弈解法都会导致多种基本伦理原则的出现。加上在第八章讨论的环保原则,这里至少可以得出确定社会上人们行为正当性,调节社会生活稳定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四项基本伦理原则。
R1有限资源与环境保护原则:一个调节社会基本结构、调节社会与自然动态平衡,以及调节政府与公民的行为的原则是正当的,它必须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优美,否则就是不正当的。这个原则称为利奥波尔德原则。[135]
R2功利效用原则:一个调节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以及调节个人与集体的行为与行为的准则是正当的,它必须趋向于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和减轻他们的痛苦,否则就是不正当的。这个原则称为边沁、穆勒功利主义原则。[136]
R3社会正义原则: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大体上有利于最不利者。一种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原则是正当的,它必须符合这个原则,否则就是不正当的。这个原则称为康德—罗尔斯作为公正的正义原则,包括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和适度差别原则三者。[137]对于他们的适度差别原则,即最不利者也受益原则,我们加以弱化,并不要求毫无例外地执行,只要求“大体上”如此。
R4仁爱原则:一种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原则是正当的,它就必须促进人们的互惠和互爱,并将这种仁爱从家庭推向社团,从社团推向社会,从社会推向全人类,从人类推向自然,否则它就是不正当的。我们可以将这个原则称为基督—孔孟博爱原则。这个原则可能最早是由孔子提出来的。孔子的“仁者爱人”“泛爱众而亲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及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和后来儒家道德家所说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仁爱原则的很好的表述。
这四项基本原则起着约束与调整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有序化的作用。R1使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发展。R2使人们行为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增进社会成员共同福利,就像磁化分子和激光原子的有序化那样。R3调节共同福利的分配,使之公平,减少摩擦。R4的作用也是这样。所以R1-R4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内部环境的稳定(homeostasis)和外部环境的协调。如果R1被违反,社会与自然平衡破坏。R2被违反,社会总体福利得不到保障,人民需要得不到满足,社会不稳定。R3被违反,人民自由与权利被剥夺,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出现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社会不稳定。R4被违反,社会成员间无爱心,社会也不稳定。所以,这四项基本原则就是社会系统的四个序参量。这四个序参量是协同的又是竞争的,由此而决定社会的自稳定、自组织的状态。
当某一个原则占优势时是一种社会自组织状态;当另一个原则占优势时是另一种自组织状态。R1占优势是一种生态社会,R2占优势是一种效率社会,R3占优势可能是一种福利社会,R4占优势则可能是一种宗教社会。但社会不会总是由某一个原则来占优势的,情况总是不断地变化的。例如,在欧洲的一些国家,我们看到了从宗教社会发展到功利社会再发展到福利社会和生态社会的趋势。这样,我们便回到了罗尔斯的问题上来。罗尔斯问:是否有一种道德原则它总是优先于功利原则,因而我们可以找到一种理论“优于”从而“替代功利主义理论”。[138]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他和康德的正义原则总是优先于功利原则的,因而他的正义论可以替代功利主义成为主导的道德哲学理论。不过,这里我们的回答显然与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论都不相同。首先,功利主义原则并不总是唯一的道德最高原则,由此可以推出生态伦理原则、人类正义原则和仁爱原则,它至多只能为这些原则作局部的辩护。其次,功利原则也不总是优先于其他几个基本原则。对于一个虽然比较富裕但严重存在着贫富不均和人民缺少自由和民主的社会来说,正义的原则对于功利原则来说显然具有优先的重要性。对于世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大量的野生物种面临灭绝的情况,人类必须降低人类福利的总量或其增长的速度来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以及生态平衡的恢复。