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边界形塑与单位共同体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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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单位与国家、社会及家庭关系

广义“单位”作为新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以及城市社会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其不仅是作为经济组织的存在,更是承载了社会性、政治性职能的功能合一体。因此单位与国家、社会和单位成员的家庭之间都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考察也成为单位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单位与国家和社会

在对单位与国家间关系的考察上,在有些学者看来,单位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延伸,是作为国家政治工具而存在的。一些学者则更强调单位的社会功能,认为单位承载了社会应有的功能,实质上是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调和与纽带,不仅为单位成员提供了依赖的对象,也为其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途径。

(一)单位作为国家与社会合一的载体

李路路、李汉林认为,“中国社会中的单位组织,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统治的形式和工具”[48]。孙立平也强调了单位作为国家政权建设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总体性控制的工具性作用。[49]在这种视角下,单位不仅是国家用以发展工业的经济实体,更是为了实现基层管理的社会动员力的延伸。田毅鹏进一步论证了单位制的普遍确立所带来的“空间重组”,其“既包括城市‘地理空间’的变化,也包括社会关系和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50],并确立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动员及统治体系。因此,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单位”也被视作全能主义在中国的主要表现,即“城市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形成成为全能主义政治开始走向高潮的标志”[51]

薄大伟从空间形式、社会治理和主体生产之间关系入手,对“作为社会主义城市基本单元的单位”开展了空间实践的谱系研究,具体探讨了城市治理干预通过单位制度实施的过程。[52]比约克龙亦从空间的角度探讨了单位的控制作用。他认为对于空间的控制和管理是组织和管理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空间意义上,单位的控制功能有多种表现。围墙本身就是单位内外控制最好的证据,大门进一步对人们出入单位进行了限制。工作场所与住处的紧密相邻也间接地发挥了管理作用。这使得佯病、迟到和无故缺勤的情况不易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成员彼此的联系,从而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对单位成员进行监督。……单位的控制有时显而易见,有时则是间接的;有时过强,有时则过弱”[53]。这种管理和控制的因素则是与单位的空间基础伴生的,单位的空间组织结构本身即表明了其在管理方面的功能。以上几种观点都强调了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延伸的单位在基层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

在肯定单位政治性的基础上,许多学者进而对单位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作进一步分析,认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单位实则承担了社会的大部分功能,“在传统体制下,单位制向单位成员提供了最基本的福利保障以及社会交往的合法身份”[5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发展工业,因此虽然物质资源匮乏是当时最为普遍的社会背景,但单位组织始终保持着“低工资+全面福利”的模式。虽然这种福利只是在较低的水平上,但“一个人进入了单位,单位就有了对其生老病死负责的各种义务,由此形成了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但是究其本质,传统单位体制下这种员工对单位的依赖,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依赖。……只要取得了‘国有’身份,成为‘国家的人’,不管具体企业如何,都享有大致相同的福利资源,单位只是获取‘国有’身份的阶梯和途径,一旦个人获取了这种‘国有’身份,就具有了超越具体单位的统一的制度保证”[55],单位实则是国家赋予个人资源的媒介。

“单位作为国家与个人的联结点,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的制度化载体……单位实际上是中国在革命后国家通过吞噬社会而建构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社会本身已经被连续性的社会改造运动同构或者是吸纳到国家内部来了”[56],单位在扮演着“私人领域”角色的同时存在于国家之内。[57]“国家全面控制单位,单位包办社会,国家通过单位覆盖社会,由此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基本重合关系。”[58]

(二)作为利益组织化表达途径的单位

张静在对企业职代会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组织化单位”[59]的概念。在她的论述中,单位是一个“利益政治社区”,企业单位中实则不存在绝对的权威。在工资水平较为均等、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终身雇佣制的限制下,企业内的奖惩机制是缺乏效力的。而与此同时,福利决策、社会政策等在形成之后又必然要通过单位的层次实现下达,由此“不仅大量有关利益竞争的冲突出现在单位,关于利益再分配原则的意见冲突也出现在单位”[60]。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单位反而成了调和矛盾的媒介以及释放冲突的安全阀。

