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债务隔离
“父债子还”这句成语出自祝兴义《此生此夜》:“我知道自己出身不好,在娘胎就背上父亲罪恶的包袱。就算是‘父债子还’吧。”“父债子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有所反映。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未清偿的债务,则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先偿还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的,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取得。这就是《继承法》和《民法典》对“父债子还”伦理的体现。从法理上来说,它体现了债权人的债权大于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理念。
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一种财产,在长辈传给后代时,不受长辈债务的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人身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2009年,王总给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自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2017年,王总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故。王总身故后,其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请问:王总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要用于偿还王总生前债务吗?
《人身保险金批复》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本案例中,身故保险金来源于王总购买的终身寿险,且已指定受益人为小王,故王总身故时受益人为小王。所以,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再作为被保险人王总的遗产,不用偿还其生前债务。小王可以避开王总的生前债务,安全地取得身故保险金。
假设王总没有购买终身寿险,那么王总当初省下的保险费,就会作为自己的遗产,先用于偿还生前债务,如有余额才能由小王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王总生前,王总的债权人已要求执行王总名下的保单,那么王总的保单将可能不保。这涉及投保人风险(保单执行)的问题,相关内容在后续板块中详细展开,此处不予细述。本案例中,王总已经身故,所以就不存在其名下的终身寿险保单被执行的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