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因素
伊斯兰教是摩洛哥的国教,该地区的国家法律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因此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在法律制度、社会共识等维度都受到了伊斯兰教的根本影响。
摩洛哥的伊斯兰教历史上长期受到马立克教法学派的主导。伊斯兰教的各大教派都是以《古兰经》(包含了穆罕默德语录、习俗传统和生活实践等)为基础,再演绎为穆罕默德言行录。而马立克学派认为言行录并不是伊斯兰传统观的全部,还应将四大哈里发(尤其是欧麦尔)的法律实践也纳入其中。同时,马立克学派也认为集体共识可以作为诠释圣训的标准之一,在公共利益与传统教义发生严重矛盾时,出于对社会福利的考量可以修改相关律例。这个学派强调经训为立法的根据,因此受到了伊斯兰教正统派的推崇和拥护,在摩洛哥影响深远。
以该学派为基础形成的伊斯兰法将男性的权利外延扩大,尤其是在家族关系中处于关键的掌控地位,从而造成女性的生活受制其中。[167] 例如在最为核心的婚姻关系中,长期以来女性对于自己的婚姻没有话语权,婚姻的有效性是由女性的男性监护人或是其他男性亲属决定,而女性法定婚龄也曾处于长时间的空白。与其他伊斯兰教法学派一样,马立克学派给予了丈夫任意终结婚姻关系的权利,相反女性提请离婚则受到严苛的限制和烦琐的审核。如果男方选择与妻子离婚,女方是没有任何法律资源的。换言之,法律并未为女性离婚权益提供保障。男性能够同时合法拥有四名配偶,尽管绝大多数男性无法负担这样的家庭,但是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化对于作为妻子的女性而言是一种威胁和施压,迫使她们服从丈夫的意愿。马立克学派的法律也对不同情形下的遗产继承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相似的条件下,女性往往只能继承男性可以继承的一半。甚至在许多案例中,比起妻子或是女儿继承遗产,法律判决会更加偏袒丈夫一方的远房男性亲属。
马立克学派的法律在婚姻上的规定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变得脆弱,而继承法对于男性和男性亲属的偏向也加固了男权社会的地位。马立克学派家庭法所传达的讯息是,婚姻关系是易趋短暂的,然而男性之间的亲属纽带却是长久的。对于马立克学派而言,亲属团体较之核心家庭更是社会团结的关键所在。马立克学派对于摩洛哥女性的社会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对男权社会和男性亲属团体的维护及巩固,都将女性置于从属的地位上。
除了伊斯兰教对于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以外,摩洛哥女性在家庭地位、受教育地位、就业地位和政治地位方面,也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首先,对摩洛哥女性家庭地位影响最甚的是《家庭法》。摩洛哥女性的家庭地位历史上长期以来处于边缘和被主导的状态当中,但是对比现今可以看到,女性无论是在婚姻、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展。
无论是1957年《家庭法》还是2004年新《家庭法》,都对摩洛哥女性的家庭地位变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1957年《家庭法》仍以马立克学派为基础,尽管《家庭法》出台了一些新条款,但是大部分准则和核心主题都是以马立克学派教义为主。这些教义中存在许多较为落后和性别不平等的规定,例如一夫多妻制和丈夫可无条件离婚的权利。对于女性而言,这些法令都是禁锢和阻碍个人自由和家庭地位发展的源头,也正是由于《家庭法》的非公正规定,使得女性无法正面争取自身权利。
而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也同样得益于《家庭法》,2004年修订后的《家庭法》成为摩洛哥女性争取平权的历史性标志。它加强了两性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家庭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可享受的权利都进行了规定。平等是新《家庭法》的主题和中心,也是女性家庭地位提升的推力。正是《家庭法》作出的改变,摩洛哥女性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才随之变化,不再是处于边缘地位和被领导的状态中,取而代之的是平等的权利和同为家庭主导者的身份。
其次,摩洛哥女性整体受教育水平不容乐观,主要受到家庭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尽管在法律上女性享有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并且可以与男性就读相同的班级接受同等的教育,但是女性在入学率和识字率上都远远落后于男性。
第一,家庭是影响女性入学和受教育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是否能够入学或可以受到什么水平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家庭因素的左右。在大部分父母或监护人的观念中,女性接受教育的重要性不及男性,而一旦遇到男性和女性受教育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男性会成为优先考虑对象。
第二,社会认知偏好也影响着女性受教育的水平和方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接受教育是为在劳工市场中更具竞争力,增强就业可能性。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社会认知的偏好,而针对教师、护理等专业进行学习。社会认知偏好中认为女性适合轻工业、服务业等工作,这样具有明显性别区别色彩的偏好自然而言地反映到女性受教育情况上。
第三,缺乏足够的教育成为摩洛哥女性就业地位低下的突出原因。摩洛哥整体就业状况并不良好,女性就业状况更是比较低迷。相较于男性而言,低就业率和高失业率使得女性就业地位呈现较为消极。
对于摩洛哥女性而言,影响就业状况最根本的因素是受教育情况。缺少足够的教育是摩洛哥女性在就业中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如今的劳工市场对于学历和教育水平的要求逐日增高,没有接受教育或教育水平不足很难参与就业。而摩洛哥女性的受教育情况仍然亟待改善,不足以满足就业市场对于个人教育背景的要求,导致如今困难就业的现状。