在这个意义上,单位的角色呈现出“自主”却又不“独立”的样态:“在国家和社会民众的关系方面,单位并非是完全自治的、对抗国家的实体,也不是完全执行国家意志的工具。单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联结组织,它对本身事务有相当的自主权,却又在社会结构中不具独立地位。它可以把社会冲突传达到体制内,从而将企业职工与国家体制联系起来,它也可以把社会的利益紧张局限或化解于单位内,从而阻止社会冲突进入国家政治的机会。”[61]在此基础上,她以企业内部的职代会为例进行了深入的考察,更加精确地指出企业职代会作为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的功能,即职代会是分担行政和社会压力的、位于体制内的零散化的社会组织,“它的基本目标在于,避免大规模冲突的酝酿和滋扰,因此它应当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阶级利益的聚合组织”[62]

与视单位为国家政治工具的观点相比,张静对单位的看法更强调了单位组织在调和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连接性。单位的功能不仅表现为对国家行政命令的下达和执行,同时也承载着将下层观念上传的承接作用,并试图将“上传下达”之间的冲突调和于单位组织内部,形成了一种“基层社会利益的纠错和平衡机制”[63],这也在事实上为民主参与提供了组织化、制度化的途径和渠道。

美国学者安舟(Joel Andreas)从一种政治性的视角切入,对国有企业中职工民主参与进行了研究,通过成员身份(workplace membership)的强弱和职工自主权(autonomy)两个维度的考察,分析了工人参与程度、参与效果的兴起与衰落。[64]在他看来,20世纪50到80年代,单位制赋予了单位职工极强的成员身份,单位人同时也是合法的利益相关者(legitimate stakeholders),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单位职工对于单位事务能够产生实际的影响力,其利益诉求也能够通过工会、职代会等制度化渠道进行表达。但国有企业的改制带来了单位职工自主权的衰落,更具强制性的劳动关系变化,在实质上撤销(revoked)了单位人的成员身份,单位人变成了“打工者”,对于单位人的依赖性降低,工人的力量也随之被削弱。

(三)基于权力和利益分配的网络化单位

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曾提出了“霸权主义”(hegemonies)[65]的概念,这种“霸权主义”所描述的“不是强制性的控制,也不是‘自觉’的拥护,而是‘自发的’同意,即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不对现存制度和统治反抗,而是自觉不自觉地认同”[66]。虽然葛兰西的论述意在描述广义的阶级关系,但这种“自觉不自觉地认同”对于理解经济组织也有很大的启发性。1979年,布若威在芝加哥一家机械工业厂进行劳动过程研究后出版《制造同意》一书,对资本主义工厂中这种“制造同意”进行了描述。通过他的观察,他认为工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出了一种“游戏”的情形,薪酬系统等一系列组织内的制度规范则成了“游戏规则”,其存续的基础则是工人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产生的对其规则的认同。“同意依赖于参与游戏,通过参与来建构。游戏并不反映潜在的利益和谐;正相反,它是和谐的原因并产生了和谐。游戏自身的来源不在于预先注定的价值共识,而在于为了适应内在于工作中的剥夺的历史性特殊斗争以及与资方争夺定义规则的权力的斗争之中。”[67]这种基于“自愿”的“同意”,也可以视作葛兰西“霸权主义”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但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单位组织中的成员其“同意”或“认同”的对象与制度规则本身相比,更体现于一种网络化关系的结成。

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下,“庇护主义”所带来的组织依附关系是社会主义单位组织的根本特征。在华尔德看来,“新传统主义模式提出了这样一个悖论:共产党为动员社会起见确实提出了行为上非个人化的,以意识形态为准则的标准。在提出这些标准的同时,共产党政权还试图全面地改造现存的社会结构。然而,这些非个人化的标准所带来的却是个人以政治效忠和思想追随为交换条件的特殊待遇,而且通常党的领导在实践中都需要发展一套无所不在的由这样的积极分子组成的固定关系网”[68]。这种关系与“象征性交换”相似,即现实的符号或活动与抽象的价值理念之间的交换,前者为后者带来世俗的权威,而后者给予前者以信仰和行动力量。[69]与一般现代西方经济组织中“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不同,这种庇护主义逻辑下的关系网络其前提并不是被受性或被迫性的服从,而是自愿、习惯性的“同意”。在纵向上,这种网络关系还表现为非积极分子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对立,有时积极分子甚至还要充当非积极分子针对领导发泄不满情绪的替代对象。这一观点打破了原有的领导和员工之间二元化的认知,指出了单位组织内部的张力。在这种组织依附关系外,单位组织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网络化的依附关系,由此也构成了庞大的依附关系网络,即庇护主义下的网络化的单位。

