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空间正义的研究演进
20世纪50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问题不断涌现,国内外学者以城市为切入口对资本逻辑下的城市问题特别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空间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进入21世纪,美国的高科技和中国城市化成为影响世界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城市病”引发国内外学者的热烈讨论,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城市空间正义的多维阐释、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原因等都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一)国外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演进
一直以来空间被当作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存在,一种物理情境,仅仅被看成是物理学和几何学上的客观环境。埃米尔·涂尔干敏锐地意识到空间社会性的存在,在其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当中提出,时间和空间都是社会的建构物[5],空间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情感价值上。虽然说涂尔干已经意识到空间不仅仅是物理学和几何学上的客观环境,其更加具有社会性,但是他也仅仅是意识到并没有对空间的社会性作出深刻的研究和探讨。盖奥尔格·齐美尔对于空间的论述相对于涂尔干来说更具有洞察力,“空间本身是毫无作用的形式,只是由于被某种社会形态加以填充,才使得原本空虚、虚无和没有价值的地域性的客观空间具有了社会意义”[6]。在齐美尔看来,这种加以填充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社会的互动过程,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心灵互动的过程。对于城市空间的研究,芝加哥学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角色。芝加哥学派的学者们从人文生态学的角度对空间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开创了城市空间结构模式的研究先河。“人类生态学这门科学,顾名思义,所研究的是人和社会机构的地理分布的形成过程,以及其随时间变化的情况和规律,是研究人群的空间分布的各种社会原因和非社会原因的。”[7]查尔斯·布什是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从英国人口的职业特征出发开展庞大的调研,并完成著作《伦敦人民的生活和劳动》,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关于社会后果的记录及结论”中对城市社会结构及空间结构进行了精彩的评述。而芝加哥学派的凯文·林奇在《城市设计原理》一书中也将如何在空间安排上保证城市中各种活动的交织看成是城市设计的最关键点。盖奥尔格·齐美尔与芝加哥学派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城市空间的基本思想。在空间与资本的关系方面,齐美尔认为“城市的地平线以一种财富借以发展的方式扩展,相当数目的财产以半自动的方式更加快速地增加,只要某种限度一被超越,那么公平的经济、个人的文化关系,城市对周围地区的文化控制范围就像几何级数一样发展”[8],芝加哥学派则在一定程度上抵触货币作为文化因素成为问题缘起的分析单位。在空间与互动关系方面,齐美尔从数量关系角度来分析群体规模大小对于群体互动性质的影响,同时认为互动的形式是与空间距离有关系的,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的空间距离是衡量一个城市共同体成员之间接近或者疏远的重要标志,“以沉思的姿态凝视流动的场景,把喧嚣背后的寂静从容不迫地揭示出来”[9];而在芝加哥学派的学者看来,个体始终是以分的和不完全的方式被社会化的,空间在互动中的决定作用具体体现则为时尚、陌生人、社会规范等社会类型或社会现象概念的表述之上,城市是生态过程的产物。在空间与自我认同的关系方面,齐美尔深入分析了城市对个体性格与心理塑造的重要作用,认为造就都市人个性特点的原因是神经刺激的增多和精神生活的紧张;芝加哥学派认为城市人口具有人口多、密度高、异质性等特性,城市道德问题的产生伴随着城市物理空间的扩展。
涂尔干、齐美尔以及芝加哥学派的众多学者对于空间的论述都属于经典社会学的空间研究,而且没有形成完善的空间理论体系,是一种零散的研究,关于空间社会性的论述也比较含糊。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系列城市问题和城市危机的涌现使得空间进入了学者的视野,特别是新马克思主义者相继对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空间正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对其进行研究。
1.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的提出
城市空间正义的研究是由新马克思主义者开启的,但是他们的思想深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影响。城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眼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的重要切入点,是研究资本主义的重要场域,虽然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完善的城市的理论系统,但是他们的著作当中蕴含了丰富的城市思想。《论住宅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以及《资本论》等经典的文献中都体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问题的空间维度。在马克思看来城市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成熟的结果。“资本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10]城市的发展其实也是资本不断扩张和空间重组的过程,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地理活动和空间策略是分不开的,资本主义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地理的扩张来实现的。资本通过穿透各种空间障碍,将非资本化的事物资本化,空间在资本的力量下得以重新铸造和组织,资本在一定的空间中使得生产方式服从资本的运行逻辑,“使它们受资本的统治。在一定的民族社会内部,从资本把所有劳动都变为雇佣劳动这一点上已经可以看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在国外市场方面,资本通过国际竞争来强行传播自己的生产方式。竞争一般说来是资本贯彻自己的生产方式的手段”[11]。全球化是资本扩张的必然结果,而与此同时资本又在努力营造出“中心与边缘”的空间模式,使得非资本主义市场被资本主义占领但同时又不使其完全资本化,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始终处于一个“中心与边缘”的空间模式当中。