而只要功利原则与其他道德原则发生冲突,也就说明后者不能从前者推出。所以功利主义一元论缺少说服力。而另一方面,虽然在特定的情景下,存在着比功利原则更高和更优先的道德原则,例如正义原则就是这样的原则。但是正义原则也绝非总是绝对优先于功利原则。倘若要问你是愿意要一个贫困而比较平等的社会还是愿意要一个小康或富裕但存在着人们在拥有财富上的不平等的社会呢?我想多数人会选择后者,而愿意“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意味着他们将功利原则置于正义原则之上。所以,在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四项基本伦理原则中,当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何者应占有优先的重要性,以及各个原则的重要性的权重,必须 视具体情景而定,任何一个原则都不能有绝对的优先权。我们对罗尔斯问题作出的这种解决实质上是一种多元的、非基础主义的和强调动态情景作用的伦理观念。但由于我们主张这些原则之间有一种系统性的调节平衡的作用,所以我们解决罗尔斯问题的伦理观念又是系统主义的,是可以用系统论的原理与语言来加以分析的。
三 伦理价值系统的组成与结构
以上讨论的R1-R4的基本伦理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建立伦理价值的概念。一种社会制度、一种行为准则或一种具体行为是正当的、善的或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满足这些基本伦理原则,能从这些基本原则推出;反之就是不正当的、恶的和没有价值的。当然,一种行为(准则和制度也是一样)能全部满足:R1-R4,即能从R1∧R2∧R3∧R4推出,它就具有强的正当性,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而一种行为不能全部满足R1-R4,即它只能从R1∨R2∨R3∨R4推出,它只具有弱的正当性,具有较弱的伦理价值。而当一种行为很符合Ri而不很符合Rj时,我们就要对因符合Ri而带来的伦理价值与因符合Rj而带来的伦理价值进行权重,而当我们面临对行为X与行为Y进行选择时,我们就要对X与Y的伦理价值进行比较。这样,一种行为的总伦理价值公式便可以由下列公式给出:
这里V(A)表示行为A的总的伦理价值。Va(R1)表示该行为的生态价值,即该行为因符合环境保护原则而带来的伦理价值;同理,Va(R2)表示该行为的功利价值,Va(R3)表示该行为的正义价值,Va(R4)表示该行为的仁爱价值。系数α,β,γ,δ分别表示这四项价值在总伦理价值中的权重。它们对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情景有不同的数值。
现在我们设计两个思想实验来对伦理价值进行比较。第一个思想实验是有关X国某水电站的兴建问题,它的要点是:
(1)假设世界上有个X国,X国有条大河,大河通过一大片布满原始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山谷,它的水流劈开高山,形成位于大河两旁的风景宜人的两峡。大河越过两峡流入大海。在两峡之间截流筑坝,建造水电站,其水量之丰、落差之大、峡口之妙,足可发电1千万千瓦,水电站建成之后,附近一片穷乡可望变成工业城市。其中,工业产值翻两番,就业人口数十万,这是不成问题的。
(2)然而,河流通过的那片峡谷盆地,遍布原始森林,有生长了几千年的大树,有世界稀有的红松、绿竹,是各种动物与鸟类的栖息地,这些动物包括袋鼠、熊猫与金丝鸟,在其他地方都很难找到它们。河流两岸,奇山异水,急流险滩,简直仙境一般,吸引古今以及国内外游人,络绎不绝,其文化遗产之丰富,自然景色之美,生态环境之协调,堪称X国之首,有所谓“两峡山水甲天下”之称。可是水坝一建,这些全都被淹没。
(3)水电站的建设还需要移民10万人,他们将失去家园,离乡背井……
X国这座水电站应该建设吗?在这决策的背后,隐藏着对几种不同价值的权衡。这里要点(1)说明了水电站的功利价值,主要以经济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上千万千瓦的发电量、工业产值的增长、城市就业人口的增加等。要点(2)说明水电站的生态负价值,自然环境的破坏,稀有动植物物种的灭绝。至于自然景观的丧失则既属于生态价值也属于功利价值的损失,可能还属于正义价值的损失。要点(3)说明水电站建设的正义价值问题。如移民的安家费数量不够,他们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这是正义价值上的损失。而水电站建设主要是对最近几代人有功利效益。至于再过几代人,由于设备的折旧、技术的更新以及观念的改变,也许他们认为他们在自然景观和生态变化方面所造成的损失比他们得到一个旧水电站的得益大得多。这就造成代际间的不公正,也会造成正义价值的损失。而如果水电站建设的决策,没有充分发扬民主就主观武断地定下来,这也会造成因人与人之间在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上的不公正产生的正义价值的损失。于是在水电站建设的赞成者与反对者的心目中,都有一笔账,都在决策时仔细用计量公式V(A)=αVa(R1)+βVa(R2)+γVa(R3)+δVa(R4)求得其值,并寻求伦理价值的最大化。