李猛、周飞舟、李康在研究中指出,单位内存在一种以权力为基础的纵向关系网络,“这个网络以单位内某一级别的某个官员为枢纽,呈分散状上下延伸出去。而在同一级别内,竞争使官员往往组合成几个分裂的单位。这样就形成了几个上下延伸、平行断裂的关系网络”[70],即“派系结构”。这一概念与刘建军所提出的“伞状结构”类似,即“一种基于权力和利益的制度化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格局,它把行业领域和等级体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一体化的调控体系”[71],并且形成了具有“横向闭合性”和“纵向贯通性”的网络结构。

李路路和李汉林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庇护关系’还是‘派系关系’,都反映出在现实的组织生活中,单位中资源分配的结果,是组织结构和实际行动二者相结合的产物,因而是人们‘建构’的产物。建构活动不仅直接影响到单位组织中的资源分配,而且是导致组织变迁的重要原因之一”[72]

(四)单位共同体

路风在对单位团体行为准则进行论述时,着重强调了单位重视人际关系的特性,并指出“单位是一个其成员因长期共事而彼此熟识的共同体”[73]。但他并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说明。以田毅鹏为代表的学者将单位视为“共同体”来考察。在他看来,“所谓单位制度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克服中国人传统散漫劣根性,将家族化的‘臣民’改造为‘国民’,整合到现代国家体系之中,造成现代多民族国家,形成新的‘集体认同’的过程”[74]。“计划时期,以‘单位生产区’和‘单位大院’为载体的单位共同体,将地缘与业缘关系紧密结合,实现了‘职住合一’。单位人生于斯,长于斯,长期密切互动,声气相通,形成了具有极强同质性的关系网络和社区文化,具有极强的认同感、归属感的地域生活共同体。”[75]作为“共同体”的单位融合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乌托邦思想,与强调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性功能不同,“单位共同体”体现了单位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承载社会功能的“小公共性”的一面,进入单位不仅意味着获得一份工资或简单的福利保障,更是一个融入价值共同体的过程。

除了从国家建构的角度展开讨论,周建国也提出了单位所具有的共同体特征。“从单位形成的时间维度来看,单位一经成立,通常都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并最终成为比较稳定的形态。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独立性比较强的学校、工厂、矿山、农垦殖场等,大多形成了自身比较独特的存在形式。它们一般都有自己稳定的地域范围、语言风格、组织形式,并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自身的文化特色、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可以说就是一个个典型的社区。这在一些独立的工矿企业尤为明显,凡是在这类企业生活和长大的人,对这种生活方式至今仍然是记忆犹新。即使是在城市社会里,一个个规模较大的企业表面上是融合在城市社会里,其实也大多形成了自己内部的组织构架、文化气质和独立的运行逻辑,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也是在企业内部加以消化和解决。”[76]在他看来,“单位共同体虽然不能达到传统意义上共同体的‘共有’水平,但彼此却感到亲如家人,对所属单位有着很强的认同感,这与共同体精神的实质是基本一致的”[77]

田毅鹏和吕方在《“单位共同体”的变迁与城市社区重建》一书中也对单位共同体的变迁、消解及“后单位时代”的城市中国进行了研究。然而对于单位共同体变化的具体阶段及每一阶段的特征、表现没有深入展开。薛文龙对单位共同体的几点主要特质进行了阐释,这些特质包括“单位共同体既是生活共同体,又是社会职能组织”;“单位人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单位共同体的重要支撑,单位人的共享价值和心理纽带(单位意识和集体认同等)都是其衍生物”;“单位共同体内部利益表达与利益输送高度组织化,整合具有跨阶级的异质性”;“单位共同体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小共同体——大共同体’的同构”;等等。[78]