资本主义的力量是乡村臣服于城市,城市对乡村的“剥夺性积累”保证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资本主义形态下社会空间的断裂。城市的集聚效应是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空间化表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当中将城市社会的发展看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熟的基本标志,城市空间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容器,其更是资本积累的一个内在的重要环节。城市的集聚效应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了丰富的原料,更重要的是带来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城市越大,定居到这里就越有利,因为这里有铁路、运河和公路;挑选熟练工人的机会越来越多……因为在偏远地区,建筑材料和机器以及建筑工人和工厂工人都必须先从别处运来;这里有顾客云集的市场和交易所,这里同提供原料的市场和销售成品的市场有直接的联系。”[12]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同时也反映出一种“中心与边缘”的空间模式,资本主义不断地创造空间的“中心”——城市,同时也生产出依附于此中心的“边缘”——乡村,并依靠中心对边缘的“剥夺性积累”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中心与边缘”的空间模式其实就是空间正义缺失的重要表现。
除了全球化中的“中心与边缘”空间发展模式以及城市与乡村对立发展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重点考察了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居住空间分异、空间隔离等。“每一个大城市都有一个或几个挤满了工人阶级的贫民窟。的确,穷人常常是住在紧靠着富人府邸的狭窄的小胡同里。可是通常总给他们划定一块完全孤立的地区,他们必须在比较幸福的阶级所看不到的这个地方尽力挣扎着活下去。”[13]这样一种居住空间的分异反映的是一种二元化的身份对比,是城市空间的异化、冲突和对抗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畸形的居住空间极为容易导致人成为“单向度的人”。
2.城市空间正义理论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城市危机不断涌现,以列斐伏尔、哈维以及卡斯特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者开始重视对社会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形成了空间转向。
列斐伏尔是西方学界公认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之父”“现代法国辩证法之父”,其著作《空间生产》《日常生活批判》为空间正义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列斐伏尔实现了辩证唯物主义从时间向空间的转向,开启了社会、历史和空间研究的新纪元。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是作为一种空间形式而存在的,城市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同时城市也在进行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作为空间的城市不仅仅是社会生产的场所,同时也在生产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已经不仅仅是“空间中的生产”,更是“空间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都是通过空间生产和再生产而实现的。空间具有生产力的作用,空间是一种商品,空间是一种政治控制的工具,空间是一种上层建筑的形式等迹象说明空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列斐伏尔在其著作《空间与政治》一书中详细阐述了空间的政治属性,“空间不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扭曲了的科学的对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14]。列斐伏尔系列著作是当代关于空间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成果的一部分,其对“社会空间”的发现和研究对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大卫·哈维是新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的重要领军人物,其立足于人文地理学开展城市空间问题的研究,是空间正义问题研究的领导者之一。大卫·哈维继承了列斐伏尔的空间哲学思想,并把空间问题与资本批判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空间视域的资本批判理论。大卫·哈维于1973年出版的著作《社会正义和城市》开启了空间视域的资本批判,从资本的运行逻辑出发分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并详细阐述了其空间正义思想。“任何观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内涵,社会正义不能被抽象地认识,必须放到广阔的社会空间中加以考虑;城市不是自我存在的事物或独立的研究对象,而是协调和反映更广泛社会进程和更大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15]哈维从对空间不平等的分析出发,分析了空间不平等的产生与资本的密切关系。