这些分歧除了经验的分歧(如有人估计水坝防洪作用很大,有人估计防洪作用很小;有人估计水电站投资很大,有人估计水电站投资不大,等等),即所谓关于事实信念的分歧外,最根本的分歧是伦理价值的分歧。一般说来,赞成建水电站者给功利价值以很大的权重,即在赞成者心中Va(R2)的系数β很大,而生态价值Va(R1)的系数α的数值很小。反之,在反对者心目中,β较小而α较大,等等。所以伦理价值的权重系数正是反映决策者的价值观的最本质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假设X国实行的是议会制,那里有四个政党,被称为红党、绿党、白党、灰党。红党主张国家必须权力集中以达到政治稳定,以便全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因此在它的道德决策或政治决策中,它所依据的上述伦理价值公式的β系数很大而α、γ、δ系数都很小。它是一个功利主义政党,对于是否建立这个水电站,它当然要投赞成票。可是绿党却主张保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最高的价值,而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人类的生存具有平等权利,因而在它的伦理价值公式中,α系数量大,δ次之,γ又次之,而β系数最小。因此关于两峡水电站的建设问题,它认为是得不偿失的,水电站得到的功利价值远远小于因建设水电站而失去的生态价值和自然景观价值。所以绿党对这个水电站肯定要投反对票。至于白党,它是由一些民主自由主义者组成,其基本主张是公平高于效率,自由对于其他价值来说占优先地位。因此,在它的伦理价值公式中,γ系数很大,α次之,δ又次之,而β系数最小。所以这个党强烈反对建水电站移民10万人,反对自然景观被淹没,反对野生动植物被毁灭,反对建设水电站方案的拟定不民主,要求对是否建设两峡水电站进行全民公决,等等。所以,在议会中,白党对这个水电站是否应该兴建也投反对票。至于灰党,它大概是宣传普度众生和普遍博爱的天主教—佛教联盟。在他们的伦理价值公式中δ系数最大。他们认为建设这个水电站有利有弊,还是超脱一些为好,所以他们将会投弃权票。再来假定在X国议会中,红、绿、白、灰四大政党各占25%的席位,两峡水电站的兴建问题便以50%反对,25%赞成和25%弃权的票数被否决了。我们编造这个故事的目的,是要表明伦理价值的结构以及伦理价值系数在道德决策和道德评价中的作用。这里所谓道德决策或道德评价,至少包含一个道德判断的决策与评价。
由于我们在对伦理价值的讨论中,一直对于仁爱原则未有很好的发挥,我们不妨再设计一个思想实验来讨论伦理价值的组成,并对仁爱原则给予一定的分析。假设有个X国,X国有著名大学Y校,Y校有个A系B班。这个X国在性伦理上比较开放也比较混乱。根据社会调查,这个国家高中毕业生中已有30%的学生有过“性生活经验”。由于这种事习以为常,大学生之间有男女关系就不怎么当作一回事。不过,Y校A系B班女生李丽因来自农村山区,家境清贫付不起Y校的学费,而B班某男生汤生却是有钱人家的弟子,挥金如土。汤生与李丽发生性关系在X国里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他们之间有一种交易,汤生与李丽发生那种事情,每次付给李丽若干美元,这样李丽上大学的学费因此而得到解决,避免了失学之苦。她是很有天资、很有才华、成绩优异的、很受师长们赏识的女大学生。正因为这样,汤李的性丑闻披露之后就引起了A系4个系主任的严肃而热烈的讨论。系主任张功利说,按照边沁的原理,凡是能导致有关人们的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减少的行为是正当的。汤、李二人自愿发生的关系,既不影响他们的学习与生活,又能解决李丽的学费问题,这件事情的快乐总量增加了,所以是正当行为,不必加以干预。可是,张功利的言论立刻受到其他系主任的反驳:“什么快乐总量的增加?汤、李败坏了一代人风,他们造成的坏的影响早就抵消了这个所谓快乐的总量。”可见,在张功利的伦理价值公式中,他将β系数看得很大。而且β系数划分为两部分:β1——行为功利价值的系数,β2——准则功利价值的系数。张功利是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者,他将β1看得很大以致他得出汤李事件是正当事件的结论。副系主任陈正义对汤李事件有独特的看法。他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属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事情,不必加以干预,就像一个社会应该容许个人有自杀、安乐死和出卖自己的血的自由一样。不过,汤李事件反映了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保证人们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所以,汤李事件的伦理价值是负值的,其所以是负值是因为有违正义原则,在这方面有负正义价值即不正义价值。所以,他主张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除批评李丽、汤生二人的行为特别是汤生的行为不当外,发给李丽以奖学金或给予读大学的贷款。另一个副系主任赵仁爱则慷慨陈词,责备汤、李二人有性而无爱。他认为,在有关性爱的行为上爱是一个最高的原则。如果汤真的爱李,他应该可以为了李而牺牲自己的一切,而绝不应拿金钱去做交易,汤李事件绝对损害了爱情的原则,而在性行为上爱的原则应占支配的地位,所以在伦理价值的公式中,处理这种行为时δβ。由于汤李事件在仁爱价值上是一个很大的负值,无论他们的行为有多少功利价值,总体价值必定是负值。这是一件在道德上应该谴责的事情。还有一个系主任王生态,他认为这件事情与生态价值无关,对此事不置可否。这样系主任会议对于是否应该对汤李事件进行道德谴责问题上,两票赞成,一票反对,一票弃权而通过谴责此事。这个讨论使四个系主任内心世界的伦理价值的结构暴露无遗。
