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缔约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人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该规定的立法法理在于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可能对被保险人施加的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会出具保单,所以一般不会出现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承保的情况。
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在于: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在保险理赔事件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这时,保险公司还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吗?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2016年1月,李总为妻子刘女士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约定当被保险人刘女士身故后,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李总给付身故保险金。2017年12月,李总与刘女士离婚。2018年9月,刘女士遭遇车祸身故。李总有权从保险公司获赔身故保险金吗?
《保险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虽然在刘女士遭遇车祸身故时,李总已不再是其丈夫因而不再对被保险人刘女士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并不能否认李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刘女士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仍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向李总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