除此之外,社会认知压力也同样对女性就业地位产生影响。社会认知对于女性的就业领域和方向始终带有偏见,认为女性只适合在特定的范围内工作,一旦超出该范围则容易被看做不称职。在一些社会认知中被定义为不适合女性就业的领域中,甚至会拒绝女性的申请,将性别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在这样的社会认知压力下,大多数女性不得不去从事特定的职业,而通常情况下这类工作的薪资都极低。这也就是摩洛哥大部分女性在纺织厂工作的原因。
摩洛哥女性就业形势显得尤其严峻,受教育不足导致难以就业,而社会认知压力使得她们难以获得高薪资工作。在这两者相互影响下,摩洛哥女性就业问题更显复杂。
最后,摩洛哥女性在政治地位上取得巨大的进展,得益于法律的保障。摩洛哥女性无论是政治参与度还是妇女运动发展方面都有明显的提高。
摩洛哥政府多次为扩大女性政治参与度而修改选举法,因而女性在全国和地区选举中席位增多、比重增大。这些变化对于女性的政治地位而言起到了推动作用,这既说明国家对女性政治地位的重视,同时女性本身也能在政治领域更好地代表自己,争取自身权利。可以说,法律的支持是女性提高政治地位的关键动力,这对摩洛哥女性而言意味着更多的平权认同和争取权利途径。
除去客观的法律因素外,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的发展也是影响女性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一直贯穿着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斗争的始末。在争取自身权利、提出平等要求和促进法律修订上,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有着无可推卸的功劳。女性的政治地位也正是在这样可发声、敢于斗争的状态中改善和提高起来。
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深受《家庭法》的影响,每一次进步和改善都伴随着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的斗争。也正是在摩洛哥女性对自身权利的不懈追求下,她们的社会地位才不断提高,社会和政治价值发展空间不断扩大。
摩洛哥民族解放战争胜利后,女性权利并未随之获得解放。1957年《家庭法》和1993年《家庭法》改革都并未对女性社会地位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但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使得女性权利问题进入政治讨论视野,而不再局限于宗教的范围。2004年《家庭法》对于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地位方面,摩洛哥女性获得了更多的婚姻自由权利,并且在私有财产权利上获得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在家庭生活中,不再强制性受到男性长辈或丈夫的控制,在断绝婚姻关系后也有保障自身权利的正当途径;在受教育地位方面,女性的受教育情况依旧略低于男性,这既限制了女性适应社会和时代的能力,同时也是女性劳工参与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就业方面,女性总体参与情况不甚乐观,就业率低下伴随着高失业率使得女性就业问题格外棘手。女性就业领域也受到了性别固化的限制,集中在服务业和轻工业领域。但是摩洛哥政府不断修订法律致力于营造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在政治地位方面,女性政治参与度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并且在表达自身诉求和争取权利方面,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一直处于活跃状态。摩洛哥国王和政府越发重视女性的权利和地位,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女性的利益保障,这对于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将法律与实际实施情况相结合是摩洛哥女性面临的问题。
摩洛哥女性争取自身权利的努力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可观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利益具体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如一夫多妻制的废除、就业后产假制度、选举中女性席位的比例规定等,都在不同的方面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
摩洛哥政府如今一直在为推动性别平等作出努力,但是不难发现挑战重重。女性在社会参与经济生活上,仍然与男性有着较大差距。不可否认的是,摩洛哥女性对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言是未被开发的主要资源,挖掘女性的潜能和重视女性的作用可以加强国家的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并且对完善法律和社会制度起到推动作用。因此确保女性在社会参与和经济参与上拥有平等的权利,是建立一个更为公正、尊重人权的社会的重要途径。
摩洛哥在改善女性社会地位和消除性别差距方面,需要在三个方面努力。首先是废除法律和政策中涉及性别歧视的法令。最为突出的体现是家庭法典中对于女性权利的限制和对于男性权利的过度偏向。尽管摩洛哥女性在一次次的家庭法改革中受益,但是许多核心和关键性的问题依旧遗留,女性在家庭法下仍然受到性别不平等带来的限制;其次是出台保障性别平等的政策,确保女性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最后将性别纳入到国家政策制定的主流中去,使得女性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国家建设中,让政治生活不再是男性所独大的领域,充分保留女性的话语权。
诚然,这些社会转型的方向需要一个强健的机制框架所支撑,以此确保改善的落实。因此摩洛哥女性的社会地位未来发展的道路势必要寻求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两性平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