哈维从空间分析的视角将空间正义的致思路径分为“普遍主义正义理论”和“特殊主义正义理论”,前者是一种传统正义理论的主导形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后者是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所倡导的正义理论,意味着正义是一种“保持差异的权利”,“任何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它的应用必然伴随着某种不公正”[16]。其实在哈维看来,空间正义的构建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差异、边界、规模以及情境性是极为重要的范畴。哈维认为空间生产是一个“同一性”和“差异性”相统一的过程,“公正的地理差异的公正生产”[17];每一种空间正义的话语都有自己的语言边界,这种边界彰显了不同社会过程的异质性,“国家形成的过程一直以来都是以某种地理认识的建构为前提(从描绘边界,到在这些边界内培育某种国家认同感)”[18];每一种空间生产都会牵涉到“规模”问题,不同的规模选择往往传达着不同的空间正义理念;空间生产是不同“情境性”的有序组合,每一个“情境”反映着不同的空间生产过程,“深刻地理解知识与情境(situatedness)之间的关系,虽然他自然最为关心工人阶级的立场(standpoint)”[19],当代空间生产分为全球空间生产、自然空间生产和城市空间生产,代表了三种特定情境,三者既紧密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
曼纽尔·卡斯特尔将“集体消费”引入了城市研究,“消费的集体方式,构成了城市单元的物质基础”[20],“集体消费危机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城市问题的具体表现,主要表现为住房供给短缺、医疗健康保护不够、社会设施缺乏等方面”[21]。卡斯特尔认为城市体系是“支配性体系”[22],凭借城市体系“可以将空间结构中所存有的关系组成一个整体”[23]。集体消费概念是一次资本主义空间社会关系理论化的努力,对于城市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对象。但是由于国家干预的影响,城市问题容易被政治化、权力化,“一方面使集体消费直接置于政治—意识形态的竞争而不是经济领域中,另一方面被称为‘城市’的需要将会与权力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24]。城市问题的政治化、权力化也就意味着城市发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完全吻合,可能出现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牺牲大部分阶级的利益的情况,导致不正义情况的出现。
(二)国内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演进
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城市空间生产非正义问题也日益明显,各种空间的非正义现象逐步出现且日益严重,空间正义问题也开始被国内的学者所重视,城市空间正义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热点之一。2006年,任平教授首次将空间正义问题与城市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提出了我国城市空间发展的空间正义问题。自此之后众多学者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多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阐述。综合来看,学者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城市空间正义的多维阐释以及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原因等方面。
1.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
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地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我国的城市空间正义问题与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是密不可分的,空间正义问题的出现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空间正义是城市快速发展过程当中的重要伦理诉求,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价值导向,对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城市发展过程中空间的非正义问题直接导致城市空间出现异化,阻碍城市化的进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资本的逐利性注定空间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不正义的状况。因此,政府成为解决空间发展不正义的关键要素,现今城市化过程中国出现的空间非正义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城市化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政府职能履行出现缺位造成的,这是被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的。国内学者从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出发,探讨城市发展的空间正义的基本要素。高春花教授在《我国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伦理视域》一文中将城市空间正义的伦理诉求概括为三个方面:“城市空间的平等性,这是空间正义的首要伦理诉求,包括了空间权利的平等、空间机会的平等以及空间结果的平等;城市空间的属人性,这是城市空间生产与消费的人文取向,包括了城市空间是‘为人’的空间,而不是‘物的牢笼’,人在城市空间里享有家园感,而不是被异化为‘非人’等两个向度;城市空间的多样性,既是城市的天性,也是城市空间充满活力的源泉,多样性存在于城市物质结构的同时也体现在城市文化结构方面。”[25]城市空间正义除了平等性、属人性以及多样性等诉求之外,差异性也是其中极为关键的属性或者说诉求。高晓溪、董慧认为城市空间正义的理解应当从空间正义的人性之维、平等之维、发展之维以及生态之维四个方面出发[26]。空间正义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坚持空间正义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为了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空间异化是社会差异程度过高的表现,空间正义的实现有助于社会排斥的消减,从而提高社会融入程度,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城市空间的发展是由诸多因素共同构成的,空间正义的实现有助于理顺城市发展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要素之间的关系,提高城市发展的活力;城市空间正义的生态之维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正义的重要途径[27]。