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英国殖民统治中后期(1850—1910年)
1856年,开普白人农场主要求立法解决劳动力缺乏问题。立法以非种族方式规定了主人和仆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期间,工会主义问题还没有引起任何关注。[32]于是,1841年3月1日的《法令》被废除,由1856年第15号《主仆法》取而代之。《主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对部分阶层的雇员具有效力。它规范的事项有:雇用合同的期限、雇用终止通知的时间、病假、提供食物和暂住的规定、雇主破产或者任何一方死亡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和工资支付。此外,还有对上述情形的处分规则和刑事制裁的规定,比如对于雇主强迫劳工劳役的监禁,或者即使雇主未强迫劳役但仅提供简单饮食的监禁,以及对具有不当行为、不服从、疏于职守和擅离职守的雇员的单独监禁。《主仆法》也在条款中对“主人”和“仆人”设定了不同于普通法的权利和义务,但它还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正如该法第一章第1条所说,“服务合同或者学徒关系合同的成立或者解除、涉及任何权利、责任、义务、权力、债务或者由任何服务合同或者学徒关系合同导致的其他事项、任何维系主仆或者学徒相互关系的事项,应当依据殖民地的法律分别审理、判决和裁决,除了以上所述的事项应当由本法规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应尊重和适用双边合同”。该法虽然在1873年第18号法令中进行了全面修订,但是最终被1974年第94号《一般法修正案》废除。[33]虽然《主仆法》并不是一部劳动立法,但是其对“主人”和“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同于普通法,而且非常重视“主仆之间”的合同关系。
随着钻石和黄金在南非的发现导致了大量劳动力的流入,以及为支持矿业群体而设立的其他工业,劳动关系也因此日益增多和显得复杂。由于南非没有充足的技能型劳动力,主要来自英国的欧洲移民被雇用从事技术性工作。这些工人带来了他们欧洲的英国工会主义。然而,南非第一次工人运动的开展没有绝对的确定性。据菲尼莫和凡·德·摩威(Finnemore and Van der Merwe)所说,南非第一个有文献记载的工会是建立于1881年的木匠和工匠工会(Carpenters and Joiners Union)。这个工会代表了招募于澳大利亚和欧洲的技术型白人工人。但是凡加·尔斯维德和凡·艾克(Van Jaarsveld and Van Eck)则认为南非第一个工会应是成立于1892年的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的工会组织。[34]这些记载说明了工会在南非的最初发展状况,工会是南非最有社会政治地位和最重要的代表劳动者与雇主和雇主组织进行磋商和集体谈判的劳动法组织机构。为了适应英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人在南非殖民地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然而劳动力却远远不足以满足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英国只得从其他殖民地批量招募合同制劳工,如1860—1866年约有6000印度人来到纳塔尔。到1907年,有近10万印度人“输入”南非。印度人大多在这里定居,成为南非多种族社会的一部分。[35]即使有大批的外来雇工涌入南非,那时候的南非仍是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社会,非洲人传统的部落社会组织、家庭机构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基本上得以维持。[36]
19世纪60年代,随着南非金刚石和黄金矿藏的大量发现,使采矿业迅速繁荣起来,而由此引发的工业革命对南非社会冲击巨大,南非整个政治、经济的发展进程发生了彻底性的变化。矿业开采不仅需要足量的技术型劳动工人,也需要非技术型劳动工人,而本土非洲劳动工人不具备承担技术性工作的能力。因此,除主要来自欧洲英国的技术工人之外,大量的非技术性劳动主要靠当地人承担。但是,19世纪60年代的布尔人社会和非洲人社会都处于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时期,布尔人占据大片非洲土地和拥有大部分黑人为他们劳作的现实状况严重阻碍了英国资本的迅速发展。不仅如此,布尔人还在继续他们的土地扩张和争夺劳动力,因此导致一系列的英布战争,而掠夺土地的殖民战争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其结局是非洲人的武装反抗被镇压,而非洲人的土地大部分被白人占据,只剩下零星的“土著保留地”。传统农业遭到破坏,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严重,大批非洲人男子离开土地到矿区出卖劳动力。黑人劳工是价廉物美的劳动工具,不受任何组织的保护,丰富的矿藏和廉价的黑人劳工大大地提升了矿业生产所带来的财富。为了获得更多廉价的非洲人劳动力,英国殖民当局想方设法迫使非洲人放弃自己的土地成为矿工,如通过暴力剥夺非洲人的土地田园使其生存无所依,然后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征收赋税来逼迫非洲人出卖劳动力。