以上的讨论,只是说明伦理价值的组成与结构及伦理价值系数的重要性,这些系数的确定,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有客观情境的决定,用表决来作集体的伦理决策或评价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这关系到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类道德哲学的重大问题,因篇幅有限,在此不能加以讨论。不过,无论如何,在作道德决策时,不能只诉诸一个伦理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地兼顾到各个基本伦理原理则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从以上所述的伦理价值结构公式中,我们可以作出两个重要的有现实意义的推理。
①关于生产力标准问题。人们常常说,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行为与政策正确(正当性)与否的唯一标准是视这些行为与政策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得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这个观点是不全面的。生产力标准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准,是一个狭义社会福利总量标准问题,它相当于我们的多元价值结构公式中的功利价值那个项。当然,我们可以依据一定的历史时期,例如,实现国家工业化或现代化的时期,给出功利价值项以比较高的权重。但除此之外,还有生态价值、正义价值和仁爱价值这些项。它们分别代表除功利标准即生产力标准之外,尚有生态标准、正义标准和仁爱标准,这些都是生产力标准所不能包含与概括,至少是不能完全包含与概括的。
所以,只看见生产力标准,看不见生态标准、正义标准、仁爱标准的作用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是片面的。至于将生产力标准进一步归结为综合国力标准,就更加狭隘了。当然,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这个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而上述的分析表明,这里老鼠至少有四个。那些同时或先后抓到四个老鼠的猫才是好中之好的猫。
②关于社会综合指标的制定问题,目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为了比较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常常制定许多指标,如经济、人口、资源、生态、社会环境、科技等项目,并给出各项指标以一定的权重。至于为何需要这些指标,如何给出这些权重,都没有作出任何理论的说明。我们的多元伦理结构公式是一个最基本的价值体系,所以,它能够为一个合理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发展指标提供一个理论解释。例如,为什么我们需要人口、资源、生态指标呢?因为我们追求生态价值。为什么我们需要社会环境指标呢?因为我们追求正义的价值和仁爱的价值,因而需要有一个公平、正义、民主、平等和有爱心的社会系统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当然,有关正义价值和仁爱价值的指标体系还没有被发展学家们注意,这又是目前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综合指标有待改进的地方。
四 道德推理的结构以及人类道德行为的解释
我们的道德哲学主张人类伦理生活的基本原则不是一个,而是四个,彼此相互独立,哪一条原则都没有绝对优先权,很可能被认为太过多元主义了。同时,我们又主张当处理具体问题,当四个原则分别导出的结论相互冲突时,如何权衡与取舍,无固定模式可循,它取决于具体情景,包括主观权重,可能太过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了。不要忘记,我们在第八章说过,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价值冲突的世界里,基本伦理原则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解决诸多的价值冲突而来的。于是在一定情景下基本伦理原则导出的推论之间出现冲突并没有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而且伦理世界是一个极端复杂的世界,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都要视不同语境而定。连非常精确的语言分析和语言哲学都有一个语用学的转向问题,与伦理相关有个情景项也是不足为奇的。不过,这两个问题是否影响到道德推理结构的逻辑有效性和人类道德行为的解释的合理性倒是值得研究的两个问题。现在我们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