王志刚将差异性看成是一种社会主义城市空间的正义范式,“社会主义的空间生产实践必须坚持‘差异的正义’,生产出来的是异质性并存的、‘和而不同’的‘差异的空间’”[28]。在王志刚看来,和谐空间的构建势必要承认城市空间正义的差异性,并且尊重城市空间正义的差异性。任政在其《城市正义——当代城市治理的理论逻辑》一文中提出要构建基于差异的城市正义,在他看来“差异性是城市的本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差异性的空间,没有差异性也就没有城市性;差异性可以为城市带来繁荣与发展的同时也具备破坏性与风险性;构建差异性城市正义要增强城市的包容性,尊重城市差异、确立差异的合法性与标准,规范城市差异、以流动为基础,推动城市差异的合理流动”[29]。任平教授于2011年提出了“差异性的社会”,“我国已进入一个差异性社会。与阶级对抗性社会、同质性社会相比,差异性社会是一个性质和类型完全不同的社会,治理差异性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差异性正义,坚持‘差异的正义’逻辑既需要基于我国物质生产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来真切地认识差异的性质、类型、结构和程度,反思和分析差异的根源,更需要坚守差异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历史性,以良序治理差异性社会。”[30]陈忠教授在《城市正义的差异性问题——自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的视角》一文当中分析了城市正义的空间、差异的特质,认为城市正义是一种特定的空间性正义、差异性正义。“作为‘流动的差异’的城市正义,是处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均质与冲突之间的第三种正义,一种可能性正义,一种主体位置可变动性的相对性正义。”[31]陈忠教授所说的“流动性差异”也就是差异的可流动性,一方面人们在空间权利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另一方面这种差异不应当固化,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的境遇。
2.城市空间正义的多维阐释
任平教授于2006年首次将空间正义问题与城市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提出了我国城市空间发展的空间正义问题,“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32]。在任平看来,空间正义问题的提出就是源自于中国城市化问题的思考,是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正义现象的反思;同时空间正义也是中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还是对中国建设生态友好型城市目标行动的积极回应。王志刚从主体性的视角对空间正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主体性视角出发,空间正义就是一种符合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它强调在空间生产关系中,应关注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的自由选择、机会均等和全面发展,以及主体‘栖居’在自然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33]王志刚认为主体间性及其空间生产实践是空间正义的逻辑起点,作为社会正义的空间正义必须要到空间生产实践的语境当中才能够得到合理正确的解释,空间是一个自我主体性的空间;空间物化是一种人的发展单向地被社会空间决定的状态,这既是空间正义发展的特殊的历史阶段,也是空间正义发展的必经阶段;主体的空间权益就是居民在公共空间领域对空间产品和空间资源的一系列权利,是空间正义的优先本位;空间正义肩负着自然与社会的双重责任,空间正义关注的更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关注社会空间也关注自然空间[34]。王志刚还对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做出了详细的论述,要求实现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其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是极为关键的要素。“效率是空间生产的经济价值目标,正义则是空间生产的人文价值原则”[35],城市空间正义既要求效率的公平也要求公平的效率。城市发展追求的是居民空间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要求我们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加快城市发展,更要强调对强势群体的制约和弱势群体的扶持,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冯鹏志在《时间正义与空间正义: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从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看可持续发展伦理层面的重建》一文中将时间正义与空间正义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空间正义要求我们既要从自然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问题,也要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处在当代社会发展差序格局中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和相应行为模式之间的公平关系问题”[36],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建构就是要重构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高晓溪、董慧将空间正义界定为:“空间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37]“空间城市化与现代化作为空间发展的必然趋势,目的是为城市主体提供更好的生活,忽视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等同于历史必然性的丧失。”[38]空间正义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导向,作为物质性存在的空间要求空间中不同的主体要拥有平等的空间权益;作为社会性存在的空间中正义性的缺失将从深层次水平上抑制主体活力与空间活力的产生。孔明安在《空间正义的批判及其限度》一文中提出:“空间正义即空间权力,是空间权力的支配权和分配权,也包括空间生存权的合法性及其保障权的正义,是诸种空间权力博弈的结果。”[39]城市空间正义问题是现代中国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我们应当致力于构建一种适合于当前中国社会的“空间正义”。
