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寿险需求和供给的关系
寿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寿险市场上的各个供给主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寿险产品的数量。寿险供给包括寿险供给总量和寿险供给结构。寿险供给总量是指供给主体对全社会人身风险负担的风险责任总量;寿险供给结构体现为险种构成,即各种险种所提供的保障额度。目前,我国寿险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供给不足及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寿险业自身的偿付能力、费率水平、服务质量、潜在需求人群的经济能力、供需匹配等问题。
寿险供给主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障类寿险、企业补充类寿险以及商业保险。其主要的差别在于适用的政策不同、针对的群体不同以及所要达到的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障类寿险主要由政府提供。我国针对不同的群体,从制度层面上为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提供具有一定差异化的保障,涉及的保障范围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目前我国正试点将医疗保障与生育保障合并)、工伤等。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其在政策层面上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在制度上要求所有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必须参保,在费用上,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为基础,由个人及公司共同承担,不同险种有不同的费用比例;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则采取自愿原则,其在我国的参保率处于非常高的水平,大约为97%,保费采取个人支付及政府补贴的形式。
企业补充类寿险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企业为员工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不广泛。虽然政府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充保障,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为员工提供此类保险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费用分摊也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以完全由企业承担或完全由个人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我们提及的商业保险,主要指市场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类寿险产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商业保险采取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消费者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购买各个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各类产品。
虽然这三种类型的寿险供给方不同,但并不代表这三者会呈现完全相互独立的状态。实际上,三者形成一种配套式的、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结构多元化、层次化的保险保障。而在现实运行当中,三者也多有融合。例如,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大病保险多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金的运行与管理,企业养老保险也多有委托商业机构进行运行。
寿险供求均衡的基本条件,是寿险产品的边际收益等于提供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一般而言,市场上的供求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供求之间不断调整、适应,形成一种长期的动态均衡过程。一方面,寿险供给随着寿险需求的变化而调整,新的寿险需求的出现激发了供给方对寿险产品的创新,而与当下需求不符的寿险产品则会逐渐退出市场或进行符合当下需求的调整;另一方面,寿险供给同样能刺激寿险需求,供给方通过宣传与引导将潜在的寿险需求向实际需求转化,从而扩大需求。寿险需求是寿险供给的前提,而寿险供给又是寿险需求得以实现的条件。
寿险的供求均衡最理想的状态是寿险供给恰好等于寿险需求,并且在总量和结构上都能够适配。寿险供求总量上的均衡是指寿险需求规模与供给规模的相等;寿险供求结构上的均衡是指寿险供给与寿险需求险种结构上的匹配。
寿险供求均衡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总是在不均衡—均衡—不均衡之间循环往复。我们可以从这一过程中认识到,寿险供求均衡是暂时性的均衡。当市场偏离均衡点(供求量上的不协调或者供求结构的不匹配),我们可以通过调节两者使其适配,从而达到供求平衡发展的目的。此外,由于寿险供求呈现出一种螺旋式的运动,因此监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去刺激供求双方从而引导市场发展,有意识地不断建立和打破供求均衡,使供求均衡的动态过程在计划指导下达到更高层次的均衡状态。