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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收益性和流通性
人身保险的收益性,是指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大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是如何做到在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还盈利的呢?
原因有二:其一,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后,会将保险费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费保值增值。其二,在法律上我们把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即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它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换言之,保险金理赔并不一定发生。以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例,并非所有被保险人都会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疾病、意外伤害而导致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是一个概率的问题。保险公司有精算师团队,只要保险费收入总额大于保险金支出总额,保险公司就能正常盈利。
人身保险的流通性,是指投保人可以质押保单贷款,获取流动资金。前已述及,投保人实质上拥有保单的所有权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投保人可以将保单质押,获取贷款,这就解决了投保人的短期资金压力。
《人身保险精算制度通知》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险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按照上述规定,以保单贷款的前提是:①保单要有现金价值;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8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族信托在成立后,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属于其他委托人的财产,故信托财产不能用于担保融资。因此,从担保融资的角度看,人身保险的流通性就显得弥足珍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