(1)多元伦理价值论的道德推理结构问题
关于能够用公理系统来表述道德推理的结构问题,是爱因斯坦于1950年首次以极为明确的方式表述出来的。爱因斯坦说:“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连贯一致。如果我们能对某些基本的伦理命题取得一致,那么,只要最终的前提叙述得足够严谨,别的伦理命题就都能由它们推导出来。这样的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正像公理在数学中的作用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根本不会觉得提出‘为什么我们不该说谎?’这类问题是无意义的。我们所以觉得这类问题有意义,是因为在所有这类问题的讨论中,某些伦理前提被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只要我们成功地把这条伦理准则追溯到这些基本前提,我们就感到满意。在关于说谎这个例子中,这种追溯的过程也许是这样的:说谎破坏了对别人的讲话的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社会合作就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难。但是要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过得去,这样的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这意味着,从‘你不可说谎’这条准则可追溯到这样的要求:‘人类的生活应当受到保护’和‘苦痛和悲伤应当尽可能减少’。
“从纯逻辑看来,一切公理都是任意的,伦理公理也如此。但是从心理学和遗传学的观点看来,它们绝不是任意的。它们是从我们天生的避免苦痛和灭亡的倾向,也是从个人所积累起来的对于他人行为的感情反应推导出来。”[139]
以上的引述表明爱因斯坦的道德哲学立场很可能是功利主义一元论的立场,我们且不去说它。现在作为公理的我们的基本伦理原则即爱因斯坦所说的“某些基本的伦理命题”不止一个,而是四个,会不会造成公理体系的逻辑麻烦呢?原则上讲是不会的。在现今流行的道德哲学体系中,本来就有两种:①一元论的。例如,功利主义从“期望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一个原则推出其余的道德原则,康德从“只按意愿其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事”(第一绝对命令)的一个基本原则推出其余道德原则进而解释人类各种道德行为。这种道德一元论有个好处,就是省去协调公理之间可能出现冲突的麻烦,无须进行公理之间的相容性的论证。②多元论的,就是从多个基本伦理原则推出其余道德原则,从而解释人类一切道德行为。例如,罗尔斯正义论中作为公理的基本道德原则细说起来就是三个:a.平等的自由;b.机会平等;c.最不利者也受益。他自己将a、b归在一起说成是“两个正义原则”。而著名伦理学家弗兰克纳(W.K.Frankena)在构造他的道义论体系时也提出两个基本道德原则:a.仁慈原则;b.正义原则。其实,这也没有值得大惊小怪的,欧几里得的几何学的公理也不是一条,而是五条。几何学家们花费了一千多年的时间想将第五公设统摄于其他四个公设之下,由它们推出,结果徒劳而无功。
现在整个问题的本质在于伦理世界是极为复杂的,对于每一个基本伦理原则,我们不可能像爱因斯坦所说的那样“叙述得足够严格”,即将每一个基本原则叙述成条件语句的形式“如果存在着条件C1,则我们要采取第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存在着条件C2,则我们要采取第二个基本原则……”以致一开始就消除基本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与逻辑矛盾。于是,道德哲学一般采取的方法就是在公理体系中附加上一个协调公理,说明在基本伦理原则发生冲突时,如何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罗尔斯采取的方法是按重要性排序。他将他的三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机会平等、最不利者也受益原则的重要性按字典式进行排列。“按字典式排列”成为他的第四公设。我个人提出的伦理学体系的四项基本伦理原则,绝不步罗尔斯的后尘来个按字典式排序,我提出的是一个对原则进行权重的协调公理,即:
V(A)=αVa(R1)+βVa(R2)+γVa(R3)+δVa(R4)