3.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原因
城市发展过程中空间非正义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说来国内学者比较认同的影响因素有政府与市场两个主要的方面,其实也就是政治与资本的作用。车玉玲与袁蓓将空间看成是作为政治与资本表达的空间的存在,空间生产过程中空间是一种作为资本表达的空间,一方面空间从人类生活的场域和场所成为了生产资料本身与资本增值的工具;另一方面空间生产借助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而获得利润[40]。同时空间也是一种作为政治表达的空间,现今的空间生产遵循的是资本运行的逻辑,但同时也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在一起。权力是空间生产的支撑,空间日益成为维系统治及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当空间生产与政治联姻之时,空间正义的缺失则凸显成为一个主要的政治问题[41]。资本与政治的双重作用也就造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空间正义的缺失。对于这一方面,曹现强与张福磊提出“在城市空间的生产和重构过程中,部分地区强势的政府和资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增长’的促动和掩护下,过分追逐空间经济效益,造成正义的价值与制度条件缺失,因此损害了空间正义原则,导致了城市空间的不公问题”。在这两位学者看来,空间正义原则被损害,城市空间的不公问题的出现是政府仅仅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造成的。徐震将现代城市化过程中空间正义缺失的主要原因归结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过度夸大市场经济原则,忽视市场经济潜在的弊端以及政府和法律作用的缺失[42]。高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空间成为资本逐利、公民空间权益、政府制度设计三方博弈的主战场,市场的作用被过分夸大,直接导致空间消费的不平衡,而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空间非正义的现象也就日益严重。张京祥、胡毅在《基于社会空间正义的转型期中国城市更新批判》认为:“社会空间正义应该成为中国城市更新和空间生产(包括空间规划)过程中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引导城市经济、环境和社会协同耦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以修复因长期强调经济发展、效率优先而积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43]城市发展过程中空间不正义现象的出现是话语权不对等造成市民权利的不正义表达,城市更新过程中权力的不正义参与等因素造成的,城市空间应当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和谐发展、共同构建。
我国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关注相对较晚,但是目前城市发展空间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对于空间正义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空间正义是新型城镇化的价值导向和价值选择,众多学者对于我国城市发展中的空间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阐述,关注到了资本与权力在空间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通过政府出发来保障城市的空间正义。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研究尚处于表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于城市空间正义的缺失局限于现实缺失,而对城市空间物化、城市空间资本化、城市空间权力化以及城市空间政治化等方面的内容关注程度相对不高,对于空间正义实现机制的研究也缺乏完整的体系,如何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出发研究空间正义何以可能,构建完善的城市空间正义实现机制成为现代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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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王志刚:《论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基本架构--基于主体性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3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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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高晓溪、董慧:《城市空间正义--以城市空间活力的建构为线索》,《前沿》2012年第19期,第1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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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车玉玲、袁蓓:《空间的多重维度--作为政治与资本表达的空间》,《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2期,第16-22页。
[41].车玉玲、袁蓓:《空间的多重维度--作为政治与资本表达的空间》,《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2期,第16-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