二 单位与家庭

除了在宏观上考察单位的政治性功能外,单位的出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单位内部关系也是单位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单位研究所涉及的“关系”,不仅包括前文所涉及的庇护网络或派系结构,也包括对传统、家族关系网络的影响或塑造。在单位与家庭关系的研究中,西方结构主义的观点往往强调家庭的非“现代”性,继而认为工业化必然带来家族关系网络的解体,因此单位的产生也被视为中国社会走向原子化之路的标志。另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即认为单位的出现强化了中国传统的家族、家庭观念,单位组织中事实上形成了“家族化”的特征。更普遍的观点则认为,单位承载了社会的功能,继而成了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媒介,对家庭进行了重组与再编。这也强调了单位对于重组社会家庭结构的纽带作用。

(一)工业化与家族网络的解体

西方学界普遍认为,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与传统的家族或家庭是存在矛盾的,家族或家庭的存在会影响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同时工业化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家族网络的解体。帕森斯在《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中“工业社会的若干基本特征”这一章里指出,“工业社会与以前所有的社会都不同,它有时候必须特别强调经济发展,因而经济观点是或者曾经是至高无上的。这意味着此类社会与社会‘内部’事务(如社会自身的价值、宗教、个人兴趣或者社会本身的整合)相对应,必须明显地倾向于控制外部环境”[79]。“因为在工业社会中有精密的分工和劳动专业化,所以,任何一个‘公司’或生产单位必须从许多不同的家庭招收劳力,反过来,任何一个家庭必须从许多不同的生产单位得到消费品供应。”[80]在这种观点下,工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必然是业缘关系对地缘、亲缘关系的替换,个人必须要被从家庭中抽离出来,才能够实现与工业化生产相适应的分工。

早在19世纪末,涂尔干就提出了类似“个体化”的概念,从广义上指代家庭关系从社会有机整体中的分离。[81]贝克则明确提出,20世纪80年代由于现代性带来的个体化实现了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根本性转变,“个体自身成为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的再生产单位。社会性的所是所为与个体决定缠绕在一起”[82]。这种个体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后果,即“家庭作为‘倒数第二’种世代和性别之间的生活境况的综合物崩溃了,而家庭内外的个体成为以市场为中介的生计以及生涯规划和组织的行动者”[83]

这一视角被应用到对中国单位组织的研究中时,以阎云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毛泽东时代是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先导,国家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带来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出人意料地导致了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端,单位制把个人从家庭、亲属所构成的传统网络中抽离了出来,国家将个人从“个体——祖先”的轴线上抽离出来而嵌入“个体——党和国家”的轴线上[84],党和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许烺光所言的“祖荫下”,实际上是对家族化的消解,单位制实质上就是“集体式的个体化”[85]。随着“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在中国社会的不断发生,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也存在其独特地表达,这体现在“自我主义传统、市场化改革进程、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以及互联网的兴起”[86]四个方面。由此带来的就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引导和掌控下个体化的持续发生。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企业改制带来的下岗工人无疑催生了个体化的进程,中国社会也不断地进行新一轮的重塑与再组织。

(二)单位对家庭的重组与再编

“将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干预,视作为社会现代化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机制……可以看到,区别于工业化、城市化对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现代国家遵循一定的意识形态或国家目标、社会建设目标,通过制定相关的家庭政策、发动相关的社会运动,对家庭实施改造,这是许多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的国家都经历过的‘家庭现代化’‘个人成长’的过程。”[87]“国家通过家庭政策,强制性地对家庭实施重建、再编,既可能是废除传统的家庭制推行民主的家庭意识形态,促进家庭的‘现代化’,但也可能是强化传统的家庭制度,组织家庭的现代化、家庭的解体倾向,促使传统家庭制度的复活。”[88]

