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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防范子女婚姻风险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会被分割,而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对于父母来说,如果其留给子女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时则难逃被分割的命运。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2008年1月,小孙与女友结婚。2013年6月,小孙父亲患病去世。父亲身故后,留下400万元银行存款。2015年9月,媳妇与小孙闹离婚。在谈到财产问题时,媳妇要求分割小孙父亲去世遗留下来的400万元以及父亲去世后这400万元存款所产生的理财收入,而小孙坚持认为是父亲留给自己的个人财产而拒绝分割。到底谁对谁错呢?

父母留给子女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具体要看父母给与子女财产的方式。我们先来看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由于小孙的父亲并未通过遗嘱指定400万元银行存款归小孙一人所有,所以该400万元银行存款属于小孙的父亲遗留给小孙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小孙婚姻持续期间,该400万元存款所产生的理财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父母给予子女的财产,应当在生前赠与时或在遗嘱中明确归子女一方所有,方可避免遭遇子女离婚时被分割的命运。除此之外,人身保险也有相同的功能。我们先看以下规定:

《八民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说明:第一,如果父母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因此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第二,如果父母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作为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父母可通过三种方式留给子女个人财产:

方式一:生前赠与或身后继承,均指定为子女个人所有。

方式二:为子女购买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子女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为子女个人所有。

方式三:为自己购买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子女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子女个人财产。

在这三种方式中,生前赠与将导致父母提前丧失财产控制权,父母养老资金可能覆水难收,对此须谨慎考虑;身后继承方式,如果有多名子女,容易导致继承纠纷、亲人反目;购买人身保险的方式,既给与了子女财产(个人财产),而且在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因为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保险人不会通知保险受益人以外的人),不易引起子女间亲人反目,可谓一举两得,其乐融融。

本案例中,如果小孙父亲在世时给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为小孙,至少该终身寿险产生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小孙的个人财产而非小孙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