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体
关于主体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人类历史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对主体概念的准确把握和相关问题的正确理解是我们认识一切事物和问题的重要前提。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研究学派和学科领域中,由于其指导思想、认识方法和实践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们在对主体的认识方面也都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一)马克思主义主体观
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诞生,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以革命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对过去关于主体问题上的唯心主义和从前一切的旧唯物主义进行了深刻分析,着重指出过去一切的唯物主义的缺陷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而唯心主义则是把主体的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人本身。据此提出了关于主体问题的基本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这里所强调的是世界运动、变化发展的物质本体即为主体,但这个主体相对的只是物质本身的“一切变化”(也就是运动),它是在无数有限存在物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系统的有机整体,其在这种运动中不仅造成了其内部的相互作用,也发生了与其他周围事物的相互作用,因而这个物质实体本身就是主体功能与客体功能的统一。
二是“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随着人类的产生并开始与物质实体发生作用后(主要是通过实践的方式),自然本身的运行就开始进入人类的认识范围,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将人与自然紧密地连接起来,人在物质实体的各系统与层级的相互作用中具有重要的能动作用,物质实体开始因为人类各种改造自然的具体实践而发生形态或本质属性的改变,人的活动和指向已经成为物质实体运动的衡量尺度,而物质实体则成为人的活动的特定对象和主要载体。
三是“主体,即社会”。在这里,作为主体的人绝不仅仅是单个的个体的人,其本身是包括了众多的单个个体的人及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多个个体所构成的群体或组织,其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以一定的方法或方式进行结合和共同发生作用,并在一定范围的个体活动、群体活动以及人类活动中产生现实的和保证人类长期实践的生产方式和实践关系,因此这个主体的客观对象就不仅仅是只包括物质实体了,而是连同其共同存在的其他人、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所组成的群体组织及其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甚至连人的本身也都纳入了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之中,成为社会的人和群体组织。
(二)主体的基本特质
从马克思对主体的认识来看,概括地说主体应是在现实社会中主要进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但是,却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够成为主体的,他本身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基本特质。
第一,作为主体的人应具有现实性特质。对于现实的人或现实的人类,其首先具有“自然力”,即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共同的物质实体,因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但仅仅拥有人的一般的物质特质还远远不够,他还需要能在现实的相互作用中、在思维层面开始意识到自己对客体的主体作用,并且能够明白这种作用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能动的,即要成为一个现实的认识主体和自觉的活动主体,“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3],人本身就是存在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之中。这样,主体的人不仅要拥有现实的物质实体,如“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饥渴而开始,并且同样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饱足而停止”[4];还要具备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地认识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素质、能力、气质、性格以及科学文化和实践技能等主体条件,与主体的知情意的统一和对客体认识的程度等因素有着必然联系。
第二,作为主体的人应具有社会性特质。作为主体的人,其现实性特质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始终离不开人所处的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他还拥有着社会性的特殊人格。在这里,“‘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5]。其不仅表现在人是自然存在物,也是在长期的人类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社会存在物,它不仅使自然界通过人的思维而达到了对自己的自我意识,而且使“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6],使人开始把自己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并在所筑造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物质联系中,以共同的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生产方式而相互联系着,进而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或政治关系。虽然人的这种社会性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下具有不同的历史性表现,但在人的这种社会性特质作用的发挥和影响下,“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7],使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各种历史关系都会得以相对稳定地不断延续和传递。
第三,作为主体的人应具有实践性特质。人的实践性特质的实现,是保证其自身的现实性特质和社会性特质的根本要求。人在实践中,“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8]。其不仅能真切地体会到人自身的能动性作用的发挥和主体思维意识的表现,而且还在人改造世界的社会性实践活动中学会理解和把握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具体特征,并在具体实践中懂得根据人的主体尺度来运用这些规律和特征,使客体对象发生符合人的需要的实际变化。这样,主体的人就成为实践活动中最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最活泼和最关键的因素,实际担负着确立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操纵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从而驾驭和控制实践活动的多种任务。
因此,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现实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特质,则是一切人的共同本质和根本属性。
(三)主体的基本表现形态
作为主体的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发展条件下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都具有时代性的烙印,实际上表现出了那个时代主体所独有的阶段性的特点,使得人的多种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它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既是行动的人又是思想的人,既是认识的人又是实践的人,等等。而不同的感性的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既有个人、民族、政党、团体组织等不同的表现样态,也有个体、群体、组织、类、种等社会属性的概念。这样,主体的人又不是单一的个体,它既是包括了多个单一个体的人,也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人自身的关系时所逐渐形成的一定的群体组织,以及在应对广泛的全球性、共同性问题时所自然形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主体三种基本形态。
第一,个体主体是主体的基本形态。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实体条件下,独立地进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单个的人,其他的各类主体形态都是在这个单个的人或个体主体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社会历史的创造与发展,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和所构成的各级系统,以及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和能动性的体现等,都是建立在作为个体主体的人的发展基础之上的,而主体自身的延续和能力的传递也是通过一代代具体的个人自身的发展来实现的,这正是“各个人的全面的依存关系、他们的这种自然形成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最初形式”[9]。
第二,群体主体是主体的社会形态。它是指由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地域空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个体,根据一定的利益、目标、原则等所共同组成的不同的种类、团体和层级的群体样态。这种群体主体的出现是应对于个体力量在社会实践中的分工和利益的变化的实际需要,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0]。在现实的人类实践中,不仅涵盖了如政治群体、军事群体、经济群体、宗教群体等各种群体在内的一般性的种属概念,还实际包括了种族、民族、阶级、政党、集团、群众、国家等实践组织,它们以群体性作用的发挥为主要实践方式,因此其实践的效果和影响远远大于个体主体,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人类主体是主体的最高形态。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类正是以这种类本质为存在依据的,并通过这种类的特质而处于共同性的关系中,进而才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其所强调的是类的意义。在“地球上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作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主体的内在统一性”[11],是主体社会形态的最高表现形态,是主体作为类的存在形态。它所涵盖的范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体主体,而是包括了整个人类社会中从事社会实践的全部社会力量和能力的总体,是按照全部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所制订的共同计划而进行活动的命运共同体。但由于人类主体内所包括的各社会阶级和利益群体的对立与冲突仍然存在,因而只有真正消灭了剥削阶级、进入全人类为共同利益而自觉奋斗的一切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社会,真正意义的人类主体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