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康德的道义论
康德批判英美的功利主义,不仅因为他们降低了道德的地位,而且他们强调的是幸福的追求、快乐的感受以及欲望的满足,而这些东西人各不同,时各有异,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条件所决定,怎可能成为道德的普遍必然准则的客观标准呢?他说:“一个以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一到了客观上就成为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理,而且能够并且也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十分差异,因而也就永远不能供给一个法则……”[2]
那么道德原则从哪里来?道德如何可能呢?正像他用纯粹理性及其先验范畴来回答知识从哪里来、知识如何可能问题一样,康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很简单而且很干脆:它来自实践理性。人的理性固有着先验的范畴“义务”“善良意志”“应当”或“绝对命令”,它将道德的实践、行为的经验整理成受道德律令支配的行为,而不是受自然欲望、爱好支配的行为,就像因果范畴将感性经验整理成必然规律一样。
既然我们不应也不能从人类的感性欲望、功利或生活的经验中寻找到义务的观念和道德的法则,因此确定道德准则的唯一出发点就是理性。“道德的规律和观念,不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必须只从纯粹理性得来。”[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支配人们行动的意志却处于先天的理性法则与后天的经验法则的交叉点上,于是道德的力量就在于要求人们“放弃一切欲望的经验规则”[4],按义务的观念,按“理性上理解到有一个支配意志的客观原则”[5]行事。于是道德规律、道德准则就表现为一种“命令式”,并以“应该”一词来加以表达。凡是不作为某一目标(例如幸福与快乐)的手段的、无条件的普遍的道德律令就是“绝对命令”。于是康德的道义论就集中分析这种“绝对命令”,而其他一切义务的命令可以由此而推出。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有三种变形:
(1)绝对命令第一原则:“你必须遵循那种你能同时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去行动。”[6]这就是说,不要去做你不希望它们成为普遍原则的事。
按照这个绝对命令,说谎、不信守诺言是不可能成为一个道德准则的。因为虽然你可能要说谎或不守信用,但你不会愿意说谎或不守信用成为普遍准则的,以致别人也因此而对你说谎,对你不遵守信用。又如不帮助别人也不能成为道德准则,因为你可以不帮助别人,但你却不会愿意在自己有困难的时候无人帮助你。再如自杀也不能成为道德准则,因为虽然你自己可以因绝望而自杀,但你是有理性的,如果你没有丧失理性的话,你是不会希望世界上所有人都自杀的。这就是说根据第一绝对命令即基于普遍性形式的绝对命令,可以演绎出“不说谎”“守信用”“不自杀”“要帮助别人”这些道德准则。应该注意,康德不是功利主义者,康德推演出这些低一个层次的道德准则并不是因为这些准则对于人类或对于自己有利益,不遵守它们就对人类或对自己有害,而是因为不遵守它们就会陷入愿望的矛盾中。而人们为什么要愿望他们所愿望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准则呢?这是由普遍的纯粹理性决定的。这普遍理性自身就是目的,这就引出康德的绝对命令第二原则。
(2)绝对命令第二原则:“你一定要这样做:无论对自己或对别人,你始终都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要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7]
康德区分了相对目的和绝对目的,他认为,那些与当事人特殊欲望有关的目的,必因人而异,它是相对的目的,只有相对的价值;只有人才是目的自身,“凭它的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这个目的自身就是绝对命令的基础,普遍适合于一切人,一切有理性者。康德又区分了人与自然,将人赋予与物不可比的绝对价值。他说“大自然中的无理性者,它们不依靠人的意志而独立存在,所以它们至多具有作为工具或手段用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物’。反之,有理性者,被称为‘人’,这是因为人在本性上就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不能把他只当作‘物’看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8]。将人本身看作目的,不能将它看作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因而赋予任何人以最高的价值,这个原理叫作康德人类尊严原理,“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制约”。根据这个绝对命令,如同第一个绝对命令一样,可以推出人应保存自己的生命,发展自己的才能,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与财产,应增强他们的幸福,等等。因为人本身就是目的,应给予最大的尊重。在本书的下篇讨论生命伦理、生态伦理等问题时我们还可以看到人类尊严原理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并将这个原理发展为“尊重生命原理”和“尊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理”。
由于在社会中,所有人都是目的,便构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目的王国里,由于要尊重别人也是个目的,这就需要一个“自律的意志”,受自己制定的普遍规律的约束,由此引出绝对命令的第三原则。
(3)绝对命令的第三原则是:“每一个有理性者,都有一个制定普遍规律的意志……这意志要使自己行为准则成为普遍可行的规律,那他就必须不受任何自己利益的影响。”[9]所以这个道德原则就是将自己的意志与普遍的意志统一起来的“意志自律的原则”。
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由于人人都有制定普遍可推行的自律原则的意志,人人都将别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便组成了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系统,这就是康德所说的“目的王国”。目的王国的概念可以揭示康德道义论道德的本质,因而需要仔细的分析。康德说:“所谓‘王国’,我是指各个不同的有理性者,通过共同的规律而组成一种有秩序的组合。凭规律,一个目的,就可具有普遍的效力,所以,我们若把有理性者互相间的差异,和他们各个人的目的的差异,一起抽出,那么,我们就可得到一个剩下的目的的整体,并依赖这些目的构成一个有秩序的系统。……每个有理性者,都遵从同一规律,要他把自己与他人都当作自身就是目的看待,而不只当作手段看待。这样,通过一个共同规律建立起来的有理性者的有秩序系统,简言之,就是一个王国。……道德就不外是一个行动和使目的王国得以建立的规律系统之间的关系。”[10]
康德的目的王国观念很明显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观念,是用一种人人自律的普遍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建立起有秩序的社会组合和社会系统。这些普遍的道德规范的确可以从“理性的人”的概念中推出,不过他是从平等、自由和独立的理性观念中推出。康德的三个绝对命令已暗含了平等、自由和独立人格的原则,它不过是将人作为平等、自由的理性存在的本质表现为行为的准则而已。首先我们来看康德的绝对命令的第一原则,它的否定表达式不过是说“不要去做你不希望它成为普遍原则的事”,或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其成为普遍规则),勿施于人”,这就包含人人在某种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的思想。人们将这个准则称为“黄金准则”(对人们做你愿意人们对你做的事)。英国道德哲学家H.西季威克(H.Sidgwick)将它精确表述如下:“A以B对A所使用的错误做法来对待B,A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唯一的理由就是:他们虽属不同的个体,但两者之间并无本质或处境的根本不同来作为不同对待的合理根据。”[11]这个被称为西季威克公正原则所反映的平等理性与康德目的王国中“把有理性者的互相间的差异,和他们各个人的目的差异,一起抽去”的平等的理性,大体相同。至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第二原则,各个人都应将别人当作自身就是目的来尊重,就反映了一种反对人身依附、人身奴役的各社会成员均有自由的权利和独立的人格。所以康德著名的人类尊严原理,也可以翻译成人的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语言。这就是:“我们应该将任何人看作是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人来看待,不能将他们看成手段,侵犯他们的权利,阻碍他们执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五章第四节中进行论述。总之,这样的具有平等自由的理性存在者所组成的社会,人们一定会理性地选择包含康德三个绝对命令在内的道德规范或道义规范。将康德的道义论思想更加明白地更少神秘性地发挥出来并加以发展的,就是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罗尔斯。他在1971年写下了20世纪最为重要的伦理学著作《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