有了这个协调公理,四项基本原则在公理体系中的相容性问题便得到解决。请读者不要认为我这个协调公理是最不确定的。比我提出的权重方法更不确定的是弗兰克纳。弗兰克纳对于他的仁慈原则和正义原则可能发生的冲突问题,他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协调原则或协调公理是:“提高洞察力”,求助于“直觉”,灵活地加以解决。他说,“在我看来,这两条原则确实可能相互冲突;因为两者在个人行为和社会决策方面都处于同一水平上,我认为没有能够告诉我们如何解决这种冲突的公式,甚至不能告诉我们如何解决它们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矛盾。有人试图说,正义原则永远优于仁慈原则:执行正义——哪怕天塌”,这是“走极端了”。[140]
在作了这种分析后,道德推理的结构问题就比较简单了。根据休谟原则,道德判断不能单独由事实判断推出,所以道德推理的前提至少包含一个道德价值命题。而一般来说,道德判断的结论,是由一组道德原则的前提与一个或一组关于事实的判断的前提二者共同推出的。请看下列的道德推理:
①我们必须信守诺言。 (道德原则命题)
②我约好今晚和A君一起去看电影。 (事实判断)
————————————————————————
③所以,我今晚必须和A君去看电影。(道德判断的结论)
这样,一种道德行为的评价或解释是否成立取决于两个条件:①价值条件:它是否符合或依据一定的被认为是好的道德原则。②事实条件:它所依据的事实判断是不是真的或者关于某个事实判断是真的这种信念是否适当。现在的问题是,道德评价和道德决策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不是好的又拿什么做标准、拿什么来为它辩护呢?它同样向上追溯到一个高层次的价值条件和事实条件。例如,我们必须信守诺言这个道德原则(R1)如何得到辩护或证明呢?我们又需要从一个或一组高层次的道德原则(R2)加上一个或一组高层次的事实判断(C2)将它推出。
例如:
①我们不应伤害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 (R2)
②不信守诺言会伤害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C2)
——————————————————————————
③所以,我们必须信守诺言。 (R1)
或者,按康德的推导。
①你必须遵循那种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普遍的准则的原则来行动。
(R2)
②我不愿意别人对我不信守诺言,所以不信守诺言不能成为普遍准则。
(C3)
————————————————————————————
③所以,我们应该遵循信守诺言的准则。 (R1)
这样,在道德推理链条或道德辩护链条中,向上追溯,如果不导致循环论证和无穷倒退,最终就必须要终止于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它的被接受并不是由更基本的道德原理推出,而是作为公理被接受的。这些公理是道德推理的出发点,又是道德辩护的终点。
我们可以用图10—1表示道德推理的层次结构。
从行为的效果到社会基本伦理原则是没有逻辑通道的,它只存在着一种社会的、心理的和直觉的联系。这个推理结构便成为我们人类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理论基础。
图10—1 道德推理的基本结构
(2)人类道德行为的解释的基本形式
以上关于道德推理的结构,只是对人类道德行为进行评价与解释的基础。参照第七章第三节,如果略去行为目标这个项,这个结构可以写成下列形式:
①道德准则集:R1,R2,…,Rn
②规律陈述集:L1,L2,…,Lm
③条件描述集:C1,C2,…,Ck
————————————————————————
④被解释的行为:A
①由于道德原则甚至基本道德原则常常不能作出严格确定的和意义完全明确的表述,在不同情景下它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重要性。②由于道德原则之间容许特殊情况的价值冲突,在冲突中道德原则何者优先、何者重要又依不同情景而发生变化。这样人类道德行为的解释就不能完全取决于形式推理,而要充分注意情景(context)或境遇(situation)在推理过程中的作用。这里特别用得上范·弗拉森(van Fraassen)于1980年提出的解释的实用理论,其关键概念是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必须情景相关。这相关是情景的函数。这里“情景”或“语境”概念强调术语的指称、谓词的外延、函子的功能、命题的确定依赖于随特定场合而变化的特定解释者的具体愿望。科学解释的基本形式不是理论与事实之间的二元关系,而是理论、事实与情景之间的三元关系。根据范氏的这个理论,我们在上述道德行为解释结构的前提中增加一个第④项,叫作情景回溯集或情景关系集:Cr1,Cr2,…,Crj。说明①、②、③项以及A项所出现的情景与语境,以这种方式来解释A就显得更加全面了,其模型是:
R1,R2,…,Rn
L1,L2,…,Lm
C1,C2,…,Ck
Cr1,Cr2,…,Crj
————————————————————————
A
下面,我们用医学伦理的一个具体实例来说明这个模式。
假定有人采取这样的行动:在他女儿临终时拔去她的喂饲管和呼吸管,导致其死亡。对于这个道德相关的行为如何评价呢?对于这评价又如何解释?