从相对温和的角度来看,单位制的产生虽然瓦解了传统中国社会家庭本位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却没有从根本上将中国社会直接拉入个体化的浪潮之中。恰恰相反,单位将家庭进行了重组与再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现代性对中国社会的根本性冲击,将其纳入渐进式的过程。路风指出,“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单位逐渐演化成为家族式的团体”[89],传统意义上的家族“原有功能的消失不是由社会化的活动所代替,而是被单位以另一种团体本位的形式所吸收”[90]。刘建军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单位奉行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作为个人社会化的唯一通道,又与家庭共同构成了个人活动的所有空间”[91],是一种对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多种特征加以融合的组织形式。

在陈映芳看来,由于计划时期市场的缺乏,使得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必然要依附于单位,家庭是被作为消费单位捆绑在单位体制中的:

国家配置给“职工”与“居民”的福利资源,几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消费单位的。……在这样一系列的福利制度中,城市的居民,并不是以作为“个人”的国民或市民平等地从国家获得生活福利资源,而是被设置为“单位职工”与“职工家属”,通过不同的单位系统,获得不同的资源配置。……在职工成为“单位人”的同时,职工自己以及他们的家属,也成为特殊的“家庭人”和“家属人”。

……

作为一个独立的结构性存在,家庭也是与单位形成复杂互动关系的社会主体。生活资源配置的高度“单位—家庭”化,使非“单位职工”的城市居民作为“职工家属”从国家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源。在“单位—职工”的家庭捆绑式福利制度的安排下,单位—家庭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生活连带的一面,也具有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对立紧张的一面。换句话说,职工为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而向单位谋取福利,虽可能被视为出于私利而不顾国家利益的非高尚行为,却也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制度安排。而事实上,从单位中发掘家庭福利资源,可以说是单位职工的集体愿望。尤其当沉重的子女负担成为普遍的城市问题、而城市政府又无力解决时,单位一步步向职工开放新的福利资源,包括职工以子女生活困难向单位借款/要补助、单位出面承担职工子女上山下乡的安置任务、单位优先招收职工子女、职工退休子女顶替等。这样一些制度,由家长意愿到单位行为,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体现的是家庭需求、家庭行为改变单位福利制度以及家庭—国家关系的制度演变逻辑。

……

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属人”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单位及其职工家庭,将生活资源的配置延伸到所有城市人、并据此统制全社会的一种制度设置。但同时,它也具有家长凝聚子女、家庭整合个人,并进而与国家展开利益博弈和政治互动的重要功能。[92]

另外,田毅鹏、李珮瑶指出了这种“重组、再编”具有“不得已而为之”的色彩。单位社会的封闭性限制“使得其员工无法走出单位的辖区,缺乏社会流动。同时,单位的封闭性自然带来‘排他性’。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使得单位人充满了一种优越情结,人们也不愿意轻易离开单位空间”[93]。这也就形成了家庭与单位间的集体意识与相互认同。“人们在寻找工作时,最重要的并不是找适应自己业务能力和专长的职位,而是找能够获得更多利益的单位,单位比专业对口更重要,人们对单位的认同感一般要高于对自身职业群体的认同感”[94]

此外,作为生活共同体和关系共同体,单位共同体也是建立在一系列真实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的。诸如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党政双重体制、奖惩制度、福利分房制度、厂办大集体制度、子女接班制度等。正是依靠上述制度体系,才能构建出单位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物理空间和关系空间。虽然计划体制下的就业制度表现出“统包统配”“充分就业”的特点,但经济发展的不稳定,甚至导致“精简职工”和“劝退职工”一度成为企业的主要工作,在劳动力市场几乎已萎缩到归零程度的背景下,政府和单位对国企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兜底式的承担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三)关系主义逻辑下的国企家族化

在张翼看来,国企不仅对家庭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诠释,同时家庭介入国企单位组织的过程,也是家族化、泛家族化的非正式组织不断改造单位正式制度的过程。[95]国有企业中的亲缘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是影响国有企业中资源配给逻辑变化的关键,也正是由于家庭的介入使国企原有的科层制组织结构产生变化,使之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框架下无法持续运行,继而走向改制。

