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人身保险
第1讲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了规定。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人身利益承保,当约定的保险金支付事由发生时,例如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等,由保险人向约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法律关系。
人身保险通常分为:①健康保险;②意外保险;③人寿保险。具体分类如下:
(1)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伤残、疾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意外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①死亡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中,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定期寿险中,只有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③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仍生存,保险人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身保险分类如图1-1所示。
图1-1 人身保险分类
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的上述分类并非绝对的,因为市面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的可能在功能上兼而有之。例如,市面上某人身保险产品,其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既规定了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也规定了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高度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支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支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该人身保险产品既非纯粹的终身寿险,也非纯粹的健康保险,而是兼而有之。
不同种类的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功能。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对于家庭而言,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用较少的钱购买保险,解决健康、意外所产生的高额医疗、救助费用,从而可以留存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或改善家庭生活;二是保险金可对冲未来因病、伤残或意外所导致的收入损失,保证家庭生活质量。可以说,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属于家庭的基础资产配置。
人寿保险具备投资理财、财富传承的属性,其具备一定的稳定现金流、资产隔离功能。可以说,人寿保险是家庭的上层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