假定“仁爱原则”(R1)、“最大幸福原则”(R2)、“正义原则”(R3)都可得出“我们不应该杀人”或“我们不应该杀害无辜者”的结论。它在西方,从基督教时代开始就是一条准则,作为我们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评价的前提。这里特殊的情景是这样,某甲是昏迷病人(C1)。她在昏迷之前曾经表示过,不愿意用特殊手段活下去,但并未形成法律文件(C2),她后来昏迷了若干年,成为植物人而且复苏希望甚微(C3)。她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决定将她的呼吸器和静脉液滴拔去(C4)。那么她父亲应不应该这样做呢?如果说应该这样做,则这个判断就是待解释的道德判断A。如果不插入情景关系项,他父亲的中止喂饲的行为就得不到解释。而如果加入情景关系或情景回溯项,说明前提中“不应杀人”的“杀”的概念的外延不应包含一切“中止喂饲”的范围(Cr1)。而由于植物人复苏希望甚微这个特殊情景,中止喂饲是减轻她的痛苦,从而等于增加她的福利(Cr2),并且这是合乎她昏迷前的意愿,即她的自主权,因为她一再表示过不愿用特殊手段活下去(Cr3)。同时,这样做也是符合她家庭的利益的,因为她继续在医院住下去,家庭已无力负担医药费和护理费(Cr4)。补充了这几个情景关系判断(Cr1,Cr2,Cr3,Cr4),他父亲行为的合理性或伦理正当性就得到了解释和辩护。结论是:“中止对某甲的喂饲不但不是杀人,而且是一个有道德的行为。”
为了使这个推理过程表述得更为明确,我们不妨将它写成如下的逻辑格式。
前提:
①道德准则集:
R1:关心爱护他人的行为是伦理上正当的行为(仁爱原则)。
R2:能增进相关人们的幸福的行为是伦理上正当的行为(功利原则)。
R3:尊重别人的权利的行为是伦理上正当的行为(正义原则)。
Rn:我们不应该杀人(道德戒律)。
②规律陈述集:
L1:所有的人缺氧就要死亡。
L2:所有的人不吃东西、不吸取营养就要死亡。
③初始条件描述集:
C1:某甲是个昏迷病人,已成为植物人。
C2:某甲昏迷前曾表示,不愿意用特殊手段活下去。
C3:某甲现在靠呼吸器和静脉注射维持生命。
C4:某甲的父亲拔去她的呼吸器和静脉注射针头。
这里特别要注意,如果不回溯和考察道德准则集中“我们不该杀人”这个命题的意义和用法,在特别情景下指称什么,它的外延是什么,我们不能对她父亲的行为作正确的伦理判断,因为如果拔去输氧的呼吸器致死就是属于杀人的范畴,则她父亲的行为描述C4得不到辩护。因此,在这里,须依据具体情景回头研究所有道德准则集和事实陈述集的意义与用法,看有无重新订正之必要。
④情景关系集:
Cr1:Rn中的“不应杀人”的“杀”的概念,不应包括中止喂饲的一切情况,拔去喂饲器的行为与蓄意杀人行为只是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并无共同的本质特征。
Cr2:R1中“爱护他人”在本论题的情景下,应包括在某种情况下使他安乐死。
Cr3:R2中增进相关人们的幸福,应包括减少病人和家人的痛苦。尤其是她家境清贫付不起医药费的情景下更是如此。
Cr4:R3中尊重别人的权利包括虽然现在她无法表示自己的意愿,但曾经表示过的意愿也属于她的有效的权利。
在作了这些情景回溯、情景关系的补充后,由①、②、③、④可推出如下结论E:“她父亲中止对她的喂饲导致死亡,不但不是谋杀,而且是伦理道德上正当的行为。”道德相关的行为A得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