张翼在《国有企业的家族化》一书中,描述了“家族镶嵌企业组织的过程,分析了企业的资源配置倾向于‘自家人的’手段”。他认为,“在‘单位制’的长期作用下,很多工人的家属和亲戚大都集中在同一个企业。……这种以血缘和姻缘关系为轴心的社会关系网络都架构在同一个企业的情况,还使得企业里的初级群体牢牢地打上了家族的色彩,形成了一个相对于企业正式组织的非正式组织结构”[96]。这种家庭网或亲属、亲戚网镶嵌在科层制的企业内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家族化,即“国有企业职工成员的家族形成过程”[97],重在强调血缘、姻缘关系基础上所缔结的非正式群体。“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在企业中的行为,是重家庭或家族,而轻企业;是先家族或家庭,而后企业或组织;是以家庭或家族为中心,或者是以泛家族群体为中心来展开利益取向的配置过程,而不是以车间或班组为中心来组建利益集团。”[98]但张翼的观点在对“家族化”是何时在国企中开始产生广泛、深刻影响的时间划分并不清晰,并且将家族化的国企视为统一整体的考察忽略了“家族化”的阶段性,有些过于强调了家庭介入国企后造成资源配给逻辑的失衡的片面性。毕竟最初家属被纳入国企体系中并非是单位人本身“于私”的利益导向,而是恰恰相反,是为了国企能够更好地运作、壮大社会主义队伍的力量。

从单位产生到发展的纵向脉络加以考察,单位“家族化”也具有其历史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倡导下,涵盖单位人家属子女的福利保障所具有的合法性基础。“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制定共和国政策的许多官员都是从前工人运动的积极分子。……他们在制定国家政策时扮演了关键角色。考虑到技术工人在革命运动中发挥过的重要作用,他们在1949年以后得到优厚的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99],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实则是对工人应有待遇的一种保障。李培林等指出,“中国企业的单位化特征和企业目标、功能的多重化,使企业组织的权力系统更为复杂,并且往往与扩散的人际关系网交织在一起”[100]。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国有企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也对企业领导的权力形成潜在的影响。退休职工由子女顶替安排了一批职工亲属,照顾职工子女就业又安排了一批职工亲属,加之解决两地分居、照顾人情关系等因素安排的职工以及企业内部的职工联姻(由于生活圈子的狭小,这种联姻是很普遍的),国有企业中具有血缘、亲缘、姻缘关系的人就占了相当的比重,使企业领导被迫在用人、奖惩和利益分配等方面要考虑照顾各种‘关系’,否则就会失去‘群众基础’而处处碰壁”[101]

王韵、刘新宜在论述中进一步扩大了国有企业中人际关系的作用范围,将“以裙带、亲信朋友关系和利益交换关系构造并运作管理指挥系统”[102]称为“准家族化”,并纳入对国企“家族化”问题的考量中。同时他们指出,虽然“准家族化”存在很大弊端,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顺应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然而对这种准家族化的影响,学界仍存在争论。“单位组织中的人际关系结构的存在,使得组织规范的有效执行并不是十分充分的。在结构主义的意义上,单位组织可以被视为一个大‘家庭’,这本身是默认了对人际关系的传统认同。在这种认同中,人情因素往往多于规范作用。……在具体且可以灵活变通的人际关系之上来加诸普遍的规范是困难的,相对刚性的规范难免会受到抵制。”[103]在此基础上,田毅鹏等也从国企家族化产生的原因入手做了细致的分析,并指出了“单位组织二元化”与“国企家族化”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国企家族化现象存在的必然性。由国企家族化带来的是单位组织内部二元结构的出现,这种畸变也导致了单位组织结构的整体性变迁。[104]

由以上几种理论观点可以看出,国企单位组织与家庭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关系。单位不仅对家庭关系进行了重构,家庭作为初级群体其与单位正式结构所不同的互动逻辑也使国企单位组织带有了家族化的色彩。这种关系也为单位的变迁提供了解释的依据。

