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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保险金独立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朱先生给妻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人为自己,被保险人为妻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孩子小朱。7年后,朱太太患病身故。就在保险公司准备向小朱支付大额的身故保险金时,朱先生的债权人刘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向小朱支付身故保险金,理由是要立即起诉朱先生并要求朱先生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小朱能得到身故保险金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朱太太已患病身故,即终身寿险保单项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被激活,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受益人小朱取得身故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即使作为朱先生(投保人)的债权人,刘某也不得限制受益人小朱取得身故保险金。
当然,假设在被保险人朱太太身故前,刘某已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自己对朱先生的债权并启动了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程序,而此时保险金责任尚未被激活,小朱还没有权利主张得到身故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朱先生持有的保单将会被执行,小朱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将不保。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下文将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