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保单的现金价值
前已述及,投保人享有保单的所有权。保单是一种金融产品,具备金融属性,表现为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实践中,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因属于杠杆性较强的人身保险,其具备的现金价值一般较低;人寿保险因属于投资理财、财富传承类人身保险,其具备的现金价值一般较高。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谁呢?请看以下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但是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保险合同被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要退还给投保人,因此,我们可得出结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从法理来看,投保人拥有保险单的所有权,那么,保险单所包含的现金价值当然归投保人所有。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当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条件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怎么计算的呢?一般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由此可以看出,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所以,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其所取回的现金价值会有损失,且如果退保的时间距离投保时间越近,损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