三 “后单位时代”的社会治理

随着传统单位制的消解,对于单位制消解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也成为研究的焦点。这些研究包括两个视角,第一个视角倾向于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是社会治理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型,即集中思考离开单位,中国社会是如何实现再组织化的。第二个视角则倾向于探讨社区对单位组织结构和形态的承接,从空间治理的角度出发,对单位制消解后的社会治理展开研究。

(一)从“单位制”到“社区制”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计划时期的单位不仅承担着“单位办社会”的功能,“还必须扮演着一个行政区的角色”[105],“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有赖于这些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因而,单位组织的状况,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结构”[106]。柴彦威等则用“去单位化”的概念来描述市场化所带来的城市发展组织模式的变化过程。在他看来,“去单位化是一个多维的过程,包括单位制度的逐渐解体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明确和确立、单位空间日益融入城市空间和体制外空间的增长、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和外来人口增长,以及单位社会的特质减弱、城市性逐渐增强等”[107]

随着单位制变迁,社区建设也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热潮。田毅鹏等指出,“从理论上看,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实际上是由‘单位办社会’转向‘社区办社会’的过程,即‘非单位化’的过程”[108]。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对单位制变迁后的城市社区重建进行了重点考察,在他看来,社区依然表现出单位所带有的“强国家”传统,并且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然而,单位所具有的“地点社会”的熟悉感、全息性和舒适感却是当代社区所欠缺的。“‘后单位时代’的城市治理,恰恰是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联结模式和公共性构造,回应当代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需求和不断增加的复杂性。”[109]离开单位,如何避免社会原子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规范失灵、社会结构“碎化”,是单位制变迁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予以重视和警惕的。[110]

郑淑美将城市基层管理制度变迁视为从“封闭体系”到“开放体系”的变化。“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经济体制变革导致原有的社会体制无法与之相应,为了维持社会体制运作并适应环境变革,城市社会管理体制从一相对‘封闭体系’(单位制和街居制)逐步向相对‘开放系统’(社区制)演变。”[111]社区建设的重要特征包括“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居委会执行”,同时“社区亦逐渐兴起一股‘自下而上’的自治力量,对既有国家基层政权形成挑战”[112]

(二)当代城市治理的“单位化”

与认为社区制是“去单位化”的相比,许多研究则强调了当代城市治理对单位模式的承接和延续。谭文勇把单位后勤体系的消解以及外部商业机构对单位制社区的入侵理解为后单位时代单位制社区转化为“泛单位圈”的过程[113],“也就是人口和空间实体依然比较完整的单位制社区,逐渐演化为一种以传统单位为核心,在其周边形成为单位服务的后勤圈的现象。这实际上是单位效应在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空间‘溢出’”[114]。张汉进一步对此进行了阐释,认为单位对社会管理的退出是一种“选择性退化”,是对社区的让渡。与此同时,单位制长期存在所塑造的单位人对单位的依赖结构,“使单位以及单位成员的生存方式和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固定化为一种集体人格,从而构成一种‘单位文化’现象”[115]。在“选择性退化”和“单位文化”的交叉作用下,“单位制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管理体制仍没有完全消亡,反而作为一种体制遗产,在新的组织、行业和空间中得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呈现”[116]

李威利则直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治理体系不再是单位制的,但仍然是‘单位化’的”[117]。在他看来,“在社区单元的治理中,社区治理的网格化和体制内组织的单位制实际上存在一种普遍的联动机制,正是这种联动机制,使得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突破了体制内组织的边界,在社区治理中形成了‘空间单位化’的治理效应”[118]。“国家在城市的空间治理中,仍然紧紧地依赖于‘单位’(体制内的公有制组织)的作用,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治理资源不足主要通过公有制单位的支持进行补充……换句话说,‘单位’是城市空间治理的核心主题,‘单位’之间的合作治理重构了当前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119]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在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之间,国家正是通过‘体制内单位’勾连二者,起到了‘制度节点’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新单位制’”[120]。这种新单位制“不仅局限体现在体制内‘单位回归’倾向,也不仅是部分地区基层治理的创新探索,而是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一种普遍性机制。一方面表现为体制内组织的内部控制、资源的单位化占有和个人对单位的依赖;另一方面突出地表现为体制外空间治理中的‘空间单位化’机制”[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