1894年英国殖民当局施行《格伦格雷法》,该法规定非洲的男子必须在上一年的12个月内在自己的聚居地之外曾劳动3个月,否则必须缴纳10先令劳动税。[37]这样就迫使非洲人与矿主订立雇用劳动合同,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期满后才可以回到原籍。这种长时期实行的制度逐渐地形成了南非的流动劳工制度,并且成为南非矿业的主要用工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非洲人劳工只身住在兵营式的单身宿舍区,不得携带家眷同往;非洲人劳工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1895年制定通行证法);合同期满前不得擅自离开,否则视为违反相关法律(1872年钻石矿的《主仆法》);非洲人不能组织自己的工会;等等。这种制度的实行对南非的影响导致大量非洲人青壮年男子长期离家外出做工,农业主要由妇女承担,造成很多家庭破裂。非洲人社会失去了自主发展的条件,完全服务于白人资本的需求。[38]19世纪中叶的后半期,钻石矿和金矿的技术工人和工匠大多来自欧洲的英国。他们有组织工会的传统,到南非后很快就组织了白人工会。他们的工会不包括黑人工人,他们通常认为这些廉价且没有技能的劳动力可能会因被雇主的使用而降低他们工作的安全感和高标准的生活。因此,按照惯例和传统,黑人工人被排斥在这些工会之外。[39]如1892年成立的威特奥特斯兰德矿雇员和技工工会。1894年,英国殖民政府试图在约翰内斯堡成立总工会(trade council)以整合协调一些工会组织。因为一些工人拒绝参加,导致这些尝试失败。即使有一些在1895年后期成立的总工会,但是成立后不久就丧失其原有的社会地位、功能和作用。在英国工会主义盛行之下,矿主不敢任意压低白人矿工的工资。白人矿工的工资相当于黑人矿工所得的11倍,而且,矿主还为白人矿工提供住房补贴。[40]由此可见,自南非工业化时起就已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就业歧视待遇。
南非战争后,大量的黑人劳工没有回到矿场继续劳作,导致矿场极度缺乏劳动力。为了缓解这种境况,英国政府决定利用1860年的《北京条约》第5款的规定,去中国招募劳工。[41]1904年,大量的中国劳工被进口到南非。[42]由于中国劳工的引进触发了很多的问题,导致了英国工会的反对和德兰士瓦内部的不满,于是,英国政府于1907年1月决定停止招募华工,并遣送中国劳工回国。此后,东非殖民地的非洲人(莫桑比克人)成为金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劳动力紧缺的状态,是促使矿业资本要求政治统一的原因之一。[43]与此同时,德兰士瓦立法部门制定和颁布了1909年《劳资争议防止法》。这是南非第一次指定用于调整一般劳动关系的立法。根据该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和义务对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雇用条件和期限的任何变动提前一个月告知雇员,如果雇员对该变动有任何异议,那么就必须指定一个调解和调查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并且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报告。除非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外,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不会约束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仅具有建议的作用。除非调解和调查委员会已报告该项争议并且直至单方行为的延期履行已经失效,否则不允许有任何劳资诉讼行为。而且该法不适用于雇用不足10个雇员的雇主及公务人员(public servant)。[44]由此可见,这部立法已经明文规定允许依法设立第三方组织机构来参与调解雇用双方的矛盾纠纷,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关注到雇员利益的保护,有较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制。1910年,南非联邦的人口共592.5万,包括非洲人400万,“有色人”(混血人种)50万,印度人15万和白人127.5万。[45]然而,南非仍是一个以原住居民非洲人为主的社会,其与“有色人”和印度人处于被压迫民族的地位。而此时,英国法对罗马—荷兰法影响的结果,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经过在南非的长期存在,原来的罗马—荷兰法‘两层蛋糕’已经加进了第三层——英国法”[46]。就这样,“英国人造成了普通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的混合——他们在苏格兰也有过这样的作为——这是罕见的罗马法对非罗马法的继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这种继受,也不是通过立法活动,而是通过法学家的渗透作用完成的”[47]。正如瑞哈德·孜梅蔓和丹聂·维萨(Reinhard Zimmermann and Daniel Visser)指出:“甚至在关于劳动雇用关系的重要问题上,他们的观点也是独特的,比如雇主承担雇员的非法行为的替代责任,虽然有时候观点不同。但是这些观点的不同归因于来自英国法的原则被同化到南非的劳动雇用法律之中。”[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